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信用合作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55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信用合作业务
分类号: F276.2
页数: 11
页码: 170—180
摘要: 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开始,抚州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县的乡镇曾经创建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解放初期,全区各县(市)的乡镇普遍组建过农村信用合作社。60年代中期,抚州市试办过城市信用合作社,至80年代后期,各县、市都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法人企业,分别为城市、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个体私营工商户及城乡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史 信用合作

内容

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开始,抚州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县的乡镇曾经创建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解放初期,全区各县(市)的乡镇普遍组建过农村信用合作社。60年代中期,抚州市试办过城市信用合作社,至80年代后期,各县、市都建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法人企业,分别为城市、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个体私营工商户及城乡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一节农村信用合作
  1951年9月,抚州地区人民银行根据总行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和省分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每县试办一个的通知》,选择临川县嘉溪区万坊乡试办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继而贯彻“重点推广,积极领导”,“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的方针,到1955年全区基本实现一乡一社的要求。随着农村行政体制变革,多次调整农村信用社机构,截止2000年末,全市设有农村信用社网点381个,其中:市联社1个、县(区)联社12个、信用社163个,信用分社154个,储蓄所51个。职工人数2637人,其中:正式职工2024人(固定工798人、合同工1226人)、临时工613人。据1997年末统计,入社农户454661户,社员1109372人,股金696万元。
   一、存款
  建社初期,通过业务活动,组织和调剂农村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与高利贷作斗争。1953年,农村信用社办理的社员储蓄业务渐有起色,并开始办理集体存款业务。同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又配合银行开办优待售粮储蓄。1957年办理的储蓄种类,除活期、定期储蓄外,还增加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并贯彻执行“存款自愿,不强迫,不克扣;取款自由,不为难,不追问用途;负责为存户保守秘密”的原则,至年底,全区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226万元,其中社员储蓄存款占68%。
  1958年,“二社合并”(农业社、信用社),公社化后,由农业社、大队信用分部办理社员储蓄存款和集体存款。由于“大跃进”的影响,在储蓄存款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风,一度推出“鸡蛋存款”、“一担柴储蓄”等17种储蓄种类,不少社队将“一平二调”社员财物作价入账,称之“农业四化储蓄”,以大放存款“卫星”。至1959年各项存款竟由1957年的226万元猛增到1266万元,增长4.6倍,其中社队集体存款增长11.7倍。1961年,恢复公社信用社。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开展存款业务,强调保护储户权益,不得强迫存款,不得办实物储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动员社员投资,社员存款不受任何人或单位的“平调”。
  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开始活跃起来,农村信用社增办一年、三年、五年期的零存整取储蓄。1980年至1984年,为适应农村经济变化和农民生活安排,信用社大力发展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并开办农户口粮存款、农户生资存款,在棉产区开办棉农口粮存款等储蓄种类。1985年存款余额达15268万元,比1972年增长7.7倍,各项存款比重起了根本变化,其中集体存款占存款总额比例由1972年的66.64%下降到17.4%,社员储蓄存款由12.8%上升到79.7%。
  1986年,经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发行保息分红的大面额股票(500元、1000元两种)。1987年开办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生产基金存款。1988年新增定期定额优惠存单业务。1989年开办利率上浮10%的大面额定期存单储蓄业务,全区限额任务为5000万元,并与农业银行一道在农村推出定期、定额、有奖、有息的“月月乐”储蓄。同年,准予农村信用社的定期储蓄(不含保值定期储蓄)按法定利率上浮20%,活期上浮50%,当年各项存款达30500万元,为1985年的2.3倍。
  为适应农村的礼尚往来的需要,1991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合办“农村礼仪储蓄”,存单面额为10元。1992年经准开办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全区限额任务为3000万元。随着农村信用社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规定可按存款净增额的2%0提取储蓄专项奖,用于美化网点和奖励储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1999年1月,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全区农村信用社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同时,采取“电话预约存款、汽车上门服务”措施,远征揽储,并推出“代发工资、代办保险、存贷结合”等中间业务,扩大储源。至2000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268152万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底余额4167万元,增长63.4倍。
   附一:全区历年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表单位:万元(续上表)
   二、贷款
  建社初期,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主要是解决贫农在生产、生活上的临时困难,避免高利贷剥削。1953年,为支持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社的建立和发展,除发放社员贷款外,还开始发放集体农业和副业生产贷款,并代理银行发放农副业贷款。对社员贷款由自然村小组代表集中办理手续;对农业社发放贷款要签订“三角合同”(即信用社、农业社、供销社或粮管所),实行贷款转账结算;对生产互助组贷款,以存定贷,签订“存贷合同”。1955年全区签订“三角合同”398个,“存贷合同”846个,累计发放集体农业贷款54.3万元。1956年代理银行发放贫民合作基金贷款1029万元,信用社自营发放26万元。
  1958年,农村信用社业务下放到农业社、生产大队信用分社办理,并在信贷管理上实行“差额包干”办法,贷款发放与收回由农业社、大队决定。因此,一度出现贷款混乱的现象,有的社队强迫信用分社发放不切实际的贷款,有的社队干部任意挪用信用分社资金,致使农村信用合作业务难以为继,高利贷趁机抬头。据临川县调查,农村出现“禾花谷”、“生谷”、“摇会”等高利贷活动;有借猪还谷,借布还谷的实物盘剥,月息高达20%(大二分),河西乡还有“借四还六”的“禾花谷”1365担。同年,根据省人民银行转发总行《关于自1958年起明确划分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指示》,划分银行和信用社业务范围,银行只发放农业集体贷款,社员个人贷款由信用社发放,信用社自有资金有余,才能对集体贷款。同时将银行1957年底以前除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外的全部社员个人贷款余额移交有关信用社。1961年恢复公社信用社并直接办理贷款业务。
  1962年,调整信贷投向,全力投入扶贫,打击高利贷。1963年到1964年结合社教运动,贯彻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1965年地区召开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一个方针”(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两个服务”(为生产、为群众)、“三大观点”(政治、生产、群众)、“四句行动口号”(积极支持生产、存贷结算方便、坚持政策原则、工作活而不乱)的活动。全区信用社贯彻执行,积极开展业务,至年底社员贷款余额390万元,帮助19084户贫困社员购买小猪2388头、小农具35640件、口粮(稻谷)32.2万斤。同时,根据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欠款与信用社豁免1961年以前贷款等文件精神,清理了1961年底以前的贷款,经准豁免贫下中农未还的贷款本息132万元。
  1966年,“文革”开始,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业务对象由面向社员转向集体经济,社员贷款仅限于口粮、医病、养猪等范围。1972年以后,信贷业务以支持社队“农业学大寨”为主。到1976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548万元,比1966年增加29%,其中,社队集体农业贷款增长384%,社员贷款下降19%。
  1979年,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信用社贷款投向转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的资金困难,并逐步扩大到支持乡镇企业等农村经济领域,贷款投量逐年增加,至1983年贷款总余额为2579万元,比1976年增长376%。1984年,银行对信用社管理松绑放权。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的比例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由信用社按照信贷政策原则充分运用;凡是符合国家法令、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的生产经营项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保证按期归还,信用社都可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可在规定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应、市场利率、信用好坏等在规定幅度内进行浮动。全区信用社除保证粮棉油生产费用贷款需要外,并开始向“专业户”、“重点户”倾斜。至年底,“两户”贷款总额达1254万元,支持59635户创造收入36680万元。
  1985年,农村信用社开始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信贷管理规定以上年七月底贷款余额为贷款最高控制额及年底贷款规模。在资金安排上,一是满足粮棉油生产所需资金缺口;二是适量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三是重点解决乡镇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四是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生产经营。至1991年底贷款余额达27452万元,比1984年增长471%。1992年,按照上级规定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农业贷款按户核定基数,需贷款时凭核发贷款证办理;其它贷款推行抵押、担保制度。资金富裕社可参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供销社、粮食企业的信贷活动。
  1995年,农村信用社实行存贷比例管理。同年,抚州地区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开始根据区域产业政策及市场的需求,为“三高”农业、特色农业注入资金,与农业银行合力支持全区粮食、棉花、甘桔、白莲、果蔗、麻鸡、蚕桑、瘦肉型猪、速生丰产林、水面养殖等十大生产基地建设。在确保一般农业需用贷款的前提下,对农村个体经营的种、养、加工、运销以及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也给予适量贷款支持。
  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独立自主经营。农村信用社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信贷管理作出补充规定,于1997年后在实施中逐步完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支农贷款比例。在当年的贷款增量中,农业贷款要增加10个百分点,与中央发展农业的要求相适应。二是完善贷款审批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确定地、县、社、信贷员四级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并制订了外勤人员“信贷纪律十不准”和“信贷员等级考核和评审”制度;各县建立贷款终身责任制,即贷款经办人必须负责收回所发放的贷款,无论调到哪里,贷款清收责任永远属于他个人。三是实行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要按每笔贷款日期、金额、用途、借款人、到期日期、经办人及批准人等内容列出清单,报送县联社输入计算机,县联社设立不良贷款清收办公室,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编制清收计划,记录收回进度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监控。
  1999年3月,遵照人民银行总行通知,扩大农户贷款面,建立联合担保、互相担保制。7月,又按人民银行总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农户信誉为保证,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讲信用、有偿还能力的农户从事种养业的生产费用,为农业服务的专业户购买农机具及小型水利基建设备等均予贷款支持。9月,按照省办《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增办了农村建房、助学、耐用消费品、城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从2000年起,进一步调整贷款投向,集中资金支持“三高”种养业及特色农业生产上规模、创名牌、夺高效。
   附二:全区历年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表单位:万元(续上表)
  注:自1984年起,“社员贷款”与“集体农业贷款”合并为“农业贷款”。1998年取消“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改为“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
   三、经营成果
  随着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的变革,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核算方法也几经改变。自办社开始到1957年,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58年以信用部为核算单位,盈亏统一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9年公社成立信用部,单独核算。以后大队成立信用分部,实行独立核算,盈亏统一于大队。1961年恢复公社信用社,大队改为信用分社,实行两级核算,统一盈亏。1979年,农业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署办公,挂两块牌子,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两种资金、分别核算、各计盈亏。1983年所、社分开,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村信用社发生之亏损,抚州地区从1956年起银行予以补贴。后又根据1973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用社1970年以前历年亏损补贴意见》、1974年1月财政部《关于信用社盈亏处理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农业银行总行《对信用社……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历年符合亏损补贴条件的信用社给予补贴。
  1984年,农村信用社试行经营责任制,1985年推行五项指标经营承包,即利润、存款增长、贷款收回、资金安全、政策执行等考核内容,核定计划亏损额,减亏视同增盈。盈余社实行全额利润分成或超额利润分成。在财务核算上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开始提取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取消企业基金提取制度,增设劳动分红。在经营承包方式上,采取信用社向县联社承包;分社、储蓄所向信用社承包;职工向主任承包;大指标由集体承包,小指标落实到人,实行“四定”(定岗、定责、定员、定额),各项工作计量记分考核。此后,逐年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内容、方法,使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断改善。
  附三:全区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补贴情况表单位:万元1979年至1984年期间,除1981年采取亏损补贴方式给予补贴外,其它五年银行改亏损补贴为存贷款利差补贴。地区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率(月息%‰)如下:
  为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状况,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自1985年开始核准并多次调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幅度。其具体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年息%)如下:
  注:表内数字为最高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未调整的,按其前次上浮幅度执行。
   第二节城市信用合作
  1966年3月,省人民银行在《关于一九六六年银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专区和直属市应选择一个县(市)或区(街道)试办城市信用合作社。同年8月,抚州专区人民银行根据《通知》精神,选择抚州市荆公路街道组建“荆公路城市信用合作社”,试办城市信用合作业务。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极左势力的影响,不少参股居民被下放农村,存贷业务开展有限,经营管理也缺乏经验,城市信用合作业务难以试办下去,经准于1969年3月撤销该机构,原经营业务未了部分归并到抚州市人民银行荆公路储蓄所。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推动下,1987年4月,全区第一家临川县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建成。1988年5月,地区组建了银鹰城市信用社,抚州市组建了复兴城市信用社,此后相继组建的有东乡、南城、金溪、崇仁、乐安、宜黄、南丰、广昌,黎川、资溪等县的城市信用社。1993年,地区又组建了抚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其主要任务是为全区城市信用社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兼营城市信用合作业务。
  1988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在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城市信用社一律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据此,地区人民银行对全区各城市信用社按照《管理规定》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同时,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结合贯彻省人民银行先后制订印发的《江西省城市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江西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试行办法》等文件,帮助各社逐步完善“信贷管理”、“会计出纳”、“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1998年6月,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精神的要求,全区城市信用社与人民银行脱钩。2000年12月21日,经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复,各县城市信用社划归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至此,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只管理本身营业部及抚州市城区的银鹰、振兴、复兴三个城市信用社。
  全区城市信用社按照《管理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业务,采取了“存贷挂钩,以贷促存”、“方便结算,稳定存款”等灵活做法。
  一、存款。抚州地区各城市信用社开办的存款种类有:(一)企业存款,包括个体私营、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承包租赁企业在生产流通中存入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二)储蓄存款,是城镇居民包括个体经营者存入生活备用金和非周转的节余款项。
  随改革开放的深化,个体私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作为主要面向“两小经济”服务的城市信用社较好地开拓了这个领域的存款,壮大自身的信贷资金来源。针对“两小经济”户资金具有户多面广、金额小笔数多、间歇短、波动性大的特点,经多年来的摸索,组织存款的主要措施有:
  (一)改善服务态度,增设营业网点。一是对“两小经济”户要求开设的账户,给予迅速办理;二是做到哪里有集贸市场就在哪里设立服务网点,至2000年末,在抚州市城区设有城市信用社网点28个;三是做到热心、耐心、细心、周到地接待客户、认真办理业务。
  (二)增设夜市储蓄,延长营业时间。城市信用社在推行优质文明服务的同时,为了满足全体工商户的需求,还不断延长营业时间,在全市率先推出夜市储蓄服务。振兴城市信用社的大业、金达等营业部的营业时间延至晚上10点,亚太营业部还坚持24小时营业制。
  (三)实行电话预约,专程上门服务。凡大额存款户或特殊客户如存取较大数额的款项时,只要拨打电话联系,城市信用社即刻配备专车专人上门为其办理,使存取款业务更安全、方便、快捷。
  二、贷款。抚州地区各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对象,首先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户;其次是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贷款的主要方式:(一)经济担保贷款,即借款人以第三方的信誉或财产作为还款保证而发放贷款的方式;(二)抵(质)押贷款,即借款人以一定的物资作抵押品,或以一定的有价凭证作质押品,向城市信用社取得贷款的方式。
  本区各城市信用社在办理各项贷款中,均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贷款通则》。为了有效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用足、用活、用好信贷资金,重点支持辖内优良项目、优秀企业的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1988年,城市信用社在抚州五皇殿集贸市场设立了两个营业部,肩负起市场内经营所需的存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至2000年末,城市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100,000万元左右,支持个体商业户达1000多户扩大商品经营,使该市场成为本市非公有制商业龙头市场、个体工商示范基地、临川区非公有制经济纳税大户。1999年至2000年,城市信用社为大力支持昌顺集团公司发展生产,扩大产品销路,累计投放贷款1500万元、参股50万元,同时派出专业会计人员帮助建章建制、规范经营管理,使其拥有6个子公司,数十个二级子公司、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基地,营销网点遍布20余个省、市、区,形成“市场——公司——生产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新路,带动了一方经济的发展。2000年10月,该集团公司被农业部、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共同审定命名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城市信用社为了培育优质客户,长期以来坚持“存贷挂钩,以贷促存”的做法,即在每户贷款前三个月(90天)平均存款余额以内的贷款,按优惠档次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超过平均余额一至二倍的贷款,按中档次利率计息;对信誉好、底子厚的借款户,可给予存款平均余额的三倍的贷款,但要按较高档次利率计息。同时为了减少和防止信贷风险,密切信用社与企业关系,城市信用社还推行信贷员派驻制和贷款全程跟踪服务,使信贷员能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监督资金使用,并为企业出谋划策,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在贷款发放方式上,城市信用社以小额质押贷款见长。对持存单等有价证券来质押贷款的,均能随到随办,手续简便,尤其是持本社存单质押的,还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对不良贷款的盘活,采取灵活策略,只要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或产品,均采取“放水养鱼”的盘贷办法,救活了一批又一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为了适应金融企业资产经营多元化的要求,改变城市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主要是贷款,资产结构过于单一的现状,经人民银行安排和批准,从1989年开始,除办理小量代售代兑国库券等经营性证券业务外,还逐步增加了投资性证券业务,主要是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中心社于2000年7月首期投入资金500万元,与中国科学院生物研究所合作创办北京前方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扩大投资领域和增加经济效益。
  三、结算。为畅通汇路,方便结算,解决城市信用社的异地通汇问题,一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个别提交各国有商业银行转汇;二是依照“两小经济”户进货渠道,寻找异地代理行、社,与其签订通汇协议。1994年,银鹰、复兴城市信用社均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城市信用社、浙江省绍兴市柯桥镇交通银行、广东省普宁县城市信用社分别签订通汇协议;银鹰城市信用社还与渐江省义乌市城市信用社、河南省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签订通汇协议,以解决通汇问题;三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加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清算系统,彻底解决了城市信用社结算通汇瓶颈问题,使城市信用社的清算资金划拨与国有商业银行一样方便、快捷,进一步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业务竞争能力。
  历年全区城市信用社各项存款、各项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列表于后:附四:历年全区城市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单位:万元
   附五:历年全区城市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单位:万元
   注:“其它贷款”包括逾期类贷款。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实反映全区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本志根据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把记述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书直叙,寓褒贬于记述之中。采用记、志、述、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图表随文。文体采用语体文、记叙体,力求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明通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