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基建投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37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基建投资管理
分类号: F285
页数: 16
页码: 128—143
摘要: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拨款改贷款管理,以及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是建设银行履行财政职能的主要任务。抚州地区建设银行自1956年成立到1994年移交财政职能为止,对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历经了工作内容由少到多,业务量由小到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职能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是由财政部直接管理,通过人民银行拨付给各主管部门再下达给建设单位使用。
关键词: 金融史 基建投资

内容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拨款改贷款管理,以及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是建设银行履行财政职能的主要任务。
   第一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
  抚州地区建设银行自1956年成立到1994年移交财政职能为止,对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历经了工作内容由少到多,业务量由小到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职能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拨款管理体制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是由财政部直接管理,通过人民银行拨付给各主管部门再下达给建设单位使用。
  1951年2月起,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由财政部统一划拨指定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交通银行总行,再划拨给建设单位所在地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按建设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逐年拨付给建设单位。
  1952年8月以后,根据中财委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对基本建设拨款开始实行限额管理,即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根据基本建设计划进度,编制季度分月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分次将款项拨交通银行(1954年10月以后为建设银行),主管部门分配给建设单位的拨款,用限额下达给经办行,经办行则根据上级行抄转的计划和建设单位提送的拨款依据,按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在拨款限额内逐笔拨付。
  1958年10月,建设银行并入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一个内部职能机构(对外保留建设银行名义),省财政厅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作统一交由建设银行管理。从此,由财政部门管“两头“(负责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确定年度支出预算;审查财务决算,核批各项基建支出),建设银行管“中间”(根据年度基建计划和核定的拨款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用款计划,分次下达拨款限额)的管理方式,改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
  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批准的支出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的原则”。“四按”拨款原则,集中反映了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政策要求,成为以后拨款管理的基本准则。
  1978年5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报告》,再次明确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放款,进行财政监督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拨款全面管起来”。据此,省建设银行对省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了限额管理。
  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基建投资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基建投资试行由拨款改贷款。1980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规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布《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开始,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行贷款。1985年12月,国家决定调整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范围,对科研、学校、行政等10类没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自此,形成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和“拨改贷”并存的管理体制。
   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确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进行基本建设资金分配的财政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确立和执行管理。
   (一)支出预算的确立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确立,是以国家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计划为依据,结合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的利用和为下年度合理储备,核定财务收支计划,下达预算拨款计划来确立。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即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进行管理。地、县建设银行作为建设项目拨款监督的经办行,只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对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中的“动员内部资源”和“为下年度储备”两指标进行审查签证,为总、分行下达年度基建预算拨款计划提供参考。
  随着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的实施,江西省从1981年起,对地方级建设项目为下年度储备的资金改由设备储备贷款解决。对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则依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抵充预算拨款的动员内部资源计划确定。1985年开始,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加之推行各种形式投资包干和结余资金结转使用,进一步简化了确立地方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程序,即以当年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贷款计划指标。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
  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是通过限额拨款(贷款计划指标),监督合理使用,动员内部资源,审查财务决算等环节来实施的。
  1、实行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管理,资金上存下支,统一集中清算的办法,既确保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又做到不擅自突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2、监督资金合理使用,主要是通过加强柜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制止计划外工程和各项违规支出。对计划外工程,建设银行一是不给钱,二是积极劝阻,三是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3、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清理在建工程,开展清仓查库,压缩积压物资,减少结余资金占用,努力实现动员内部资源计划,多快好省完成基建投资计划,促进早日竣工投产、交付使用。
  4、认真审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核实各项决算数字,剔除不合理开支,严肃财经纪律,总结经验教训。
  5、把好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关,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各项应核销的基建支出,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和库存设备材料,帮助做到工完帐清,处理竣工设备材料。
   三、拨款及财务管理
  对基本建设投资及其他各项拨款进行管理,协助建设单位精心理财,是建设银行履行财政职能,实施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
   (一)预付备料款拨付
  预付备料款是建设单位提前预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储备材料和周转使用的资金。建设银行通过预付备料款的拨付,监督其合理使用,并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抵扣工程款,以防止资金积压,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预付备料款的拨付办法:国营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当年承包建安工作量的25%,集体施工企业按40%拨付,包工不包料的不拨付备料款。只包地方材料的按14%拨付,其余11%由建设单位作为国拨钢材、木材、水泥备料之用。对预付备料款在结算工程价款中抵扣回收,起扣点和扣收幅度为:预付25%的,从完成工作量40%开始起扣,按结算工程价款的50%扣收,扣完为止;预付40%的,从完成工作量25%以后起扣,按结算工程价款的60%扣收,扣完为止。1985年以后,除对集体施工企业仍执行预付备料款制度外,为促进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改变多年来资金供应上“供给制”的拨款制度,分不同形式,试行大、中、小三种流动资金办法,由建设银行以全额贷款形式提供。从此,建筑安装工程备料款出现了大流动资金制度和核拨预付备料款两种并存的拨付方式。进入90年代,随着投资有偿使用的新情况,建设银行对预付备料款的管理也趋向淡化。
   (二)工程价款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占基本建设投资的60%左右。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以“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基建计划,按照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办理结算。
  50年代开始,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价款,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按旬预支,按月结算”或“按月预支,按季结算”;二是对民用建筑按实物形象进行分段分期拨付,竣工后一次结算。
  80年代以来,随着投资体制改革,投资多元化,推行招标投标和经济合同的实施,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法和拨付时间,均按施工合同执行,建设银行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审查转向对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审查。不论采取何种拨付方式,工程进度款分次结付最高点不超过95%,余下5%尾款待工程验收后一次结清。
   (三)设备拨款
  基本建设投资中购置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支出,占有较大比重,且随着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越来越快。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设计概算文件,拨付设备购置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对设备拨款管理,长期以来,实行按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所列设备明细表,事先逐项审查设备订货合同,建立设备拨款台帐,货到后“对号入座”的拨款方式。70年代以后,虽然简化了事前逐笔审查设备订货合同的作法,但基本上还是执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的办法。对非标准设备,采取按非标准设备制造预算和合同掌握拨款。对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非标准设备,则按照预算和制造进度分次预付,保留一定尾款,待交货验收后付清。
   (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为加强经济建设,江西从1954年开始集中一定预算外资金,投资于基本建设。建设银行对这部分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按计划拨款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江西出现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恶性膨胀。为了平衡计划,控制规模,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和计委、财政等部门多次强调要加强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和落实的审查。1976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明确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由计委审批。1977年10月,省计委、建委、财政局规定,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先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取得存款证明后,计划部门再考虑安排基建计划。1978年10月,省财政局规定,自筹基建资金凭财政部门资金审查证明,建设银行才能办理存款手续,开具存款证明书。1979年10月,省分行和省税务局联合通知,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基建资金,必须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证明“税后积累”,建设银行始准予办理存款。通过全省上下协作把关和严格监督,抚州地区自筹基建投资基本上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规模之内。
  1980年起,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权力,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日渐增多。建设银行坚持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监督拨款。1983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税暂行办法》,建行还注意审查是否同时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1984年,国家计委规定自筹基建资金必须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从此,对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形成了“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通则。1992年,根据省计委关于放宽审批权限的精神,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对自筹基建资金存款管理也适当放开,以稳定和增加自筹资金存款,但在用款时,仍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监督拨付。
   四、专项拨款管理
   (一)地质勘探拨款
  地质勘探工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开路先锋,肩负着查明地下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的重任。地质勘探事业费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支出,由建设银行办理拨款的。
  1956年2月,财政部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确定地质勘探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都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结算,实施财务监督。1963年8月以后,根据地质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建设银行对地质勘探工程价款的拨付,是根据批准的季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在上级下达的拨款限额内,按完成多少工作量给多少钱的原则,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方式办理。1965年4月以后,在拨付上,改按旬预支为月初预支、月终结算。1982年11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了新的《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提出了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相同的“四按”拨款原则,在结算上改分旬预支、月终结算为分月预支、季末结算的方式。
  伴随着投资体制改革,1983年地质勘探试行了“任务包干、预算包干、节约分成”的承发包制,开始打破长期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局面,逐步向地质工作社会化、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方向发展,开拓地质市场,发展多种经营,广开收入来源,以弥补财政预算拨款的不足。建设银行一方面热情支持它们的改革,并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必要贷款,支持发展多种经营,另一方面协助地质勘探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推行经济责任制。
   (二)更新改造拨款
  1978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实行对企业折旧基金由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统一安排,调剂使用。根据国务院有关“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拨款全面管起来”的要求,建设银行开始对更新改造资金实行拨款管理。
  1980年2月,省经委、财政厅和省建行联合颁发《关于加强地方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省财政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国家预算拨款、地方拨款合并建设的项目,其资金要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同时经办地、县(市)财政集中安排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与中央、省财政预算资金合并使用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拨款管理。在管理方式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和坚持“先收后付、先存后用”的原则。凡列入省财政更新改造支出预算的,统由省建行比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经办行根据企业提送经批准的挖潜改造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表以及设备订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办理拨付。由地县(市)财政或企业自筹资金与国家预算资金合并安排的项目,由省下达挖潜改造计划,经办行督促交存其自筹的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本着先用自筹,后用财政拨款的原则监督拨付。
  1981年,为贯彻资金有偿占用,促进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果,国家决定每年从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由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对没有偿还能力或国家补助的挖潜项目,仍采用限额拨款管理。
   (三)老区建设拨款
  加快老区经济发展,是江西“四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的战略任务。从1980年起,国家和江西省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老区人民脱贫致富,省政府决定将这项资金交由省建设银行拨付和管理。
  抚州地区的广昌、乐安、宜黄、资溪、黎川、南丰六县具有老区建设拨款。为了不辜负党和政府与老区人民的期望,地区建设银行和有关县建行把支援老区发展生产,为老区建设服务,视为义不容辞的义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拨款管理,并不畏艰苦,不怕困难,深入老区县、乡、村调查研究,开展工作。1.配合当地老建办制定了管理老区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和规定。2.参与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落实,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3.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坚持专款专用,总结交流老区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的经验。4.帮助审查工程预决算,为老区人民节约建设资金。5.协助老建单位建帐建制,加强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
  1980年至1987年,全区建设银行共经办老区建设拨款1445万元,主要用于发展林业和因地制宜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工业、能源开发、公路建设等建设项目,为促进老区经济建设,解决老区人民温饱和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上级规定,从1988年起,老区建设资金拨款任务移交农业银行办理。
   附一:抚州地区建设银行经办预算内拨款支出统计表
  1972年-2000年单位:万元(继上表)
   注:1、1983年以前的数字含进贤县建设银行,不含广昌县建设银行。
  2、2000年“中央基本建设拨款支出”含中央粮库专项拨款支出1515万元。
  3、2000年“地方基本建设拨款支出”为地方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支出。
   第二节基本建设“拨改贷”管理
  建国30年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一直搬用苏联的办法,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这种办法在建国初期对于集中财力、物力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尽快改变旧中国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基建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设资金供求矛盾日趋尖锐,资金无偿供应,助长了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争项目、争投资,花钱“大敞口”,吃国家“大锅饭”。为了建立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责任制,改革资金供应方式,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拨款改贷款办法,建行总行制订了《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经过试点,1980年11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并责成建设银行要切实把基建拨款改贷款的任务承担起来,努力学会用银行办法办银行。
  1984年国务院作出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联合颁发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若干规定》,将所有预算内投资,不论是有偿还能力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还是没有偿还能力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一律改为贷款管理。同时还规定对没有偿还能力项目实行豁免的作法。当年“拨改贷”推行面达到100%。这一决定实行一年后,各方面都反对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贷款是不符合实际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经过调查后,于1985年底颁发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的若干规定》,从1986年起,将没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恢复了拨款。
  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拨改贷”必须坚持按计划办事、择优发放、按期偿还的原则。其“拨改贷”的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与此相应,建行收回的贷款,按照贷款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分别上交中央、地方财政。按规定或经批准免予归还的贷款,由建设银行冲销财政拨给的“拨改贷”资金,并报送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拨改贷”的资金,实行指标管理,实用实贷的办法。“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利率,并按年计息。
  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要求建设银行努力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用银行的办法办好银行,因而工作责任加重。突出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在贷款前,要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贷款偿还能力等进行认真评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承诺贷款,并签署意见报请领导机关决策(建设银行经办行只有建议权,而无决策权);二是在贷款后,要经常了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敦促按期建成投产,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并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回收贷款。
  1980年初,省计委安排新建抚州第二棉纺厂的投资计划,首次在本区试行由省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该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为3万纱锭,投资概算1749万元,其中地区财政自筹400万元,省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1349万元,规定建设期18个月。由于基建投资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把责、权、利结合起来,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了该项目1980年4月正式开工,1981年10月如期建成投产,收到了建设周期短、投资省、见效快和投产后经济效益较好、偿还贷款本息较为顺利的实效。
  1988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本行业经营性基金投资管理。由建设银行代表基金的所有者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办理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即向地方、企业投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参股;二是委托贷款投资,即向国家计划内建设项目进行有偿投资,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向建设单位发行委托贷款。同时,江西省也成立了省投资公司,负责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基金的经营,委托建设银行贷款管理。
  1994年3月,国务院决定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将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在移交财政职能和分离政策性业务之后,对原有的“拨改贷”和基建基金贷款只收不贷,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等部门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998年5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要求建设银行经办行将核实后的数字与借款单位办理对帐签证,并编制详细的贷款明细表于6月15日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办理审批手续。同年9月,省建设银行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各级经办行做好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地方国家资本金工作。经有关部门陆续批复,全区建设银行经办的“拨改贷”已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地方国家资本金的项目共有12个,合计本金3017万元,利息1096万元。
  至2000年底,抚州市建设银行(原抚州地区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余额尚有977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基建贷款49万元,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942万元,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1645万元,地方预算基建贷款32万元,地方投资公司委托贷款7104万元。发放各类委托贷款余额尚有1936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委托贷款585万元,中央部门委托贷款473万元,地方财政委托贷款213万元,地方其他委托贷款665万元。附二:抚州地区建设银行经办“拨改贷”和委托贷款余额表
  1979年-2000年单位:万元
   注:1983年以前的数字含进贤县支行,不含广昌县支行。第三节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
  建筑业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建筑业财务管理法规;核定流动资金和财务收支计划,审批财务决算,组织监交利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技术经济管理主要任务是管理工程造价,参与制定和监督执行工程预算定额,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组织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
   一、建筑业财务管理
  五十年代,抚州地区只有地、市两家地方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建筑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家底薄、机械化水平低。这一时期,抚州地区建设银行一方面帮助国营建安企业建立经济责任制,推行作业计划管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包料的需要,适当增拨了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1959年,国家规定国营建安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并将企业降低成本额全部留给企业作为四项费用和职工福利基金及奖金支出。建设银行协助企业开展了以“高产、优质、低成本”为中心的群众运动,促进企业技术革新,改造现有设备工具,提高设备利用率,合理组织施工,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
  1961年,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经济方针,基本建设规模压缩,建安企业人员过剩,亏损增大。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调整建安企业机构,精减企业冗员。建设银行根据这一精神,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一是冻结企业存款,积极参加建安企业清理。二是设立建安企业“工资基金专户”,严格控制调整后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拨付。三是深入企业检查,纠正用其他费用增加工资支出,并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尽量减少亏损。
  1962年,根据中央开展清产核资要求,协助和督促建安企业对库存物资和帐务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实盘盈盘亏,清理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
  1963年,全国经济、基建形势开始好转,国家要求建安企业必须扭亏为盈,财政不再补贴经营亏损。根据这一精神,建设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建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常深入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会、成本分析会,审查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针对存在的问题,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落实有关指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1966年,省有关部门决定试行取消基本建设施工中的承包制度,分别采用三种形式的一方负责制。一是非生产性项目一律采取施工单位负责制;二是生产性项目一般采用工地党委领导下的指挥部负责制;三是施工期长的特大工程或性质相当重要且施工期紧迫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制。这样,建安企业开始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建安企业的财务管理受到干扰,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费用不讲核算,生产不计成本,特别是企业受武斗的影响,经常停工停产、导致工期一拖再拖,企业亏损年年增加,财政补贴越来越多。1973年,根据全国基建财务会议精神,建设银行配合基建主管部门恢复基本建设的承发包制度,协助企业建立核算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亏损局面得到遏制。1977年,省、地革委会成立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地区建行根据部署,协助施工企业恢复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班组核算,开展群众性经济活动分析,落实扭亏增盈计划,并组织人员对国营建安企业开展财务大检查,促进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
  1979年,根据省基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部署,地区建设银行协助建安企业进行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对超储积压,盘亏、报废的物资造具明细清册,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对国营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进行了核定,减少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
  1980年,为了加强建筑业财务和技术经济管理,地区建设银行成立建筑经济科,对建安企业财务管理由国营企业扩大到全区17个大集体企业,制订了统一的大集体建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举办了全区大集体建安企业财会人员培训班。同年,根据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物资总局《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地区建设银行对国营建安企业推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4项基金制度,即:实行按工程预算成本计取2.5%的法定利润,3年不上交,3年后按比例分成;实行降低成本留成办法,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50%交财政,50%留企业;留给企业的法定利润和降低成本留成,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低于60%;从1981年起对企业的技术装备费不再由国家投资,改按承包工程量的3%向建设单位收取。
  1982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施工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地区建行会同地区财政局对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实行了盈亏包干,并协助该公司对内部各单位试行了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促进了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成本。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通知,协助国营建安企业进行财务自查和贯彻执行财政部新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1983年,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局和省建行提出了我省实施意见:在1983年内,省地市级和县级企业由规定税率分别按36%和32%征收,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建安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不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地区建设银行认真审查企业财务决算,监督企业按规定如实交纳所得税。
  1984年,国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地区建设银行会同地区建设局进行了调查测算,确定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包干系数为18.5%,县级国营和大集体建安企业为17%,实行节约归已、超支不补的包干办法。具体做法:一是建安企业在建行开立“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专户”,企业职工工资一律从这个专户提取。二是协助企业把含量包干系数和5项考核指标挂钩,在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建立经济责任制。三是按月预提、按季分析、按年结算、以丰补歉、调节使用、年末结转。
  1987年,根据国务院“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责任制原则,地区建设银行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协助地区财政局与地区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当年上交财政的承包合同。此后,按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则,每年签一次合同。同年还对全区建安企业的成本利润核算制度进行了改革,试行按工程竣工成本结算利润的办法。为了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安企业仍按已完工作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但在会计核算上,对未竣工或者已竣工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无论是否收到工程价款,均不得结算利润。这一改革,有利于促进建安企业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竣工率。
  1988年,根据省政府1987年12月发布的《江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均应在建设银行开户。为此,各地建设银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动员全区17个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其中国营企业13个)全部转到建行开户,办理结算,并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制订的《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1991年,中央下决心清理“三角债”,要求各专业银行根据情况,注入一定的资金,解开债务链。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欠、欠人情况进行了清理和清算。1991年来,建设单位欠人款比年初减少2259万元,但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拖欠款比年初还增加841万元。1992年通过继续清理收回,建设单位欠人款减少329万元,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拖欠款减少1010万元。
   二、建筑业流动资金供应和管理
  建国初期,国营建安企业所需生产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实际生产能力,实行定额管理。企业承担基建任务,所需的非自有流动资金,由建设银行从建设单位当年投资中以预付备料款的方式核拨,并从企业取得的工程价款中陆续扣回。同时,为了解决企业因季节性材料储备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则由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
  1959年,建安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拨给当地建设银行以贷款形式解决,按全年承包工作量的6%核定。贷款时,在定额内采取透支的办法,定额贷款指标年终不收回,待次年定额核定时再调整。临时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对预付备料款,国拨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地方材料由建设单位按建筑安装工作量10-15%拨给施工企业。
  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基本建设任务大大压缩,因而重新核定了施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对超定额部分予以收回。
  1963年,建筑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改为财政拨款,按建安企业全年承包工作量的15%以内核给。备料款则根据工程的大小和需要储备材料多少,由建设单位按双方签订合同造价20-30%拨给。
  1966年,为了改变基本建设施工“千家备料,一家施工”的分散资金、积压材料的状况,上级提出取消承发包关系,推行建筑施工所需国拨材料和地方材料统一由建安企业一家负责备料的方法;取消预付备料款,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其流动资金由建行代财政统一按施工企业当年承包工作量的25-30%核拨。
  1972年,建设银行恢复后,对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开始实行按工作量逐年核定的办法。同年,恢复了承发包制,施工企业仍然向建设单位预收一定比例的备料款。
  1983年,财政部、建行总行颁发了《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纳占用费试行办法》,依据省财政局、省建设银行的补充规定,抚州地、市两家地方国营建设工程公司每月按3%0交纳国拨流动资金占用费,通过开户建行上交同级财政。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的规定,抚州地、市两家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40.5万元全部转作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1986年,根据建设银行总行颁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每年从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建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自我补充机制。
  1993年,根据国家颁发财务会计“两则”的规定,国营建安企业1985年转为建设银行贷款的国拨流动资金,又转划给原企业作为国拨自有流动资金。
   三、工程预算管理
   (一)参与当地建材价格及单位估价表的编制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和修订的,而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则由各地结合实际编制。编制当地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是编制和审查工程预决算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抚州地区建设银行1956年成立不久,为有利于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会同地区有关部门编制了当地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以后,根据建材价格变动情况,每隔一、二年进行一次修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受到严重冲击,1968年建设银行被撤消,地方建材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价表的编制工作,也因此而中断。1973年,根据全国基建会议的要求,省建行与省建工局等部门重新制定并颁发《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同时,地区建行亦会同地区有关部门编制了1973年“抚州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抚州市建筑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
  1988年,多数建筑材料价格陆续放开、连续上涨,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在工程预决算中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建材价格争议较多,给建行审查工程预决算的难度增大。针对这种情况,地区建设银行会同地区计委等部门对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一是每年经过调查后测算出建材预算价格的调整系数;二是允许少数价格波动过大的建筑材料,在调差系数之外按实行价格结算。
   (二)审查工程预决算
  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决算,对于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1958年,基本建设推行投资包干制,由于对投资包干存在片面理解,忽视了预算审查工作。之后,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随着建设银行机构撤并而中断。
  1962年,建设银行恢复对建设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1963年,根据省建行在鹰潭会议上提出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建设工程预算并认真审查的要求,抚州地区建设银行配备了一各专职技术干部,加强了审查力量。1964年,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在审查内容上,既审查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要求,又根据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数量、预算价格、工资标准、间接费用和其他独立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并以审查后预算作为拨款依据。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拨款“大撒手”,花钱“大敞口”,1968年建行机构再次被撤并,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又一次中断。1972年虽然恢复建设银行,但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因受政治运动影响,一直未能全面深入地开展。
  1978年,为贯彻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省建行在鹰潭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大力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不断扩大审查面。同年,省建行在抚州市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工程预决算审查学习班,培训了各地市县建设银行干部80余人,抚州地区各县建设银行办事处主任和拨款人员都参加了培训,为提高审查和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1980年,地区建设银行成立了建筑经济科,配备了专职技术人员3人,要求辖内各行结合办理基建拨款,深化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对施工企业提送的工程预决算基本上都要进行审查,特别是对集体施工企业编制的更要全部审查,有条件的行对安装工程和非标准设备价也要进行审查。1981年各县支行和专业支行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审查预结算人员,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面、审查速度和审查质量都有所提高。在审查的组织形式上,区别情况,实行单审,联合会审,上级复审;在审查方法上,采取分散与集中、一般与重点、办公室与现场相结合。
  1983年,地区建设银行把加强工程预决算审查,促进降低工程造价,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扩大了审查面,全区建设银行工程预决算审查面达86%,居全省各地市建设银行的首位。二是扩大了审查范围,由过去一般以审查民用建筑为主,扩大到审查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价格。
  1988年,开始将工程预决算审查面、审查价值及准确率列入全行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促进各行加强管理。各行还陆续建立并完善了工程预决算收审台帐和原始资料管理制度。同年,地区建设银行组织开展了一次编制工程预算业务竞赛,促进编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
  1990年,为了增加审查工程决算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以审谋私,准确、公开、合理核定工程造价,认真执行了省建行制定的“两公开一监督”办法,即将审查范围、依据、程序、内容、时间、结果公开,审查人姓名公开,接受监督。同年,按照省建行的部署,首次对工程预决算编审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和审查后签章负责制度。
  1991年,省建行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审价组,配合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对抚州造纸厂工程决算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审查,共审查建安工程造价5343万元,审查后定案造价为4323万元,核减1020万元,核减率达19.11%,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为此,抚州造纸厂特赠锦旗表示感谢。
  鉴于基本建设投资多元化,建设资金有偿占用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制的推行,建设银行审查工程决算工作也开始从为国家节省投资的角度逐步向为建设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提供服务转化。1993年抚州地区建设银行成立了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其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工程概、预、决算的编审咨询,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开拓中介业务奠定了基础。
   四、招投标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
   (一)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承包制,是基本建设中改革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传统做法,引入竞争机制,使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施工管理形式。建设银行参与招投标管理,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审查工程预算标底和确定工程标价,参与评标、议标、定标、公正、合理、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抚州地区从1984年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招投标承包责任制。为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地区建设银行召开了支行行长和有关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招投标文件,讨论支持招投标的措施。在工作中,地、县(市)建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印发招标文件,上门向建设单位宣传实行招投标的好处,介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地区行署要求投资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都派人自始至终参加标底审查和评估、议标、定标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中的间接费取费标准,国营施工企业高于集体施工企业。因而国营施工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竞争力不强,中标率不高,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给政府带来压力。据此,抚州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实行议标,并向国营施工企业倾斜。这样一来,在基本建设中实际形成了实行招投标和行政分配施工任务相结合。
  建设工程采用招投标承包制的作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由于建设银行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位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起促进、参谋作用,随着建设银行职能的变化,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将成为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项内容。
   (二)信用等级评定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增强信誉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为企业参加招投标创造条件,1993年,按照省建设银行颁发的《评定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细则》和工作部署,地区建设银行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评定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工作,成立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并邀请地区建设局、税务局、工商局负责同志任顾问,经过企业申请,经办行推荐,地建设银行初评,报经省建行评定,抚州地区评出一级(AA)信用企业2个,二级(A)信用企业4个,二级(BBB)信用企业24个。对这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除了江西日报公布外,在贷款上实行优惠政策,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二年。
  1995年,省建设银行印发《工商、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细则》,规定凡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工商、建筑企业均为建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设置五个信用等级,即从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信用。其中AAA级信用的企业上报省建行评定,并颁证、受匾,其余四个等级信用企业则由地市建设银行评定,并颁证、受匾。经过企业申请,经办行初评,地区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评出AA级信用企业8个,A级信用企业13个,BB级信用企业1个。之后,为加强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还实行了按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和履约守信跟踪调查制度,及时记载,掌握企业有关情况。
  1998年,按照省建设银行的布置,地区建设银行再次对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工商、建筑、开发企业开展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为AAA级信用企业1个、从级信用企业3个、A级信用企业1个,BBB级信用企业4个。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二年(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附三:抚州地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决算情况表
  1981年-1995年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实反映全区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本志根据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把记述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书直叙,寓褒贬于记述之中。采用记、志、述、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图表随文。文体采用语体文、记叙体,力求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明通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