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险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49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保险业务
分类号: F840.4
页数: 13
页码: 157—169
摘要: 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兼营保险业务的中央信托局在抚州设立代理处,主营人寿保险业务。解放后,本区保险机构几经撤并。从1950年12月起,地、县(市)两级先后设立保险机构,开办多种类保险业务。1958年8月,财政部门接办保险业务,年底停办。197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按照这个要求,抚州地区从1980年起恢复保险业务。
关键词: 金融史 保险业务

内容

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兼营保险业务的中央信托局在抚州设立代理处,主营人寿保险业务。解放后,本区保险机构几经撤并。从1950年12月起,地、县(市)两级先后设立保险机构,开办多种类保险业务。1958年8月,财政部门接办保险业务,年底停办。197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财政部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按照这个要求,抚州地区从1980年起恢复保险业务。
   第一节财产保险种类
   一、运输工具保险
  1951年在温圳开办船舶保险,1953年停办。1984年恢复办理船舶保险,1996年停办。1981年开办自行车盗窃保险。1953年开办汽车保险业务,1958年停办。1980年恢复汽车保险业务。
   二、企业财产保险
  1980年11月起,由乐安、临川、崇仁县农业银行代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1982年,本区遭受罕见洪涝灾害,保险赔款520万元,趁此开展宣传,发展财保业务。1987年5月,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下发通知,重申保险费可在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开支的规定,促使全区企财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商业、供销、粮食企业扩大到工业、电力、农垦和乡镇企业。1989年至1990年,开办个体工商企业、合作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成承保及增设附加险种,对系统、部门实行统保优待及无赔款优待等办法。
   三、家庭财产保险
  1981年,地区保险公司配合省公司在抚州市试办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同年,执行省公司《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的通知,全区家财险业务由城市扩大到农村。1992年,执行省公司《农村房屋长效还本保险条款》,在全区农村开办家庭财产储金业务。
   四、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至1955年,在温圳、南城、南丰、广昌、崇仁、宜黄、乐安、浒湾等地先后开办木船及木排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主要是粮食运输保险。1983年,开办汽车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以百货日用品运输保险为主。在资溪、黎川开办驿运货运业务保险。在温圳火车站开办铁路运输保险业务。1985年,委托抚北、崇仁、东乡、临川、资溪等铁路车站代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铁路部门自办保价运输,直接冲击铁路货运保险业务,迫使保险公司先与厂家承保,并取得公路运输部门的支持,使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仍有一定发展。
   五、产品质量(责任)及其它责任保险
  1990年,全区开办首笔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是临川县支公司承保赣东医疗器械厂的输液器产品。1992年,抚州市、金溪县支公司开办了这项业务,并开办了顾主责任保险和钞票责任保险。
   六、农业保险
  1951年,在全区农村开办耕牛保险业务,1958年随保险公司撤销而停办,至1982年在东乡县恢复办理耕牛保险,在东乡红星垦殖场进行试点,以后扩展到各乡镇。1985年,南丰、金溪、南城等支公司相继开办耕牛保险业务,并将承保范围扩大到奶牛保险,1989年,停办耕牛保险。
  1953年,试办牲猪保险,至1958年停办,1985年恢复牲猪保险,1992年以后逐步停办。
  在恢复保险机构后,还先后开办过养鱼保险、家禽养殖保险、水稻保险、棉花保险、烟叶保险、森林保险、柑桔保险。以上保险均未形成规模,没有坚持下去。
   七、个体工商户保险
  1996年,开始试办个体工商户保险,至1997年还未形成效益险种。
   八、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1997年,试办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未发生赔款,效益较好。
   第二节财产保险费率
   一、企业财产保险费率
  1950年,普通火险按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等级确定,最高100‰,最低9‰,棉花火险最高41‰,最低10.5‰。
  1951年总公司统一规定火险费率,各类保险根据房屋占用性质确定费率大小,其中普通险最高20‰,最低1‰,仓库险最高16‰,最低1‰,露堆险最高12‰,最低1.5‰,工业和棉花险最高32‰,最低1‰,石油险最高12‰,最低1‰,同年4月,根据国家公布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各类保险费率下降,如:工业险最高24%0,最低0.75%0。
  1980年,工业险分1.3‰、2.5‰、5‰、7.5‰、10‰。仓储险分0.5‰、1‰、2‰、3‰、4‰。
   普通险分1‰、2‰、3‰,1981年10月起企业财险费率平均降低20%。
  1982年6月起,工业险分1‰、1.5‰、2‰、3.5‰、5‰、7‰;仓储险分0.5‰、1‰、1.5‰、20‰、2.5‰;普通险1‰、1.5‰、2‰、3‰。
  1983年1月,企业财产险费率又一次降低,其中工业险平均降低20%。
  1985年省公司下发“企业财产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大灾预防能力强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向下浮动,对厂房简陋、设备陈旧以及消防器材不齐备的企业,费率可在20%幅度内上浮。
  1986年,根据省公司与省经委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投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安全条件好的,费率可减免15%,投保1年无事故的企业,续保时按上年实收保费退还10%作无赔款安全优待,无事故发生的企业费率下浮10%等。
  1988年11月,企业财产附加盗窃险费率为2‰,矿山财产险特定费率;煤矿3%0,金属矿2‰,露堆财产险特订费率加20%。
   二、家财保险费率
  1984年10月起,按建筑结构确定:钢筋水泥、砖木结构为1.5‰,其它房屋2‰,盗窃险为2‰;家庭财产两全险按3年、5年期分为1.5‰,2‰。
  1997年后家财险费率又有调整。
   三、农业保险费率
   (一)种植险:棉花险洪水为2%、涝灾为2%、水稻为3%。
  (二)养殖险:耕牛保险1951年不包治疗为3%,包治疗为4%,1982年改为黄牛1一8岁4%,9一13岁5.5%,10一15岁7%;水牛1一9岁5.5%,10一15岁7%;奶牛1一8岁6%,9一11岁7%;牲猪保险的育肥猪每头保费2.7元,放养猪每头保费3.2元,种猪每头保费5元;养鸭保险每只收0.25元(3个月),蛋鸭每只0.35元(1年);养鸡保险的肉鸡每只收费0.14元(60天)、0.16元(80天),蛋鸡每只收费0.3只(140天)、0.35元(1年);养鱼险洪水责任为2.5%,中毒为2.5%,以上同保为4%,池塘养鱼险按保额3-7%计算。
  (三)用材林火灾保险:费率按生长面积情况分为1‰、2‰、3‰、4‰。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1979年9月起,投保车辆除收取不同的基本保费外,并按其投保金额乘以费率5%0为加收保费。
  1984年6月起,农村拖拉机费率降低,其中大、中型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降低30%,手扶拖拉机降低40%。1985年对各种机动车辆车况不好、维护保养不好,驾驶作风恶劣多次发生事故的,费率上浮20%。运输部门公、私车辆实行单车承包,行驶范围大、事故多,费率亦上浮20%。大中型拖拉机上浮10%,行政机关公有车可下浮20%。
  1986年起,规定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两种费率,其中非营业性铲车、推土机、消防车分别为3‰、2‰,其它车5‰,上述进口车为4‰、2‰,其他车为6‰。专业运输车为6‰,农运兼用5‰,其他车7‰。1987年9月费率调高,国产车8‰,进口车9‰,附加第三者收固定保费:非营业为25-240元,营业为35-360元。
  1995年3月15日我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新的保险条款收取费率:非营业车的费率为1.2%,营业车为1.6%,非营业性的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摩托、手扶、小四轮,大、中型拖拉机的费率分别为1%、0.5%、0.6%。
  上述营业车为1.2%、0.7%、0.8%,并以不同档次及国产、进口分别收取不同的基本保险费。对第三者责任险也按营业、非营业、车型、自愿由投保人挑选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的保额缴纳固定的保费。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后,统一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营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六座以上客车、二十座及以下客车为2%;工程车、救护车等种类汽车为1.2%,其余机动车辆均为1.6%;摩托车费率为0.6%;拖拉机为0.72%。非营业机动车辆费率,除工程车、救护车等1.0%外,其余均为1.2%;摩托车费率为0.5%;拖拉机为0.6%。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费率:全车盗抢险费率为1.0%,车上责任险为1.5%。
   五、国内船舶保险费率
  根据船舶的种类、船龄、吨位及航运区域制定。1984年沿海行驶船舶:铁壳轮2-6‰、木壳船12-22‰、木船和水泥船22‰;长江及其他内河行驶船舶:铁壳轮6-10‰、木壳船10-23‰、钢板船4-12‰,1988年又将半急流档次上浮30%。
   六、货物运输保险费率
  1950年火车运输300公里以内0.8‰,300公里以上每百公里加收0.15元,汽车运输百公里5‰,驿运50公里1%,50公里以上部分每30公里加收0.9元。
  1951年统一运输费率,基本费率按固定费率和时程费率计算。水运固定费率每千元0.7元。里程费率按运输工具、河流类别而定。陆运固定费率每千元按0.25元,里程费率每50公里每千元加收0.03元,汽车加收0.15元,驿运加收0.03元。1979年取消了上述计算费率办法。
  从1980年起,按省内、省、隔省和远省4项,火车运输为0.2‰、0.3‰、0.4‰、0.5‰,汽车和江河木船运输为0.3‰、0.5‰、0.6‰、0.8‰,江河机帆船、水泥船和沿海轮船为0.5‰、0.6‰、0.8‰、1‰,沿海水泥、机帆木船运输为1.5‰、2‰、2.5‰、3.5‰,空中运输为0.5‰,联运另加0.2‰。
  1986年5月,对陆运费率作了调整,分别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费率,铁路基本险为0.3‰,汽车0.5‰,综合险按一般、易损、特别易损3类物资分为2‰、6‰、12‰。
   七、机动车辆附加险费率
  1995年江西省3月15日执行的机动车辆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投保5000元收取保费40元,乘运货物责任险每车次50100元,每车收保险费120元,并以此上推计算。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险按保险金额15%。计算车辆盗窃险分为各种吉普车、小轿车、客货两用按车身险保险费30%收取,其他车辆按车身险保费的总额25%收取。
   第三节防灾与理赔
   一、防灾工作
   (一)防灾检查
  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后,抚州地区保险公司在各级政府和金融、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支持协助下,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大力开展防灾宣传活动,向广大保户普及防火、防汛以及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知识,以增强防灾意识,同时配合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每年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灾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保户限期整改。如:临川酒厂因食用酒精仓库紧靠农村居民,围墙较低,临川县保险公司检查后,向该厂提出加高围墙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建议,由于采取了有效措施,历年来未发生一次大灾事故。
  抚州地区保险公司从1982年起每年都将防洪防涝列为主要防灾工作,在洪水到来之前,迅速成立抗洪抢险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协助各县公司与地方有关部门一齐参与防洪抢险工作,并深入重点承保企业进行防洪检查,帮助低洼地区企业转移保险物资等。如金溪县浒湾供销社和金溪造纸厂,每逢洪水季节,均有内涝,金溪县保险公司共帮助转移物资不少10次,抢救保险财产共计800余万元,从而减少了保险财产损失。
  1998年,为了使全区的洪水灾害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抢救、事后便于组织勘查理赔,地区财保公司编制了《防洪预案》和《洪水风险图》。1999年至2000年,财保系统加大了防火安全检查力度,制订了《防火预案》,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工作。
   (二)防灾费用
  1981年起,按照省公司规定,每年防灾费用按当年保费收入2%提取,其中0.4%归地区公司留用,地方消防占0.85%,防灾基金占0.45%(1985年按保费收入分档计算)。
   二、理赔工作
  1951年在开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同时承担了投保单位和个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进行查勘核赔工作。
  1980年,重新恢复保险业务,1982年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全区各种水灾赔款共计82万多元。
  1983年7月16日,由郭大龙驾驶的赣托货2288号铁壳机帆船,因遇风浪及暴雨在达字发生倾覆事故,地区公司核赔243000元,同年11月9日,由广昌公司承保的江西35/35239跃进双排座货车在南京追尾碰撞江苏丰田车,地区公司核赔102617元。
  1995年9月13日赣F/70171车在浙江桐乡与温州市邮电局浙C0383车发生交通事故,核赔99076.09元。
  1997年东乡县恒安卫生巾厂,发生了一次罕见的火灾事故,东乡县保险公司赔付300多万元。
  1998年,本区部分县域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全区各种水灾赔款790万元。同年,抚州长安宾馆发生特大灾害事故,赔款280万元。
   附一:抚州地区历年主要险种承保理赔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继上表)
   第四节人寿保险种类
   一、人寿保险
   (一)普通人寿保险
  1、简易人身保险
  1951年在抚州地区开始办理简易人身保险,该险种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属性,承保对象为14一60岁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每份保费每月交1元,一人可保多份,保期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死亡或生存到期满,均可按条款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1959年该险种停办。
  1985年抚州地区恢复办理该险种,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每份保费月交1元,一人可投保多份,但最高保额以5000元为限。
  2、子女备用金保险
  1989年开办,保险对象是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其父母为投保人。保费缴纳按约定标准,每月最低4元,最高25元,采取月交或季交的办法。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到一定期限领取保险给付金,作为子女入学深造、成家立业之需,此外还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的给付责任。
  3、团体人寿保险
  1986年开办,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保费每份交2元,投保人最多不能超过5份,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保期内身故、意外伤害致残或期满生存,进行给付。
  4、定额长效还本险
  1995年开始在资溪、广昌、乐安等地开办,保险对象是3至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城乡居民,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每份交保险费100元,以10份为限,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日至六十周岁止,承担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及保单生效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每份保额为3000元,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则返还保险本金。
  5、一生平安险
  1996年开始在全区各单位开办,其中金溪、南城、南丰发展数量较多,保险对象是3至50周岁的健康人士,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给付生存保险金,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致残给付死亡保险金、高残保险金,若在60周岁以前身故,还可返还保险费本金,保费每份200元,交费期为起保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死亡保额最高以二十万元为限。
  6、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1995年开始在资溪、广昌、乐安、宜黄、金溪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3至60周岁以内健康人员,保费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每份保费100元,以十份为限,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至六十周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身亡给付、保单生效180天疾病身故给付、意外事故致残给付以及生存至期满返还保险本金。该险种遇特殊情况可要求退保,不足一年按保费90%退还,一年至两年以下按95%退还,两年以上全额退还,对中途增保须出示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7、团体定期定额简身险
  1991年,崇仁、东乡、黎川、临川等地开办,承保对象为16至60周岁,企事业单位身体健康的在职成员,保险期限为3年、5年两种,未到期保单不办理退保;保险费每份为60元,保险责任包括期满生存保险金、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死亡保险金。
  8、婚姻纪念保险
  1990年在抚州市、临川县、黎川县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40周岁以下的健康夫妇,保险期限为30年、40年、50年、60年四种,保费每份60元,可投保多份,保险责任为夫妻共同生存至期满,按投保年期给付相应的满期保险纪念金,夫妻如一方或双方同时身故,则每份给付受益人丧葬抚恤金500元。(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
  1985年在抚州地区开办,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保费标准按月支付,被保险人女满55岁、男满60岁,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2、村干部养老保险
  1988年抚州地区开办该项险种,承保对象为农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保险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和村干部本人三者共同承担。保费缴纳根据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和养老金月领金额而定。
  3、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
  1990年,抚州地区全面开展了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保费采取趸交形式,交费金额按养老金领取金额和领取年龄确定。
  4、农村籍义务兵养老保险
  1990年地区保险公司向全区系统发文,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该险种保险对象为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保费缴纳按约定的领取标准确定,采取趸交方式。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抚州地区于1991年开办,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约定的领取标准计算,采取趸交方式,领取年龄分55岁和60岁二个档次;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若领取养老金不满十年身故的,其受益人按月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如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受益人则一次性领取死亡退保金,如在领取期内身故,则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500元丧葬抚恤金。
  6、少年儿童养老保险
  1991年于黎川、金溪、南丰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15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为人民币一百元,可投保多份,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满十年身故的,其受益人可按月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领取死亡保险金。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汽车乘客安全险(公路旅客意外险)
  1984年开始在南城、广昌、临川等地开办,每位乘客保额3000元,按票价的2%计收保费,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乘车期间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进行给付,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3年开办,承保对象是单位、团体的在职职工,保额1000一3000元,费率按危险程度不同的工种分三档,到1984年该险种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三)中小学团体平安保险
  1986年开办,每人保额2千元,保费2元,由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给付。1988年省公司对该险种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学生因疾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给付责任,1989年省公司又作了更改,保额规定为1000一5000元,费率为2‰,全区各级公司还为投保学校支付了安全防灾费,为学校购置了保健药箱和急救药品。
   (四)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保险
  1997年开始在临川市、金溪、乐安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在校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保险期限为保单约定起保日至被保险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离开学校,保费按不同年级6-25元采取趸交,保险责任为在被保险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有一方死亡或伤残,则给付教育保障金200元,如双方遭遇不幸,则每月还可领取70元保险保障金。
   (五)金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991年开始开办,保险金额在5千元至5万元之间选定,保险费率为1.8‰或以息代费的费率为28‰,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给付相应的残废保险金。
   (六)机动车驾驶人员及搭客意外伤害保险
  1984年开办,保额1000-5000元,费率5‰,保险期限为一年。1985年又新办搭客险,搭客每个座位保额3000元,保费10元,保险责任均为因意外伤残或死亡的给付。
   (七)厂长(经理)意外险
  1990年开办,被保险人和连带保险人(配偶、子女、父母)一起最高保险金额20万元,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率为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基础上增加40%。该险种除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一般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依法行使职权遭受的恶意报复致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再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责任。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满还本险
  1985年开办,承保对象为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者,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日至投保人领回保险本金或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止,保险金额为3千元至10万元。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职业不同分三个档次,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则给付死亡保险金并退还保险本金,若因意外事故造成残疾,则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九)特种人员意外伤害险
  1992年开办,承保对象为公检法、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检疫等执法部门及其它特殊行业的有关人员,保期为一年,保险费率为7‰或以息代费的95‰,保险金额为一万至十万元。保险责任为因意外险伤害造成180天内残疾或死亡,则给付伤残保险金中死亡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其配偶及子女因遭受报复致残或致死,则连带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保额的50%享受保险保障,对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十)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
  1995年开始在广昌等地开办,保险对象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人员,保险金额每份2000元,可投保多份,但每位家庭成员保额不得超过10000元,保险费率为3%0,或每份保险交纳储金90元。保险责任为因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则对该家庭成员按期分摊保额进行保险金给付,家庭成员之间保险金额不得相互调剂。
   (十一)三卡保险(鸿寿卡、吉样卡、全家福卡)
  三卡保险是根据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条款组成,均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弥补其他意外险的不足之处。该三卡保险特点是:一是年龄宽,从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均可作被保险人;二是保险金额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0000至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至20000元;三是可根据自己工作和经济情况任选一卡投保即可。
   三、医疗健康保险
   (一)女性健康保险
  1996年5月开始在抚州市、临川县等地开办,投保条件是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限为十年,保险费每份100元,对应保险金额为1万元,最高保额不能超过5万元。保险责任为保单生效一百八十天后,确认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则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农村人口住院医疗保险
  1992年3月开始在乐安县开办,承保对象是凡户口在农村且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5%0,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为按不同的医疗费用金额确定不同的给付比例,即被保险人全年累计费用在100元以内给付30%,在101-500元之间给付40%,在501元以上给付50%,92年首先在乐安县湖坪乡、万崇乡、鹏洲乡等7个乡镇开办,共承保险24802人、收取保费99208元,当年给付61人,给付金额为6852元。该险种到1995年停办。
   (三)团身险、团意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从1984年5月开办,保险对象为已投保团身险、团意险的在职人员,由单位团体统一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00至5000元。团体投保的应统一选定一个保额,保险费率根据工种不同分为三档。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需医疗费用,为每一次事故负责医疗费金额的80%,医疗费给付累计总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营销业务
   此种保险先后开办了31个险种,主要险种有:
   (一)88鸿利终身保险
  该险种具有保障和还本性质于1996年在抚州地区开办,承保对象为16一60周岁的男女,保费可以按趸交、10年、20年交,年龄不同保费金额不同,每份保额1万元,可投保多份。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死亡或高度残疾责任。
   (二)99鸿福终身保险
  1996年开办,该险种具有保障和储蓄性质,承保对象为6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人,保险期限为保险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残时,保费交纳分趸交、10年、20年三种期限,每份保额1万元,可投保多份,保险责任为意外、疾病所致死亡或身体高残,此外每三年按保额的10%给付保险金。
   (三)66鸿运保险(A、B)
  1996年开办,承保对象为18岁以下的子女,投保人年龄为18岁至50岁,保额为1000一50000元,交费时间为投保时起至被保险人18周岁生效对应日止,投保人从收到保单之日起拥有10日内的合同撤消权,保险责任为在一定期间内给付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此外还承担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四)鸿寿养老保险
  1996年开办,承保对象为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保额为1000一500000元,交费期间有趸交、10年、20年三种,保险费按约定标准交纳,承担养老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责任,投保人在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拥有合同撤消权。
   (五)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96年开办,承保对象为60岁以下的人,保额为1000一500000元。交费期分为趸交、10年、20年三种,保险期限为终身,保费按年龄、保额大小确定,承担重大疾病给付、趸交保险责任以及身故或高残给付,该险种投保人拥有10日内的合同撤消权。
   (六)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996年开办,投保年龄为60岁以下,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70周岁,保险金额为1000一500000元,保险费按约定标准缴纳,承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七)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1996年开办,到1997年6月1日停办。承保对象为4一59岁的人,缴费期分趸交、十年、二十年三种,保险费按约定标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个档次,由投保人任选一种,承担养老金给付(每年按5%递增),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给付。
   (八)康宁定期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为65岁以下,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70岁,保险费按约定时间和标准缴纳,承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九)康宁终身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为70岁以下,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期满生效的对,应日,保险费按约定时间和标准缴纳,承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两倍给付保险金、身故或高残按基本保额三倍给付保险金。
   (十)如意两全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为16至65周岁,保险期限为20年,缴费方式:趸交或20年交,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第十、第十五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时,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十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时,给付保险金额的70%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十一)国寿福瑞两保险
  1999年开办,投保年龄规定为16至65周岁,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合同生效之日至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得超过70周岁。保险的缴付方式分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由投保人选择。保额为10000元,保险责任为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给付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则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五节人身保险给付
  1994年8月26日,黎川县一辆小客车发生特大爆炸事故,车内17名人员,当场炸死2人,重伤15人,地区、县两级人保公司闻讯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进行查勘定损,并以最快的速度预付伤者医疗费,后来又及时把相继因重伤而死亡的14名死者的保险赔款共8万元,送到其家属的手中。
  1997年4月,地区生资公司司机吴某向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购买10份“88鸿利终身保险”,1999年11月23日吴某驾驶江铃小卡,在返抚途中驶至唱凯路段,与东风大卡车迎面相撞,两辆车上8人全部死亡。地区人保公司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于当年11月26日将赔案处理完毕,给付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且返还客户3年所交的全部保险费4920元。
  1998年上半年,东乡县愉怡乡小学艾芳珍等6名学生向人保公司东乡县办事处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当年8月24日下午5时左右,艾芳珍、艾飘丽等6名学生相约到东村白沅水库洗澡,相继沉入水中溺死。人保公司东乡县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赶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根据保险条款,给付6名学生赔款48000元,带现款到现场理赔。
  2000年6月12日,黎川县供电局职工全建平向黎川县支公司购买3份“鸿泰卡”保险。全建平于2000年8月12日上午在黎川县潭溪乡新庄村农网改造施工时,不慎被高压电电击身亡。黎川县支公司经派人查实后按条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90000元,并及时召开理赔兑现会,把赔款送到被保险人家属手中。
   附二:1983年至2000年全区人身保险费收入情况单位:万元(续上表)
   附三:1984年-2000年人身保险金给付情况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实反映全区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本志根据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把记述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书直叙,寓褒贬于记述之中。采用记、志、述、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图表随文。文体采用语体文、记叙体,力求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明通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