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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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1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工商贷款
分类号: F832.42
页数: 18
页码: 92—109
摘要: 清末民初,抚州(临川)、东乡、黎川、南丰等县城开设有私营当铺钱庄、官银钱号,向私营工商企业提供贷款。民国中后期,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先后在全区各县城建立机构,发放的贷款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贷款和透支、贴现等。贷款对象:一是私营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间或向银行借贷;二是城乡各种合作社和居民。解放后,银行工商贷款为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工业贷款对象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建筑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交、建筑业和个私手工业。商业贷款对象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其他商业(含医药公司、新华书店、农机公司、种子公司等)和集体、个私商业。贷款种类,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同经济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大类。信贷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各个时期不尽相同。
关键词: 金融史 工商贷款

内容

清末民初,抚州(临川)、东乡、黎川、南丰等县城开设有私营当铺钱庄、官银钱号,向私营工商企业提供贷款。民国中后期,国家银行、地方银行先后在全区各县城建立机构,发放的贷款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贷款和透支、贴现等。贷款对象:一是私营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间或向银行借贷;二是城乡各种合作社和居民。据资料记载:
  一、江西裕民银行贷款。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江西裕民银行广昌办事处贷款总额为50030000元(法币、下同),其中99.4%贷给商店,0.6%贷给机关团体。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农历年关,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向40余家商号放出抵押贷款40000000元,利率9分,栈租、保险费各5厘。
  二、中国农民银行贷款。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4月4日,中国农民银行南城抵押贷款所的押款余额为:衣物押款26138.70元(法币、下同)、金银押款9857.40元、没收押品199.80元。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1至3月,中国农民银行临川分理处其它贷款情况:
   单位:法币、元
  三、江西省合作金库贷款。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7月至12月,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七分库所辖南城、崇仁、金溪、宜黄、南丰、黎川、乐安、资溪、临川九县贷款情况:
   单位:法币、元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底,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七分库所辖各县通讯处延期贷款概况:
   单位:法币、元
  四、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3月30日,交通银行抚州(临川)筹备处日计表列有资产类(各类贷款)余额213400元,活存透支500000元(法币)。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3月1日至15日,东乡县扶东钱庄贷款2046772元(金元券)、贷谷742石4斗。
  解放后,银行工商贷款为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工业贷款对象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建筑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交、建筑业和个私手工业。商业贷款对象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其他商业(含医药公司、新华书店、农机公司、种子公司等)和集体、个私商业。贷款种类,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同经济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大类。信贷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各个时期不尽相同。
   第一节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工商业贷款
  五十年代初期工商业贷款种类按照贷款对象划分,以后逐步改为按经济性质和用途划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贷款的种类和对象也分别作了相应的调整。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种类有: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物资储备贷款、特种临时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等;国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种类有:商品流转贷款、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预购定金贷款、临时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等。
  1950年至1952年,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销货款统一上解的贸易金库制。贷款权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基层银行不供应资金。企业销货款当日全部送存当地银行,划交省贸易金库账户。嗣后,为了迅速建立新的经济秩序,恢复与繁荣市场,本区银行根据党的调整工商业方针政策,对国营商业在上级拨款未到前,通过发放临时贷款,支持其在农村收购、运销农副土特产品;在城市加工订货、收购工业品和组织下乡推销,畅通城乡物资交流。在1951年9月还以吸收的单一折实(稻谷)双保储蓄全部以单一折实双保贷款方式贷给专区贸易公司运用,扩大业务,发挥国营经济对市场的领导作用。
  1953年,国营工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按照核定定额,财政拨付80-85%,银行贷款15-20%。商业信贷制度由金库制改为财务轧差制,即按照企业上期末实际贷款余额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总差额,确定计划期内的增减额,银行据此掌握贷款。
  1955年,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工业企业的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严格划分,由财政拨足定额资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超定额资金的临时需要及流通过程中的结算资金需要。贷款种类有计划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特种贷款、临时贷款。商业企业取消“财务轧差制”,实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按照资金不同用途,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和结算贷款。百货、花纱布、专卖、食品、煤建、石油、医药、五金交电化工等商业企业信贷陆续下放到开户行。粮食系统自7月1日起,正式下推信贷到县,基层粮管所实行“下贷上转”办法。
  1956年,对供销合作社先后实行《县以上供销社短期贷款暂行办法》、《基层供销社采购农副产品贷款暂行办法》和《基层供销社供应业务短期贷款暂行办法》。为推行上述各种贷款办法,专区人民银行、粮食、商业、供销社等部门联合组织督导检查,解决推行中的难题。1957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国营商业、粮食短期贷款暂行规定》,实行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前两种贷款采取进货借款,销货还款,贷款的增减与商品库存的增减应保持一致,而对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则按项目、按指标贷款,专款专用,贷款收回后指标不能周转使用。
  1958年,由于“大跃进”、“大炼钢铁”、“为钢铁元帅升帐”,银行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财政、信贷资金的渠道被打乱,在贷款掌握上,只管供应,不问效益;只讲服务,不提监督;“那里需要那里给”,“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要多少给多少”。1959年2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过去超计划利润分成用作流动资金周转并法定为基金的部分,一律转作人民银行贷款;国营工业、合营工业实行“全额信贷”,定额、超定额贷款合并为生产贷款,新增特种贷款和结算贷款。1960年,对国营商业实行“存贷合一”,即商业企业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企业购进商品、支付费用、上交税利时,可增加贷款,存入销货款即抵减贷款余额。因此,导致信贷失控,全区工商贷款总额逐年猛增,至1960年底贷款余额9533万元比1957年底增长一点五倍。
  1961年,银行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紧缩贷款。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又改为财政、银行两家双轨管理。取消工业企业“全额信贷”,定额流动资金改为80%由财政拨款,20%由财政拨交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重点掌握超定额贷款。1962年7月起,取消商业“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银行贯彻“拉长农业、轻工业战线,继续缩短重工业、基建战线”的方针,坚持信贷与财政资金分口管理,制止挪用信贷资金作财政性垫支。帮助企业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澄清处理积压物资,并抓紧关、停、并、转企业清理财产,相应收回或划转贷款。同时,配合农村开放集市贸易,积极支持基层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扩大社会主义商业阵地,打击投机活动。
  1963年,进一步贯彻调整方针。工业信贷配合企业继续深入开展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为中心的增产节约运动。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经济核算,把资金层层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或车间、班组,实行分组管理,把生产管理与资金管理结合起来。银行工业信贷以支农工业为重点。商业信贷恢复粮、棉、油等15种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对百货、贸易、五金、化工、石油、盐业等14个批发商业办理结算贷款,减少企业在途资金。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对外贸易贷款办法》,将外贸贷款从国营商业贷款中划分出来,设立外贸专用项目管理。由于本区外贸系统尚未直接出口,外贸贷款极少,至1963年仅20万元。
  1966年,“文革”开始,极“左”思潮泛滥,严重削弱了信贷职能的发挥。工业定额流动资金与超定额资金混淆不清;商业企业又搞“存贷合一”,将银行贷款视同自有资金使用。在这困难情况下,全区绝大多数信贷干部仍然继续坚持工作,通过信贷工作支持工业生产,帮助商业部门做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1972年,全区银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帮助企业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执行财政管理定额资金,银行管理超定额资金,取消定额贷款和特种贷款,专用基金贷款改为大修理贷款的规定。1973年,执行商业部、人民银行总行重订的《商业放款办法》,对国营商业、粮食和供销社等零售企业和三级批发站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定额管理,其定额流动资金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银行贷款只能解决企业临时超定额资金需要。
  1977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的几项规定》,全区银行在整顿金融中,对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清查,督促处理超储积压物资、积压原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此基础上核定库存周转定额,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通过对工业企业的全面调查,建立工业企业经济档案,为掌握和发放工业贷款提供必要的依据。同年,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国营工业放款办法》。遵照新的资金管理政策和原则,逐步实行根据企业经济合同发放贷款,贷款种类分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
  1979年,全区银行围绕国民经济的调整,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原则,按不同时期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排队,优先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和短线产品的生产,支持商业收购农副产品及采购适销对路的商品。并开展产品结构和商品库存结构的调查分析,对发现有问题商品,提出建议措施。通过委托代销、余缺调剂等方式,搞活库存商品。
  1980年,为克服商业企业“存贷合一”不利于信贷资金管理的弊端,银行配合商业企业实行定额管理,对定额贷款户实行“存贷合一,活存透支,按季调整”的做法;超定额贷款户实行“逐笔申请,逐笔核贷”的做法,以严格控制贷款期限;逾期贷款按照差别利率的规定实行加息。同年,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文件精神,及中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决定将外贸信贷管理工作全部划归中国银行统一管理。1981年抚州中国银行开始发放外贸贷款,到1990年累计发放外贸出口收购贷款近10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余额达8861万元,出口创汇25000万美元。
  1983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并颁发《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全区银行根据“统管”的要求,对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全面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即按照生产与流通的实际需要,分别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商品库存周转额,作为银行掌握贷款的依据。同年,商业贷款逐步取消“存贷合一”、活存透支的做法,实行存贷分开。
  1984年,全区兴起各行各业经商办企业之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各种商业“公司”、“中心”,均向银行借款;各专业银行实行适度业务交叉,一度出现盲目竞争,企业多头开户,银行突击放款,导致信贷失控。1985年,根据中央清理党政经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指示以及开展信贷检查的通知精神,全区各级银行通过清理紧缩贷款,促进一些企业关停。同时,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进一步建立与健全贷款审批责任制,实行“两级”、“三级”审批,严格信贷资金管理。工商银行还率先协助重点企业建立“内部银行”,以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同年,为适应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区工商银行对国营商业贷款在已办理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以及商业“存贷分户”企业结算贷款的基础上,增辟了专项储备贷款、网点设施贷款、大修理贷款、小额设备贷款、票据贴现贷款。并对“以销定贷、存货分户”的国营商业企业当年核定调整的贷款额度一次性贷给企业周转使用,坚持“一年一核,按季调整,灵活掌握”的原则。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全区国营工业非机电产品报废物资的清查、鉴定、审核、回收工作。据统计,区内国营工业非机电产品报废申报企业103户,原值5089万元,经审查剔除不属报废范围的13户计202.3万元,批准核销资金的企业90户,冲销资金总额309.3万元。其中:省属工业19户,冲资127.5万元;地属工业10户,冲资49.2万元;县(市)属工业61户,冲资132.4万元。
  1987年,建设银行正式开办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建设银行贷款建成投产项目及基本结算户转入建设银行的企业。随着抚州造纸厂从基本建成试产转入正式投产,南城水泥厂多次改建后生产规模扩大,东乡化肥厂基本结算户转入建设银行,加上各县(市)建设银行技改贷款支持改扩建投产项目增多,全区建设银行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逐年增加(到1997年底贷款余额达35416万元)。同时,为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时间差”困难而发放的临时周转贷款;开办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均列“其它贷款”科目核算。
  1988年,本区各银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遵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货币信贷政策,坚持企业分类排队,优选贷款重点;对风险贷款进行清理,分类管理;完善、补办抵押、担保手续;专业银行对等转移,化解贷款风险;会同经济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共同催收、依法清收逾期贷款。据地区工商银行统计,当年共清收、转化不良贷款319万元,比上年下降18%。1989年,全区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工商企业参加全国、全省、全区清理货款拖欠工作,解开“三角债”链条。全区工商银行参与地区以上跨系统清欠9次,清理总额4811万元;区内系统内清欠4次,清理总额546万元。同时,各专业银行进一步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工作。
  1990年,为启动商业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工业发展,地区工商银行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国营商业批发企业适当提高周转贷款额度,对二级批发企业共发放3600万元优惠贷款,以增强国营批发企业调节市场和“蓄水池”能力。二是为工商企业牵线搭桥,扩大当地产品销售,是年先后八次参加行署组织召开的工商协调会,对地区百货公司增放贷款2100万元,收购地毯类纺织品700万米;对地区副食品公司四次点贷480万元,收购东乡糖厂白糖1400吨、赤砂糖40吨。三是针对抚州棉纺织厂、抚州印染厂、地区百货公司三家企业的连销债务关系,先后四次给地区百货公司贷款1600万元,用于归还抚印欠款,抚印再归还抚纺欠款,然后从抚纺收回贷款,使三家企业货款结算得以畅通。
  1991年,国家对外贸体制进行改革,外贸企业盈亏下放地方财政管理,中央不再拨补出口亏损,并要求外贸企业在三年内消化原有亏损。地区中国银行积极配合这一改革,对外贸企业实行以销定贷,经营高亏商品不再贷款;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内外贸易一起做的项目,实行逐笔核贷,跟踪服务的做法。同时,加强对外贸企业贷款的清理,清仓压库,清理不良资产,调整贷款结构,以减少银行贷款风险。之后,每年切出14-20%的新增贷款资金用于外贸贷款,对那些既创汇又有效益的出口计划内商品经营企业确保资金的需要。在此后的七年中累计发放外贸贷款3亿元人民币,支持出口创汇达3000多万美元。尽管如此,本区外贸企业困难较多,致使97.5%贷款成了不良贷款。同年,地区中国银行开始向出口商品生产领域延伸发放“外事企业生产贷款”,其中:抚州棉纺织厂出口商品生产贷款2300万元、抚州针织厂623万元;还支持崇仁变电设备厂、东乡养猪场、黎川华港电子公司、临川地毯厂和染织厂等企业发展出口商品生产。1991年,为把中央、省、地关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政策落实到实处,地区工商银行专门制订了《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具体措施》,实行“一条龙”配套服务,流动资金贷款实施重点倾斜和“戴帽”下达,以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当年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增放贷款8537万元,支持开发新产品16项,通过“戴帽”贷款形式,安排专项贷款89笔,累计贷款5830万元,支持企业增加产值2823万元,增加销售收入51420万元,增加利税2346万元。尔后又根据地区商业局《关于全区国营商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区国营零售商业四放开的实施意见》,先后对6户国营商业企业发放网点贷款164万元,以支持国营商业“四放开”(经营、价格、用工、分配),搞活、疏导流通。
  1992年,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区各银行把支持企业“上质量,增品种、求效益”作为自身工作的主攻方向。地区中国银行在发放三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外汇贷款的同时,开始配套发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993年发放“三资企业贷款”1564万元,1994年2906万元,1995年4201元,1996年6276万元,1997年10765万元)。1992年,地区工商银行组织实施总行下发的《工业信贷工作规程》、《商业信贷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规范了贷款的契约、台账、报表、登记簿等基础资料。1993年,全区工商银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以防范风险为重点”,着力盘活工业企业三项资金(产成品、储备、结算)占用5091万元,处理商业、粮食企业有问题资金520万元,清理呆滞、呆账贷款468万元。同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推行“贷款证”制度,在抚州市试行后推广全区各县,为工商企业核发了“贷款证”。全区各家银行在强化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中,巩固和完善了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三级审核、集体决策和审贷分离,以及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全面实行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等管理机制。
  1994年,全区银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固定资产要管住,流动资金要搞活”和对流动资金贷款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地区工商银行在积极支持重点和有效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专项资金需要的同时,认真组织执行行署批转其《关于切实做好盘活资金存量工作的几点意见》。据统计,全区工商银行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存量达17810万元,年末“三项资金”占用余额较年初下降24%。同年,全区工商银行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掌握贷款的基础上,选择50户企业为重点支持的国有商业企业;优先保证粮油加工企业和饲料行业收购原料的资金需要;狠抓挖潜活资工作,通过政、企、银齐抓共管,全年盘活商业企业资金存量8342万元,其中:帮助企业收回被拖欠一年以上的货款1411笔,金额2355万元。认真贯彻执行工商银行总行《关于转化和防范商业贷款风险工作的方案》,狠抓商业“四放开”企业贷款债权的落实,全年共清收转化原有的“三项贷款”15621万元。其中:收回呆账贷款76万元、呆滞贷款6664万元、逾期贷款8881万元。至年末,“三项贷款”占比较年初下降36.7个百分点。1995年,地区工商银行继续抓好盘活存量,转化贷款风险工作,实行了盘存与增贷挂钩,动用法律诉讼,落实商业转制企业贷款债权等措施。当年,共盘活商业贷款存量3240万元,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收回商业风险贷款62笔,金额283万元。
  1996年8月,全区各银行开始组织实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贷款通则》,进一步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通则》规定,贷款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种类,按资金来源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按贷款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贷款性质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含抵押质押)和票据贴现。本区各银行按规定调整了贷款种类,严格执行对贷款申请人信用等级评估、调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检查、归还等贷款程序;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呆账、呆滞、逾期贷款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着重加强了企业在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同年,地区工商银行制定了《清理“两呆”贷款的奖励办法》,并组织检查清理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在清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对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收费过高,而使一些企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及时向行署请示报告,行署于当年下发《关于(担保法)抵押合同登记及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了全区抵押登记部门的评估登记程序和费用标准。地区工商银行在贷款管理上采取全面推行抵(质)押、担保贷款方式,使一大批贷款完善了手续,当年国有商业贷款有效抵押率为81.6%,并为企业盘活有问题资金5739万元,转化“两呆”贷款857.8万元,年末“三项贷款”占比较年初下降9.9个百分点。同时加大收息力度,提高经营效益,采取“柜面收、协议收、清欠收、上门收、资产变现收、依法收”等八法收取贷款利息。在落实转制商业企业贷款清收方面,地区工商银行与地区商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转制商业企业贷款清偿责任的通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银行为企业开出“银票”,必须是A级以上企业,必须用于经营商品,必须有20%以上的保证金,到期必须由企业足额承兑。当年为国有商业企业开出“银票”50笔,金额1431万元,企业自行兑付率为96.4%。
  1997年,本区工商银行贷款工作认真遵照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支持产(商)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无挤占、不积压的企业扩产、增销,提高经济效益,集中资金支持了全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工商企业的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新增贷款继续向大集团、大企业、大公司以及邮电、供电、公路、烟草、医药、个私经济等方面倾斜。继续支持国有商业体制改革,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优扶强,盘活存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着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全区工商银行在当年盘活商业贷款存量2182万元,清收转化“两呆”贷款1507万元,年末商业“三项贷款”占比25.8%,较年初下降3.3个百分点;清收商业贷款利息3485万元,收息率为72.6%。
  1998年,全区工商银行坚持依法经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清收BBB级及以下企业逾期贷款6266万元,清收转化“两呆”贷款14341万元。同时,对A级以下企业增加4.2%贷款;用好用活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解决临时资金急需;采取帮助企业清收被拖欠货款,参与企业改制,转化不良贷款等措施,促成江西利群集团公司兼并抚州电机厂和开关厂。地区中国银行加大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力度,实行定清收企业、定工作任务、定时间要求的“三定”到人,奖罚到人的责任制度。地区建设银行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逐笔清理和五级分类,贯彻《贷款责任人试行办法》,明确贷款经办人、评审人、决策人的职责,建立量化约束机制。全区农业银行认真贯彻总行关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并举的工作方针,以支持农业产业化为切入点,增加支农企业的有效投入,着力推进经济和信贷结构调整。在本区部分乡镇遭受洪涝灾害后,地区农业银行及时调整信贷投向,增加农资、农机、种子等部门购进农用物资贷款466万元,增加企业恢复生产贷款1105万元。
  1999年,根据国家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区工商银行对批准实行封闭性贷款管理的B级企业抚州第三棉纺织厂在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的汽流纺生产线所需原材料资金,给予封闭贷款100万元,并实行供、产、销单独立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为制止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地区工商银行先后向行署、地区和武汉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广昌酒厂、广昌塑料制品厂、地区百货公司、地区副食品公司等企业逃废债务情况,取得了重视和支持,分别给予有关企业通报披露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在市工商银行进行“信贷客户经理制”试点,组建信贷营销中心,为客户实施全方位服务。地区建设银行组建了信贷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两个决策机构,下设信贷委办公室、信贷经营处和信贷风险处三个信贷职能部门,实现彻底的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经营、监控相互制衡。地区中国银行调整并构建了信贷委员会、授信评审小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完善以贷款“三查”为基础,以审贷分离为主要内容,以实行发放贷款第一、第二责任人制度为主线的授信风险体制,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和效益。全区农业银行按照《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紧随工程进度提供贷款,并设专户管理,监督使用,以确保农网工程顺利进行。同时,抓住农网改造带动农村家电市场趋旺的有利时机,积极试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至年末,新增个人消费贷款4245万元。
  2000年,全区银行进一步发挥各级信贷管理机构机制的潜能,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培育优质客户,增强集约经营能力,改善综合服务水平,为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而努力。
   二、粮油棉业贷款
  粮油棉业贷款指对经营粮食、油料、棉花的国有企业,在粮油棉收购、加工、储存、调销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该项贷款从1953年起由人民银行承办,先后分别称为商业贷款、粮食贷款、供销社贷款或其中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1979年恢复农业银行后,本区人民银行把县及县以下粮油企业贷款和各级棉花收购、调拨贷款划归农业银行办理。1985年分设工商银行后,人民银行把地及市级粮油企业贷款转交工商银行办理。1996年11月,地、县成立农业发展银行,由其接办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粮油棉贷款业务。
  农业发展银行主办的粮油棉贷款,是国有粮油棉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对农副产品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政策性的贷款业务,必须服务和服从国家粮油棉收购、储备政策。对粮油棉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各项贷款严格划定与相应的粮油棉商品库存分别对应,贷款的营运执行“收多少粮油棉,贷多少款;销多少粮油棉,相应收回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分摊的有关贷款利息”的封闭运行原则,确保“钱随物走,钱物结合,购贷销还”,防止不合理挤占与挪用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政策性粮油棉贷款一般采用信用方式;对退出保护价产品类收购贷款,则采取担保方式和质押、抵押方式;规定企业把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账核算,银行专户管理;督促企业执行“收购报帐”、“库存核查”、“业务报告”等制度,并据以检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物资保证是否到位。乡(镇)及以下粮油棉收购网点所需贷款,采取上贷下转办法,委托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代理开户监督。
  截至2000年末,全区农业发展银行所服务的经营粮油企业:县级单位11个、乡(镇)粮管所196个、收购网点337个、粮仓2149座,经营棉花企业4个、收购网点8个。全区农发行1998年至2000年粮油棉贷款余额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按规定,粮油棉贷款统计为全区银行商业贷款类。
   三、建筑业贷款
  1983年以前,抚州地区建设银行虽然一直办理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短期贷款,但受传统体制约束,贷款数额甚少,到1983年底贷款余额只有51万元。
  1984年,深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建设银行调整了信贷政策,扩大了贷款范围,增加了贷款规模,下放了审批权限,实行计划管理。根据省建设银行规定,凡是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地质部门物资供销单位和附属修配厂等,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当年全区建设业流动资金贷款新增403万元,年底余额达769万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实行有偿占用的精神,全区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转作建设银行贷款。1986年,随着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总结建设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的基础上,省建设银行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对贷款对象、条件、种类、主要用途及贷款手续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以后,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银行总、分行逐年加大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力度,同时将贷款范围扩大到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到1995年全区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首次突破一亿元大关。2000年底达到18305万元,比1983年底增长357.92倍。四、集体工商业贷款
  抚州地区集体工商业的产生是1956年个体手工业与个体商贩改造成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和合作商店(组)。集体工商业是国营经济的有力助手,它的生产、流转计划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银行对集体工商业的信贷政策是:“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集体企业必须在充分挖掘和运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银行对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多次进行普查和分类排队,着重改善设备和发展生产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贷款以宽从简。对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组),实行“商提行贷”的办法,凭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由银行审查发放贷款。集体工商业贷款种类,主要分为补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超定额贷款、小额设备贷款、结算贷款。一般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体工商业发展较快。为安排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配合经济体制改革,银行在贷款方面支持集体企业推行生产经营逐级承包责任制的资金需要。对安排城镇知识青年60%以上组织起来的集体工商企业贷款,在开办两年内给予月息3.6‰(一般集体企业6‰)的优惠。以小商品生产为主的集体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月息4.8‰的优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银行给予集体企业相适应的贷款支持,同时加强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1991年,地区工商银行对辖内集体企业的逾期贷款开始进行清理:一是核实数据,分析原因,研究措施;二是坚持“边查、边清、边收”和“谁放谁收”的原则。1992年至1997年在集体企业开展落实债权,防范风险的工作,对有市场、有销路、守信用的A级以上企业,列入重点支持对象,每年均适量增加贷款投入;对效益差,还贷付息能力弱的企业,通过签订银企协议,加大盘存和收贷收息工作的力度。
  1998年至2000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三有一无”(即有销路、有效益、有信誉,无挤占挪用资金)的要求,各银行对集体工商贷款业务处于“总量控制、有收有放、存量移位、稳步发展”的态势。
   五、个体私营工商业贷款
  解放初期,本区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包括手工业者和独立小商贩)较多,私营工业极少,私营商业则具有一定的基础,尤以临川(抚州)、南城、黎川、金溪(浒湾)等县城镇更为发达,且历史悠久。当时,银行对私营贷款主要是帮助私营工商业解决复工复业和正当经营的短期周转资金困难;对不与国营工业争原料,争市场,为人民生活需要的手工业者及从事正当经营,不搞投机倒把的个体商贩,在充分运用其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1950年7月,执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政策,明确贷款方向,以扶持生产和土特产品运销为主,贷款限定在吸收私营工商业存款的额度以内。
  1951年,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对私人业务提出“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进大出,公私两利”的方针,适当扩大贷款。在此期间,私营工商业趁机进行背离政策的经营活动,银行按照上级要求检查发现后,再次紧缩对私贷款。
  1952年,“五反”运动后,市场一度停滞,七、八月间,根据上级行指示,发放“应急贷款”,以促使市场逐步活跃。随后,银行贷款即转入正常,并通过各种类型的业务合同,恢复与私营工商业的业务联系,掌握公私之间的资金流向,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
  1955年,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国家银行对私营工商业的信贷政策,是通过贷款,充分运用信贷力量,引导他们改造和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政策,是通过贷款发放,引导他们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
  1956年,对私营工业主要通过加工订货、包销,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银行监督由公到私的资金使用,并适当解决其辅助材料等进货资金的需要;对私营商业主要服从地方对某些行业利用的需要,银行参与市场安排,通过排挤批发商,改造安排零售商,对零售商在能维持下来的前提下,适当贷款帮助解决正当经营的资金困难,逐步引导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帮助个体工商户组织生产合作社、合作商店(组)。银行的“合营”、“合作”企业贷款,贯彻“宽简”精神,给予必要支持,促进向全民企业过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各城镇个体私营经济有了新的发展。为了发挥“拾遗补缺、填平补齐”的作用,1980年,本区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开始对个私企业发放贷款。1984年,工商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分别颁布《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法》和《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暂行办法》。贷款对象,从个体工商业扩大到服务行业和交通运输业。各家银行并根据“存贷结合”的原则,授权部分储蓄所结合个体工商户存款情况发放贷款。
  1985年,地区工商银行根据“松绑放权”的要求,对个体私营工商业放宽了贷款范围和期限;对有担保或公证的大额贷款也给予支持。当年,全区工商银行个私工商业贷款户达2000多户,贷款余额222万元。1991年,根据稽核发现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地区工商银行通知所属行处所进一步核实个私工商户风险、呆滞贷款情况;把原由储蓄部门放贷工作划归信贷部门办理;严禁发放信用贷款或信用担保贷款,仅办以存单、折等有价证券为质押或易变现资产为抵押的贷款。1992年,地区工商银行下发《城镇个体经济贷款暂行规定》;1996年,地区工商银行与地区工商局、个私协会联合发出《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开办结算、存贷款等服务的通知》;1997年,地区工商银行与地区财政局、工商局签订以贷引存、增存《协议书》,以共同促进个私经济持续地发展。1998年,地区工商银行与工商局、财政局联合召开个私户100余人参加的筹资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工商银行存、贷、汇、信用卡业务的政策原则,以及加大对城镇个私企业的质(抵)押贷款投入的做法。
  1999年,全区工商银行对个体运输户发放汽车贷款余额为56万元,2000年末余额增加到476万元。地区建设银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开办个体运输户汽车贷款业务,当年余额480万元;2000年3月至9月,南城、南丰、东乡、广昌县建设银行先后开办汽车贷款,至年末全区建设银行个人汽车专项贷款5086万元。建设银行做法是:(一)合理布点。选定经办行均处206、316国道沿线,交通便利,运量较大;(二)慎选商户。筛选确实资信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的特约经销商6个;(三)选准投向。贷款投向侧重扶持经营性货运车辆,以利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四)防范风险。设置保险公司信用担保,经销商交纳风险保证金,以贷款车辆作抵押,经销商担保等四道风险防护屏障。改革开放以来,全区银行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贷款是逐年增加的,截止2000年底贷款余额高达9267万元(不合个人汽车专项贷款),比1983年(开始单项统计)的78万元,增长117.8倍。
   第二节固定资产贷款
   一、基本建设贷款
  1978年以前,限于财政管理体制,银行仅按规定发放一些中短期“大修理贷款”。1979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在推行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的同时,突破传统格局,拓宽贷款领域,逐步增加基本建设贷款。
  1980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在《关于一九八0年工商信贷工作要求》中指出:首先要抓紧对轻纺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的审查、落实工作,做到审查一笔,贷款一笔;其次要继续办好国营工商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城镇集体设备贷款、黄金设备贷款、县办小型水电设备贷款。同年10月,抚州地区建设银行首先对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发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18万元,实现了零的突破。
  1983年,地区中国银行开始发放“外贸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贷款”、广昌杨溪水电站基本建设贷款。1984年以后,全区建设银行先后对煤炭、化肥、制糖等工业企业发放小型节能基建贷款。
  1988年,国家批准年产3.4万吨牛皮箱板纸的大型建设项目抚州造纸厂正式开工。从此,地区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逐年大幅增长。至1993年底,全区各行基建贷款余额达15018万元,其中,建设银行投向抚州造纸厂的贷款为11400万元,占75.9%。
  1991年至1993年,地区工商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大中型企业及邮电、公路、供水、供电等基础产业。从1994年开始,地区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不仅总量逐年扩大,而且贷款投向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投向邮电、供电、公路等基础行业。
  1995年9月,建设银行总行发布统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按照审贷分离和资金使用的“三性”原则自主发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要求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要求借款人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二、技术改造贷款
  1972年,抚州地区建设银行恢复后,开始办理出口工业生产专项贷款和小型技术措施贷款。1976年增加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贷款。上述贷款都是由财政专项贷款基金拨给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总、分行统一管理,经办行依据上级行核定贷款指标办理贷款。
  1980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规定该项贷款主要用于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之有关的小量改造、扩建工程。1985年,工商银行总行发布《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要求由地方经济委员会提供技术改造项目安排计划,当地工商银行确定贷款项目,上报上级行审批后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的企业技术开发和试制新产品。同年,建设银行总行决定将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贷款、出口工业生产专项贷款、工业企业技措贷款等8项技改专项贷款归并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由省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并改指标控制为计划控制,部分切块给地、市建设银行自主发放,周转使用。1988年10月,建设银行总行颁发《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明确“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的原则;同时,将“更新改造措施贷款”更称为“技术改造贷款”。1993年以前,本区建设银行技改贷款主要用于东乡化肥厂、南城水泥厂、江西特钢厂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嗣后,重点支持地方公路、邮电等基础设施的改扩建。
  1981年,地区中国银行开始办理生产出口产品厂家技改项目贷款、进口设备相配套的国内设备贷款、三资企业设备、技改贷款。贷款项目由地、县调查评估,上报省中国银行审批后发放。历年来,贷款8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抚州市针织厂100万元、江西第二丝织厂235万元、抚州二棉纺厂80万元、红星饲料厂850万元、赣东冷冻厂250万元、江西变电设备厂300万元、赣东化工厂1221万元、南城给排水厂98万元。1986年,全区工商银行开始发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主要用于国营商业、饮食业改造门面,扩大网点和改善服务设施。当年开工改造项目57个,贷款3094万元。
  1987年至1997年、地区工商银行先后对富奇汽车厂投入技改贷款3412万元,用于设备更新换代,提高整车质量和产量,使其生产能力由原来年产3000辆Jx212型吉普车发展到年产万辆F6480轻型越野车。向东亚制药厂贷款1620万元,改造输液车间,生产能力由原年产葡萄糖输液500万瓶增加到年产葡萄糖输液和氨基酸输液1600万瓶。对抚州丙纶厂贷款1345万元,扩建烟用聚丙稀及嘴棒生产线,生产能力由原来产丙稀1000吨增加到年产聚丙稀丝束2000吨和烟用棒3200吨。对抚州棉纺二厂开发应用“微机配棉”新技术项目,投放30万元科技开发贷款,使其按时投产,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因此,银行、企业均获工商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联合颁发的科技成果应用“金剑奖”。
   三、经济开发性贷款
   (一)人民银行专项贷款
  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于1985年开办了专项贷款业务。专项贷款具有专业用途,并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本区的专项贷款项目,是从地方有关部门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加以筛选,按照省人民银行下达的专项贷款计划进行审查评估,再委托相关的专业银行办理具体的发放手续。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少数项目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的不超过7年。
   专项贷款种类较多,本区人民银行办理的有:
  1、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落后山区和贫穷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本区人民银行在地、县有关部门提供的扶持老少边穷项目计划中,从1986年开始选定扶持项目,并贷款386万元,至1996年底增加到2497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92万元。
  2、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主要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1985年,本区人民银行开始发放148万元,至1993年末余额高达3625万元,至1996年仍保持在3437万元的水平上,平均每年递增299万元。3、金银生产专项贷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指示精神,保证国家金银生产重点项目建设。1987年,本区人民银行对东乡金矿发放黄金生产专项贷款270万元,以后对临川县个别小金矿发放小量贷款,至1997年底该项贷款余额达171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31万元。
  4、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为解决部分企业外汇暂时有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的困难,银行凭企业自有外汇作抵押发放人民币贷款,按外汇来源的性质,抵押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抵押的外汇必须是现汇,当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英镑和瑞士法朗。地区人民银行在1992年发放该项贷款1350万元,于1997年全部如数收回。
  5、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适用于生产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直接补偿项目;属于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项目。本区人民银行于1992年对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124万元,此后几年间有收有放,至1997年底尚有余额30万元。
  至1996年底,本区人民银行历年发放的专项贷款余额为8108万元。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1997年,划转本区农业发展银行5981万元;1998年,划转本区农业银行1407万元;对其中金银生产贷款仍保留在本区人民银行并负责管理。同年5月,农发行又将人民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如数转划农业银行。
   附一:历年全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单位:万元
   注:上述各项专项贷款按规定统计为全区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类。
  (二)建设银行专项贷款1、扶贫专项贷款。从1989年起,建设银行总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扶贫专项贷款,支持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贷款投向是县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所需配套流动资金。由经办行按照“择优扶植”的原则,将贷款项目调查报告逐级上报省建设银行审批。本区广昌县列为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之一,省建设银行每年下达广昌县建设银行扶贫专项贷款30万元,五年累计下达专项贷款规模174万元。从1994年起,建设银行总行不再安排新增扶贫专项贷款,原有扶贫专项贷款由经办行收回再贷,周转使用。
  2、科技开发专项贷款。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开发应用,地区建设银行于1992年开办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根据基层行会同当地科委联合调查推荐上报的贷款项目,经地区建设银行会同地区科委择优筛选,评估论证,上报省建设银行审批,先后发放科技开发专项贷款520万元,支持资溪瓷釉涂料厂、乐安绞股兰开发公司和南城水泥厂三个科技开发项目,1997年底贷款余额475万元。
  3、特种贷款。1987年,经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同时运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开办特种贷款。经省建设银行批准,地区建设银行于1987年和1990年两次共向抚州造纸厂发放特种贷款720万元。由于该厂基本建设投资缺口大,竣工投产后又连年亏损,因而所借特种贷款难以偿还,1998年归并为基建贷款。
  4、住宅储蓄贷款。1988年,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地区建设银行在办理住宅储蓄存款业务的同时,开办了住宅储蓄贷款。凡是在建设银行存有规定额度和期限的住宅专项储蓄的单位和居民个人,都可以按一定比例申请购建住宅的专项贷款。1991年,各县(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相继成立,接办了住房储蓄存款、贷款业务。自后,建设银行住宅储蓄贷款余额一直保持170万元上下。1996年12月31日房地产信贷部经营性业务并入建设银行大帐,当年住宅储蓄贷款达2756万元,1997年底余额为1763万元。
  5、设备储备贷款。长期以来,建设项目为下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等资金,是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拨款解决的。实行“拨改贷”后,这部分资金改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发放“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用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省建设银行审批发放“地方级基建储备贷款”;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发放“建贷项目储备贷款”。1996年总行将这三种储备贷款合并。地区建设银行先后对抚州供电局、抚州造纸厂发放了储备贷款,1997年底贷款余额1000万元,1999年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附二:历年全区建设银行专项贷款单位:万元
   (续上表)(续上表)
   注:上述各项专项贷款按规定统计为全区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类。
   附三:全区银行历年工商贷款余额情况表单位:万元(续上表)(续上表)
  注:2000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包括当年发放数),比上年末仍有减少,其主要原因:按照国务院决定,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分别组建华融、长城、东方、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理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抚州地区各行按照规定选择欠贷企业的范围与条件,剥离不良信贷资产192655万元(其中:工商银行48283万元、农业银行71292万元、中国银行10456万元、建设银行62624万元),划转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省(南昌)办事处承继债权转股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实反映全区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本志根据综合古今,详今略古的原则,把记述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书直叙,寓褒贬于记述之中。采用记、志、述、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图表随文。文体采用语体文、记叙体,力求文风严谨朴实,文字简明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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