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邮政储蓄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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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1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邮政储蓄存款
分类号: F830.48
页数: 1
页码: 90
摘要: 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开办邮政储蓄的指示,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联合通知》,同年3月10日,又联合颁发《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198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抚州专区对《通知》规定自1990年1月起执行。按银行规定,邮政储蓄统计为银行的城镇储蓄存款。截止2000年底,全区城镇储蓄存款余额中的邮政储蓄余额高达123248万元,比1986年的92万元增长1339.6倍。
关键词: 金融史 存款 邮政储蓄

内容

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开办邮政储蓄的指示,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联合通知》,同年3月10日,又联合颁发《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指出:一、邮政机构办理储蓄业务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措施,它的基本任务是利用邮电局点多、面广的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储蓄方便,以达到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的目的。二、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三、邮政机构对储户支付的利息,由人民银行按实际支付数定期拨付;人民银行根据邮电局缴存的储蓄存款按月累计日平均余额付给千分之二点二的手续费,由开户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手续费暂定三年不变。1986年6月至9月,根据联合通知和协议,抚州地区人民银行支持地区邮电局先后在全区各邮电支局建立了邮政储蓄服务点,开始办理定期和活期储蓄业务。1987年以后,邮政储蓄网点又下伸到乡镇邮电所,业务逐年扩大。邮政储蓄业务种类和有关政策同银行一样,吸收的储蓄存款按规定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198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为有利于邮政储蓄长期稳定发展和加强人民银行、邮电部内部的核算与管理,将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业务改变为转存款关系,即邮政储蓄存款(含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和保值储蓄贴息,停止支付邮政部门邮政储蓄手续费和提供备付金;储户的存款利息由邮电部门支付;邮电部门获得的利差即经营收入。本区对《通知》规定自1990年1月起执行。按银行规定,邮政储蓄统计为银行的城镇储蓄存款。截止2000年底,全区城镇储蓄存款余额中的邮政储蓄余额高达123248万元,比1986年的92万元增长1339.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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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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