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营农业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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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国营农业贷款
分类号: F830.58
页数: 3
页码: 115—117
摘要: 建国以来,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国营农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银行信贷作用,先后多次制订和修订国营农业贷款的政策制度,使银行的国营农业贷款工作从无到有并逐步得到发展。
关键词: 金融史 农业贷款 国营农业

内容

建国以来,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国营农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银行信贷作用,先后多次制订和修订国营农业贷款的政策制度,使银行的国营农业贷款工作从无到有并逐步得到发展。国营农业贷款工作历经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55年至1958年,本区国营农业企业已初具规模,成为全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尤其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后,全区共有国营垦殖场、良种场、种畜场、园艺场、水产养殖场等企业124个。国营农业贷款工作的依据是:一九五五年六月农业银行总行和农业部联合颁发的《国营机械农场(垦殖场)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草案)》。这个贷款办法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随着农场(垦殖场)的储备和生产阶段的占用情况的变化,进行贷款的调整,使银行贷款与企业的生产物资运用密切结合,以适应农场(垦殖场)所实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对农场(垦殖场)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到1958年底,全区国营农业贷款余额为43万元。
  第二阶段:即1959年到1979年,由于前期资金供应办法的改变,加上后期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营农业信贷工作没有多大发展。一九五九年六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解决目前国营农场(垦殖场)流动资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国营农场(垦殖场)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统由财政部直接拨款,不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这是国家为促进农场(垦殖场)改善财务状况而采取的直接措施。一九六0年七月人民银行总行又决定恢复农场贷款,一九六二年,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务院颁发了银行工作的六条规定,批转了农林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的报告,对国营农场(垦殖场)实行“二贷五不贷”的政策(“二贷”是,计划变动和抗衡自然灾害所需周转资金可以贷款;“五不贷”是亏损、基建、定额内、不合理储备和工资不予贷款),严格控制了信贷投放,凡是定额流动资金没有拨足,积压物资或者不按规定把产品卖给国营农业企业,银行均不予贷款。同年7月,原财政委托银行发放的农、牧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即1961年底以前的贷款余额)284万元,全部转作财政拨付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64年实行国营农业企业向银行借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实行独立核算;二、经过清产核资;三、定额流动资金拨足。贷款要有物资保证,期限不超过一年。1965年继续坚持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并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国营农业企业发放季节性和临时贷款,1966一1970年对国营农业企业实行“存、贷合一账户”,贷款工作有所放松。1973年银行重点帮助国营农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并重申“三查”制度,这个时期,全区仅对国营垦殖场发放少量的临时性贷款,到1979年底,全区国营农业贷款余额仅达338万元。
  第三阶段:即1979年至1984年,伴随着农业银行的恢复,各级农业银行对国营农业信贷工作的重视,国营农场(垦殖场)信贷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农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适应国营农场(垦殖场)改革财务管理体制,扩大经营自主权,发展商品经济的资金需要,重新修订了《国营农业企业贷款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比过去有了较大的改进,除规定了对国营农场(垦殖场)的整个生产和流通过程发放各种流动资金贷款(超定额材料、费用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外,第一次把范围扩大到设备贷款,以支持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资金需要,积极支持了农业企业一业为主,走综合发展的新路子。全区1979年至1984年,累计发放国营农业贷款9922万元,是改革前30年累计发放总和的31.5倍,1984年底贷款余额3910万元,比改革前的1978年增长12.6倍。信贷资金的投入,对促进全区国营农业企业发展,振兴国营农业经济,改变长期亏损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84年为支持国家农业部与国营南丰蜜桔加工厂联合投资扩大加工能力,农业银行发放国营农业贷款50万元支持其技术改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17万元,及时购进原料,满足了生产需要,使该厂当年实现产值300万元,利润15万元,为国家提供税收29万元。1984年全区国营农业产值达3.76亿元,翻了二番,全系统实现扭亏转盈,累计实现利润2,300万元,税金4,100万元。创外汇300万美元。
  第四阶段:即1988年至200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营农业贷款规模和比重逐年增大。1988年上半年、本区农业银行接管了全区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的统管工作,农业银行由只对农场总场一家贷款,改为对其所属企业发放贷款。在这一阶段对国营农业信贷工作也有许多新的措施:一是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了具有较大优势的红星垦殖场和黎川德胜关垦殖场、广昌翠雷山垦殖场,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二是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增设了一些新的贷款种类,对国营垦殖场实现综合经营,农工商一体化起了巨大作用;三是建立了一整套适应农场体制改革的信贷管理制度。
  一、开办种养业投资贷款,支持建立商品生产基地。过去银行对种养业仅局限于放短期周转贷款支持简单再生产。为适应国营农业大规模商品生产,建立商品基地,进一步开发利用山区水产资源,更好地把自然优势转化为商品经济优势,自1988年起,新增种养业投资贷款,重点支持农、畜、水、林产品基地建设及综合利用。14年来,全区共发放种养业投资性贷款5521万元,使农、畜、水、林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如江西红星垦殖场地处红壤区域,为支持该场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从1984年以来,全区农行累计发放种养业投资性和技改贷款2456万元,支持该场开垦荒山1800多亩,购进奶牛400多头。该场以种植业为主,既种粮,又种草,推动以牛、猪为主的多种养殖,从而带动发展了葡萄糖厂、乳品厂、巧克力厂,变性淀粉厂等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业,形成种植一养畜一加工一条龙生产,多次增值,综合利用,获得较好经济效益。1988年全场实现工农业产值6850万元,利润516万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4.7倍和5.60倍。
  二、开办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从1980年起,抚州地区农行开办国营农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即技术改造贷款),17年来,全区农行累计发放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2855万元,重点支持全区29个国营农业场自办工业64个项目改造,重点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使国营农业场以农林牧渔为主扩大到食品、机械、造纸、螺丝、制药、化工、陶瓷、建材、冶金、采矿、电子等门类齐全的轻型工业体系。
  三、开办职工家庭农场贷款。地区农行根据中央提出的“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办好家庭农场”的精神,针对国营农场举办职工家庭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为适应这一体制改革,支持农场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农业银行开办了职工家庭农场贷款,全区共贷款支持了近5000多个职工家庭农场,至1988年底贷款余额达190万元,不但使农场职工增加了收入,也促进了国营农业的经济发展。
  四、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贷资金管理。针对国营农业企业财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抚州地区农行制订了《抚州地区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推行期限管理、流动资金定额管理,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和贷款风险管理。同时,在这些大中型垦殖场设置农行营业机构,其中,经总、分行批准,将东乡县红星垦殖场驻场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级机构。这些方面的改革不仅有利于加强自身信贷资产管理,而且促进了国营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1998年,地区农业银行根据国家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红星企业集团变性淀粉厂的诸多生产线中,选择有望发展的干法变性淀粉生产线给予“封闭贷款”支持,遵循“专户管理、封闭核算”的原则,当年累计贷款772万元,签发承兑汇票514万元,促使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40万元、利润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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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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