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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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832
颗粒名称: 三、专项资金
分类号: F406.71
页数: 2
页码: 243-244
摘要: 随着粮油业务的发展和粮油经营量的扩大,粮食企业不断增加基础建设,逐步筹集各项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关键词: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

内容

随着粮油业务的发展和粮油经营量的扩大,粮食企业不断增加基础建设,逐步筹集各项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逐年均有充实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标准由上级统一规定。本区只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随着财经制度改革和企业财务体制的下放,各项资金提取使用权也逐步下放到县(市)粮食企业。各级粮食企业都设立了专门帐户分别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四项费用”。1962年起,粮食企业所需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修理简易仓棚)等四项费用,由中央财政核定拨给专款,一年核定一次,至1967年停止。
  (二)更新改造资金。1966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把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简称更新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提留的办法,直延用至今。
  (三)简易建筑费。从1964年以来,财政部规定,粮食企业的土圆仓、简易仓棚、简易输送设备和货场内的小型桥梁、道路等建筑费用都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至1978年,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1980年后,改由省财政直接拨给粮食部门,范围、用途不变。
   (四)大修理基金,1957年以前,各级粮食企业分月提取的大修理基金,统一缴省粮食厅调剂使用。1958年停止提取,实行挂帐分期摊销。
  (五)企业基金。本区粮食企业从1978年起,各独立核算单位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后,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粮食主管部门按所属企业汇总超计划利润的15%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改按当年利润增长额15%提取。1981年后,企业基金制度逐渐停止执行。
  (六)奖励基金。1953年,本区粮食企业根据省粮食厅通知,按单位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奖励基金。1962年按省规定上限3.5%提取,直至1969年停止。
  (七)福利基金。1953年,本区粮食企业按工资总额7.5%比例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职工福利补助金2.5%。1969年后改为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奖励基金三者合并,统一按企业工资总额110%0的标准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企业奖励基金3%。1993年会计体制改革后,福利费又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三节费用管理
  粮食企业经营粮油,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在商品收购、储存、调运、加工、销售等流通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粮食商业企业中列为商品流通费。商品流通费是粮食企业盈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费用列支分四大类,即物化劳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商品定额损耗、修理费、折旧费等),活劳动消耗及管理费(包括工资、工资附加费、职工培训费等),国民收入再分配(包括利息、保险等),按规定临时列支的费用(包括简易建筑费等)。各类费用开支,大体有计划管理、预决算管理、费用包干、费用定额等几种管理办法。
  自新中国建立后,本区粮食部门的费用开支,粮食局的行政管理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粮食公司的粮食流通费则逐级报请上级公司核销。1952年,粮食局和粮食公司合并后,费用管理未变,只是粮食流通费逐级上报粮食部结算。为了加强对各项流通费的管理,省粮食厅制订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费用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办法,本区粮食部门也都遵照执行,对费用管理逐步步入正规。
  进入六十年代后,粮食部门对商品流通费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办法,由费用预算管理,发展到对保管费、经营管理费等定额管理,进而推行“五定”,即定人员、定仓库、定器材、定损耗、定费用的管理办法,并坚持费用管理与业务措施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定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使费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此期间,还曾在全区积极推广唐山经验,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打破行政区划,合理摆布粮源,组织合理运输,节约运输费用。在基层粮管所、站、库,开展自己动手,节约每一分钱的活动,许多县还开展了节约一粒粮、一滴油、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根绳、一分钱等活动,减少费用开支,使全区经营万公斤粮油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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