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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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3
页码: 73—75
摘要: 现金管理是国家一项财经制度,是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国家多次颁布决定,加强现金管理。在单一的银行体制下,管理和实施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后,国家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关键词: 金融史 货币流通 现金管理

内容

现金管理是国家一项财经制度,是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国家多次颁布决定,加强现金管理。在单一的银行体制下,管理和实施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后,国家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伪币金元券虽已宣告崩溃,但银元仍盘踞市场,并以其为交易的计价标准,本币(人民币)随收随付,物价极不稳定。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制止国民党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根据省人民银行指示,抚州专区人民银行于1949年10月组织金融工作队分赴各县开展货币斗争,结合行政管理,进行广泛宣传,挂牌收兑银元,禁用银元,推行人民币,对非法交易者严格查处,以澄清金融市场。
  1949年11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南区行通知,将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关于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的决定》印发各行处遵照办理,并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通令各机关部队、各公营企业部门切实执行。本区各级人民银行当即组织办理,并督促各级财经部门及机关部队,在拨付机关经费款或企业资金时,应尽可能采用银行支票办理,出给银行支票,交由领款单位持向银行转为存款,以减免现金出纳手续;各机关领用之经费款,各公营企业之间歇资金,除留存20%应付急需之外,应全部存入银行。
  1950年4月,国家为了集中资金统一调用,稳定物价,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主要内容是:一、各单位所有收入款(现金票据),必须一律送存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及其他机关商店;二、各单位交易及款项往来(除小额外),均须由银行转帐,不得互相收付现金;三、单位现金库存由单位和银行商定,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开支;四、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之业务经费收支,均应按月、按季、按年编造收支计划,呈上级财委批准后执行;五、指定各级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督促检查单位。本区各级人民银行按照“先松后紧,由少到多,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各级财经委领导下,边宣传、边实行。第一步争取全部开户,实行现金归行;第二步在本埠推行转帐,外埠实行汇拨,减少现金收付,并创造条件试编收支计划;第三步普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进行查收查支查库的活动。
  1958年,党和国家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以后又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由于“大跃进”、“公社化”的影响,现金管理受到了冲击。为改变这种状况,1962年3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要求和全省银行行长会议的部署,本地区人民银行强调银行要积极配合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提高现金管理的质量。全区各级银行采取加强宣传、加强库存限额核定、加强现金使用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现金管理情况检查的“四加强”措施,配备了专职现金管理人员,制发了检查证,进行现金管理督导。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和中央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对农村人民公社也进行了现金管理监督;组织实施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农村人民公社现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按规定要求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大队)和社办企业保留的现金库存限额要经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人委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业务收入现金,当天要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农村合作商店也实行现金管理,当地无银行机构的,其现金存入信用社,委托信用社执行现金管理。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冲击着一切,正常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现金管理制度难以执行。1971年,全区银行针对现金管理偏松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一系列指示。1973年组织执行省政府重新颁发的《江西省现金管理试行办法》。1977年,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进一步重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增加如下内容:一、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不得扣款;二、外来副业人员的报酬,除生活费外,应通过转帐结算汇往该社队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入帐;三、健全帐务,不得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四、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五、不准用“实物收据”办理结算。本区银行组织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后,加强了城乡单位财务管理,恢复和完善了“文革”中被冲淡了的现金管理制度。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建设和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单位和银行的共同努力,现金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到1984年,在“松绑放权”的趋势下,现金管理逐步放宽了限制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流通领域逐步活跃,集团存现环节增多,用现范围扩大,库存现金增加,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专业银行开展业务交叉与竞争,市场物价连续上涨,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现金管理环境改变,难度增大,效果不够理想。1988年,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把今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上来”的方针。为搞好治理整顿,国务院在作出一系列决定的同时,又公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遵照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的统一部署,全区银行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把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制止通货膨胀作为治理金融环境、整顿金融秩序、稳定金融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组织现金归行,增加货币回笼,减少市场压力。首先,各开户银行认真督促企业、单位及时将销货款和超库存限额现金送存银行,对不按时送存的采取制裁措施。其次,加强监督,除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和收购个人农副产品等款项外,对支取大额现金从严掌握,结算超起点以上的一律使用转账结算。第三、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多次现金管理稽核检查。第四、本区各级人民银行在贯彻《条例》过程中,还按照省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在各银行开户单位核发了“现金管理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重新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凭卡监督支付。1997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银行卡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合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有关规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审核后即可予以支付。《通知》重申,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个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除代发工资和个人劳动报酬外,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根据《通知》要求,本区各级人民银行采取措施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认真督促各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向客户提供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宣传提纲,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各项宣传活动,使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内容广为人知。要求不定期组织检查,规范辖内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效地抑制了一些金融机构为争存款、拉客户,而放松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现象;抑制了一些企事业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逃避现金管理的现象;抑制了一些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使用银行转账结算而大量用现周转的违规现象,较好地维护全区金融秩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金融法规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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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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