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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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4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外汇买卖
分类号: F830.92
页数: 1
页码: 155
摘要: 外币兑换亦叫外汇买卖,包括外钞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外汇转兑等。主要是外国人和归国华侨来中国带来的外钞和外汇票据,需要兑换成国内通用的货币。 1981年,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成立后即行开办此项业务。国家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人民币在国内市场统一流通,由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1日在全国各地中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
关键词: 金融史 外汇业务 外汇买卖

内容

外币兑换亦叫外汇买卖,包括外钞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外汇转兑等。主要是外国人和归国华侨来中国带来的外钞和外汇票据,需要兑换成国内通用的货币。
  1981年,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成立后即行开办此项业务。国家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人民币在国内市场统一流通,由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1日在全国各地中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
  第一次发行时,票面为5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计6种,1984年增发100元面额1种。1987年第二次发行100元、50元票面两种。
  该券与人民币等值,不办理挂失,主要发行对象是:来华的外国人、侨胞、港澳台同胞、各国驻中国外交人员、民航机构的常驻人员等,供他们向当地指定接待上述人员的宾馆、饭店、商店、邮电和交通等部门购置特供商品及需用外汇支付费用时使用。在兑换时,按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给等值外汇券,由收兑银行和收兑单位付给,出境时如有余,可凭原兑换时收兑单位开出的收兑水单,在不超过原兑换的数额内兑回外币。国内居民在兑换外汇券时,只付给人民币,不付外汇券(但同时付给侨汇物资供应券)。
  1994年1月1日起,外汇券停止发行,在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按规定继续使用,但银行只能兑入,不得兑出。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卖出价办理退汇或转为外汇存款。对外国驻华机构、民间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卖出价兑换外汇或转外汇存款。对原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境内机构持有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以卖出价折成美元,并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对未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券,要求兑换的,按1:1比价兑付人民币。对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卖出价折成美元,转为外汇存款,如欲兑人民币可按当日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携出境外的外汇券,凭有关证件到当地中行兑换外汇或到与中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截止1994年6月1日,外汇券停止兑付,后又延期至1995年1月1日。
   在外汇券停止发行的同时,侨汇物资供应票证同样停止发行。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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