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寿保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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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5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寿保险种类
分类号: F840.622
页数: 6
页码: 162—167
摘要: 1951年在抚州地区开始办理简易人身保险,该险种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属性,承保对象为14一60岁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每份保费每月交1元,一人可保多份,保期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死亡或生存到期满,均可按条款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1959年该险种停办。1985年抚州地区恢复办理该险种,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每份保费月交1元,一人可投保多份,但最高保额以5000元为限。1989年开办,保险对象是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其父母为投保人。保费缴纳按约定标准,每月最低4元,最高25元,采取月交或季交的办法。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到一定期限领取保险给付金,作为子女入学深造、成家立业之需,此外还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的给付责任。
关键词: 金融史 财产业务 人寿保险

内容

一、人寿保险
   (一)普通人寿保险
  1、简易人身保险
  1951年在抚州地区开始办理简易人身保险,该险种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属性,承保对象为14一60岁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每份保费每月交1元,一人可保多份,保期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死亡或生存到期满,均可按条款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1959年该险种停办。
  1985年抚州地区恢复办理该险种,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每份保费月交1元,一人可投保多份,但最高保额以5000元为限。
  2、子女备用金保险
  1989年开办,保险对象是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其父母为投保人。保费缴纳按约定标准,每月最低4元,最高25元,采取月交或季交的办法。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到一定期限领取保险给付金,作为子女入学深造、成家立业之需,此外还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的给付责任。
  3、团体人寿保险
  1986年开办,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保费每份交2元,投保人最多不能超过5份,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保期内身故、意外伤害致残或期满生存,进行给付。
  4、定额长效还本险
  1995年开始在资溪、广昌、乐安等地开办,保险对象是3至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城乡居民,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每份交保险费100元,以10份为限,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日至六十周岁止,承担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及保单生效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每份保额为3000元,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则返还保险本金。
  5、一生平安险
  1996年开始在全区各单位开办,其中金溪、南城、南丰发展数量较多,保险对象是3至50周岁的健康人士,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给付生存保险金,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致残给付死亡保险金、高残保险金,若在60周岁以前身故,还可返还保险费本金,保费每份200元,交费期为起保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死亡保额最高以二十万元为限。
  6、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1995年开始在资溪、广昌、乐安、宜黄、金溪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3至60周岁以内健康人员,保费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每份保费100元,以十份为限,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至六十周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身亡给付、保单生效180天疾病身故给付、意外事故致残给付以及生存至期满返还保险本金。该险种遇特殊情况可要求退保,不足一年按保费90%退还,一年至两年以下按95%退还,两年以上全额退还,对中途增保须出示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7、团体定期定额简身险
  1991年,崇仁、东乡、黎川、临川等地开办,承保对象为16至60周岁,企事业单位身体健康的在职成员,保险期限为3年、5年两种,未到期保单不办理退保;保险费每份为60元,保险责任包括期满生存保险金、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死亡保险金。
  8、婚姻纪念保险
  1990年在抚州市、临川县、黎川县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40周岁以下的健康夫妇,保险期限为30年、40年、50年、60年四种,保费每份60元,可投保多份,保险责任为夫妻共同生存至期满,按投保年期给付相应的满期保险纪念金,夫妻如一方或双方同时身故,则每份给付受益人丧葬抚恤金500元。(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
  1985年在抚州地区开办,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保费标准按月支付,被保险人女满55岁、男满60岁,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2、村干部养老保险
  1988年抚州地区开办该项险种,承保对象为农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保险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和村干部本人三者共同承担。保费缴纳根据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和养老金月领金额而定。
  3、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
  1990年,抚州地区全面开展了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保费采取趸交形式,交费金额按养老金领取金额和领取年龄确定。
  4、农村籍义务兵养老保险
  1990年地区保险公司向全区系统发文,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该险种保险对象为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保费缴纳按约定的领取标准确定,采取趸交方式。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抚州地区于1991年开办,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约定的领取标准计算,采取趸交方式,领取年龄分55岁和60岁二个档次;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若领取养老金不满十年身故的,其受益人按月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如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受益人则一次性领取死亡退保金,如在领取期内身故,则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500元丧葬抚恤金。
  6、少年儿童养老保险
  1991年于黎川、金溪、南丰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15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为人民币一百元,可投保多份,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满十年身故的,其受益人可按月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领取死亡保险金。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汽车乘客安全险(公路旅客意外险)
  1984年开始在南城、广昌、临川等地开办,每位乘客保额3000元,按票价的2%计收保费,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乘车期间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进行给付,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3年开办,承保对象是单位、团体的在职职工,保额1000一3000元,费率按危险程度不同的工种分三档,到1984年该险种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三)中小学团体平安保险
  1986年开办,每人保额2千元,保费2元,由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给付。1988年省公司对该险种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学生因疾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给付责任,1989年省公司又作了更改,保额规定为1000-5000元,费率为2‰,全区各级公司还为投保学校支付了安全防灾费,为学校购置了保健药箱和急救药品。
   (四)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保险
  1997年开始在临川市、金溪、乐安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在校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保险期限为保单约定起保日至被保险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离开学校,保费按不同年级6一25元采取趸交,保险责任为在被保险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有一方死亡或伤残,则给付教育保障金200元,如双方遭遇不幸,则每月还可领取70元保险保障金。
   (五)金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991年开始开办,保险金额在5千元至5万元之间选定,保险费率为1.8‰或以息代费的费率为28‰,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给付相应的残废保险金。
   (六)机动车驾驶人员及搭客意外伤害保险
  1984年开办,保额1000-5000元,费率5‰,保险期限为一年。1985年又新办搭客险,搭客每个座位保额3000元,保费10元,保险责任均为因意外伤残或死亡的给付。
   (七)厂长(经理)意外险
  1990年开办,被保险人和连带保险人(配偶、子女、父母)一起最高保险金额20万元,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率为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基础上增加40%。该险种除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一般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依法行使职权遭受的恶意报复致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再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责任。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满还本险
  1985年开办,承保对象为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者,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日至投保人领回保险本金或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止,保险金额为3千元至10万元。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职业不同分三个档次,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则给付死亡保险金并退还保险本金,若因意外事故造成残疾,则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九)特种人员意外伤害险
  1992年开办,承保对象为公检法、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检疫等执法部门及其它特殊行业的有关人员,保期为一年,保险费率为7‰或以息代费的95‰,保险金额为一万至十万元。保险责任为因意外险伤害造成180天内残疾或死亡,则给付伤残保险金中死亡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其配偶及子女因遭受报复致残或致死,则连带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保额的50%享受保险保障,对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十)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
  1995年开始在广昌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人员,保险金额每份2000元,可投保多份,但每位家庭成员保额不得超过10000元,保险费率为3%0,或每份保险交纳储金90元。保险责任为因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则对该家庭成员按期分摊保额进行保险金给付,家庭成员之间保险金额不得相互调剂。
   (十一)三卡保险(鸿寿卡、吉样卡、全家福卡)
  三卡保险是根据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条款组成,均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弥补其他意外险的不足之处。该三卡保险特点是:一是年龄宽,从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均可作被保险人;二是保险金额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0000至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至20000元;三是可根据自己工作和经济情况任选一卡投保即可。
   三、医疗健康保险
   (一)女性健康保险
  1996年5月开始在抚州市、临川县等地开办,投保条件是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限为十年,保险费每份100元,对应保险金额为1万元,最高保额不能超过5万元。保险责任为保单生效一百八十天后,确认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则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农村人口住院医疗保险
  1992年3月开始在乐安县开办,承保对象是凡户口在农村且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5%0,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为按不同的医疗费用金额确定不同的给付比例,即被保险人全年累计费用在100元以内给付30%,在101一500元之间给付40%,在501元以上给付50%,92年首先在乐安县湖坪乡、万崇乡、鹏洲乡等7个乡镇开办,共承保险24802人、收取保费99208元,当年给付61人,给付金额为6852元。该险种到1995年停办。
   (三)团身险、团意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从1984年5月开办,保险对象为已投保团身险、团意险的在职人员,由单位团体统一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00至5000元。团体投保的应统一选定一个保额,保险费率根据工种不同分为三档。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需医疗费用,为每一次事故负责医疗费金额的80%,医疗费给付累计总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营销业务
   此种保险先后开办了31个险种,主要险种有:
   (一)88鸿利终身保险
  该险种具有保障和还本性质于1996年在抚州地区开办,承保对象为16一60周岁的男女,保费可以按趸交、10年、20年交,年龄不同保费金额不同,每份保额1万元,可投保多份。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死亡或高度残疾责任。
   (二)99鸿福终身保险
  1996年开办,该险种具有保障和储蓄性质,承保对象为6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人,保险期限为保险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残时,保费交纳分趸交、10年、20年三种期限,每份保额1万元,可投保多份,保险责任为意外、疾病所致死亡或身体高残,此外每三年按保额的10%给付保险金。
   (三)66鸿运保险(A、B)
  1996年开办,承保对象为18岁以下的子女,投保人年龄为18岁至50岁,保额为1000一50000元,交费时间为投保时起至被保险人18周岁生效对应日止,投保人从收到保单之日起拥有10日内的合同撤消权,保险责任为在一定期间内给付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此外还承担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四)鸿寿养老保险
  1996年开办,承保对象为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保额为1000-500000元,交费期间有趸交、10年、20年三种,保险费按约定标准交纳,承担养老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责任,投保人在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拥有合同撤消权。
   (五)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96年开办,承保对象为60岁以下的人,保额为1000-500000元。交费期分为趸交、10年、20年三种,保险期限为终身,保费按年龄、保额大小确定,承担重大疾病给付、趸交保险责任以及身故或高残给付,该险种投保人拥有10日内的合同撤消权。
   (六)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996年开办,投保年龄为60岁以下,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70周岁,保险金额为1000一500000元,保险费按约定标准缴纳,承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七)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1996年开办,到1997年6月1日停办。承保对象为4-59岁的人,缴费期分趸交、十年、二十年三种,保险费按约定标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个档次,由投保人任选一种,承担养老金给付(每年按5%递增),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给付。
   (八)康宁定期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为65岁以下,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70岁,保险费按约定时间和标准缴纳,承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九)康宁终身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为70岁以下,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期满生效的对,应日,保险费按约定时间和标准缴纳,承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两倍给付保险金、身故或高残按基本保额三倍给付保险金。
   (十)如意两全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为16至65周岁,保险期限为20年,缴费方式:趸交或20年交,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第十、第十五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时,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十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时,给付保险金额的70%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十一)国寿福瑞两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规定为16至65周岁,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合同生效之日至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得超过70周岁。保险的缴付方式分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由投保人选择。保额为10000元,保险责任为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给付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则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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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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