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金融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930 |
| 颗粒名称: | 第七章 农业贷款 |
| 分类号: | F830.58 |
| 页数: | 18 |
| 页码: | 110—127 |
| 摘要: | 民国时期银行的农业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团体和合作社。农民需要贷款的,通过合作社转贷。据资料记载,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江西裕民银行南丰办事处,向44个农村合作预备社贷款6382元(法币),给农民购买耕牛、农具。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中国农民银行东乡办事处向古源等19个村的蔗糖社发放蔗种、肥料、水利贷款89500000元(法币),利率5分;向长林等48个村的棉花社发放棉种贷款196300000元(法币),利率5分。同年,中国农民银行黎川农贷通讯处向该县农村各类合作社发放贷款16700000万元(法币)。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江西省合作金库特约中国农民银行东乡办事处,向87个民众合作社发放贷款11063128元,到期收回6948803元,延期余额4114325元(金元券)。 解放后,农业贷款成为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筹集和调剂农业资金的重要渠道。主要支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帮助农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解放初期,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体,贷款对象为个体农民。实行合作化后,贷款对象转为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个人贷款比重缩小。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贷款对象主要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对社员、个人继续发放少量副业和生活贷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贷对象逐渐由生产队转向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专业组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对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在有经济收入,还贷有保证的条件下,也有选择地给予贷款支持。同时,还对国营农业企业、乡镇(社队)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以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增加经营成果。 |
| 关键词: | 金融史 农业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