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建设“拨改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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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基本建设“拨改贷”管理
分类号: F285
页数: 3
页码: 134—136
摘要: 建国30年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一直搬用苏联的办法,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这种办法在建国初期对于集中财力、物力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尽快改变旧中国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基建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设资金供求矛盾日趋尖锐,资金无偿供应,助长了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争项目、争投资,花钱“大敞口”,吃国家“大锅饭”。为了建立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责任制,改革资金供应方式,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拨款改贷款办法,建行总行制订了《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经过试点,1980年1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并责成建设银行要切实把基建拨款改贷款的任务承担起来,努力学会用银行办法办银行。
关键词: 金融史 基建 拨改贷

内容

建国30年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一直搬用苏联的办法,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这种办法在建国初期对于集中财力、物力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尽快改变旧中国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基建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设资金供求矛盾日趋尖锐,资金无偿供应,助长了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争项目、争投资,花钱“大敞口”,吃国家“大锅饭”。为了建立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责任制,改革资金供应方式,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拨款改贷款办法,建行总行制订了《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经过试点,1980年1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并责成建设银行要切实把基建拨款改贷款的任务承担起来,努力学会用银行办法办银行。
  1984年国务院作出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联合颁发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若干规定》,将所有预算内投资,不论是有偿还能力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还是没有偿还能力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一律改为贷款管理。同时还规定对没有偿还能力项目实行豁免的作法。当年“拨改贷”推行面达到100%。这一决定实行一年后,各方面都反对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贷款是不符合实际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经过调查后,于1985年底颁发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的若干规定》,从1986年起,将没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恢复了拨款。
  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拨改贷”必须坚持按计划办事、择优发放、按期偿还的原则。其“拨改贷”的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与此相应,建行收回的贷款,按照贷款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分别上交中央、地方财政。按规定或经批准免予归还的贷款,由建设银行冲销财政拨给的“拨改贷”资金,并报送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拨改贷”的资金,实行指标管理,实用实贷的办法。“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利率,并按年计息。
  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要求建设银行努力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用银行的办法办好银行,因而工作责任加重。突出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在贷款前,要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贷款偿还能力等进行认真评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承诺贷款,并签署意见报请领导机关决策(建设银行经办行只有建议权,而无决策权);二是在贷款后,要经常了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敦促按期建成投产,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并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回收贷款。
  1980年初,省计委安排新建抚州第二棉纺厂的投资计划,首次在本区试行由省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该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为3万纱锭,投资概算1749万元,其中地区财政自筹400万元,省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1349万元,规定建设期18个月。由于基建投资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把责、权、利结合起来,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了该项目1980年4月正式开工,1981年10月如期建成投产,收到了建设周期短、投资省、见效快和投产后经济效益较好、偿还贷款本息较为顺利的实效。
  1988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本行业经营性基金投资管理。由建设银行代表基金的所有者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办理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即向地方、企业投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参股;二是委托贷款投资,即向国家计划内建设项目进行有偿投资,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向建设单位发行委托贷款。同时,江西省也成立了省投资公司,负责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基金的经营,委托建设银行贷款管理。
  1994年3月,国务院决定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将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在移交财政职能和分离政策性业务之后,对原有的“拨改贷”和基建基金贷款只收不贷,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等部门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998年5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要求建设银行经办行将核实后的数字与借款单位办理对帐签证,并编制详细的贷款明细表于6月15日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办理审批手续。同年9月,省建设银行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各级经办行做好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地方国家资本金工作。经有关部门陆续批复,全区建设银行经办的“拨改贷”已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地方国家资本金的项目共有12个,合计本金3017万元,利息1096万元。
  至2000年底,抚州市建设银行(原抚州地区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余额尚有977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基建贷款49万元,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942万元,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1645万元,地方预算基建贷款32万元,地方投资公司委托贷款7104万元。发放各类委托贷款余额尚有1936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委托贷款585万元,中央部门委托贷款473万元,地方财政委托贷款213万元,地方其他委托贷款665万元。附二:抚州地区建设银行经办“拨改贷”和委托贷款余额表
  1979年-2000年单位:万元
   注:1983年以前的数字含进贤县支行,不含广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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