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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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结算
分类号: F830.52
页数: 3
页码: 186—188
摘要: 一九九六年,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部门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结算的越来越多,同年四月,地区农业银行首次进入全国电子汇兑网络,试运行成功。一九九八年六月起,农业银行临川、崇仁、资溪三县支行进入全省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网络;同年九月,黎川、南丰、乐安三县农业银行也进入该网络。一九九九年四月,地区中国银行全辖储蓄通存通兑微机系统开始启用。一九九九年五月,地区工商银行新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实存资金,同步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正式投入运行。二000年六月,地区农业银行二台ATM机(自动取款机)先期在抚州市区内正式开通。同月,全区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加入全国龙卡网络,实行全国龙卡通存通兑。同年十一月,全市农业银行(尽管营业所、储蓄所较多)实行计算机联网的营业网点已达到70%。
关键词: 金融史 会计结算 结算

内容

解放初期,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二年,银行结算主要是沿用旧银行的结算方式,同城结算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两种;异地结算,主要是汇兑,分信汇、票汇和电汇。一九五三年三月,仿照苏联的做法,推行八种结算方式:即同城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保付结算、计划结算、异地电信拨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特种账户、信用证结算。后来,由于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必要,基层大多只使用支票结算、电信拨付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少数营业所曾运用特种账户和托收(无承付)结算,而保付支票、信用证和计划结算,基本没有推行。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起,改革汇兑结算办法,取销电话汇款,营业所停用票汇;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指示,对机关、团体、部队和国营企业、合作社、合营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不准使用汇兑结算,以避免商业信用;同时取消信汇自带,停办私营企业票汇业务。一九五五年十月,实行新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付款委托书。一九五六年,推行农村非现金结算。一九五七年二月,对托收承付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金额起点为100元,延期付款按欠额每日0.5‰计收滞纳金;运杂费可单独办理托收;购销双方的协议、文件、要货函电视同合同,可申请结算贷款。
  一九五八年“大跃进”,结算制度遭受严重冲击,搞“支票抵用”,“取消承付期”等等,违反结算制度原则,导致结算错、乱、慢现象严重。
  一九六0年,重新规定托收承付适用范围,只限于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以上)、团体、学校、供销社等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劳务供应(随货款办理)的款项结算。条件要具备订立交易合同,并有发运证件,金额起点改为三十元,验单承付期为三天,验货承付期为十天,延付金额按每日0.3‰计付滞纳金;同城非现金结算的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三种结算,金额起点改为十元,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使用范围规定为电费、自来水费、报刊、运费、医药费、房管部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取的房租费。一九六四年,对农副产品收购,推广使用“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一九六五年,适当调整了部分结算方式的金额起点。一九六六年,推行“四联转账支票”,取消“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重申结算原则:(一)钱货两清;(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三)银行不予垫款。强调异地三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信用证金额起点为100元,有效期不得超过60天,只能转账,不能提现。一九七九年又推行城乡限额转账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九八0年十月,推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一九八三年十月,在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系统内,开办省内票汇结算,同年,开办票汇结算、保付支票,见单付款和委托收款。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办省外转账和取现两便的票汇结算。同年,执行修改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紧缩使用范围,只限于计划性较强、遵守合同信用、有货物确已发出的证件方可办理,结算金额起点改为1,000元,起点以下的小额结算,通过异地委托收款结算解决,并明确代扣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和不得无理拒付;逾期承付,加收滞纳金。一九八五年,地区农业银行试行“定额支票结算”方式,作为当时农村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为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户交户结、随交随结提供了方便,又体现了钱货两清和谁的钱由谁支配的原则。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规范结算方式:(一)银行汇票,(二)商业汇票,(三)银行本票,(四)支票(现金、转账)、定额支票,(五)汇兑,(六)委托收款。同时废止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方式。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加强结算监督,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一)不准无理拒付或擅自拒付、退票;(二)对资金不足需延期付款的,只要单位账上有款,必须按照收到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办理扣款,不得搞“先本行,后他行,先本地后异地”,自立土政策;同时按规定扣收滞纳金,划给收款单位;(三)对银行和信用社不按上述规定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要替付款单位承担滞纳金;对不扣或少扣滞纳金的,除立即补扣外,要对负有责任的银行、信用社处以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对有关经办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和行长(主任)各扣罚一个月内的奖金;不听劝阻,再次发生的,加重处罚,以至给予行政处分。同日起,改变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扣付滞纳金的规定:(一)滞纳金单独计算,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三日内单独划交给收款单位;(二)扣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列为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属于拖欠货款被处罚的滞纳金,在扣款顺序中列为优先,由银行强制执行主动扣划。扣付滞纳金时,如拖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时,应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滞纳金以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支付。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商业票汇办法》。
  一九九六年,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部门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结算的越来越多,同年四月,地区农业银行首次进入全国电子汇兑网络,试运行成功。一九九八年六月起,农业银行临川、崇仁、资溪三县支行进入全省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网络;同年九月,黎川、南丰、乐安三县农业银行也进入该网络。一九九九年四月,地区中国银行全辖储蓄通存通兑微机系统开始启用。一九九九年五月,地区工商银行新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实存资金,同步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正式投入运行。二000年六月,地区农业银行二台ATM机(自动取款机)先期在抚州市区内正式开通。同月,全区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加入全国龙卡网络,实行全国龙卡通存通兑。同年十一月,全市农业银行(尽管营业所、储蓄所较多)实行计算机联网的营业网点已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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