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金融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931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集体和农户农业贷款 |
| 分类号: | F830.58 |
| 页数: | 6 |
| 页码: | 110—115 |
| 摘要: |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本区按照国家“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要求,从1950年开始,举办了多种农业贷款。一是举办个人生产贷款和生活贷款,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雇农和下中农恢复和发展生产,限制农村中的高利盘剥活动。当时的农业贷款,一般以物资方式,贷给贫雇农的约占70%以上。贷款发放采取“普降小雨”分配式(金溪、黎川、南丰、南城等地做法),放款由区干部决定,收贷由县区干部承诺保证,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后来收不回的成了“尾巴主义”。二是发放周转性贷款,支持多种经营。1952年贷款重点支持一个合作社蔗糖生产;二个合作社种大蒜生产。三是在临川试行耕牛贷款,采取“自筹一半,按组购买,防止抬价,分散市场,以小为主,加强繁殖”办法,支持购买耕牛1088头。四是支持水利设施建设,全区分配各县贷款144300元,兴修水利285个;购进灌溉工具3829部(件)。使农业生产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有所改善。 |
| 关键词: | 金融史 农业贷款 集体 农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