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外汇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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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42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外汇业务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8
页码: 149—156
摘要: 改革开放前,抚州外汇业务仅限于非贸易外汇收入和侨汇解付等工作,和外汇管理一样,由人民银行派兼职人员办理,1981年,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成立,外汇业务随即移交中行办理。从此,中国银行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及相关的人民币业务,开始由其营业部办理。1993年11月,地区中行成立国际结算科,外汇业务随即移交国际结算科办理。1991年8月,地区工商银行设立国际业务部。1992年6月,地区农业银行设立国际业务部,地区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也于同年设立,均于成立时开始营业。从此形成了各家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局面,但中国银行曾因是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外汇业务占有率比例较大。 外汇业务根据《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主要有14项业务,但抚州地区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国际贸易结算、侨汇及非贸易结算、外币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买卖)和外汇调剂及国际金融咨询等。
关键词: 金融史 外汇业务

内容

改革开放前,抚州外汇业务仅限于非贸易外汇收入和侨汇解付等工作,和外汇管理一样,由人民银行派兼职人员办理,1981年,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成立,外汇业务随即移交中行办理。从此,中国银行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及相关的人民币业务,开始由其营业部办理。1993年11月,地区中行成立国际结算科,外汇业务随即移交国际结算科办理。1991年8月,地区工商银行设立国际业务部。1992年6月,地区农业银行设立国际业务部,地区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也于同年设立,均于成立时开始营业。从此形成了各家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局面,但中国银行曾因是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外汇业务占有率比例较大。
  外汇业务根据《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主要有14项业务,但抚州地区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国际贸易结算、侨汇及非贸易结算、外币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买卖)和外汇调剂及国际金融咨询等。
   第一节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分为出口贸易结算和进口贸易结算两部分。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成立之初,由于江西省在1990年以前,外贸进出口权全部集中在省一级外贸公司,抚州外贸公司一切进出口商品,全部通过省一级公司调拨,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很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抚州外贸公司、抚州经贸公司逐渐有了进出口业务,加之陆续创办了一些三资企业,国际结算业务逐年增多。抚州地区中国银行国际结算科成立后,成为全区唯一可直接办理港澳及远洋进出口结算方式的专业银行。为方便结算,保障汇路畅通,地区中国银行先后与多家港澳银行及国外银行建立了直接的业务往来,与世界191个国家(地区)的4800多家代理行开办了互委业务,业务遍及全球,主要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包括信用证、跟单托收、汇款、保函等国际金融服务。
  1995年起,地区中国银行国际结算科还开办了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出口打包放款等多项融资业务。
  地区工商银行从1993年起,开始代理省工商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地区建设银行从1995年起开办结售汇等国际结算业务。三家银行从1993年以来,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及融资情况见下表。附一:抚州各家银行办理进出口结算及融资业务情况表
   单位:万美元
   第二节侨汇及其它非贸易结算
  侨汇是指侨居海外的同胞、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和港、澳、台同胞以汇款方式汇回国内赡养亲属、馈赠、建筑等款项,是非贸易的主要来源。
  侨汇业务的发展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从50年代开始,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东南亚一些国家对华侨汇款严加限制,因而解放初期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侨汇不多。1960-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国内物资紧张,物价上涨,侨胞以物代汇增加,汇入款项减少。为了鼓励华侨汇款,从1960年起,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办法,凡汇入侨汇每折合人民币100元,可供应粮食12市斤,油、肉各2市斤,布10尺。1963年又增加物资供应指标,并对侨汇转存人民币储蓄给予利率优惠,开办华侨人民币储蓄,利率比一般人民币存款略高10-20%。1966-1976年十年文革时期,侨汇政策受到干扰,物资优惠供应办法停止实行,个别地方对有侨汇收入的居民还要加以抵制,致使部分侨眷不敢接收海外汇款,写信通知对方不要汇款回国。1978年4月,恢复物资供应优惠办法,并对汇入时指定用建房的侨汇,按折合人民币的10%供应木材、水泥、钢材等计划物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侨务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和侨汇留成的决定进一步实行,激发和调动了广大侨胞的爱国热情和支持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侨汇呈逐年上升趋势。
  1987年,随着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人员增多,台湾汇入汇款逐年增加。1990年以来,海外留学人员私人外汇票据托收业务逐渐增多。但由于开办了外汇存款,一部分侨汇转入外币存款,统计时不计入侨汇收入,以致形成侨汇收入减少,外币存款增加的现象,实际上居民的外汇收入包含侨汇还是逐年在增加。抚州中国银行成立前,侨汇由人民银行办理。中行成立后,此项业务移交中行办理,并成了中行的一项主要业务,为了汇路畅通,抚州地区中国银行于1987年与香港集友银行建立了电讯密押关系,专门办理台湾转汇业务,平均每年大至有200笔业务,金额25-30万美金。1990年,地区中国银行先后又开通了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两条快捷代收侨汇的线路,每年业务量300余笔,金额50万美元左右。
  1994年,随着国家外汇体制改革、汇率并轨,再加上商品逐渐丰富,各种物资价格并轨,于是停止发行侨汇物资供应券,侨汇收入在统计上也不再单列项目。
  其它行的侨汇历年来也有一些,中行成立前由人民银行转汇。中行成立后,大多由中行转汇,由系统内汇来的有一些,但难以作精确统计。
  1993年以后,海外汇款等非贸易结算主要是汇入汇款、托收、买入单据等三项,地区中国银行办得比较多,地区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也有少量汇入汇款,具体情况见下表:
   附二:抚州地区银行1993年-2000年非贸易业务情况表
   单位:万美元
   第三节外币存款
   外币存款分为甲、乙、丙三种存款。
  一、外币甲种存款。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各国驻华机构、商务机构、民间组织、驻华国际组织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团体;在中国保税区内的中外企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存外汇,并经批准可以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还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所列机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开立甲种存款账户。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人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账,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外商投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存的外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可存入外币甲种存款账户。本存款分为:(一)定期存款,即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整存整取。(二)协定存款,即由存户和银行双方协定期限、金额、利率签约,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款不少于一个月。(三)通知存款,即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7天,支取须在7天前通知银行。(四)活期存款,即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的等值外汇,随时存取。凡开立往来户的存户经银行同意可使用支票,未经银行批准不得透支。存款的货币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币六种,其它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按存入日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存款按国家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分段计息,定期、协定、通知三种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定期和协定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存手续的,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二、外币乙种存款。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存款账户。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或经中行同意存入的外汇可存入本存款账户,本存款账户分为外汇账户和外币现钞账户。本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活期不低于1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其余档次、利率、币种与甲种存款相同。
  三、外币丙种存款。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开立存款账户。本存款账户分为外汇账户和外钞账户。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本外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账户。本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期为3个月、6个月、一年、两年四个档次。存款的货币限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币五种。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开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元的等值外币。存款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利率计息。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的过期存款,按支取日的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提前支取,支取部分按支取日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外汇账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适量外钞。外钞账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汇往境外须按金额大小经中国银行或外管部门批准,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按规定可从存款账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并可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证明,存款本息可按支取日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享受侨汇待遇。
  抚州地区中国银行从1981年成立起,逐步开展了外币存款业务,但因涉外机构和持有外汇的企业、团体、居民个人不多,开户面不广,存款金额也不大,到1988年,外币存款仅有22.93万美元(各外币折美元)。1989年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三资企业逐渐增多,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外钞也逐年上升,外币存款余额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年末余额达到101万美元。从1989年到1993年抚州地区中国银行全区网点也增加到43个,外币存款业务发展加快。到2000年,外币存款达2254万美元,是1988年的近100倍。
  抚州地区工商银行从1991年起开办外币存款,至2000年末余额为647万美元。抚州地区农业银行从1992年起开办外币存款,到2000年末余额为102万美元。抚州地区建设银行亦从1992年起开办外币存款,到2000年末发展到320.5万美元,各银行外币存款情况见下表:
   附三:抚州地区银行外币存款余额情况表
   单位:万美元
   第四节外汇贷款
  抚州地区中国银行自成立以来,逐步开展了通过省行和自营外汇贷款,陆续开办了浮动利率、优惠利率、特种和贴息等外汇贷款业务。
  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及其它直接或间接创汇的项目。办法规定借外汇还外汇,借款利率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变化,随时进行调整,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五年。
   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利率比国际市场利率低8-10%,本息均用外汇结算。
  特种外汇贷款分甲乙两类。甲类用于支持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业企业,有外汇收入但缺乏进行技改所需人民币资金的,可以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乙类贷款用于生产国内市场紧俏商品的工业企业,无外汇来源,但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或技术的,可以借外汇、用外汇还人民币。贴息外汇贷款,特点是利率低,年利率仅4%。
   外汇转贷款,转贷外国政府贷款。
  全区中国银行自办外汇贷款的期限分为短期外汇贷款和中长期外汇贷款两种。主要支持了抚州丙纶厂、富奇汽车制造厂、抚州棉纺织厂、抚州邮电局、赣东速冻食品厂等十余家企业的技改、股本股资和流动资金。
  2000年,按照国家《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范围与条件,抚州地区中国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1779万美元,划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驻省办事处承继债转股的权利。
  抚州地区工商银行自1993年开始开办外汇贷款,抚州地区农业银行也于1997年开始办理外汇贷款。各行贷款情况见下表:
   附四:抚州地区银行外汇贷款余额情况表
   单位:万美元
  在国际信贷咨询方面,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和工商企业同外商经济交往日益增多,但对外商的资力、信誉及国际市场商情等往往不了解的情况,适时开办了信息咨询业务。主要是为企业介绍客户,进行商情、资信调查。利用中国银行在海内外机构网点多,代理行遍及世界各地,消息灵通,信誉卓著的有利条件,为当地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为企业与外商谈判提供货币选择、支付方式、利息等诸方面当好参谋。到2000年末,抚州地区中国银行及各县中国银行共办理资信调查和商情调查有200余次,促进了本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第五节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亦叫外汇买卖,包括外钞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外汇转兑等。主要是外国人和归国华侨来中国带来的外钞和外汇票据,需要兑换成国内通用的货币。
  1981年,抚州地区中国银行成立后即行开办此项业务。国家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人民币在国内市场统一流通,由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1日在全国各地中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
  第一次发行时,票面为5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计6种,1984年增发100元面额1种。1987年第二次发行100元、50元票面两种。
  该券与人民币等值,不办理挂失,主要发行对象是:来华的外国人、侨胞、港澳台同胞、各国驻中国外交人员、民航机构的常驻人员等,供他们向当地指定接待上述人员的宾馆、饭店、商店、邮电和交通等部门购置特供商品及需用外汇支付费用时使用。在兑换时,按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给等值外汇券,由收兑银行和收兑单位付给,出境时如有余,可凭原兑换时收兑单位开出的收兑水单,在不超过原兑换的数额内兑回外币。国内居民在兑换外汇券时,只付给人民币,不付外汇券(但同时付给侨汇物资供应券)。
  1994年1月1日起,外汇券停止发行,在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按规定继续使用,但银行只能兑入,不得兑出。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卖出价办理退汇或转为外汇存款。对外国驻华机构、民间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卖出价兑换外汇或转外汇存款。对原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境内机构持有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以卖出价折成美元,并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对未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券,要求兑换的,按1:1比价兑付人民币。对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卖出价折成美元,转为外汇存款,如欲兑人民币可按当日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携出境外的外汇券,凭有关证件到当地中行兑换外汇或到与中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截止1994年6月1日,外汇券停止兑付,后又延期至1995年1月1日。
   在外汇券停止发行的同时,侨汇物资供应票证同样停止发行。
   第六节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亦称外汇管制,是国家授权中央银行通过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存贷、汇率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进行干预与控制。抚州地区的外汇管理工作,1980年以前一直由人民银行信贷部门负责;1981年起交新设的抚州地区中国银行兼管;1987年3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分局(人民银行内为外汇管理科)专职管理外汇业务。至1991年底,经批准,抚州地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机构有19个,其中:中国银行16个、工商银行1个、农业银行1个、建设银行1个。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经营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贷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汐外币兑换;贸易和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信用证业务等。
  地区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定期的考评。其主要内容:外汇资产质量情况;实收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情况;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情况;外汇收益情况;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等。
  抚州地区外汇管理局在加强各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同时,根据本区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外汇市场的可能,积极做好外汇核拨、外汇调剂工作。1991年以前,每年核拨企业留成外汇45万美元左右。1992年在本区企业间调剂外汇288万美元,其中外汇额度213万美元、现汇75万美元;从外省区调入外汇25万美元、38万港元。1993年从外省区调入现汇50万美元、外汇额度180万美元;区内调剂现汇和额度428万美元。1994年从外省区调入外汇104万美元,调出现汇35万美元。1995年从外省区调入外汇11万美元,调出26万美元、100万港元。1996年调出现汇20万美元、44万港元。此后,外汇调剂政策有所紧缩。
  为加强外债外资管理,地区外管局从1991年起,对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借用的短期外汇商业信贷及其转贷企业的外汇(转)贷款,进行登记且建立简表报送制度,完善对外借款的统计监督,做到对外借款余额不超过上级核定的余额控制指标。妥善执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推动本区招商引资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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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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