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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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1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存款
分类号: F830.48
页数: 10
页码: 82—91
摘要: 清末民初,殷实富户积蓄和商号营业周转金多向钱庄存储。民国时期,抚州地区的金融业以经营存款为筹集放款资金的主要来源,经办的存款有普通(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两大类。解放后,组织存款一直是抚州地区各级银行的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交换、流通的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各项存款也逐年增加,为本区经济建设集聚了信贷资金。
关键词: 金融史 存款

内容

清末民初,殷实富户积蓄和商号营业周转金多向钱庄存储。民国时期,抚州地区的金融业以经营存款为筹集放款资金的主要来源,经办的存款有普通(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两大类。
  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十二月。国民政府颁布《节约建国储蓄条例》,强制摊派“节约建国储蓄券”,该券分甲、乙两种,由中央信托局发行,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和江西裕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各地机构收储,月息6%0。以县为单位,按田赋和人口派储,商店由商会按各家营业额和资本额大小摊派;公务人员按月薪一定比例定额认储。到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止,中国农民银行临川分理处收解节约建国储金207.59元、节约建国储券126313.15元(法币,下同)。
  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七月至十二月,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七分库所辖南城、崇仁、金溪、宜黄、南丰、黎川、乐安、资溪、临川等九县通讯处的各类存款共计296267.44元,其中:定期存款270741.55元、活期存款4360.47元、储蓄存款603.64元、暂时存款20561.78元。
  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一月至三月,中国农民银行临川分理处各类存款概况(单位:元):
  民国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江西省政府推行“江西省乡镇分益储蓄”,定期3年,年息1分,复利滚存,到期凭券兑付本息,由江西裕民银行代理收储。规定以15%的储款拨交县政府转发各乡镇充作造产基金。民国三十四年(公元1945年)12月,东乡县乡镇分益储蓄派额7444500元,江西裕民银行东乡办事处代理收储4722100元;资溪县各乡镇规定每户每月最少应储100元,全县总储额为4529000元,江西裕民银行资溪办事处实际收储3890000元,并提出15%作为乡镇造产基金,专户存取,周息1%。民国三十四年(公元1945年)三月十七日中国农民银行临川分理处名类存款余额为2810426.98元,其中:同业存款2461239.71元、甲种活期存款84374.13元、乙种活期存款264153.14元、定期存款660.00元。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3月30日,交通银行抚州(临川)筹备处日计表反映,本票(存入余额)12000元、定额本票(存入余额)8402000元。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3月1日至15日,东乡县扶东钱庄存款额797596元(金元券),存谷额568石4斗9升。嗣因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只有机关单位和商号才有少量货币存款,余均转向购囤实物或黄金、银元,各类存款很少有人问津。
  解放后,组织存款一直是抚州地区各级银行的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交换、流通的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各项存款也逐年增加,为本区经济建设集聚了信贷资金。
   第一节单位存款
  建国后,单位存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由国家银行负责,采取的办法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之经济手段:一、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二、依据不同时期财经政策的需要,曾多次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三、企业的专用基金按照先提后用的规定,专户存入银行;四、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增办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农村存款。单位存款数额较大,是平衡银行信贷资金的可靠保证。
  1949年本区人民银行成立之初,贯彻执行《关于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的决定》,并因物价波动而采取短期折实(保值)无利或低利收存办法,吸收机关、企业单位存款。从1950年起,全区人民银行根据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认真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能作用,将国家机关单位资金集中银行开户管理。同年,贯彻执行全国金融会议“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决定和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协助政府建立和健全中央金库和地方各级财政金库,承办贸易金库、电信金库、工会金库和水电企业、公路运输部门的代理收付业务,以利集中资金统一调拨。对私营企业中的较大商店,则通过订立业务合同,采取上门收款、便利存汇等方式,使其乐意与银行往来。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国合企业、合作企业不断发展。之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逐步增多,银行也加强了单位的现金和非现金结算管理,单位存款随之增加。至1956年底,全区银行单位存款(公私企业存款、城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余额达1076万元,比1950年的33万元增加1043万元,增长31.6倍,年均增长52.7%。
  1958年发动“大跃进”,1959、1960年“持续跃进”,由此带来“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单位用钱“大撒手”,银行存款“大流失”。1961年2月,本区银行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紧急通知》,对全区各单位1960年底在银行有关存款一律进行冻结,新年度开始通过清理,再区分各单位情况,上缴财政或给予解冻。同时,组织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企业各项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的通知》,把企业各项基金在银行开立两个账户,即大修理基金账户、利润留成和附加工资等其它各项基金账户。至1965年底,全区银行单位存款余额为4922万元,比1956年增长3.57倍,年均增长39.7%。
  1966年5月,全面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冲击着一切。1968年初,本区银行根据中央《关于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对各单位1967年底的资金结余存款全部冻结;1972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清理1972年各机关、团体、企业和各级财政在银行存款的紧急通知》精神,进行冻结清理;1976年组织执行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对各单位10月底存款一律冻结。以上均采取先冻结后清理的办法,按照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此期间,因受“文革”影响较久,银行存款增长缓慢。至1976年底,全区单位存款余额为6724万元,比“文革”前的1965年增长36.6%,年均增长3.32%。
  1977年,中央开始动员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78年1月,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规定,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本区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有贷款关系和专用基金的商业企业,都从当年4月份起在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存款户。通过设立各种专用基金存款专户,对单位收入、提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从而稳定财政性和企业存款。至1979年底全区单位存款余额为13678万元,比1976年增长1.03倍,年均增长34.3%。
  1981年,贯彻中央关于在经济上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压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银行对1980年度各单位存款又一次进行了清理,对应控制的存款分单位和帐号列单上报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按政策做出处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企业扩大自主权,各单位预算外资金逐年增多。因此,从1982年起,银行准予开办单位一年、二年、三年期定期存款,1998年9月又增加半年、五年、八年期存款档次,并提高存款利率。为了增加单位存款,对个体私营企业放宽开户条件,扩大开户面,向不同经济成份的客户提供适合各自需要的结算方式。之后,全区各银行又从深化企业存款工作入手,配备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存款大户建立联系制度,加大企业存款的宣传力度,落实存款管理责任制,建立分层次的目标管理,以保持企业单位存款的持续增长。
  单位存款另一个广阔来源是农村存款。根据历来规定,农村存款即在银行农村集镇营业所开户的社(乡、镇)队(村、组)行政机构及其企事业单位的待用资金、专用基金、结算准备金存款;农村信用社将其开户的社(乡、镇)队(村、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待用、暂时闲置资金存款和农村个人储蓄存款;收回贷款,减除业务备用金后的结余资金转存当地银行的“信用社转存款”。在农村组织单位存款,采取的办法同样是依赖国家的行政强制手段和适当的经济手段。随着农村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崛起,农村经济日益繁荣、农村存款领域不断扩大,乡镇、村及其企事业存款和农村信用社转存款成为银行的农村存款的主流。
  截止2000年底,全区银行单位存款余额高达228342万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9年增长15.69倍。其中:企业存款增长29.20倍,财政性存款增长19.10倍,农村及其它存款增长2.74倍。附一:全区银行单位存款历年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续上表)
  注:“财政性存款”出现负数(一),系其中“中央金库限额支出”科目数大于其它各财政性存款科目数总和所致。
   第二节城镇储蓄存款
  解放初期,国家面临财经困难,物价尚有波动。群众“重物轻币”思想仍未消除,针对这一情况,在1949年至1950年初,全区银行举办“折实保本保值储蓄”。此种储蓄是按照人民银行中南区行核定的“分值”(以二机米1.5市斤、龙头细布4市寸、松柴3市斤、青盐5钱、大麻油或茶油5钱等5种物价定量之和,按前一天当地报纸公布价格为标准算出一个折实单位,折合人民币逐日挂牌),凭以收储和支付。
  1950年后,全区各行、处、所(储蓄专柜)相继开办货币储蓄业务,储蓄种类增加定期、活期、有奖定期及定期储蓄。1952年增办“单一折实保本保值储蓄”。这种储蓄是以粮食(稻谷)为标准,按价格折实办理,即储户存款时,根据当日粮食公司稻谷收购价折成稻谷数量存入。到期支取时,如价格上升,则以原存数量按当日牌价折算付款;价格下跌,则按原存金额支付,并按实物利率支付利息。后由于市场物价稳定,于1952年停办。
  1953年开始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为了广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贯彻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和“小型多设”原则,逐步建立储蓄网点,开展代办和协储工作,加强宣传服务,开办多种形式的货币储蓄。根据省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全区开办的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分存折、支票两种)、定期储蓄(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两种)、定额储蓄、有奖定期储蓄(分整存整取有奖、零存整取有奖两种)。同年11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指示,配合粮食统购统销举办了“农村优待售粮储蓄”,面额分一元、二元、五元、十元4种,利息高于普通储蓄存款。从此,全区城镇储蓄存款逐年增加,截止1957年底余额为190万元,比1950年增长5.13倍,年均增长73.3%。
  “大跃进”年代,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群众“重物轻币”思想有所抬头,对城镇储蓄存款有较大影响。因此,全区银行储蓄部门,运用各种灵活多样的宣传方法,深入工厂、街道开展揽储工作,打击民间高利贷和抵制邀会等活动,协助单位职工和街道居民办好互助储金会,并帮助街道居民发展生产,开源节流,节约储蓄。在1958年至1959年配合工业集资,根据省人民银行指示,全区开办“社会主义建设定期储蓄”,面额分二元、五元、十元3种。部分支行还开展“支援社会主义四化”、“红五月纪念”、“三八妇女节”、“保粮保钢”、“支援钢铁”等带政治号召性的特种储蓄活动。1961年1月10日,根据国务院指示,以有奖储蓄含有物质刺激性质,容易助长人们侥幸心理,决定停办,并代之以“定期定额储蓄”。同时举办“零存整取小额贴花(按月)储蓄”。尽管如此,终因“大跃进”的影响,国民经济停滞不前,职工居民收入微薄,城镇储蓄存款出现滑坡,1961年全区城镇储蓄存款497万元,比1960年下降16.2%,1962年307万元,又比1961年下降38.2%。
  “文革”十年内乱期间,储蓄事业受到冲击,储蓄利息遭到批判,一部分人的储蓄存款被查抄、冻结。1968年、1969年、1970年的银行城镇储蓄存款比1967年分别下降8.43%、18.39%和9.54%。之后,遵照国务院和周总理的指示,坚决执行储蓄有息政策。1971年恢复华侨人民币储蓄,利率比普通储蓄存款略高,以示优惠。1972年人民银行总行修改储蓄章程,在储蓄原则中补充了“存款有息”,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自1973年起,逐步增设储蓄机构,充实人员,吸收一批专职代办员,并大力发展兼职代办员和协储员,建立一支群众性的协储队伍。至1979年底,全区城镇储蓄余额达3715万元,比1970年增长4.67倍,年均增长51.9%。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民经济在调整中不断前进,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储蓄业务日益发展。1980年,全区农业银行恢复成立,原来人民银行所辖基层营业所业务划归农业银行承办。以后,农业银行又在市区和各县城相继建立储蓄网点,开办城镇储蓄业务。1985年,全区工商银行成立,并接办了原来人民银行城镇储蓄业务。1986年至1987年,全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先后在城镇布设储蓄机构,开办储蓄业务,形成了各专业银行开展业务交叉的竞争局面。首先是储蓄宣传服务不断加强,装饰美化储蓄网点,持续开展“文明储蓄所”,“十佳储蓄员”等竞赛活动,实施各种形式的储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其次是储蓄种类不断翻新。1981年全区银行恢复开办二元、五元两种面额的“定额有奖储蓄”。1982年推销全省统一举办的“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1985年起各专业银行相继开办“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和大力推广“整存整取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活期储蓄”、“小额(贴花)储蓄”。1986年又增加“耐用消费品有奖储蓄”、“摸奖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之后,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还开办“住房有奖有息储蓄”和“黄金饰品有奖储蓄”,中国银行推出“礼券储蓄”、“安居乐业储蓄”、“一路发有奖储蓄”和“月月红储蓄”等。
  1988年9月10日开始,为稳定币值,增加货币回笼,全区各行遵照国务院决定,对城乡居民个人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1日开始,经批准再次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对此之前存入的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按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业务时有关规定予以保值储蓄。在保值期内分别按规定年利率计付利息,直至1996年5月奉命停办保值贴补率。保值贴补率由人民银行总行在执行季度前15天公布下达。保值储蓄存款贴补率的计算公式为:
  1994年以后,在储蓄业务竞争中,有些行的少数储蓄所为完成下达的储蓄考核指标,对一些单位“公款私存”明知不问,任其所为;不少储蓄所还用各种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以达到招揽储户和扩大储蓄存款的目的。为进一步稳定本区储蓄秩序,维护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储蓄事业健康发展,地区人民银行除加强稽核检查,制止上述违规现象外,并先后于1995年12月和1997年3月20日发布《公告》,指出:一、各金融机构(含邮政储蓄)在办理储蓄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发手续费、协储费、吸储费、揽储费、馈赠物品、承诺或做标记以及由贷款企业向存款人另付利息等任何名目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如有违反,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其吸收的个人存款一律上缴国库,造成储户个人损失由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承担。二、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要证据充分,具备法律效力,一经人民银行查实,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给予举报人以重奖,直接从违规单位账户支付。
  1998年,全区银行储蓄机构基本实现网络电算化,依托网络优势,积极发展储蓄卡、个人电子汇款及代发工资、代收税款等代收代付等业务。同年12月,全区建设银行先后开办即时发卡、预约转存和龙卡生肖储蓄卡等储种。1999年6月3日,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办教育储蓄的批示精神,批准工商银行开办教育储蓄及其《教育储蓄试行办法》,地区工商银行按规定于9月1日起组织开办教育储蓄。之后,全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相继开办教育储蓄。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定向使用的特点,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从11月1日开始,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即时落实代扣代缴工作,保证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2000年4月1日,全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即个人到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化名、笔名等,也不得不记名。同年,全区银行普遍加强对储户的服务意识,注重应用多渠道组织储蓄存款,地区农业银行针对抚州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特点,分别在广东东莞市、福建厦门市设立“外出务工人员汇款处”,方便务工人员把收入及时汇到家乡存储。各行还通过网点和网络建设来提升服务品牌,至年末,全区银行实现全省通存通兑,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实现全国通存通兑。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银行城镇储蓄存款,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截止2000年底余额高达678442万元,比1979年增长181.62倍。
   附二:全区银行城镇储蓄存款历年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
   注:城镇储蓄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存款。
  第三节邮政储蓄存款
  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开办邮政储蓄的指示,发出《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联合通知》,同年3月10日,又联合颁发《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指出:一、邮政机构办理储蓄业务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措施,它的基本任务是利用邮电局点多、面广的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储蓄方便,以达到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的目的。二、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三、邮政机构对储户支付的利息,由人民银行按实际支付数定期拨付;人民银行根据邮电局缴存的储蓄存款按月累计日平均余额付给千分之二点二的手续费,由开户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手续费暂定三年不变。1986年6月至9月,根据联合通知和协议,抚州地区人民银行支持地区邮电局先后在全区各邮电支局建立了邮政储蓄服务点,开始办理定期和活期储蓄业务。1987年以后,邮政储蓄网点又下伸到乡镇邮电所,业务逐年扩大。邮政储蓄业务种类和有关政策同银行一样,吸收的储蓄存款按规定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198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为有利于邮政储蓄长期稳定发展和加强人民银行、邮电部内部的核算与管理,将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业务改变为转存款关系,即邮政储蓄存款(含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和保值储蓄贴息,停止支付邮政部门邮政储蓄手续费和提供备付金;储户的存款利息由邮电部门支付;邮电部门获得的利差即经营收入。本区对《通知》规定自1990年1月起执行。按银行规定,邮政储蓄统计为银行的城镇储蓄存款。截止2000年底,全区城镇储蓄存款余额中的邮政储蓄余额高达123248万元,比1986年的92万元增长1339.6倍。
   第四节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金融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帐结算等功能。
  自1986年开始,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先后决定开办信用卡业务,并在部分城市试点后,分期分批推广到各自基层行处。1989年9月,地区中国银行开始代理南昌分行发行长城信用卡,1991年11月获准正式独立发行长城卡。地区工商银行于1993年5月开始发行牡丹信用卡,因工商银行加入“万事达”、“维萨”信用卡国际组织,发行有“万事达”或“维萨”标志的牡丹卡。地区农业银行于1994年10月开始发行金穗卡。地区建设银行于1994年11月开始发行龙卡。地区各行设有信用卡业务部,并拓展所属行处所为代理点。
  1992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各行总行对其信用卡章程部分内容按照《办法》要求作了相应调整,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透支期限、限额、利率的标准。本区各行认真执行《办法》和修订的《章程》,积极开拓信用卡业务。地区中国银行重新调整布局,逐步发行莘莘学子卡、赣通卡、借记卡、代发工资卡等新的专用卡种,使个人卡的发卡数大量增加。地区建设银行有选择地发行代发工资卡、煤气缴费卡和纳税卡等专用卡。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也发行了类似上述的各种专用卡。地区人民银行按照《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以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各行信用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基本内容是:
  一、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请个人卡。
  二、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开立信用卡备用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信用备用金。
  三、信用卡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及本人身份证明,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个人卡可在发行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中应保持一定余额以备支付,如有急需可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服务。
  四、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收付款项,分别通过“其它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付息。作为保证金的存款通过“单位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或“保证金”科目核算,并按相应期限的定期利率付息。透支金额通过“其它短期贷款”科目核算,透支利息自透支之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收息;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收息;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收息。
   附三:全区各行历年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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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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