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金融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953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人寿保险种类 |
| 分类号: | F840.622 |
| 页数: | 6 |
| 页码: | 162—167 |
| 摘要: | 1951年在抚州地区开始办理简易人身保险,该险种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属性,承保对象为14一60岁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每份保费每月交1元,一人可保多份,保期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死亡或生存到期满,均可按条款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1959年该险种停办。1985年抚州地区恢复办理该险种,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每份保费月交1元,一人可投保多份,但最高保额以5000元为限。1989年开办,保险对象是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其父母为投保人。保费缴纳按约定标准,每月最低4元,最高25元,采取月交或季交的办法。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到一定期限领取保险给付金,作为子女入学深造、成家立业之需,此外还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的给付责任。 |
| 关键词: | 金融史 财产业务 人寿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