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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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8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政补贴
分类号: F810.451
页数: 3
页码: 247-249
摘要: 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国家对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财政补贴。随着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各种财政补贴有时由粮食系统垂直拨补,有时经财政渠道由地(市)、县财政横向拨补,补贴项目也日益增多。
关键词: 财政补贴 价格补贴

内容

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国家对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财政补贴。随着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各种财政补贴有时由粮食系统垂直拨补,有时经财政渠道由地(市)、县财政横向拨补,补贴项目也日益增多,除粮食亏损补贴外,主要有:超购粮油加价补贴、粮油提价补贴、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储粮费用利息补贴和超储费用补贴等。
   一、粮食亏损补贴
  1962年,粮食部收回下放的粮食财务后,决定先以粮油工业利润抵补粮食商业亏损,不足再由粮食部逐级拨补。1966年,根据财政部通知,粮食企业亏损,由上到下下达年度亏损指标,亏损在指标内的,如数拨补,超指标的,需写出超亏原因报告,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拨补。这种按指标控制亏损拨补的作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省政府将粮食财务收回省管后,省财政厅决定对粮食企业实行“亏损指标包干,节余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由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后,由粮食系统垂直拨补。1985年,粮食工业企业“利改税”后,缴交的所得税仍返还粮食部门抵补商业亏损。这种拨补关系,一直维持到1988年才下放到地、县财政拨补。
  因为拨补渠道几经改变,对口衔接不好,特别是下放到地、县财政拨补,当地财政困难时,经常挪用欠拨,加上亏损指标不合理,九十年代以来,各地超亏严重,造成大量财务挂帐。
   二、粮油超购加价补贴
  1960年,中央和省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每人向国家缴纳的公粮和交售的余粮,合计超过100公斤的部分,给予加价10%的奖励。1965年,计奖起点改为按超过50公斤计算,加价奖幅度也由10%提高到12%。同年秋粮收购时,再提高到30%,一半奖物质一半奖钱,这些奖励款在1974年以前,都计入粮食企业盈亏。1974年4月,超购粮油加价款开始形成专项拨款。1979年,根据中央决定,超购粮油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1983年油脂改为“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执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从此,本区粮食超购加价款固定以70%的比例计入收购价格内并单独列帐。由于价格多次调整,加价比例越来越大,1979年以前的7年粮油加价款支出,年平均都在220.34万元以内,1979年开始逐年增加,到1990年止,12年共计支出粮油加价款79943.15万元,年平均达6661.93万元,后12年比前7年每年平均粮油加价支出增加30倍。
   三、粮油提价补贴
  1978年8月大豆提高统购价就开始实行提价补贴,以后由于1979年、1987年、1989年三次大幅度提高粮油收购价格,而销售价格一直未动,提价补贴逐年增加。1981年以前,粮油提价补贴由粮食部门逐级上报省粮食厅拨补,1988年随同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由省财政厅根据粮油销售计划(统销部分)和固定差价计算包干给地区财政,地区财政再包干到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按实际销售差价拨给县(市)粮食局。全区1984年补贴841万元,1990年补贴增加到2155.9万元。
   四、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
  1990年9月,国务院部署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规定专储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通过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逐级下拨到基层储粮单位,粮食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全区1990年8至12月补贴为359.88万元。根据省粮食局统一安排,本区从1991年起对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逐月预做收入入帐。利息补贴按贸易粮结算价与统购价每百市斤29.30元的差价,以年利率8.28%计算;费用补贴根据贸易粮实际库存量,按每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3元计算。同年,中央对专储粮利息补贴进行了调整,决定从4月1日起改按结算价全额贴息,中央核定的结算价为早稻百市斤52.86元,晚稻百市斤53.60元,以年利率7.74%计算。全区1991年粮食年度补贴为5137.71万元,其中利息补贴2857.51万元,费用补贴2280.20万元;1992年粮食年度补贴为8829.41万元,其中利息补贴5082.06万元,费用补贴3747.35万元。1993年5月,银行贷款年利率调整为8.46%,7月又改为10.08%,在以后年度中银行贷款利率多次调整。同年,财政部又决定费用补贴在原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3元的基础上增补2元,作为奖励性补贴,即按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5元的标准计算费用补贴。至1995年末,全区三年专储粮补贴为25729.27万元,其中利息补贴12570.96万元,费用补贴13158.31万元。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起,国家专储粮补贴费用标准按原粮计算,不再打折扣。”从此费用补贴提高42.86%。同年7月,专储粮贷款利率由年利率10.08%调整为11.16%,1996年5月调回为10.08%,到1997年1月又调为9.18%,同年10月调为7.74%。1996年至1997年全区专储粮补贴为22120.85万元,其中利息补贴10305.93万元,费用补贴11706.92万元。
   五、超储费用补贴
  本区的超储费用补贴最初是从代储国家储备粮开始。1983年,中央为了鼓励地方多收购、多储存粮食,对于多购、多调的粮食,除中央承担超购加价款外,每市斤贸易粮还补贴经营费用2分2厘,这种补贴方法一直延续到1986年。1987年和1988年,由于全省粮食平均库存未超过中央核定水平,所以这两年中央停拨超储费用补贴。1988年以后,随着粮食企业实行财务包干,企业亏损额越来越大,遂逐渐用超储费用补贴款弥补企业亏损包干拨补指标的不足。1991年,根据中央规定,超储粮费用由中央财政每年每市斤补贴4分,该项费用的使用,70%用于顶抵平价粮油亏损,30%用于修建仓库。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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