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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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
分类号: F285
页数: 7
页码: 137—143
摘要: 建筑业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建筑业财务管理法规;核定流动资金和财务收支计划,审批财务决算,组织监交利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技术经济管理主要任务是管理工程造价,参与制定和监督执行工程预算定额,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
关键词: 金融史 建筑业 经济管理

内容

建筑业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建筑业财务管理法规;核定流动资金和财务收支计划,审批财务决算,组织监交利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技术经济管理主要任务是管理工程造价,参与制定和监督执行工程预算定额,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
   一、建筑业财务管理
  五十年代,抚州地区只有地、市两家地方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建筑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家底薄、机械化水平低。这一时期,抚州地区建设银行一方面帮助国营建安企业建立经济责任制,推行作业计划管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包料的需要,适当增拨了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1959年,国家规定国营建安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并将企业降低成本额全部留给企业作为四项费用和职工福利基金及奖金支出。建设银行协助企业开展了以“高产、优质、低成本”为中心的群众运动,促进企业技术革新,改造现有设备工具,提高设备利用率,合理组织施工,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
  1961年,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经济方针,基本建设规模压缩,建安企业人员过剩,亏损增大。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调整建安企业机构,精减企业冗员。建设银行根据这一精神,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一是冻结企业存款,积极参加建安企业清理。二是设立建安企业“工资基金专户”,严格控制调整后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拨付。三是深入企业检查,纠正用其他费用增加工资支出,并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尽量减少亏损。
  1962年,根据中央开展清产核资要求,协助和督促建安企业对库存物资和帐务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实盘盈盘亏,清理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
  1963年,全国经济、基建形势开始好转,国家要求建安企业必须扭亏为盈,财政不再补贴经营亏损。根据这一精神,建设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建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常深入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会、成本分析会,审查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针对存在的问题,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落实有关指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1966年,省有关部门决定试行取消基本建设施工中的承包制度,分别采用三种形式的一方负责制。一是非生产性项目一律采取施工单位负责制;二是生产性项目一般采用工地党委领导下的指挥部负责制;三是施工期长的特大工程或性质相当重要且施工期紧迫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制。这样,建安企业开始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建安企业的财务管理受到干扰,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费用不讲核算,生产不计成本,特别是企业受武斗的影响,经常停工停产、导致工期一拖再拖,企业亏损年年增加,财政补贴越来越多。1973年,根据全国基建财务会议精神,建设银行配合基建主管部门恢复基本建设的承发包制度,协助企业建立核算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亏损局面得到遏制。1977年,省、地革委会成立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地区建行根据部署,协助施工企业恢复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班组核算,开展群众性经济活动分析,落实扭亏增盈计划,并组织人员对国营建安企业开展财务大检查,促进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
  1979年,根据省基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部署,地区建设银行协助建安企业进行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对超储积压,盘亏、报废的物资造具明细清册,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对国营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进行了核定,减少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
  1980年,为了加强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地区建设银行成立建筑经济科,对建安企业财务管理由国营企业扩大到全区17个大集体企业,制订了统一的大集体建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举办了全区大集体建安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同年,根据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物资总局《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地区建设银行对国营建安企业推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4项基金制度,即:实行按工程预算成本计取2.5%的法定利润,3年不上交,3年后按比例分成;实行降低成本留成办法,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50%交财政,50%留企业;留给企业的法定利润和降低成本留成,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低于60%;从1981年起对企业的技术装备费不再由国家投资,改按承包工程量的3%向建设单位收取。
  1982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地区建行会同地区财政局对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实行了盈亏包干,并协助该公司对内部各单位试行了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促进了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成本。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通知,协助国营建安企业进行财务自查和贯彻执行财政部新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1983年,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局和省建行提出了我省实施意见:在1983年内,省地市级和县级企业由规定税率分别按36%和32%征收,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建安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不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地区建设银行认真审查企业财务决算,监督企业按规定如实交纳所得税。
  1984年,国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地区建设银行会同地区建设局进行了调查测算,确定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包干系数为18.5%,县级国营和大集体建安企业为17%,实行节约归已、超支不补的包干办法。具体做法:一是建安企业在建行开立“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专户”,企业职工工资一律从这个专户提取。二是协助企业把含量包干系数和5项考核指标挂钩,在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建立经济责任制。三是按月预提、按季分析、按年结算、以丰补歉、调节使用、年末结转。
  1987年,根据国务院“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责任制原则,地区建设银行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协助地区财政局与地区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当年上交财政的承包合同。此后,按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则,每年签一次合同。同年还对全区建安企业的成本利润核算制度进行了改革,试行按工程竣工成本结算利润的办法。为了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安企业仍按已完工作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但在会计核算上,对未竣工或者已竣工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无论是否收到工程价款,均不得结算利润。这一改革,有利于促进建安企业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竣工率。
  1988年,根据省政府1987年12月发布的《江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均应在建设银行开户。为此,各地建设银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动员全区17个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其中国营企业13个)全部转到建行开户,办理结算,并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制订的《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1991年,中央下决心清理“三角债”,要求各专业银行根据情况,注入一定的资金,解开债务链。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欠、欠人情况进行了清理和清算。1991年来,建设单位欠人款比年初减少2259万元,但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拖欠款比年初还增加841万元。1992年通过继续清理收回,建设单位欠人款减少329万元,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拖欠款减少1010万元。
   二、建筑业流动资金供应和管理
  建国初期,国营建安企业所需生产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实际生产能力,实行定额管理。企业承担基建任务,所需的非自有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从建设单位当年投资中以预付备料款的方式核拨,并从企业取得的工程价款中陆续扣回。同时,为了解决企业因季节性材料储备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则由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
  1959年,建安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拨给当地建设银行以贷款形式解决,按全年承包工作量的6%核定。贷款时,在定额内采取透支的办法,定额贷款指标年终不收回,待次年定额核定时再调整。临时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对预付备料款,国拨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地方材料由建设单位按建筑安装工作量10-15%拨给施工企业。
  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基本建设任务大大压缩,因而重新核定了施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对超定额部分予以收回。
  1963年,建筑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改为财政拨款,按建安企业全年承包工作量的15%以内核给。备料款则根据工程的大小和需要储备材料多少,由建设单位按双方签订合同造价20-30%拨给。
  1966年,为了改变基本建设施工“千家备料,一家施工”的分散资金、积压材料的状况,上级提出取消承发包关系,推行建筑施工所需国拨材料和地方材料统一由建安企业一家负责备料的方法;取消预付备料款,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其流动资金由建行代财政统一按施工企业当年承包工作量的25-30%核拨。
  1972年,建设银行恢复后,对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开始实行按工作量逐年核定的办法。同年,恢复了承发包制,施工企业仍然向建设单位预收一定比例的备料款。
  1983年,财政部、建行总行颁发了《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纳占用费试行办法》,依据省财政局、省建设银行的补充规定,抚州地、市两家地方国营建设工程公司每月按3%0交纳国拨流动资金占用费,通过开户建行上交同级财政。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的规定,抚州地、市两家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40.5万元全部转作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1986年,根据建设银行总行颁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每年从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建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自我补充机制。
  1993年,根据国家颁发财务会计“两则”的规定,国营建安企业1985年转为建设银行贷款的国拨流动资金,又转划给原企业作为国拨自有流动资金。
   三、工程预算管理
   (一)参与当地建材价格及单位估价表的编制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和修订的,而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则由各地结合实际编制。编制当地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是编制和审查工程预决算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抚州地区建设银行1956年成立不久,为有利于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会同地区有关部门编制了当地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以后,根据建材价格变动情况,每隔一、二年进行一次修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受到严重冲击,1968年建设银行被撤消,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的编制工作,也因此而中断。1973年,根据全国基建会议的要求,省建行与省建工局等部门重新制定并颁发《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同时,地区建行亦会同地区有关部门编制了1973年“抚州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抚州市建筑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
  1988年,多数建筑材料价格陆续放开、连续上涨,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在工程预决算中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建材价格争议较多,给建行审查工程预决算的难度增大。针对这种情况,地区建设银行会同地区计委等部门对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一是每年经过调查后测算出建材预算价格的调整系数;二是允许少数价格波动过大的建筑材料,在调差系数之外按实行价格结算。
   (二)审查工程预决算
  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决算,对于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1958年,基本建设推行投资包干制,由于对投资包干存在片面理解,忽视了预算审查工作。之后,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随着建设银行机构撤并而中断。
  1962年,建设银行恢复对建设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1963年,根据省建行在鹰潭会议上提出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建设工程预算并认真审查的要求,抚州地区建设银行配备了一各专职技术干部,加强了审查力量。1964年,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在审查内容上,既审查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要求,又根据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数量、预算价格、工资标准、间接费用和其他独立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并以审查后预算作为拨款依据。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拨款“大撒手”,花钱“大敞口”,1968年建行机构再次被撤并,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又一次中断。1972年虽然恢复建设银行,但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因受政治运动影响,一直未能全面深入地开展。
  1978年,为贯彻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省建行在鹰潭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大力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不断扩大审查面。同年,省建行在抚州市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工程预决算审查学习班,培训了各地市县建设银行干部80余人,抚州地区各县建设银行办事处主任和拨款人员都参加了培训,为提高审查和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1980年,地区建设银行成立了建筑经济科,配备了专职技术人员3人,要求辖内各行结合办理基建拨款,深化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对施工企业提送的工程预决算基本上都要进行审查,特别是对集体施工企业编制的更要全部审查,有条件的行对安装工程和非标准设备价也要进行审查。1981年各县支行和专业支行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审查预结算人员,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面、审查速度和审查质量都有所提高。在审查的组织形式上,区别情况,实行单审,联合会审,上级复审;在审查方法上,采取分散与集中、一般与重点、办公室与现场相结合。
  1983年,地区建设银行把加强工程预决算审查,促进降低工程造价,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扩大了审查面,全区建设银行工程预决算审查面达86%,居全省各地市建设银行的首位。二是扩大了审查范围,由过去一般以审查民用建筑为主,扩大到审查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价格。
  1988年,开始将工程预决算审查面、审查价值及准确率列入全行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促进各行加强管理。各行还陆续建立并完善了工程预决算收审台帐和原始资料管理制度。同年,地区建设银行组织开展了一次编制工程预算业务竞赛,促进编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
  1990年,为了增加审查工程决算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以审谋私,准确、公开、合理核定工程造价,认真执行了省建行制定的“两公开一监督”办法,即将审查范围、依据、程序、内容、时间、结果公开,审查人姓名公开,接受监督。同年,按照省建行的部署,首次对工程预决算编审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和审查后签章负责制度。
  1991年,省建行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审价组,配合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对抚州造纸厂工程决算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审查,共审查建安工程造价5343万元,审查后定案造价为4323万元,核减1020万元,核减率达19.11%,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为此,抚州造纸厂特赠锦旗表示感谢。
  鉴于基本建设投资多元化,建设资金有偿占用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制的推行,建设银行审查工程决算工作也开始从为国家节省投资的角度逐步向为建设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提供服务转化。1993年抚州地区建设银行成立了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其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工程概、预、决算的编审咨询,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开拓中介业务奠定了基础。
   四、招投标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
   (一)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承包制,是基本建设中改革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传统做法,引入竞争机制,使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施工管理形式。建设银行参与招投标管理,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审查工程预算标底和确定工程标价,参与评标、议标、定标、公正、合理、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抚州地区从1984年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招投标承包责任制。为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地区建设银行召开了支行行长和有关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招投标文件,讨论支持招投标的措施。在工作中,地、县(市)建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印发招标文件,上门向建设单位宣传实行招投标的好处,介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地区行署要求投资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都派人自始至终参加标底审查和评估、议标、定标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中的间接费取费标准,国营施工企业高于集体施工企业。因而国营施工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竞争力不强,中标率不高,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给政府带来压力。据此,抚州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实行议标,并向国营施工企业倾斜。这样一来,在基本建设中实际形成了实行招投标和行政分配施工任务相结合。
  建设工程采用招投标承包制的作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由于建设银行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位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起促进、参谋作用,随着建设银行职能的变化,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将成为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项内容。
   (二)信用等级评定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增强信誉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为企业参加招投标创造条件,1993年,按照省建设银行颁发的《评定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细则》和工作部署,地区建设银行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评定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工作,成立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并邀请地区建设局、税务局、工商局负责同志任顾问,经过企业申请,经办行推荐,地建设银行初评,报经省建行评定,抚州地区评出一级(AA)信用企业2个,二级(A)信用企业4个,二级(BBB)信用企业24个。对这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除了江西日报公布外,在贷款上实行优惠政策,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二年。
  1995年,省建设银行印发《工商、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细则》,规定凡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工商、建筑企业均为建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设置五个信用等级,即从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信用。其中AAA级信用的企业上报省建行评定,并颁证、受匾,其余四个等级信用企业则由地市建设银行评定,并颁证、受匾。经过企业申请,经办行初评,地区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评出AA级信用企业8个,A级信用企业13个,BB级信用企业1个。之后,为加强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还实行了按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和履约守信跟踪调查制度,及时记载,掌握企业有关情况。
  1998年,按照省建设银行的布置,地区建设银行再次对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工商、建筑、开发企业开展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为AAA级信用企业1个、从级信用企业3个、A级信用企业1个,BBB级信用企业4个。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二年(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附三: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决算情况表
  1981年-1995年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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