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金融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951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财产保险费率 |
| 分类号: | F840.4 |
| 页数: | 3 |
| 页码: | 158—160 |
| 摘要: | 1985年省公司下发“企业财产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大灾预防能力强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向下浮动,对厂房简陋、设备陈旧以及消防器材不齐备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上浮。 1986年,根据省公司与省经委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投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安全条件好的,费率可减免15%,投保1年无事故的企业,续保时按上年实收保费退还10%作无赔款安全优待,无事故发生的企业费率下浮10%等。 1988年11月,企业财产附加盗窃险费率为2‰,矿山财产险特定费率;煤矿3%0,金属矿2‰,露堆财产险特订费率加20%。 |
| 关键词: | 金融史 财产保险 保险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