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银管理、收兑、配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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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7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金银管理、收兑、配售
分类号: F830.4
页数: 6
页码: 193—198
摘要: 解放初期,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是银元,也杂有一些银毫作为辅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通过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占领城乡市场,提高和巩固了人民币的信誉,使之成为市场流通的主要货币。一九四九年冬,省人民银行指示成立金融工作队,分赴各县广泛宣传,开展货币斗争,一面收兑银元,发行人民币,一面禁止银元流通。
关键词: 金融史 金银管理 收兑

内容

解放初期,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是银元,也杂有一些银毫作为辅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通过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占领城乡市场,提高和巩固了人民币的信誉,使之成为市场流通的主要货币。一九四九年冬,省人民银行指示成立金融工作队,分赴各县广泛宣传,开展货币斗争,一面收兑银元,发行人民币,一面禁止银元流通。一九五0年至一九五一年,农村土地改革运动期间,没收地主的所有财产,银行又收购了大量银元及金银,至此,人民币已完全占领了市场。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六年,即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私营工商业者以底财(黄金、白银、银元)充实私股;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八年“文革”期间,“破四旧”,揪斗所谓“十种坏人”,抄家抄出的金银、银元都由人民银行收购。此后,国家对金银收购、配售、价格等作了规定;一切厂矿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国家银行,不得自留自售;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不得在市场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金银配售也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或委托办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金银。从事金银生产的厂矿、农村社队(乡镇)、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企业、科研单位因生产需用金银作原材料时,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计划,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金银供应。
  金银配售工作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人民银行根据上级指示,择优对工农业机械、国防军工、科学研究和电子工业产品等需要金银审批供应;对换汇工艺、陶瓷轻工及医疗器械需用金银也适当配售。一九八八年七月起,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配售金银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供应原则,在上级行批准的指标额度内办理不得突破。金银配售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附一:抚州地区主要年份金银收兑情况统计表
   单位:克、枚(续上表)附二:抚州地区主要年份配售黄金情况统计表
   单位:克附三:抚州地区主要年份配售白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克附四:历年黄金白银收购配售价格一览表
   单位:黄金、白银/克银元元/枚(续上表)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实反映全区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本志根据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把记述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书直叙,寓褒贬于记述之中。采用记、志、述、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图表随文。文体采用语体文、记叙体,力求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明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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