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会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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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62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会计、结算
分类号: F231
页数: 5
页码: 185—189
摘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银行会计核算,沿用旧银行的借贷复式记账法,用“借”、“贷”两方来表示资金的增减变化。存款的增加,贷款的减少,收益的发生记贷方;存款的减少,贷款的增加,费用的发生记借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按资产、负债、损益三类科目进行核算。账簿设总账、分户账、明细账三种,报表有日计表、月计表、年终结算表三种。记账凭证有现金收入与现金付出传票、转账收入与转账付出传票四种。
关键词: 金融史 会计结算

内容

第一节会计核算
  新中国成立初期,银行会计核算,沿用旧银行的借贷复式记账法,用“借”、“贷”两方来表示资金的增减变化。存款的增加,贷款的减少,收益的发生记贷方;存款的减少,贷款的增加,费用的发生记借方;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按资产、负债、损益三类科目进行核算。账簿设总账、分户账、明细账三种,报表有日计表、月计表、年终结算表三种。记账凭证有现金收入与现金付出传票、转账收入与转账付出传票四种。
  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四年上半年,执行总行制定的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凭证、账表,采用收付记账法。由业务部门办理存、放、汇业务核算,会计部门办理联行账务、财务收支、综合核算以及对外单证的复核会签。
  一九五四年,推行苏联国家银行的会计核算办法,改革劳动组合和账务组织,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核算工作,直接办理柜面业务,实行双线核算(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和逐笔复核,恢复借贷记账法,使用复式凭证和日记账。综合核算由综合账卡(总账)及日计表组成;明细核算由各科目存、贷分户账,联行往来账,托收登记簿,同城结算卡片账及余额表组成。同时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九五八年“大跃进”,对会计账务组织和劳动组合,大搞所谓“大破大立”,如“会计、出纳、复核三员合一,个人负责制”,“支票抵用”,“以单代账”,“以表代账”,“取消柜台,面对顾客”等等。由于不该破的破了,或者只破不立,因而导致账务错乱。一九五九年五月和一九六二年一月,人民银行总行分别召开全国规章制度会议和全国银行会计出纳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恢复被砍掉的合理规章制度,逐步纠正了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现象,查清了基层的历年错账。一九六四年,根据“先借后贷,当时记账,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款要复点,账要复核,账折见面,双人管库,双人押运,日清月结,按月对账”等基本原则,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会计核算工作,重新走上了正轨。
  一九六六年九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现金收付记账法》,废除借贷记账法,以现金为主体,用收入、付出为记账方向,直接反映业务活动,取消现金科目,用现金库存平衡账务。转账业务视同现金虚收虚付,收付必相等。同年,又因“文化大革命”开始,有些行、处会计机构被撤并,会计、出纳人员不分工,规章制度被破坏。
  一九七三年,全区各级人民银行贯彻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账务管理办法》、《储蓄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全面开展了会计整顿工作,恢复编制各科目发生额、余额的月计表和决算报表,初步纠正了“文革”中造成的错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九七九年,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新颁发的会计基本制度,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各级银行的记账方法,一律改用“资金收付记账法”,恢复了现金科目。这种记账法,是以资金收付为主体,以“收”或“付”作为记账符号,反映银行的资金变化,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特别是“收就是收,付就是付”如实反映了资金活动。
   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人民银行系统,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重新恢复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以便与国际接轨。随后,本区专业银行除中国银行自一九八一年六月开业起,就一直采用借贷记账法外,其它专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也相继改用借贷记账法。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起,地区中国银行芳草分理处,又正式开启单人临柜,由原来的一个营业窗口增加为三个窗口,同时,配置了电脑监控系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一律替税务部门执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000年四月,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二节结算
  解放初期,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二年,银行结算主要是沿用旧银行的结算方式,同城结算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两种;异地结算,主要是汇兑,分信汇、票汇和电汇。一九五三年三月,仿照苏联的做法,推行八种结算方式:即同城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保付结算、计划结算、异地电信拨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特种账户、信用证结算。后来,由于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必要,基层大多只使用支票结算、电信拨付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少数营业所曾运用特种账户和托收(无承付)结算,而保付支票、信用证和计划结算,基本没有推行。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起,改革汇兑结算办法,取销电话汇款,营业所停用票汇;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指示,对机关、团体、部队和国营企业、合作社、合营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不准使用汇兑结算,以避免商业信用;同时取消信汇自带,停办私营企业票汇业务。一九五五年十月,实行新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付款委托书。一九五六年,推行农村非现金结算。一九五七年二月,对托收承付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金额起点为100元,延期付款按欠额每日0.5‰计收滞纳金;运杂费可单独办理托收;购销双方的协议、文件、要货函电视同合同,可申请结算贷款。
  一九五八年“大跃进”,结算制度遭受严重冲击,搞“支票抵用”,“取消承付期”等等,违反结算制度原则,导致结算错、乱、慢现象严重。
  一九六0年,重新规定托收承付适用范围,只限于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以上)、团体、学校、供销社等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劳务供应(随货款办理)的款项结算。条件要具备订立交易合同,并有发运证件,金额起点改为三十元,验单承付期为三天,验货承付期为十天,延付金额按每日0.3‰计付滞纳金;同城非现金结算的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三种结算,金额起点改为十元,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使用范围规定为电费、自来水费、报刊、运费、医药费、房管部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取的房租费。一九六四年,对农副产品收购,推广使用“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一九六五年,适当调整了部分结算方式的金额起点。一九六六年,推行“四联转账支票”,取消“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重申结算原则:(一)钱货两清;(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三)银行不予垫款。强调异地三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信用证金额起点为100元,有效期不得超过60天,只能转账,不能提现。一九七九年又推行城乡限额转账结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九八0年十月,推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一九八三年十月,在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系统内,开办省内票汇结算,同年,开办票汇结算、保付支票,见单付款和委托收款。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办省外转账和取现两便的票汇结算。同年,执行修改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紧缩使用范围,只限于计划性较强、遵守合同信用、有货物确已发出的证件方可办理,结算金额起点改为1,000元,起点以下的小额结算,通过异地委托收款结算解决,并明确代扣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和不得无理拒付;逾期承付,加收滞纳金。一九八五年,地区农业银行试行“定额支票结算”方式,作为当时农村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为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户交户结、随交随结提供了方便,又体现了钱货两清和谁的钱由谁支配的原则。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规范结算方式:(一)银行汇票,(二)商业汇票,(三)银行本票,(四)支票(现金、转账)、定额支票,(五)汇兑,(六)委托收款。同时废止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方式。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加强结算监督,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一)不准无理拒付或擅自拒付、退票;(二)对资金不足需延期付款的,只要单位账上有款,必须按照收到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办理扣款,不得搞“先本行,后他行,先本地后异地”,自立土政策;同时按规定扣收滞纳金,划给收款单位;(三)对银行和信用社不按上述规定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要替付款单位承担滞纳金;对不扣或少扣滞纳金的,除立即补扣外,要对负有责任的银行、信用社处以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对有关经办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和行长(主任)各扣罚一个月内的奖金;不听劝阻,再次发生的,加重处罚,以至给予行政处分。同日起,改变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扣付滞纳金的规定:(一)滞纳金单独计算,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三日内单独划交给收款单位;(二)扣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列为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属于拖欠货款被处罚的滞纳金,在扣款顺序中列为优先,由银行强制执行主动扣划。扣付滞纳金时,如拖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时,应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滞纳金以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支付。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商业票汇办法》。
  一九九六年,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部门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结算的越来越多,同年四月,地区农业银行首次进入全国电子汇兑网络,试运行成功。一九九八年六月起,农业银行临川、崇仁、资溪三县支行进入全省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网络;同年九月,黎川、南丰、乐安三县农业银行也进入该网络。一九九九年四月,地区中国银行全辖储蓄通存通兑微机系统开始启用。一九九九年五月,地区工商银行新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实存资金,同步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正式投入运行。二000年六月,地区农业银行二台ATM机(自动取款机)先期在抚州市区内正式开通。同月,全区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加入全国龙卡网络,实行全国龙卡通存通兑。同年十一月,全市农业银行(尽管营业所、储蓄所较多)实行计算机联网的营业网点已达到70%。
   第三节联行
  人民银行抚州支行建行初期,人民银行的联行系仿照旧银行的办法,从一九四九年秋至一九五二年初,以委托行、代理行核算区外、县外联行业务,设内部往来核算县内联行业务,实行汇差出、入库办法。一九五五年三月起,执行总行制订的新的联行往来制度,联行业务划分为全国联行往来、省辖联行和县辖往来三级(简称三级联行)。全国联行集中总行,统一组织核算和对账,将联行往来划分往账、来账两个系统,相互不计存、欠利息,取消汇差出、入库办法,由甲行逐笔编报“往账报告单”,总行集中编制“对账表”,寄乙行对账,年度结平账务。省辖往来由省人民银行制订核算办法,往账和来账直接核算,由省、地两级人民银行分级监督,按上、下年度设立账户分别核算,年终结平。县辖往来是县支行与所属处、所之间以及处、所相互之间的账务往来,由支行按上、下年设立往账和来账账户分别核算,进行监督,年度终了“未达”查清后,通知各处、所上划支行结平“县辖往账”和“县辖来账”的上年余额。
  一九六九年一月,改变省辖往来制度中规定的“由省人民银行集中监督对账”的办法,实行发报行与收报行直接往来对账的办法。
  一九八〇年以后,恢复了农业银行,成立了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其联行业务,开始是参加人民银行的大联行,每月向人民银行结算汇差。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三家省辖往来自成系统。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改革全国联行制度,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人民银行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只办一级全国联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三行则办理全国、省辖、县辖三级联行,一九八五年十月,建设银行也办理联行,自成系统。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实行“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办法,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地区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卫星小站与人民银行总行清算总中心联行开通。同年六月廿七日,正式开始处理电子联行往来业务。二〇〇〇年十月,市(地区)人民银行“天地对接工程”即同城票据清算(由南昌市人民银行开发软件)电子联行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开发软件),顺利调试成功。
  第四节票据交换
  一九八七年七月,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地区中心支行组织以工商银行抚州市支行为中心的全区县(市)支行参加的区域性票据交换,区外参加以南昌市工商银行为中心的跨地区票据交换。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组织了票据交换以后,地区工商银行组织的区域性和跨地区的票据交换停止了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牵头,于一九九0年组织地区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国有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之间及区域性人民银行(除边远的广昌、黎川、资溪三县)之间的票据交换。所有交换票据,均通过地区人民银行营业部以手工方式进行清算。至一九九二年八月,地区人民银行营业部撤销,所有票据均转由抚州市人民银行集中交换。地区所在地的票据,由抚州市人民银行清算,涉及到区域性有关人民银行的票据,则由地区人民银行会计科清算。到一九九三年,所有票据仍集中在抚州市人民银行交换,然后分别地区所在地和有关县人民银行的票据,以电子化方式由抚州市人民银行和地区人民银行会计科进行清算。一九九八年抚州市人民银行撤并到地区人民银行以后,恢复了地区人民银行营业部,票据交换统由地区人民银行营业部以电子化方式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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