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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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8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资金管理
分类号: F406.71
页数: 5
页码: 240-244
摘要: 粮食企业的资金,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资金三大类,主要来自国家拨给、银行贷款、按规定提取和临时吸收占用等四个方面。各类资金有其各自的收支渠道,分别按规定筹集使用,这些资金有力地保证了本区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环节的正常运作。
关键词: 资金管理 粮食企业

内容

粮食企业的资金,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资金三大类,主要来自国家拨给、银行贷款、按规定提取和临时吸收占用等四个方面。各类资金有其各自的收支渠道,分别按规定筹集使用,这些资金有力地保证了本区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环节的正常运作。
   一、流动资金
  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回笼制。即对企业收购粮食的资金,由中国粮食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贷款,逐级下拨;销售粮食的回笼货款,也由下而上通过贸易金库逐级汇解中央。投放和回笼资金严格区分,互不欠扯挪垫。
  1953年,中央粮食资金信贷管理权限开始逐级下放,至1955年全部下放到县级核算单位,实行就地贷还办法,既减少了下拨上缴环节,又保证了粮油经营资金供应。
  1954年起,对粮食收购预付定金,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一九五四年农产品预购工作的指示》,由粮食部门与农民签订早稻预购粮款合同,向售粮农民无息发放预购粮食计划总数量20-30%的粮食预购定金,解决农民在播种时的资金困难。农民售粮结算价款时,收回全部资金。预购定金由省粮食厅拨放,由银行按低利息与粮食部门结算,并由粮食部门列入亏损计划。1954年至1959年,全区共发放粮油统购预付价款973万元,国家贴补利息31万元。粮食预购定金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停发外,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
  1955年,粮食资金信贷管理又由就地贷还改为存贷合一,即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和存款合为一个帐户,以利于合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供应和简化贷、存手续。其间,粮食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均编制计划,逐级上报,由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后因国家财力不足,除储备粮资金由国家财政拨给外,粮油购销业务活动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解决。
   六十年代以后,改按银行要求编造贷款计划,报送银行核批贷款,如有不足,可追加计划,基本上是银行按实际需要提供全部流动资金。
  自198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将粮食企业的流动资金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原有流动资金和特种储备资金由企业继续使用,暂不付息。生产经营和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大的变化时,由省级粮食企业主管部门与省人民银行商定,在一定范围内调剂。
  1985年,粮食资金信贷管理又由“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开”,从而形成了多头开户,资金管理不协调的局面。粮食部门在银行有存款,不能及时归还贷款;贷款回笼到工行,不能及时拨到农行去收购,导致粮食部门占用的资金大量增加,特别是结算资金增加更多,利息开支增大。
  1988年9月,由于金融系统信贷紧缩,利率提高,同时,国家取消了对粮食贷款补贴一半利息的优惠政策,使得粮食部门需要的收购调拨资金不但很难借到,而且利率一增再增,仅9月至12月4个月,全区粮食部门就多开支利息400万元,资金问题已成了粮食部门的突出问题。
  1989年3月,黎川县粮食系统在全区成立了第一个“内部结算中心”,随后,广昌等县也都相继成立了“内部结算中心”。“内部结算中心”是模拟国家银行的管理办法,把信贷和利率杠杆移植于粮食企业内部,改革粮食企业资金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内部结算中心”对资金管理实行“一边倒,三统一”,即存、贷、汇业务全部倒向农行,统一存款,统一借款,统一结算。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粮食双轨制下的内部相互拖欠、资金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管理失控等不利因素,有力地控制了利息支出猛增势头。
  1996年10月,由于银行加罚息剧增,根据行署统一部署,各县、市粮食局都成立了“粮食结算中心”,后又改为“财务管理核算部”,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收购资金实行“统贷统还”,商业性贷款实行“直贷直还”的运作方式。这种作法,一直延续至今。
  粮食企业的流动资金,大部分由库存商品、定额流动资产和结算环节占用。管理中,鉴于粮油商品直接关系到军需民食的特殊性,即重点保证商品资金需要,尽量压缩非商品资金占用。对非商品资金管理,本区多年来主要采取定额控制办法,减少包装用品和器材物料购置,压缩资金占用,促使企业厉行节约,精打细算。1973年,全区流动资金7900.90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80.77%,非商品资金占19.23%;但由于粮食政策影响,而粮食企业财务体制经常变更,特别是下放到县、市后,粮食亏损得不到及时拨补,财务挂帐越来越多;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本区出现“卖粮难”,国家仓库爆满,库外存粮增多,且大多是包装存放,麻袋、蓬布占用增大,造成非商品资金占用增多,加上贷款结算由托收承付改为货到付款后,“三角债”不断增加,结算资金越来越多,因此,十年后的1983年,全区流动资金25112.97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62.57%,非商品资金占37.43%,两者所占比例,前者下降,后者上升。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此后的十多年,后者剧增,比例失常。到1992年,全区流动资金共184802.57万元,商品资金仅占51.02%,非商品资金增到48.98%。1973-1990年全区粮食企业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二、固定资金
   主要来源于国家拨给、企业自筹和外部有偿提供。建国初期,粮食部门的固定资产很少,购进的粮食基本上靠旧祠堂庙宇和租赁民房储存。
  1954年以后,国家陆续拨款建仓、建加工厂。1955年经财政部门批准,拔给一部分“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新种类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等),用以扩大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建设。1965年以后,财政部规定粮食部门可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部分简易建筑费,修建简易仓棚和其他简易设施。1979年以后,由于企业财务自主权逐渐扩大,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等在内的企业自筹资金逐年增多,还可以按规定向银行贷款发展生产经营,所以自筹资金成为固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1979年至1988年,全区固定资金共增加3475.96万元。1989年以后,固定资金增加更快,特别是1993年以后,年平均增加近8000万元。到1997年末,固定资金增为57335.73万元,比1978年的3759.94万元增加14.25倍。
   三、专项资金
  随着粮油业务的发展和粮油经营量的扩大,粮食企业不断增加基础建设,逐步筹集各项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逐年均有充实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标准由上级统一规定。本区只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随着财经制度改革和企业财务体制的下放,各项资金提取使用权也逐步下放到县(市)粮食企业。各级粮食企业都设立了专门帐户分别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四项费用”。1962年起,粮食企业所需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修理简易仓棚)等四项费用,由中央财政核定拨给专款,一年核定一次,至1967年停止。
  (二)更新改造资金。1966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把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简称更新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提留的办法,直延用至今。
  (三)简易建筑费。从1964年以来,财政部规定,粮食企业的土圆仓、简易仓棚、简易输送设备和货场内的小型桥梁、道路等建筑费用都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至1978年,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1980年后,改由省财政直接拨给粮食部门,范围、用途不变。
   (四)大修理基金,1957年以前,各级粮食企业分月提取的大修理基金,统一缴省粮食厅调剂使用。1958年停止提取,实行挂帐分期摊销。
  (五)企业基金。本区粮食企业从1978年起,各独立核算单位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后,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粮食主管部门按所属企业汇总超计划利润的15%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改按当年利润增长额15%提取。1981年后,企业基金制度逐渐停止执行。
  (六)奖励基金。1953年,本区粮食企业根据省粮食厅通知,按单位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奖励基金。1962年按省规定上限3.5%提取,直至1969年停止。
  (七)福利基金。1953年,本区粮食企业按工资总额7.5%比例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职工福利补助金2.5%。1969年后改为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奖励基金三者合并,统一按企业工资总额110%0的标准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企业奖励基金3%。1993年会计体制改革后,福利费又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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