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币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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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90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货币流通管理
分类号: F822.2
页数: 9
页码: 73—81
摘要: 现金管理是国家一项财经制度,是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国家多次颁布决定,加强现金管理。在单一的银行体制下,管理和实施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后,国家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关键词: 金融史 货币流通 货币管理

内容

第一节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国家一项财经制度,是银行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国家多次颁布决定,加强现金管理。在单一的银行体制下,管理和实施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后,国家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伪币金元券虽已宣告崩溃,但银元仍盘踞市场,并以其为交易的计价标准,本币(人民币)随收随付,物价极不稳定。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制止国民党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根据省人民银行指示,抚州专区人民银行于1949年10月组织金融工作队分赴各县开展货币斗争,结合行政管理,进行广泛宣传,挂牌收兑银元,禁用银元,推行人民币,对非法交易者严格查处,以澄清金融市场。
  1949年11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南区行通知,将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关于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的决定》印发各行处遵照办理,并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通令各机关部队、各公营企业部门切实执行。本区各级人民银行当即组织办理,并督促各级财经部门及机关部队,在拨付机关经费款或企业资金时,应尽可能采用银行支票办理,出给银行支票,交由领款单位持向银行转为存款,以减免现金出纳手续;各机关领用之经费款,各公营企业之间歇资金,除留存20%应付急需之外,应全部存入银行。
  1950年4月,国家为了集中资金统一调用,稳定物价,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主要内容是:一、各单位所有收入款(现金票据),必须一律送存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及其他机关商店;二、各单位交易及款项往来(除小额外),均须由银行转帐,不得互相收付现金;三、单位现金库存由单位和银行商定,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开支;四、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之业务经费收支,均应按月、按季、按年编造收支计划,呈上级财委批准后执行;五、指定各级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督促检查单位。本区各级人民银行按照“先松后紧,由少到多,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各级财经委领导下,边宣传、边实行。第一步争取全部开户,实行现金归行;第二步在本埠推行转帐,外埠实行汇拨,减少现金收付,并创造条件试编收支计划;第三步普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进行查收查支查库的活动。
  1958年,党和国家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以后又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由于“大跃进”、“公社化”的影响,现金管理受到了冲击。为改变这种状况,1962年3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要求和全省银行行长会议的部署,本地区人民银行强调银行要积极配合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提高现金管理的质量。全区各级银行采取加强宣传、加强库存限额核定、加强现金使用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现金管理情况检查的“四加强”措施,配备了专职现金管理人员,制发了检查证,进行现金管理督导。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和中央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对农村人民公社也进行了现金管理监督;组织实施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农村人民公社现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按规定要求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大队)和社办企业保留的现金库存限额要经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人委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业务收入现金,当天要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农村合作商店也实行现金管理,当地无银行机构的,其现金存入信用社,委托信用社执行现金管理。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冲击着一切,正常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现金管理制度难以执行。1971年,全区银行针对现金管理偏松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一系列指示。1973年组织执行省政府重新颁发的《江西省现金管理试行办法》。1977年,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进一步重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增加如下内容:一、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不得扣款;二、外来副业人员的报酬,除生活费外,应通过转帐结算汇往该社队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入帐;三、健全帐务,不得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四、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五、不准用“实物收据”办理结算。本区银行组织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后,加强了城乡单位财务管理,恢复和完善了“文革”中被冲淡了的现金管理制度。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建设和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单位和银行的共同努力,现金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到1984年,在“松绑放权”的趋势下,现金管理逐步放宽了限制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流通领域逐步活跃,集团存现环节增多,用现范围扩大,库存现金增加,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专业银行开展业务交叉与竞争,市场物价连续上涨,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现金管理环境改变,难度增大,效果不够理想。1988年,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把今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上来”的方针。为搞好治理整顿,国务院在作出一系列决定的同时,又公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遵照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的统一部署,全区银行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把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制止通货膨胀作为治理金融环境、整顿金融秩序、稳定金融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组织现金归行,增加货币回笼,减少市场压力。首先,各开户银行认真督促企业、单位及时将销货款和超库存限额现金送存银行,对不按时送存的采取制裁措施。其次,加强监督,除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和收购个人农副产品等款项外,对支取大额现金从严掌握,结算超起点以上的一律使用转账结算。第三、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多次现金管理稽核检查。第四、本区各级人民银行在贯彻《条例》过程中,还按照省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在各银行开户单位核发了“现金管理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重新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凭卡监督支付。1997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银行卡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合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有关规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审核后即可予以支付。《通知》重申,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个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除代发工资和个人劳动报酬外,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根据《通知》要求,本区各级人民银行采取措施强化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认真督促各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向客户提供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宣传提纲,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各项宣传活动,使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内容广为人知。要求不定期组织检查,规范辖内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有效地抑制了一些金融机构为争存款、拉客户,而放松对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现象;抑制了一些企事业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逃避现金管理的现象;抑制了一些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使用银行转账结算而大量用现周转的违规现象,较好地维护全区金融秩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金融法规的顺利执行。
   第二节工资基金监督
  工资基金监督是现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59年国家计委、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三部门又颁发实施细则。1960年1月,抚州专区决定开始在各县(市)全面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当年在正式工资基金计划未下达前,各单位暂按1959年12月份工资使用情况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批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按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进行账外考核。以后,各单位应按下达全年工资基金总额编制按季分月使用计划。执行中如月度工资基金发生超支,应作出本季度弥补超支及月度调剂计划。1962年,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分级审批制,各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内审批。
  1963年,银行按开户单位设立“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监督,每月按批准工资总额由结算户转入“专户”,从专户中支用,当月结清余额。单位如有坐支或代扣款项须在月底前向银行办理转账,转入“专户”,并严格工资基金结算手续,无论那级受管单位,均须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工资基金使用结算表,经银行与“专户”核对签证后,有权批准单位再凭此以审批下月工资基金动用指标。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银行对企业只控制工资总额,不控制分项指标,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季度内各月之间对工资总额作必要的调剂使用,农业企业还可以在年度指标内作季度之间的调剂使用。对工资形式多,人数变化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按季监督支付。主管部门按年分季或按季下达计划,银行即可据以监督支付,无须单位再编季度计划。对于人员较固定,工资形式较单纯的财政预算单位,取消季度计划,根据编报的年度计划监督支付。
  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工资基金监督工作有所放松,无计划或超计划未经批准的,也支付工资款。此间,虽然经省、地“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同意,恢复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的制度,但由于当时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正常,工资基金监督基本流于形式。
  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本区各级银行认真贯彻执行,严格监督。一、以1971年底实有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工资,国家批准的新增职工工资,省批准的国营农场安置知青增加的工资,以及原有职工转正定级工资总额予以冻结;二、银行分单位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手册”,主管部门核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载入工资手册。每月发放工资时,带手册向银行登记支取工资,不得超过;三、职工调动或工资增减变化,应持工资手册,连同增加人员的工资证明文件,以及职工调出调入的人数、工资数,向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调整手续。先办调出减少人员工资总额,再办调入增加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手续。
  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通知”,规定奖金按标准工资1一2个月严格控制,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提取奖励基金时,由主管部门审批。开户银行建立奖金专户帐,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册,办理提取和发放奖金手续。
  1984年4月,贯彻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指示,银行放宽了工资基金、奖金管理。一、对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按承包合同监督工资奖金支付,凡属符合上级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批准的工资津贴应予支付;二、对非承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按有权单位批准的计划总额监督支付;三、对企业工资、奖金总额未下达前,仍实行基数管理。监督的标准是:(一)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不升高;(二)人均实际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增长率不超过人均上交税利增长率;(三)大集体企业支付工资奖金,银行不审查,只登记,对小集体的工资奖金,不予管理;(四)对被监督管理单位的工资奖金支付,设立台帐,以便统计考核,做好反映工作。据此,自1984年7月1日起,取消工资手册,银行不再办理职工人数增减和工资支付关系转移的手续,同时简化了工资奖金支付的手续,以适应对企业“松绑放权”的需要。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国务院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精神,对参加工资改革的单位,开户银行凭有关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监督支付。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结合信贷管理控制其消费基金盲目增长。同年11月,依据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范围,均应通过银行从“专户”中列支,全区各专业银行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1992年,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四大文件指出:“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199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要求各地区、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有: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从此,本区各家银行对各单位工资性款项提取,仅凭支票和账户相关资金来源监督支付现金,或代为转人员工工资存折户。
   第三节市场货币流通量调查测算
  自1960年开始,抚州专区人民银行对市场货币流通量及分布情况进行调查。该项调查是按照“持币结构分解测算法”,分社会集团、城乡居民及其他(包括流动人口)的持币量,通过典型调查全面测算而确定的。六十年代初,专区人民银行建立了城乡居民货币收支和手持现金量的调查基点。以后,布置各县(市)银行分别建立城镇和农村调查基点各一个,有的县(市)银行与当地统计局联合建立城镇、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和持币量的调查基点。公社化时期农村调查基点是按经济区域划分为粮产区、经济作物区、山区、城郊蔬菜区4种类型,并按家庭不同收入水平分别选点。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改按行业划类选点。各个时期的调查对象及收支项目均保持相对稳定,以便对比分析。调查户坚持日常记帐,银行付给酬劳金,定期派人上户收集整理资料,按年进行综合、分析、测算。
  为了对市场货币量及其分布情况的调查测算更趋准确,还运用区际间货币流出、流入调查测算的方法,进行查考和相互验证。地区人民银行就此布置有关县支行在区际间的重点集镇银行营业所建立“观察站”,对毗邻地区由于市场价格和奖售物资标准互有差异,而引起跨地区收购农副产品,跨地区参加集市贸易等货币流出、流入情况进行观察了解,及时统计分析,定期汇报。黎川县人民银行与毗邻的福建省光泽县、广昌县人民银行与福建省建宁县人民银行,分别建立相互交换资料、定期碰头研究的制度。
  市场货币流通量及分布情况调查工作,自1998年起上级人民银行未作安排,仅要求搞些货币流通情况专题调查。
   第四节货币投放与回笼
  1950年以来,全区各级银行依照国家规定,对人民币的流通实行有计划的调节与管理,按照货币流通渠道,具体组织货币投放与回笼。货币周转明确划分为现金流通与转帐结算两种形式。现金流通即通常所指的货币流通,是以国家银行为中心,通过银行从不同投放渠道流出,然后,又从不同回笼渠道流回银行。
  本区各级银行遵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计制度,对货币流通情况进行统计。货币流通情况统计,分为现金收入、现金付出两方,分别设立项目,主要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渠道。投放渠道有: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工农业产品收购支出、农村信用支出、行政事业管理费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汇兑及其它支出。回笼渠道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财政税款收入、城镇储蓄存款收入、汇兑及其它收入。收支合计之差额,就是货币投放或回笼数字。全区历年现金收入主要项目统计、全区历年现金投放、回笼及市场货币流通量,分别列表于后:
   附一:全区历年现金收支主要项目统计单位:万元(继上表)附二:全区历年现金收支、回笼投放情况单位:万元(继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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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融志

《抚州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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