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金融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971 |
| 颗粒名称: | 第十六章 国库、债券 |
| 分类号: | F810.5 |
| 页数: | 4 |
| 页码: | 199—202 |
| 摘要: | 1949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金库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属于省财政的税款一律交当地银行入库,按级上解。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省(市)设分金库,县(市)设支金库,必要时在适当地点设经收处。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同级金库。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金库之间库款的运解调度权统属中央总金库,各级人民政府对同级金库应负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各级金库均由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金库为独立会计单位,经收处为非独立会计单位。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体制虽经多次变更,修改几次会计科目,分成比例亦作几次调整,但基本做法不变。 |
| 关键词: | 金融史 国库 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