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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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5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产保险费率
分类号: F840.4
页数: 3
页码: 158—160
摘要: 1985年省公司下发“企业财产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大灾预防能力强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向下浮动,对厂房简陋、设备陈旧以及消防器材不齐备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上浮。 1986年,根据省公司与省经委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投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安全条件好的,费率可减免15%,投保1年无事故的企业,续保时按上年实收保费退还10%作无赔款安全优待,无事故发生的企业费率下浮10%等。 1988年11月,企业财产附加盗窃险费率为2‰,矿山财产险特定费率;煤矿3%0,金属矿2‰,露堆财产险特订费率加20%。
关键词: 金融史 财产保险 保险费率

内容

一、企业财产保险费率
  1950年,普通火险按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等级确定,最高100‰,最低9‰,棉花火险最高41‰,最低10.5‰。
  1951年总公司统一规定火险费率,各类保险根据房屋占用性质确定费率大小,其中普通险最高20‰,最低1‰,仓库险最高16‰,最低1‰,露堆险最高12‰,最低1.5‰,工业和棉花险最高32‰,最低1‰,石油险最高12‰,最低1‰,同年4月,根据国家公布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各类保险费率下降,如:工业险最高24%0,最低0.75%0。
  1980年,工业险分1.3‰、2.5‰、5‰、7.5‰、10‰。仓储险分0.5‰、1‰、2‰、3‰、4‰。
   普通险分1‰、2‰、3‰,1981年10月起企业财险费率平均降低20%。
  1982年6月起,工业险分1‰、1.5‰、2‰、3.5‰、5‰、7‰;仓储险分0.5‰、1‰、1.5‰、20‰、2.5‰;普通险1‰、1.5‰、2‰、3‰。
  1983年1月,企业财产险费率又一次降低,其中工业险平均降低20%。
  1985年省公司下发“企业财产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大灾预防能力强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向下浮动,对厂房简陋、设备陈旧以及消防器材不齐备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上浮。
  1986年,根据省公司与省经委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投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安全条件好的,费率可减免15%,投保1年无事故的企业,续保时按上年实收保费退还10%作无赔款安全优待,无事故发生的企业费率下浮10%等。
  1988年11月,企业财产附加盗窃险费率为2‰,矿山财产险特定费率;煤矿3%0,金属矿2‰,露堆财产险特订费率加20%。
   二、家财保险费率
  1984年10月起,按建筑结构确定:钢筋水泥、砖木结构为1.5‰,其它房屋2‰,盗窃险为2‰;家庭财产两全险按3年、5年期分为1.5‰,2‰。
  1997年后家财险费率又有调整。
   三、农业保险费率
   (一)种植险:棉花险洪水为2%、涝灾为2%、水稻为3%。
  (二)养殖险:耕牛保险1951年不包治疗为3%,包治疗为4%,1982年改为黄牛1一8岁4%,9一13岁5.5%,10一15岁7%;水牛1一9岁5.5%,10一15岁7%;奶牛1一8岁6%,9一11岁7%;牲猪保险的育肥猪每头保费2.7元,放养猪每头保费3.2元,种猪每头保费5元;养鸭保险每只收0.25元(3个月),蛋鸭每只0.35元(1年);养鸡保险的肉鸡每只收费0.14元(60天)、0.16元(80天),蛋鸡每只收费0.3只(140天)、0.35元(1年);养鱼险洪水责任为2.5%,中毒为2.5%,以上同保为4%,池塘养鱼险按保额3-7%计算。
  (三)用材林火灾保险:费率按生长面积情况分为1‰、2‰、3‰、4‰。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1979年9月起,投保车辆除收取不同的基本保费外,并按其投保金额乘以费率5%0为加收保费。
  1984年6月起,农村拖拉机费率降低,其中大、中型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降低30%,手扶拖拉机降低40%。1985年对各种机动车辆车况不好、维护保养不好,驾驶作风恶劣多次发生事故的,费率上浮20%。运输部门公、私车辆实行单车承包,行驶范围大、事故多,费率亦上浮20%。大中型拖拉机上浮10%,行政机关公有车可下浮20%。
  1986年起,规定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两种费率,其中非营业性铲车、推土机、消防车分别为3‰、2‰,其它车5‰,上述进口车为4‰、2‰,其他车为6‰。专业运输车为6‰,农运兼用5‰,其他车7‰。1987年9月费率调高,国产车8‰,进口车9‰,附加第三者收固定保费:非营业为25-240元,营业为35-360元。
  1995年3月15日我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新的保险条款收取费率:非营业车的费率为1.2%,营业车为1.6%,非营业性的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摩托、手扶、小四轮,大、中型拖拉机的费率分别为1%、0.5%、0.6%。
  上述营业车为1.2%、0.7%、0.8%,并以不同档次及国产、进口分别收取不同的基本保险费。对第三者责任险也按营业、非营业、车型、自愿由投保人挑选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的保额缴纳固定的保费。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后,统一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营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六座以上客车、二十座及以下客车为2%;工程车、救护车等种类汽车为1.2%,其余机动车辆均为1.6%;摩托车费率为0.6%;拖拉机为0.72%。非营业机动车辆费率,除工程车、救护车等1.0%外,其余均为1.2%;摩托车费率为0.5%;拖拉机为0.6%。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费率:全车盗抢险费率为1.0%,车上责任险为1.5%。
   五、国内船舶保险费率
  根据船舶的种类、船龄、吨位及航运区域制定。1984年沿海行驶船舶:铁壳轮2一6‰、木壳船12一22‰、木船和水泥船22‰;长江及其他内河行驶船舶:铁壳轮6-10‰、木壳船10-23‰、钢板船4-12‰,1988年又将半急流档次上浮30%。
   六、货物运输保险费率
  1950年火车运输300公里以内0.8‰,300公里以上每百公里加收0.15元,汽车运输百公里5‰,驿运50公里1%,50公里以上部分每30公里加收0.9元。
  1951年统一运输费率,基本费率按固定费率和时程费率计算。水运固定费率每千元0.7元。里程费率按运输工具、河流类别而定。陆运固定费率每千元按0.25元,里程费率每50公里每千元加收0.03元,汽车加收0.15元,驿运加收0.03元。1979年取消了上述计算费率办法。
  从1980年起,按省内、省、隔省和远省4项,火车运输为0.2‰、0.3‰、0.4‰、0.5‰,汽车和江河木船运输为0.3‰、0.5‰、0.6‰、0.8‰,江河机帆船、水泥船和沿海轮船为0.5‰、0.6‰、0.8‰、1‰,沿海水泥、机帆木船运输为1.5‰、2‰、2.5‰、3.5‰,空中运输为0.5‰,联运另加0.2‰。
  1986年5月,对陆运费率作了调整,分别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费率,铁路基本险为0.3‰,汽车0.5‰,综合险按一般、易损、特别易损3类物资分为2‰、6‰、12‰。
   七、机动车辆附加险费率
  1995年江西省3月15日执行的机动车辆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投保5000元收取保费40元,乘运货物责任险每车次50100元,每车收保险费120元,并以此上推计算。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险按保险金额15%。计算车辆盗窃险分为各种吉普车、小轿车、客货两用按车身险保险费30%收取,其他车辆按车身险保费的总额2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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