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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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资基金监督
分类号: F244.2
页数: 3
页码: 75—77
摘要: 工资基金监督是现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59年国家计委、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三部门又颁发实施细则。1960年1月,抚州专区决定开始在各县(市)全面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当年在正式工资基金计划未下达前,各单位暂按1959年12月份工资使用情况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批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按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进行账外考核。以后,各单位应按下达全年工资基金总额编制按季分月使用计划。执行中如月度工资基金发生超支,应作出本季度弥补超支及月度调剂计划。1962年,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分级审批制,各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内审批。
关键词: 金融史 货币流通 工资基金

内容

工资基金监督是现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59年国家计委、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三部门又颁发实施细则。1960年1月,抚州专区决定开始在各县(市)全面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当年在正式工资基金计划未下达前,各单位暂按1959年12月份工资使用情况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批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按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进行账外考核。以后,各单位应按下达全年工资基金总额编制按季分月使用计划。执行中如月度工资基金发生超支,应作出本季度弥补超支及月度调剂计划。1962年,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分级审批制,各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内审批。
  1963年,银行按开户单位设立“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监督,每月按批准工资总额由结算户转入“专户”,从专户中支用,当月结清余额。单位如有坐支或代扣款项须在月底前向银行办理转账,转入“专户”,并严格工资基金结算手续,无论那级受管单位,均须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工资基金使用结算表,经银行与“专户”核对签证后,有权批准单位再凭此以审批下月工资基金动用指标。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银行对企业只控制工资总额,不控制分项指标,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季度内各月之间对工资总额作必要的调剂使用,农业企业还可以在年度指标内作季度之间的调剂使用。对工资形式多,人数变化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按季监督支付。主管部门按年分季或按季下达计划,银行即可据以监督支付,无须单位再编季度计划。对于人员较固定,工资形式较单纯的财政预算单位,取消季度计划,根据编报的年度计划监督支付。
  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工资基金监督工作有所放松,无计划或超计划未经批准的,也支付工资款。此间,虽然经省、地“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同意,恢复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的制度,但由于当时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正常,工资基金监督基本流于形式。
  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本区各级银行认真贯彻执行,严格监督。一、以1971年底实有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工资,国家批准的新增职工工资,省批准的国营农场安置知青增加的工资,以及原有职工转正定级工资总额予以冻结;二、银行分单位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手册”,主管部门核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载入工资手册。每月发放工资时,带手册向银行登记支取工资,不得超过;三、职工调动或工资增减变化,应持工资手册,连同增加人员的工资证明文件,以及职工调出调入的人数、工资数,向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调整手续。先办调出减少人员工资总额,再办调入增加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手续。
  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通知”,规定奖金按标准工资1一2个月严格控制,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提取奖励基金时,由主管部门审批。开户银行建立奖金专户帐,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册,办理提取和发放奖金手续。
  1984年4月,贯彻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指示,银行放宽了工资基金、奖金管理。一、对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按承包合同监督工资奖金支付,凡属符合上级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批准的工资津贴应予支付;二、对非承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按有权单位批准的计划总额监督支付;三、对企业工资、奖金总额未下达前,仍实行基数管理。监督的标准是:(一)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不升高;(二)人均实际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增长率不超过人均上交税利增长率;(三)大集体企业支付工资奖金,银行不审查,只登记,对小集体的工资奖金,不予管理;(四)对被监督管理单位的工资奖金支付,设立台帐,以便统计考核,做好反映工作。据此,自1984年7月1日起,取消工资手册,银行不再办理职工人数增减和工资支付关系转移的手续,同时简化了工资奖金支付的手续,以适应对企业“松绑放权”的需要。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国务院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精神,对参加工资改革的单位,开户银行凭有关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监督支付。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结合信贷管理控制其消费基金盲目增长。同年11月,依据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范围,均应通过银行从“专户”中列支,全区各专业银行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1992年,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四大文件指出:“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199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要求各地区、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有: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从此,本区各家银行对各单位工资性款项提取,仅凭支票和账户相关资金来源监督支付现金,或代为转人员工工资存折户。

知识出处

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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