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发行、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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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67
颗粒名称: 第十五章 发行、出纳
分类号: F231.7
页数: 9
页码: 190—198
摘要: 发行库的机构设置是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体制设置的。总行设总库;省(市、自治区)分行设分库;地、市分行设中心支库;县(市)支行、直辖市区办事处设支库。抚州地区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当时属专区行)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成立发行库(中心库),随后各县人民银行办事处(以后改县支行)也相继成立发行库(支库)。根据情况和业务需要,各地库房均设有报警器、监控台等现代化通讯设备。
关键词: 金融史 发行出纳

内容

第一节发行
   一、发行库
  发行库的机构设置是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体制设置的。总行设总库;省(市、自治区)分行设分库;地、市分行设中心支库;县(市)支行、直辖市区办事处设支库。抚州地区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当时属专区行)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成立发行库(中心库),随后各县人民银行办事处(以后改县支行)也相继成立发行库(支库)。根据情况和业务需要,各地库房均设有报警器、监控台等现代化通讯设备。
  银行发行基金根据统一集中的原则,其动用权属于总库。各地分支库保管的发行基金是总库的一部分。发行基金的调拨出库,均须凭上级库的调拨出库命令执行,没有调拨或出库命令,任何地区、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发行基金。一九六一年为备战需要,抚州在部分中心营业所和个别工矿区办事处增设过一些常年保管点,以便就近调拨、出库;一九八四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由于县以下不设人民银行机构,以前所设立的保管点,一律撤销。从此地区人民银行,根据各专业银行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核实其现金业务库存限额,在上级核定的货币发行计划内,条块结合,与各专业银行商定货币投放和回笼计划,并按系统分别下达其所属行、处执行。专业银行取款,不得超过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余额,开具现金支票,需经人民银行有关人员审核记账后,送交发行库凭单出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填具现金交款单,交存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印发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对货币发行和回笼情况,必须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核算和上报。
   二、损伤票币销毁
  损伤票币的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损伤票币的销毁权属于总库,各级库只能在总库授权范围内办理销毁手续。全区(12个县、市)人行在损伤票币销毁前,都进行了细致、严密的准备工作,对流通中的损伤券,由各营业行(所、社)收兑、挑剔后,作为回笼券,分券别清理、整点后,缴交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由各地(县、市)人民银行复点后,上交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库,地区中心支库对损伤票币的主币进行逐张复点,对辅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销毁时,由一名副行长主持,预先报请上级批准下达销毁命令,然后请省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派员监销,并严格做好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销毁完毕后,向省行写出详尽的书面报告。三、反假斗争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但有少数不法分子,不顾国法,采取手工描绘、揭面、机器印制等手段伪造人民币。抚州地区人民银行为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经常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教育活动,印刷宣传材料,举办单位出纳员、营业员、售票员、收款员座谈会,介绍人民币的特征、鉴别、反假、整理和使用人民币应注意事项等。鉴于假币、假金银案件屡屡发生等情况,一方面由人民银行负责,对专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反假基础知识;另一方面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对工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如何鉴别假币,提高银行和企业一线工作人员的反假意识和反假能力。据统计,从1986一2000年,全区人民银行系统开展反假斗争1086次,反假培训240余期,图片展览372次。对不法分子伪造人民币和伪造出售假金银的犯罪活动,配合公安部门按照不同情节,作出处理,直至送司法部门法办。1994年6月5日凌晨,抚州市公安局汽运派出所经过一夜奋战,破获了一起伪钞案,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钞249张,50元的360张,共计4万多元,4名案犯被依法处理。
   第二节出纳
  银行出纳是办理现金、金银及贵重物品和有价单证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的部门。负责调整市场主辅币的流通和市场现金供应;宣传爱护人民币,组织反假、反破坏人民币,的斗争;办理金银收兑、配售等业务。
   一、出纳制度
  人民银行成立初,按照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出纳制度,进行现金收付、整点和保管。1951年起,执行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的出纳制度,重点做到现金收付有专人负责,款项少数当面点清,多数先核捆把,后细点,付款要复核。为组织货币及时回笼,防止单位收入现金过夜而出事故,1951年曾采取过由单位将现金封包送存银行代管,翌日上午进行清点,以及对重点单位派员上门收款等。
  1955年,设立收款、付款专柜,配备了兼职复核员,建立了款项交接登记簿,实行会计、出纳和管库员会同入库制度。
  1958年“大跃进”时,规章制度大破大立,取消了出纳专职复核,建立个人负责制,实行会计、出纳合一专柜。基层处所取消钱账分管,打破了会计不管钱,出纳不管账的制度。
  1961年,全面整顿规章制度,恢复了钱账分管,复核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又受到冲击,一些行之有效的出纳制度被破坏。
  1972年,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出纳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实行钱账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坚持复核制度,收款复点,付款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严格执行现金、金银、外币及各种有价凭证的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1988年7月1日起,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印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所有办理人民币现金、金银出纳业务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统一执行。二、柜面工作
  出纳工作是银行第一线,大量的工作都要通过出纳人员操作,建国以来,出纳人员执行了繁重的工作任务,如一九五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一九五一年抗美援朝捐献款,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八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一九六0年江西省地方公债的发行收款工作和兑付工作,还有一九五五年三月发行新币和一九六四年苏印三种人民币(三、五、十元)的收兑工作,都是通过出纳人员之手来完成的。此外,对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收购款投放,工资劳务及其它支出,以及商品和信用回笼也都要通过出纳之手,频繁进行收付。
   三、出纳工作奖惩及错款处理
  出纳工作劳动强度大,偶有不慎,容易造成错款事故。为了减少以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省人民银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出纳百日安全竞赛”,凡是达到百日安全、双百日安全、三百日安全的,都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现金出纳差错,建国初期按照“长款入账,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1965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作出了《关于改变错款处理办法的决定》,取消出纳短款原则上由个人赔偿的办法,规定:确实无法追回时,经一定审批手续,可以报销。实行这一办法,一度出纳短款大量增加,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九七0年后,又改为:个别属于责任事故的短款,确实无法追回,而经办人员一贯表现好,只是一时差错,经群众讨论,严密审查,才能按规定权限,予以批准报销,此外短款均须自赔。如查证确属贪污,则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按贪污盗窃案论处。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又规定:一般技术性错款,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使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错款按审批权限报销或收益;责任性错款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性质不明的错款,要继续清查,不能草率处理,错款按有关规定,列入暂收或暂付,待查,不得空库;对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短款,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点钞技术的演进
  建国初期,出纳收付款,沿用旧的传统手工操作办法,先平铺清点,20张为一叠,对折成正方形,50叠为一捆,计1000张。这种办法,不仅清点、处理速度慢,而且极易损伤票币。1950年初,推广平版整理,减少中间折痕,平铺100张用腰条纸扎成一把,10把平铺成一捆,仍为1000张。这种办法,清点速度加快,以后又不断创新。此时,就强调出纳人员要加强技术练兵,提高点钞速度。在指法运用上,从“单指单张”,“双指双张”发展到“多指多张”、还学习运用“四指”和一手点五张,“扇形点钞”等点钞法,广大出纳人员勤学苦练,点钞技术日益熟练和提高,其中以“四指四张”点钞法,操作方便,易学易做,速度快,点数准,效果好,成为本地区出纳部门普遍采用的方法之一。为了鼓励学业务,练技术,地区人民银行还多次举办技术培训,技术比赛和表演,六、七十年代还组团参加过省里的比赛和选拔人员赴京表演。
  50年代一直用手工操作捆扎钞票,劳动强度大,容易勒破手指,很不安全。为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解决出纳人员劳动强度问题,各级银行都设法革新技术和引进设备,如使用硬币计数器,点钞机和捆钞机等。到60年代,开始出现手摇、脚踏捆钞机,进而出现电动捆钞机,使出纳工作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逐步解脱出来。70年代初,抚州地区开始在出纳部门试用点钞机,但由于其性能不稳定,计数辨假功能都不够精确,因此,仍然无法在柜面收款中使用。近年来,点钞机质量有较大改进,才有部分业务部门用于柜面收款。
   五、反假
  识别假币,也是金融部门出纳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区各级银行和信用社,历年来(特别是近几年),通过柜面收款,发现和识别假人民币案件多起,及时追查,没收处理,避免了国家财产损失,维护了人民币的信誉。
   第三节金银管理、收兑、配售
  解放初期,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是银元,也杂有一些银毫作为辅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通过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占领城乡市场,提高和巩固了人民币的信誉,使之成为市场流通的主要货币。一九四九年冬,省人民银行指示成立金融工作队,分赴各县广泛宣传,开展货币斗争,一面收兑银元,发行人民币,一面禁止银元流通。一九五0年至一九五一年,农村土地改革运动期间,没收地主的所有财产,银行又收购了大量银元及金银,至此,人民币已完全占领了市场。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六年,即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私营工商业者以底财(黄金、白银、银元)充实私股;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八年“文革”期间,“破四旧”,揪斗所谓“十种坏人”,抄家抄出的金银、银元都由人民银行收购。此后,国家对金银收购、配售、价格等作了规定;一切厂矿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国家银行,不得自留自售;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不得在市场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金银配售也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或委托办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金银。从事金银生产的厂矿、农村社队(乡镇)、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企业、科研单位因生产需用金银作原材料时,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计划,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金银供应。
  金银配售工作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人民银行根据上级指示,择优对工农业机械、国防军工、科学研究和电子工业产品等需要金银审批供应;对换汇工艺、陶瓷轻工及医疗器械需用金银也适当配售。一九八八年七月起,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配售金银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供应原则,在上级行批准的指标额度内办理不得突破。金银配售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附一:抚州地区主要年份金银收兑情况统计表
   单位:克、枚(续上表)附二:抚州地区主要年份配售黄金情况统计表
   单位:克附三:抚州地区主要年份配售白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克附四:历年黄金白银收购配售价格一览表
   单位:黄金、白银/克银元元/枚(续上表)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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