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国库、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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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71
颗粒名称: 第十六章 国库、债券
分类号: F810.5
页数: 4
页码: 199—202
摘要: 1949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金库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属于省财政的税款一律交当地银行入库,按级上解。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省(市)设分金库,县(市)设支金库,必要时在适当地点设经收处。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同级金库。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金库之间库款的运解调度权统属中央总金库,各级人民政府对同级金库应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各级金库均由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金库为独立会计单位,经收处为非独立会计单位。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体制虽经多次变更,修改几次会计科目,分成比例亦作几次调整,但基本做法不变。
关键词: 金融史 国库 债券

内容

第一节代理、经理国库
  1949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金库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属于省财政的税款一律交当地银行入库,按级上解。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省(市)设分金库,县(市)设支金库,必要时在适当地点设经收处。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同级金库。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金库之间库款的运解调度权统属中央总金库,各级人民政府对同级金库应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各级金库均由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金库为独立会计单位,经收处为非独立会计单位。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体制虽经多次变更,修改几次会计科目,分成比例亦作几次调整,但基本做法不变。
  1983年实行利改税办法,国营企业自6月1日起,由原来向国家交纳利润的方法,改为主要交纳所得税和一部分利润的方式。对1月至5月已入库的利润(包括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由县、区财税部门编制税利调整表送支库、支库核算预算科目和截止5月31日的入库累计数相符后进行调整。这样改革后,国营企业既缴税又缴利,促使金库业务成倍增加。
  1985年7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任国库主任,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经收处。至2000年全区国库机构244个,其中:科、股级管理机构13个,成立时间1986年;乡镇国库机构205个,成立和开办业务时间是1995年;中央国库13个、地方金库13个,两级金库开办业务和成立时间是1994年。
  它的主要任务是: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二、根据财政机关的付款凭证,审查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三、通过核算,正确地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四、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五、组织管理下级国库和经收处工作。
  第二节代理发行公债、国库券
   一、光绪公债
  我国发行公债始于清末。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首次发行息借商款。以地丁关税为担保,发行1102万银,由清皇室以内帑金购买,在民间销售者不及1/10。嗣后,又发行昭信股票和爱国公债。
   二、民国公债
  北洋军阀以偿还内外借款为名,在国内大量发行债券。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发行“九·六公债”,年息5厘,9折发行,定期7年还清本息。次年又发行“一·四库券”。
  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发行救国公债、国际公债、复兴公债、统一公债、账济公债、战时公债、同盟胜利公债、同盟胜利美金公债等等。江西省政府曾先后发行各种名目繁多的地方公债。如民主地方公债、币制公债、军用手票、江西有利流通券、江西整理金融库券、江西公路公债、江西建设公债等30多种。据南京档案馆资料搜集:中华民国四年、五年(公元1915、1916年)江西省政府财政厅两次发行短期库券累计170万元。票面金额有五百元、壹仟元两种。
  上述债券,大多数采取按人口、田赋或按营业额比率分摊强派方式。民众怨声载道,有苦难诉。这些债券还本付息期限较长,除少数短期公债外,大多为10年至25年不等。
   三、苏区公债
  为了根据地经济建设、发展生产、支援革命战争,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于1932年6月25日、11月1日分别发行第一期和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公债券分别为五角、一元和五元三种,每种债券的背面都印有公债条例全文。于1933年7月23日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并规定其用途:以三分之二发展对外贸易、发展合作社与农业、手工业之用;三分之一作为军事费用。债券的面额分为一、二、三和五元四种。此类债券在黎川、乐安、广昌、宜黄县均有认购和流通。
  195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财字第44号文《关于清查老苏区各种革命公债的决定》,对在1937年以前发行的各种公债,不论以银元或苏维埃国币计算者一律按照本金1元折合旧人民币12500元兑付。同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清偿期,后曾多次延长清偿期限,至1956年底止,全区清偿数全部划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债、国库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16日公布《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条例规定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人民银行还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12月25日制订《代理财政部发行公债办法》,办法中规定的代理范围:(一)券的印制与发行;(二)计算并公布分值价格;(三)经收债款解缴国库;(四)经付债券本息;(五)债券之收回核销;(六)其它有关技术上的各项事宜。从此本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开始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在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期间,由于存在着通货膨胀,物价时有波动,为保障购者利益,国家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实标准。公债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分值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及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实物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权重定为上海45%,天津20%,汉口、广州、重庆各为10%,西安为5%。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全国按公布分值计收认购公债款。债券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期限5年,分5次全部还本付息。第一次按总额的10%偿还;第二次按总额的15%偿还;第三次按总额的20%偿还;第四次按总额25%偿还;第五次按总额30%偿还。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付息,依照每分所含的实物品和数量,由人民银行按兑付时价格计算出来所公布的分值进行兑付。为了有组织地领导和推动公债的推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公债推销机构。
  折实公债划分两期发行,第一期公债的发行额为一万万分。于1950年1月至3月发行完毕,第二期公债因国家财经状况已基本好转,没有发行。发行对象;城市工商业者、富户、退职官吏、城市职工、自由职工者。债券规定: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为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速国家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时期为1954一1958年,以人民币作计算单位。截止1958年底,共发行35.39亿元。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时间均为当年1月,10月1日起计息,年息为4厘。还本付息的方式有:1、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本金分8年,作8次偿还。自发行后的第2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同时付息),第1、2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3、4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5、6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7、8次各抽还总额的20%。2、1955一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本金分10年,作10次偿还,自发行后的第2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付息1次。第1一4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5-7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8、9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10次还总额的20%。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1954年为旧币1、2、5、10、50万元5种;1955年为旧币1、2、5、10、50、100万元6种;1956一1958年为新币1、2、5、10、50、100元6种。公债发行的对象是部队、职工、工商业者、农民及其他个人。
  全区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公债是在专、县(市)、乡(社)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公债推销委员会(支会、小组)领导下,宣传发动群众踊跃认购。办理收缴公债款项,对提前缴交者,给予贴息。在发行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按时解库,保证账款不错不乱。配发债券事前匡计,做到券别及时供应和安全调拨。
   (三)国库券
  1981年起,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分配的任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发行的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农村富裕社队。1982年后,发行对象增加了个人部分,并逐年增大个人购买的比例(包括城乡居民)。每年国库券从发行后的第六年起由财政部抽签公布号码,分五年偿还,一次领取本息。国库券的组织发行工作,由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国库券推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宣传、分配任务,由人民银行代理收款、发券和兑付本息工作。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开户单位缴纳的国库券款项划给当地人民银行。县以下各行集镇办事处、分理处和营业所开户的认购单位,直接汇款到县人民银行,由认购单位持认购书到县人民银行办理认购手续。1985年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分设后,各专业银行均受人民银行委托,直接办理国库券收款和兑付工作,其收付款项划给当地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比照金库报解办法,定期逐级上划省人民银行。在此期间,人民银行还代理发行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财政(二年期)债券、财政(五年期)债券,1989年保值公债(三年期利率+保值补贴率+一个百分点),1990年财政债券和1991年财政债券。
  经国务院决定,1992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改为全面试行承购包销的方式,1993年起继续推行和完善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承购包销、代理销售、有组织地预约登记等多样化并举,有利于促销的发行方式,积极促进公民个人、各金融机构、基金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广泛购买。人民银行负责调运国库券,调运到位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领出。各级财政部门经办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核算,承销、代销及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缴纳国库券发行款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人民银行对转入的国库券款项,按日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中央总金库。此办法实行后,抚州地区各银行即与各级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协同办理原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工作。
   附一:全区银行代理发行兑付国家债券情况单位:万元
  注:1992年起,国库券发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银行不再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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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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