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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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3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分类号: F285
页数: 7
页码: 128—134
摘要: 抚州地区建设银行自1956年成立到1994年移交财政职能为止,对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历经了工作内容由少到多,业务量由小到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职能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是由财政部直接管理,通过人民银行拨付给各主管部门再下达给建设单位使用。
关键词: 金融史 基建 拨款管理

内容

抚州地区建设银行自1956年成立到1994年移交财政职能为止,对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历经了工作内容由少到多,业务量由小到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职能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拨款管理体制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是由财政部直接管理,通过人民银行拨付给各主管部门再下达给建设单位使用。
  1951年2月起,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由财政部统一划拨指定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交通银行总行,再划拨给建设单位所在地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建设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逐年拨付给建设单位。
  1952年8月以后,根据中财委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对基本建设拨款开始实行限额管理,即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根据基本建设计划进度,编制季度分月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分次将款项拨交通银行(1954年10月以后为建设银行),主管部门分配给建设单位的拨款,用限额下达给经办行,经办行则根据上级行抄转的计划和建设单位提送的拨款依据,按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在拨款限额内逐笔拨付。
  1958年10月,建设银行并入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一个内部职能机构(对外保留建设银行名义),省财政厅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作统一交由建设银行管理。从此,由财政部门管“两头“(负责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确定年度支出预算;审查财务决算,核批各项基建支出),建设银行管“中间”(根据年度基建计划和核定的拨款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用款计划,分次下达拨款限额)的管理方式,改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
  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批准的支出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的原则”。“四按”拨款原则,集中反映了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政策要求,成为以后拨款管理的基本准则。
  1978年5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报告》,再次明确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放款,进行财政监督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拨款全面管起来”。据此,省建设银行对省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了限额管理。
  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基建投资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基建投资试行由拨款改贷款。1980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规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布《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开始,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行贷款。1985年12月,国家决定调整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范围,对科研、学校、行政等10类没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自此,形成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和“拨改贷”并存的管理体制。
   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确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进行基本建设资金分配的财政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确立和执行管理。
   (一)支出预算的确立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确立,是以国家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计划为依据,结合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的利用和为下年度合理储备,核定财务收支计划,下达预算拨款计划来确立。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即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进行管理。地、县建设银行作为建设项目拨款监督的经办行,只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对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中的“动员内部资源”和“为下年度储备”两指标进行审查签证,为总、分行下达年度基建预算拨款计划提供参考。
  随着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的实施,江西省从1981年起,对地方级建设项目为下年度储备的资金改由设备储备贷款解决。对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则依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抵充预算拨款的动员内部资源计划确定。1985年开始,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加之推行各种形式投资包干和结余资金结转使用,进一步简化了确立地方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程序,即以当年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贷款计划指标。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
  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是通过限额拨款(贷款计划指标),监督合理使用,动员内部资源,审查财务决算等环节来实施的。
  1、实行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管理,资金上存下支,统一集中清算的办法,既确保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又做到不擅自突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2、监督资金合理使用,主要是通过加强柜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制止计划外工程和各项违规支出。对计划外工程,建设银行一是不给钱,二是积极劝阻,三是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3、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清理在建工程,开展清仓查库,压缩积压物资,减少结余资金占用,努力实现动员内部资源计划,多快好省完成基建投资计划,促进早日竣工投产、交付使用。
  4、认真审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核实各项决算数字,剔除不合理开支,严肃财经纪律,总结经验教训。
  5、把好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关,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各项应核销的基建支出,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和库存设备材料,帮助做到工完帐清,处理竣工设备材料。
   三、拨款及财务管理
  对基本建设投资及其他各项拨款进行管理,协助建设单位精心理财,是建设银行履行财政职能,实施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
   (一)预付备料款拨付
  预付备料款是建设单位提前预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储备材料和周转使用的资金。建设银行通过预付备料款的拨付,监督其合理使用,并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抵扣工程款,以防止资金积压,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预付备料款的拨付办法:国营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当年承包建安工作量的25%,集体施工企业按40%拨付,包工不包料的不拨付备料款。只包地方材料的按14%拨付,其余11%由建设单位作为国拨钢材、木材、水泥备料之用。对预付备料款在结算工程价款中抵扣回收,起扣点和扣收幅度为:预付25%的,从完成工作量40%开始起扣,按结算工程价款的50%扣收,扣完为止;预付40%的,从完成工作量25%以后起扣,按结算工程价款的60%扣收,扣完为止。1985年以后,除对集体施工企业仍执行预付备料款制度外,为促进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改变多年来资金供应上“供给制”的拨款制度,分不同形式,试行大、中、小三种流动资金办法,由建设银行以全额贷款形式提供。从此,建筑安装工程备料款出现了大流动资金制度和核拨预付备料款两种并存的拨付方式。进入90年代,随着投资有偿使用的新情况,建设银行对预付备料款的管理也趋向淡化。
   (二)工程价款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占基本建设投资的60%左右。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以“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基建计划,按照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办理结算。
  50年代开始,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价款,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按旬预支,按月结算”或“按月预支,按季结算”;二是对民用建筑按实物形象进行分段分期拨付,竣工后一次结算。
  80年代以来,随着投资体制改革,投资多元化,推行招标投标和经济合同的实施,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法和拨付时间,均按施工合同执行,建设银行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审查转向对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审查。不论采取何种拨付方式,工程进度款分次结付最高点不超过95%,余下5%尾款待工程验收后一次结清。
   (三)设备拨款
  基本建设投资中购置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支出,占有较大比重,且随着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越来越快。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设计概算文件,拨付设备购置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对设备拨款管理,长期以来,实行按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所列设备明细表,事先逐项审查设备订货合同,建立设备拨款台帐,货到后“对号入座”的拨款方式。70年代以后,虽然简化了事前逐笔审查设备订货合同的作法,但基本上还是执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的办法。对非标准设备,采取按非标准设备制造预算和合同掌握拨款。对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非标准设备,则按照预算和制造进度分次预付,保留一定尾款,待交货验收后付清。
   (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为加强经济建设,江西从1954年开始集中一定预算外资金,投资于基本建设。建设银行对这部分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按计划拨款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江西出现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恶性膨胀。为了平衡计划,控制规模,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和计委、财政等部门多次强调要加强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和落实的审查。1976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明确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由计委审批。1977年10月,省计委、建委、财政局规定,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先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取得存款证明后,计划部门再考虑安排基建计划。1978年10月,省财政局规定,自筹基建资金凭财政部门资金审查证明,建设银行才能办理存款手续,开具存款证明书。1979年10月,省分行和省税务局联合通知,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基建资金,必须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证明“税后积累”,建设银行始准予办理存款。通过全省上下协作把关和严格监督,抚州地区自筹基建投资基本上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规模之内。
  1980年起,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权力,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日渐增多。建设银行坚持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监督拨款。1983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税暂行办法》,建行还注意审查是否同时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1984年,国家计委规定自筹基建资金必须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从此,对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形成了“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通则。1992年,根据省计委关于放宽审批权限的精神,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对自筹基建资金存款管理也适当放开,以稳定和增加自筹资金存款,但在用款时,仍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监督拨付。
   四、专项拨款管理
   (一)地质勘探拨款
  地质勘探工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开路先锋,肩负着查明地下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的重任。地质勘探事业费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支出,由建设银行办理拨款的。
  1956年2月,财政部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确定地质勘探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都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结算,实施财务监督。1963年8月以后,根据地质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建设银行对地质勘探工程价款的拨付,是根据批准的季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在上级下达的拨款限额内,按完成多少工作量给多少钱的原则,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方式办理。1965年4月以后,在拨付上,改按旬预支为月初预支、月终结算。1982年11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了新的《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提出了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相同的“四按”拨款原则,在结算上改分旬预支、月终结算为分月预支、季末结算的方式。
  伴随着投资体制改革,1983年地质勘探试行了“任务包干、预算包干、节约分成”的承发包制,开始打破长期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局面,逐步向地质工作社会化、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方向发展,开拓地质市场,发展多种经营,广开收入来源,以弥补财政预算拨款的不足。建设银行一方面热情支持它们的改革,并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必要贷款,支持发展多种经营,另一方面协助地质勘探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推行经济责任制。
   (二)更新改造拨款
  1978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实行对企业折旧基金由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统一安排,调剂使用。根据国务院有关“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拨款全面管起来”的要求,建设银行开始对更新改造资金实行拨款管理。
  1980年2月,省经委、财政厅和省建行联合颁发《关于加强地方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省财政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国家预算拨款、地方拨款合并建设的项目,其资金要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同时经办地、县(市)财政集中安排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与中央、省财政预算资金合并使用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拨款管理。在管理方式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和坚持“先收后付、先存后用”的原则。凡列入省财政更新改造支出预算的,统由省建行比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经办行根据企业提送经批准的挖潜改造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表以及设备订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办理拨付。由地县(市)财政或企业自筹资金与国家预算资金合并安排的项目,由省下达挖潜改造计划,经办行督促交存其自筹的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本着先用自筹,后用财政拨款的原则监督拨付。
  1981年,为贯彻资金有偿占用,促进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果,国家决定每年从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由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对没有偿还能力或国家补助的挖潜项目,仍采用限额拨款管理。
   (三)老区建设拨款
  加快老区经济发展,是江西“四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的战略任务。从1980年起,国家和江西省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老区人民脱贫致富,省政府决定将这项资金交由省建设银行拨付和管理。
  抚州地区的广昌、乐安、宜黄、资溪、黎川、南丰六县具有老区建设拨款。为了不辜负党和政府与老区人民的期望,地区建设银行和有关县建行把支援老区发展生产,为老区建设服务,视为义不容辞的义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拨款管理,并不畏艰苦,不怕困难,深入老区县、乡、村调查研究,开展工作。1.配合当地老建办制定了管理老区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和规定。2.参与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落实,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3.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坚持专款专用,总结交流老区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的经验。4.帮助审查工程预决算,为老区人民节约建设资金。5.协助老建单位建帐建制,加强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
  1980年至1987年,全区建设银行共经办老区建设拨款1445万元,主要用于发展林业和因地制宜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工业、能源开发、公路建设等建设项目,为促进老区经济建设,解决老区人民温饱和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上级规定,从1988年起,老区建设资金拨款任务移交农业银行办理。
   附一:抚州地区建设银行经办预算内拨款支出统计表
  1972年-2000年单位:万元(继上表)
   注:1、1983年以前的数字含进贤县建设银行,不含广昌县建设银行。
  2、2000年“中央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含中央粮库专项拨款支出1515万元。
  3、2000年“地方基本建设拨款支出”为地方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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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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