第十七章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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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74
颗粒名称: 第十七章 金融监管
分类号: F830.2
页数: 8
页码: 203—210
摘要: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人民银行肩负起对金融业监督管理的重任。同时,金融监管被确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
关键词: 金融史 金融监管

内容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人民银行肩负起对金融业监督管理的重任。同时,金融监管被确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金融行政监管
  为了金融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对各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行政监管。
  198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对各级金融机构的行政监管主要内容:一、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央银行的各项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外汇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情况;四、资金营运及经济效益的情况;五、金融机构设置、撤并的条件及报批的情况;六、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和其它与金融有关的如企业集资等情况。
  为履行职责,做好抚州地区金融监管工作,抚州地区人民银行于1985年设立金融行政管理科、金融稽核科、外汇管理科(中国外汇管理局抚州地区分局)。2000年8月将金融行政管理科分设为金融机构监管一科、金融机构监管二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科,金融稽核科改为内审科。各县支行内设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多次调配、充实、培训人员,加强金融监管力量的同时,围绕国家和金融中心工作,开展了多种内容和多种形式的监管活动,其重点是开展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健发展的监管项目。1985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按照人民银行总、分行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信贷大检查。查处了银行内部一些“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的问题,清理收回不合理贷款。1987年至1988年,针对当时金融机构在贯彻国家的信贷、货币政策,在资金、财务管理和金融业务竞争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混乱状况,地区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及时调整稽核手段,采取突破重点,专项与全面稽核相结合、指令性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开展稽核工作,有效地维护了金融法规,减少了资金占用,强化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
  1989年至1993年,地区人民银行稽核金管部门以治理通货膨胀为中心,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方针,除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检查和对部分专业工作进行稽核外,还结合实际多次开展联行结算、实施现金管理条例、执行储蓄业务政策、划缴财政性存款等项目的重点稽核,并贯彻稽核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经济制裁。在严肃金融法规的同时,帮助被查单位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区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全省一样,是从同业拆借起步的。至1998年底,不仅地区建立了资金拆借市场,而且逐步向县(市)和农村延伸发展,市场覆盖面逐步由系统内扩大到系统外,由本地区扩大到跨地区,参与市场机构由银行机构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区各专业银行还参加了闽、浙、赣、皖四省九地资金拆借市场。1994年,地区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指示,对金融市场出现的一些不健康现象开展多次监督检查,逐步制止了短期资金变为长期资金使用,计划内资金变为拆借资金,以及用来弥补固定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控制了信贷规模。同时,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引导金融市场向着正常轨道发展。
  为使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用于粮食收购,不给农民“打白条”。1996年上半年根据省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地区人民银行组织各县(市)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审计局的人员,对各县(市)粮食收购资金进行跨县(市)交叉专项稽核检查,发现少数县粮食部门将粮食收购资金挪作他用。为此,经当地政府同意,责令其挪用资金限期归位,进入“笼子”管理,并要求保证类似问题不得再有发生。
  从1996年开始,根据“巩固基础,积极发展”的指导方针,在开展合规性监督的同时,开辟新的监管领域,重点是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督;根据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经营业务状况,应用计算机进行监督,辅以现场检查和调查,如发现问题,责令限期纠正,情况较为严重者,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便稳定金融秩序,净化金融环境,促进全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信贷资金管理
  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抚州地区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统存统贷”、“差额包干”、“实贷实存”、“比例管理”。
  从1951年起,在单一银行体系下,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统存统贷”,即存款统一上交总行,贷款由总行统一下达。全部实行指标管理,存款指标必须完成,贷款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1979年,相继成立和恢复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为适应这一新体制,1980年将“统存统贷”改为“差额包干”,其基本内容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存差”必须完成,“借差”不得突破。在差额包干计划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多收回的贷款,可以按规定和信贷原则多发放贷款;存款计划完不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就得少发放贷款。
  为适应我国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1985年将“差额包干”改为“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主要特征是使专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资金,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办法,实行先贷后存,先存后用的办法。同时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依靠本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
  1986年到1989年,对“实贷实存”办法作了一些改进和完善,全区试编全社会信用规划,分全社会信用规划、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计划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实行双项控制目标,即控制贷款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控制贷款总规模为主;对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并实行季度贷款限额监控。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核批贷款最高限额,不再核批存款计划。
  从1998年1月1日开始,人民银行总行取消了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改为“比例管理”,即贷款总额占存款总额一般为70%一80%的比例进行控制,具体原则是“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同时要求,地区之间资金需求出现不平衡时,上级银行要予以及时调剂,严禁在基层银行实行简单的固定存贷比例办法。
   第三节存款准备金政策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国家实施货币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于1984年建立和实行。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支付准备金。
   一、法定准备金
  凡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按规定比例,每月初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缴存的范围为一般存款,即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它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其他存款。1998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其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一般存款。存款准备率时有调整,一般在8%-20%幅度内变动。
   二、支付准备金
  为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准备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往来户的存款货币。支付准备金制度是在1985年实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建立并逐步形成制度的。从1989年开始,抚州地区地、县(市)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核定了支付准备金的比率,并形成为一项制度。核定支付准备金的具体方法,即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单位,以支付准备金占客户存款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对各级管理行则根据经验数据直接选择确定支付准备金额度。
  199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等。1999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次调低。
   第四节利率政策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国家通过利率政策调节资金供求关系。抚州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历来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在各个时期的利率政策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56年对私改造以前,注意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了差别利率。如国营企业贷款利率低于私营企业贷款利率;工农业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私营工商业按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利率。这对当时恢复国民经济建设,促进对私改造,鼓励国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1957年对私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实行了低利率和简化利率档次的办法,特别在“十年动乱”中,把利息当作资本主义的“温床”,提倡“无息”存款,削弱了利率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1980年9月,扩大计息范围,凡不是财政拨款的账户,一律计息,改变以前“存不计息,汇不收费”的规定。1986年建立了中央银行领导下的银行利率体系,包括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和专业银行对客户的存贷款利率。1988年起,统一企业、事业单位存贷款与个人存贷款的利率,改过去按存贷款人性质分别确定不同利率水平的做法,并逐步扩大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的部分浮动权限,允许根据法定利率补充各自具体项目贷款利率。
   附一:1949年至1987年城乡居民主要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
   附二:1954年至1987年单位主要存款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附三:1953年至1987年工商业主要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附四:1953年至1985年农业主要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附五:1988年至2000年主要存贷款法定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
   第五节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管理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基本途径,是管理基础货币和再贷款,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基础货币管理
  从1984年开始,国家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和邮政储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转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并规定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财政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要全额划转人民银行,1998年3月起改为代理的财政预算内存款、部队存款仍按100%比例划转人民银行。因其对货币总量具有扩张或收缩功能,都列入基础货币的构成之中。抚州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对基础货币的管理,是通过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月核对划转、转存、缴存、调整情况,并不定期地深入到划缴单位实地检查,以保证及时、足额到账,为上级行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提供依据。
   二、再贷款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1984年以来制定的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再贷款对象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购。再贷款原则是“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适时调节”。再贷款发放权限和控制限额,在80年代中后期从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逐步下移到地、县(市)人民银行就地办理。本区人民银行承办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再贴现”三种。在整个再贷款管理过程中,着重注意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以下情况:(一)存贷款差额变化情况;(二)联行清算资金情况;(三)同业资金和系统内调拨资金情况。以此来确定发放、收回、处罚。
   附六:全区人民银行部分年份信贷收支年末余额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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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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