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信用卡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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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1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信用卡业务
分类号: TH693.4
页数: 2
页码: 90
摘要: 信用卡是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金融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帐结算等功能。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请个人卡。
关键词: 金融史 存款 信用卡

内容

信用卡是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金融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帐结算等功能。
  自1986年开始,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先后决定开办信用卡业务,并在部分城市试点后,分期分批推广到各自基层行处。1989年9月,地区中国银行开始代理南昌分行发行长城信用卡,1991年11月获准正式独立发行长城卡。地区工商银行于1993年5月开始发行牡丹信用卡,因工商银行加入“万事达”、“维萨”信用卡国际组织,发行有“万事达”或“维萨”标志的牡丹卡。地区农业银行于1994年10月开始发行金穗卡。地区建设银行于1994年11月开始发行龙卡。地区各行设有信用卡业务部,并拓展所属行处所为代理点。
  1992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各行总行对其信用卡章程部分内容按照《办法》要求作了相应调整,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透支期限、限额、利率的标准。本区各行认真执行《办法》和修订的《章程》,积极开拓信用卡业务。地区中国银行重新调整布局,逐步发行莘莘学子卡、赣通卡、借记卡、代发工资卡等新的专用卡种,使个人卡的发卡数大量增加。地区建设银行有选择地发行代发工资卡、煤气缴费卡和纳税卡等专用卡。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也发行了类似上述的各种专用卡。地区人民银行按照《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以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各行信用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基本内容是:
  一、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请个人卡。
  二、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开立信用卡备用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信用备用金。
  三、信用卡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及本人身份证明,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个人卡可在发行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中应保持一定余额以备支付,如有急需可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服务。
  四、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收付款项,分别通过“其它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付息。作为保证金的存款通过“单位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或“保证金”科目核算,并按相应期限的定期利率付息。透支金额通过“其它短期贷款”科目核算,透支利息自透支之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收息;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收息;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收息。
   附三:全区各行历年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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