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粮食财会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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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827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粮食财会和审计
分类号: F239.65
页数: 20
页码: 237-256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粮食的财会体制、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财政补贴、经营成果、粮食会计、会计核算及粮食审计。
关键词: 财政审计 粮食财会

内容

第一节财务体制
  粮食财务体制,历来是随着田赋管理体制变化而变化。新中国建立后,经过近五十年的不断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8年,这十年基本上是中央集权的财务体制。第二阶段是1959年至1979年,是围绕粮食财务是属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是统一领导还是企业扩权自主?经历了四次变化。第三阶段是1980年至1993年,基本稳定在省或地、县包干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第四阶段是1994年以后,粮食部门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实际也就是在粮食财务上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
  1949年,全区各县先后解放,地、县相继建立了粮食局,接管公粮管理工作。接着,地、县又组建粮食公司,经营粮食购销业务,公粮也由粮食局作价给粮食公司经营。粮食财务则由财政部通过中国粮食总公司垂直管理,高度集中,成为独立的管理系统。1952年,粮食局和粮食公司合并,政企合一,财务体制更为集中。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粮权由中央统一集中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粮食财务的集中管理,不仅粮食财务收支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粮食系统各项财会规章制度也全部由粮食部统一制订,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1956年,各级油脂公司并入粮食系统,实行粮油统一经营,其财务也统按粮食商业企业规定办理。
  1958年,中央决定将高度集中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改为粮食购销差额管理,实行粮食调拨包干,粮食财务体制也随之改变。1959年,粮食财务收支都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粮食财务改由省、市、自治区管理。江西省没有逐级下放,县级粮食财务收支,由省粮食厅统一管理,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县、市粮油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分级留存;第一次形成了以省粮食厅为主体的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上述体制实行三年后,1962年,根据中央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精神,重新强调粮食集中统一管理,粮食财务也随之收回粮食部管理,基本恢复了1959年以前的体制。
  1968年底,根据省革委会精简机构的要求,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地区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合并为商业局,地区粮食局和地区供销社土产公司的棉麻科合并,改组成抚州地区农产品公司,后又改为粮油公司,归地区商业局管辖,直至1972年底,重新恢复地区粮食局。在此期间,粮食财务体制一直未变。
  1971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粮食财务自此下放到省财政管理,省财政又直接下放到县,使原来按系统垂直管理的粮食财务,变成了横向管理体制。由于粮食超购加价款下放管理后,影响超购任务的完成,1974年又将其收回中央财政管理。这种体现一直执行到1980年。
  从1971年至1980年期间,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粮食部门逐步加强了对粮食财务的管理,制订了一系列《办法》、《规定》,使粮食财务管理开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系统性。为了调动粮油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1979年,粮、财两家商定,将粮油工业从粮食系统统一管理的财务体制中分离出来,自成系统。
  将粮食财务下放到县以后,许多县、市承受不了粮食盈亏的波动,影响财政收支,1980年省政府决定,将下放到县的粮食财务再次收回到省,由省粮食厅负责管理,重新恢复了粮食系统垂直管理的财务体制。实行财务盈亏指标包干,指标节余分成的管理办法。
  1983年,中央决定实行粮食购销差额包干。省政府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又随同粮食购销差额包干,再次将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到县,由各地财政对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实行盈亏包保责任制,亏损要包,盈利要保,减盈增亏不补,增盈减亏,财、粮两家分成。这个办法执行后,全省粮食部门亏损挂帐越来越大。1984年,省政府决定,又将下放到县的粮食财务收回到省粮食局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984年,本区粮食部门按照全行业逐级承包盈亏的办法,地区粮食局向省粮食局承包,各县、市粮食局向地区粮食局承包,采取“基数包干加浮动补贴”的办法。地局对县、市局除按绝对额核定盈亏指标外,还随经营量变化,按省定的标准进行结算,以1983年实绩为基数,减亏增盈实行各级分成。因为办法合理,大大调动了各县、市的积极性。当年省下达本区全行业亏损指标100万元,实行全行业轧抵后实现盈利161.67万元,全区第一次扭亏为盈。
  1988年,为了适应粮食流通“双轨制”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省政府决定将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次下放到地、市、县,将粮食财务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粮食商业企业亏损实行定额拨补或包干拨补;粮油议价企业、粮油运输企业和粮油食品业,实行按利润全额分成或承包经营;粮油工业企业和饲料企业继续实行利改税。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次下放后,由于粮油政策调整,经营业务变化,以及价格因素等影响,特别是财务包干指标不合理,亏损拨补不到位,贷款利率不断提高,造成经营量越多,亏损越大,挂帐越多。1991年,当年亏损13112.4万元,累计亏损挂帐29438.4万元,为全省亏损挂帐最多的地区。
  1992年,国务院决定,为遏制粮食企业挂帐猛增的势头,对粮食挂帐实行新老挂帐划断,对1991年以前的老挂帐,按照谁欠谁补的原则逐步消化,按粮食贷款正常利率计息,不加息,不罚息。要求从1992年起,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虽经全区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的共同努力,亏损比上年减少一半,但仍亏损6462.07万元。
  1993年,粮食价格和经营全面放开,省原来的粮食财务体制和包干办法仍然不变,但在财务目标管理上,实行县(市)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以保证粮食企业盈亏目标的实现。到年底,全区比省核定的指标减亏645.28万元,实现了减亏目标,亏损额也比上年减少了18.5%。
  1994年,全区粮食系统实行“政企分开,两线运行”,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对政策性业务采取“钱随粮走”的办法,对费用管理实行定额和定率管理,对商业性经营采取“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利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包干办法,加强了财务管理,使全区粮食企业再一次实现扭亏增盈。
  1995年,国家加大了对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力度,全区粮食部门也进一步完善了“两线运行”的财务管理体制,从财务上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会计核算上,相应地设置了政策性业务的核算和商业性经营的核算。全区粮食企业继续实现盈利。
  1996年,本区粮食部门在上年建立“两线运行”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粮食财务管理体系和结算体系。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广内部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办法,有效地减轻了政策变化及各种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使本区不但没有出现新亏损挂帐,而且还消化了政策性财务挂帐6632万元,同时实现利润876万元。
  1997年,全国粮食市场调销不畅,粮价持续下跌,各地粮食压库现象异常严重,各种费用开支急剧上升,造成严重亏损,财务形势极为严峻。对此,全区粮食部门紧紧围绕扭亏增盈这一目标,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增收节支,使企业亏损尽量减少,但仍亏损27495万元。第二节资金管理
  粮食企业的资金,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资金三大类,主要来自国家拨给、银行贷款、按规定提取和临时吸收占用等四个方面。各类资金有其各自的收支渠道,分别按规定筹集使用,这些资金有力地保证了本区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环节的正常运作。
   一、流动资金
  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回笼制。即对企业收购粮食的资金,由中国粮食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贷款,逐级下拨;销售粮食的回笼货款,也由下而上通过贸易金库逐级汇解中央。投放和回笼资金严格区分,互不欠扯挪垫。
  1953年,中央粮食资金信贷管理权限开始逐级下放,至1955年全部下放到县级核算单位,实行就地贷还办法,既减少了下拨上缴环节,又保证了粮油经营资金供应。
  1954年起,对粮食收购预付定金,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一九五四年农产品预购工作的指示》,由粮食部门与农民签订早稻预购粮款合同,向售粮农民无息发放预购粮食计划总数量20-30%的粮食预购定金,解决农民在播种时的资金困难。农民售粮结算价款时,收回全部资金。预购定金由省粮食厅拨放,由银行按低利息与粮食部门结算,并由粮食部门列入亏损计划。1954年至1959年,全区共发放粮油统购预付价款973万元,国家贴补利息31万元。粮食预购定金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停发外,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
  1955年,粮食资金信贷管理又由就地贷还改为存贷合一,即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和存款合为一个帐户,以利于合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供应和简化贷、存手续。其间,粮食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均编制计划,逐级上报,由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后因国家财力不足,除储备粮资金由国家财政拨给外,粮油购销业务活动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解决。
   六十年代以后,改按银行要求编造贷款计划,报送银行核批贷款,如有不足,可追加计划,基本上是银行按实际需要提供全部流动资金。
  自198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将粮食企业的流动资金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原有流动资金和特种储备资金由企业继续使用,暂不付息。生产经营和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大的变化时,由省级粮食企业主管部门与省人民银行商定,在一定范围内调剂。
  1985年,粮食资金信贷管理又由“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开”,从而形成了多头开户,资金管理不协调的局面。粮食部门在银行有存款,不能及时归还贷款;贷款回笼到工行,不能及时拨到农行去收购,导致粮食部门占用的资金大量增加,特别是结算资金增加更多,利息开支增大。
  1988年9月,由于金融系统信贷紧缩,利率提高,同时,国家取消了对粮食贷款补贴一半利息的优惠政策,使得粮食部门需要的收购调拨资金不但很难借到,而且利率一增再增,仅9月至12月4个月,全区粮食部门就多开支利息400万元,资金问题已成了粮食部门的突出问题。
  1989年3月,黎川县粮食系统在全区成立了第一个“内部结算中心”,随后,广昌等县也都相继成立了“内部结算中心”。“内部结算中心”是模拟国家银行的管理办法,把信贷和利率杠杆移植于粮食企业内部,改革粮食企业资金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内部结算中心”对资金管理实行“一边倒,三统一”,即存、贷、汇业务全部倒向农行,统一存款,统一借款,统一结算。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粮食双轨制下的内部相互拖欠、资金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管理失控等不利因素,有力地控制了利息支出猛增势头。
  1996年10月,由于银行加罚息剧增,根据行署统一部署,各县、市粮食局都成立了“粮食结算中心”,后又改为“财务管理核算部”,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收购资金实行“统贷统还”,商业性贷款实行“直贷直还”的运作方式。这种作法,一直延续至今。
  粮食企业的流动资金,大部分由库存商品、定额流动资产和结算环节占用。管理中,鉴于粮油商品直接关系到军需民食的特殊性,即重点保证商品资金需要,尽量压缩非商品资金占用。对非商品资金管理,本区多年来主要采取定额控制办法,减少包装用品和器材物料购置,压缩资金占用,促使企业厉行节约,精打细算。1973年,全区流动资金7900.90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80.77%,非商品资金占19.23%;但由于粮食政策影响,而粮食企业财务体制经常变更,特别是下放到县、市后,粮食亏损得不到及时拨补,财务挂帐越来越多;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本区出现“卖粮难”,国家仓库爆满,库外存粮增多,且大多是包装存放,麻袋、蓬布占用增大,造成非商品资金占用增多,加上贷款结算由托收承付改为货到付款后,“三角债”不断增加,结算资金越来越多,因此,十年后的1983年,全区流动资金25112.97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62.57%,非商品资金占37.43%,两者所占比例,前者下降,后者上升。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此后的十多年,后者剧增,比例失常。到1992年,全区流动资金共184802.57万元,商品资金仅占51.02%,非商品资金增到48.98%。1973-1990年全区粮食企业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二、固定资金
   主要来源于国家拨给、企业自筹和外部有偿提供。建国初期,粮食部门的固定资产很少,购进的粮食基本上靠旧祠堂庙宇和租赁民房储存。
  1954年以后,国家陆续拨款建仓、建加工厂。1955年经财政部门批准,拔给一部分“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新种类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等),用以扩大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建设。1965年以后,财政部规定粮食部门可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部分简易建筑费,修建简易仓棚和其他简易设施。1979年以后,由于企业财务自主权逐渐扩大,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等在内的企业自筹资金逐年增多,还可以按规定向银行贷款发展生产经营,所以自筹资金成为固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1979年至1988年,全区固定资金共增加3475.96万元。1989年以后,固定资金增加更快,特别是1993年以后,年平均增加近8000万元。到1997年末,固定资金增为57335.73万元,比1978年的3759.94万元增加14.25倍。
   三、专项资金
  随着粮油业务的发展和粮油经营量的扩大,粮食企业不断增加基础建设,逐步筹集各项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逐年均有充实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标准由上级统一规定。本区只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随着财经制度改革和企业财务体制的下放,各项资金提取使用权也逐步下放到县(市)粮食企业。各级粮食企业都设立了专门帐户分别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四项费用”。1962年起,粮食企业所需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包括修理简易仓棚)等四项费用,由中央财政核定拨给专款,一年核定一次,至1967年停止。
  (二)更新改造资金。1966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把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简称更新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提留的办法,直延用至今。
  (三)简易建筑费。从1964年以来,财政部规定,粮食企业的土圆仓、简易仓棚、简易输送设备和货场内的小型桥梁、道路等建筑费用都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至1978年,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1980年后,改由省财政直接拨给粮食部门,范围、用途不变。
   (四)大修理基金,1957年以前,各级粮食企业分月提取的大修理基金,统一缴省粮食厅调剂使用。1958年停止提取,实行挂帐分期摊销。
   (五)企业基金。本区粮食企业从1978年起,各独立核算单位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后,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粮食主管部门按所属企业汇总超计划利润的15%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改按当年利润增长额15%提取。1981年后,企业基金制度逐渐停止执行。
  (六)奖励基金。1953年,本区粮食企业根据省粮食厅通知,按单位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奖励基金。1962年按省规定上限3.5%提取,直至1969年停止。
  (七)福利基金。1953年,本区粮食企业按工资总额7.5%比例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职工福利补助金2.5%。1969年后改为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奖励基金三者合并,统一按企业工资总额110%0的标准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企业奖励基金3%。1993年会计体制改革后,福利费又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三节费用管理
  粮食企业经营粮油,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在商品收购、储存、调运、加工、销售等流通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粮食商业企业中列为商品流通费。商品流通费是粮食企业盈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费用列支分四大类,即物化劳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商品定额损耗、修理费、折旧费等),活劳动消耗及管理费(包括工资、工资附加费、职工培训费等),国民收入再分配(包括利息、保险等),按规定临时列支的费用(包括简易建筑费等)。各类费用开支,大体有计划管理、预决算管理、费用包干、费用定额等几种管理办法。
  自新中国建立后,本区粮食部门的费用开支,粮食局的行政管理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粮食公司的粮食流通费则逐级报请上级公司核销。1952年,粮食局和粮食公司合并后,费用管理未变,只是粮食流通费逐级上报粮食部结算。为了加强对各项流通费的管理,省粮食厅制订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费用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办法,本区粮食部门也都遵照执行,对费用管理逐步步入正规。
  进入六十年代后,粮食部门对商品流通费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办法,由费用预算管理,发展到对保管费、经营管理费等定额管理,进而推行“五定”,即定人员、定仓库、定器材、定损耗、定费用的管理办法,并坚持费用管理与业务措施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定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使费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此期间,还曾在全区积极推广唐山经验,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打破行政区划,合理摆布粮源,组织合理运输,节约运输费用。在基层粮管所、站、库,开展自己动手,节约每一分钱的活动,许多县还开展了节约一粒粮、一滴油、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根绳、一分钱等活动,减少费用开支,使全区经营万公斤粮油平均开支费用,一直稳定在100元左右,费用总额不突破2000万元。
  1981年,国家对粮食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分别不同性质实行三种补贴办法,一是按费用率包干补贴,如运输费等;二是按费用绝对额包干补贴,如保管费、工资、修理费等;三是按计划控制核实补贴,如利息等。有力地促进了粮食企业加强对商品流通费的管理。
  1983年以后,全区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用因物价上涨等原因,上升很快。1973年至1982年,每年费用总额不超过或刚达到2000万元,1983年突破3000万元。到1990年,由于利息猛增,费用总额突破1亿元,达到14191.45万元,1997年更增至50097.62万元,是1982年的25倍,1990年的3.5倍。增长势头单靠加强费用管理已无法遏制。
  1973-1997年全区粮食企业商品流通费情况表
   金额:万元数量:万公斤1973-1997年全区商品流通费主要项目开支情况表
   金额:万元
   注:工资中包括临时人员工资。第四节财政补贴
  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国家对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财政补贴。随着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各种财政补贴有时由粮食系统垂直拨补,有时经财政渠道由地(市)、县财政横向拨补,补贴项目也日益增多,除粮食亏损补贴外,主要有:超购粮油加价补贴、粮油提价补贴、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储粮费用利息补贴和超储费用补贴等。
   一、粮食亏损补贴
  1962年,粮食部收回下放的粮食财务后,决定先以粮油工业利润抵补粮食商业亏损,不足再由粮食部逐级拨补。1966年,根据财政部通知,粮食企业亏损,由上到下下达年度亏损指标,亏损在指标内的,如数拨补,超指标的,需写出超亏原因报告,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拨补。这种按指标控制亏损拨补的作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省政府将粮食财务收回省管后,省财政厅决定对粮食企业实行“亏损指标包干,节余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由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后,由粮食系统垂直拨补。1985年,粮食工业企业“利改税”后,缴交的所得税仍返还粮食部门抵补商业亏损。这种拨补关系,一直维持到1988年才下放到地、县财政拨补。
  因为拨补渠道几经改变,对口衔接不好,特别是下放到地、县财政拨补,当地财政困难时,经常挪用欠拨,加上亏损指标不合理,九十年代以来,各地超亏严重,造成大量财务挂帐。
   二、粮油超购加价补贴
  1960年,中央和省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每人向国家缴纳的公粮和交售的余粮,合计超过100公斤的部分,给予加价10%的奖励。1965年,计奖起点改为按超过50公斤计算,加价奖幅度也由10%提高到12%。同年秋粮收购时,再提高到30%,一半奖物质一半奖钱,这些奖励款在1974年以前,都计入粮食企业盈亏。1974年4月,超购粮油加价款开始形成专项拨款。1979年,根据中央决定,超购粮油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1983年油脂改为“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执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从此,本区粮食超购加价款固定以70%的比例计入收购价格内并单独列帐。由于价格多次调整,加价比例越来越大,1979年以前的7年粮油加价款支出,年平均都在220.34万元以内,1979年开始逐年增加,到1990年止,12年共计支出粮油加价款79943.15万元,年平均达6661.93万元,后12年比前7年每年平均粮油加价支出增加30倍。
   三、粮油提价补贴
  1978年8月大豆提高统购价就开始实行提价补贴,以后由于1979年、1987年、1989年三次大幅度提高粮油收购价格,而销售价格一直未动,提价补贴逐年增加。1981年以前,粮油提价补贴由粮食部门逐级上报省粮食厅拨补,1988年随同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由省财政厅根据粮油销售计划(统销部分)和固定差价计算包干给地区财政,地区财政再包干到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按实际销售差价拨给县(市)粮食局。全区1984年补贴841万元,1990年补贴增加到2155.9万元。
   四、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
  1990年9月,国务院部署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规定专储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通过省财政厅拨给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逐级下拨到基层储粮单位,粮食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全区1990年8至12月补贴为359.88万元。根据省粮食局统一安排,本区从1991年起对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逐月预做收入入帐。利息补贴按贸易粮结算价与统购价每百市斤29.30元的差价,以年利率8.28%计算;费用补贴根据贸易粮实际库存量,按每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3元计算。同年,中央对专储粮利息补贴进行了调整,决定从4月1日起改按结算价全额贴息,中央核定的结算价为早稻百市斤52.86元,晚稻百市斤53.60元,以年利率7.74%计算。全区1991年粮食年度补贴为5137.71万元,其中利息补贴2857.51万元,费用补贴2280.20万元;1992年粮食年度补贴为8829.41万元,其中利息补贴5082.06万元,费用补贴3747.35万元。1993年5月,银行贷款年利率调整为8.46%,7月又改为10.08%,在以后年度中银行贷款利率多次调整。同年,财政部又决定费用补贴在原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3元的基础上增补2元,作为奖励性补贴,即按百市斤贸易粮年补贴5元的标准计算费用补贴。至1995年末,全区三年专储粮补贴为25729.27万元,其中利息补贴12570.96万元,费用补贴13158.31万元。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起,国家专储粮补贴费用标准按原粮计算,不再打折扣。”从此费用补贴提高42.86%。同年7月,专储粮贷款利率由年利率10.08%调整为11.16%,1996年5月调回为10.08%,到1997年1月又调为9.18%,同年10月调为7.74%。1996年至1997年全区专储粮补贴为22120.85万元,其中利息补贴10305.93万元,费用补贴11706.92万元。
   五、超储费用补贴
  本区的超储费用补贴最初是从代储国家储备粮开始。1983年,中央为了鼓励地方多收购、多储存粮食,对于多购、多调的粮食,除中央承担超购加价款外,每市斤贸易粮还补贴经营费用2分2厘,这种补贴方法一直延续到1986年。1987年和1988年,由于全省粮食平均库存未超过中央核定水平,所以这两年中央停拨超储费用补贴。1988年以后,随着粮食企业实行财务包干,企业亏损额越来越大,遂逐渐用超储费用补贴款弥补企业亏损包干拨补指标的不足。1991年,根据中央规定,超储粮费用由中央财政每年每市斤补贴4分,该项费用的使用,70%用于顶抵平价粮油亏损,30%用于修建仓库。
   第五节经营成果
  本区粮食部门粮油经营,由于受政策和粮油生产丰歉等方面的影响,盈亏情况不断变化。1961年以前,全区粮食工、商两大行业,企业经营盈利变化不大,每年都能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1961年以后,由于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全区粮食企业经营盈亏情况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61年至1984年的23年,粮食政策几经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多次提高,而粮食销售价格一直不动,最终形成粮食收购与销售价两相拉平,使得粮食企业商品流通费没有来源,从而全区粮食商业企业由盈利转为政策性亏损,每年亏损都须国家财政拨款弥补。另外,在1968年到1977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由于一些曾经行之有效的增收节支业务管理措施被废止,以致全区粮食企业经费开支增大,亏损额逐年大幅度增长,年最高亏损额达到839.17万元。
  第二阶段,从1983年至1988年的6年,粮食收购价格继续提高,而销售价格仍未动,形成了统购价格高于统销价格的倒挂局面。这段时期,虽商业企业经营亏损逐年增多,但其他行业盈利不断增多。全区粮食企业除1985年亏损59.56万元外,其余五年都扭亏为盈,共盈利2042.39万元。
  第三阶段,从1989年到1997年。这段时期,各级粮食企业层层包干,粮食价格机制还不完善,财务包干指标也不合理,从而造成了全区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逐年增加,粮食企业本身又无力消化,超亏挂帐越积越多,信贷资金大量积压,遏制了粮食经济的发展。除1994年至1996年三年曾扭亏为盈外,其它年度都严重亏损。到1997年末,全区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额达到28492.88万元,为全区亏损历史最高点。1973-1997年全区粮食企业分行业盈亏情况表
   单位:万元第六节粮食会计
   一、粮食会计体制
  1952年10月,粮食部决定将各级粮食局与粮食公司合并为政企合一的粮食机构。原粮食局的财务部分并入原粮食公司贸易会计制度内;原粮食公司的粮食实物部份并入原粮食局的粮食会计制度内。
  1953年12月,根据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草案)》的规定,各县(市)粮食局为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县(市)以下的粮管所、中心粮站、粮库等均为报帐单位,一律向县(市)粮食局报帐核算。
  1954年起,本区开始建立加工企业财务系统的帐务。将生产规模较大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对于规模较小的粮食加工企业则作为独立核算加工企业的附属企业。要求各独立核算加工企业在“统一科目,统一报表”的原则下,试行《国营粮食加工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各独立核算加工企业的会计报表单独汇编,并向县(市)粮食局汇总上报。同年,粮食部第一次颁发了《国营粮食购销会计制度》。
  1956年,各级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并按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编报报表。
  1957年,粮食部第二次修订《国营粮食商业会计制度》,全区从1958年开始贯彻执行。
  1959年,执行省粮食厅制定的“以表代帐”的核算办法。由于代帐表、单既是会计凭证,又是帐簿,汇总以后又是表,核算内容和成本计算简单化,结算往来无帐查对,使全区各级粮食企业会计无帐簿核算。
  1960年,粮食部第三次修订《国营粮食商业会计制度》,省粮食厅也制订了《江西省粮食系统商业会计制度》。
  1962年,根据省粮食厅的决定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仓查库,清理欠帐、核实库存、摸清家底、全面建立帐簿、恢复正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同年12月,粮食部对《国营粮食商业会计制度》作了第四次修改,并正式颁布《国营粮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所修订的两种会计制度:商业从1963年4月1日;工业从196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从此,结束了“无帐核算”时期。
  1968年文革期间,地、县(市)粮食局内部科(股)撤并,各项会计制度内容也大大删简。至1973年,地、县(市)粮食局恢复后,中央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及江西省粮食企业会计制度也全部恢复。同时,省粮食厅重新按照各粮油专业会计核算要求,修订了《江西省粮食企业会计制度》。全区从1974年1月1日开始贯彻执行。
  1979年,粮食部分别修订和制订了《国营粮油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粮食系统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省粮食厅对基层核算单位会计科目、成本核算和会计报表作了补充规定。1980年,各县(市)粮食局车队从原属粮食商业企业的核算范围划出,独立执行运输企业的会计制度。
  1984年,议价粮油经营业务恢复,省粮食局同时制订了《江西省议价粮油会计核算制度》,从此,全区粮食系统形成商业、工业、运输、议价四条核算线的会计管理体制。
  1986年,为了适应粮食政策不断变化的需要,全国粮食财务体制进行了改革,商业部和财政部将粮食企业中的商业、工业和运输业三套并存的会计制度,综合修订为统一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省粮食厅还根据各行业业务经营和核算特点,在部颁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拟订了五套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满足了各级粮食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
  进入九十年代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彻底转变我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财政部颁发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与之相配套的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粮食企业从此按不同行业执行各自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七节会计核算
  建国以来,全区粮食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粮油流转业务的变化,核算单位越来越多,核算对象越来越细,核算方法也多次变化。
   新中国建立至1952年,粮食局所需资金向财政部门报帐,未独立核算。从1953年起粮食系统商业和工业会计均实行“收付记帐法”。
  1955年,会计记帐方法改为“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核算符号,以“有借必有贷,有贷必有借”为记帐核算原则。
  1960年,大部分县将粮食商业核算单位下放到基层粮管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所站核算。
  1964年,根据省粮食厅的通知,各级粮食商业企业废除传统的“借贷记帐法”,推行“增减记帐法”。各级粮油工业企业也先后修订会计科目,改为“增减记帐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增减记帐法”制度遭到破坏,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也大大简化,由原来的十余种报表精简为几个主要经济指标的一张表。1971年,粮食部门并入商业系统后,会计核算帐表又变成只有“资金平衡表”、“盈亏情况表”两种表。
  1973年粮食局恢复建制后,会计核算逐步走上正规,重新执行会计“增减记帐法”。对记帐凭证、会计帐簿、记帐规则、会计核算档案等基础工作,省粮食厅作了具体规定。
  1980年,粮油运输企业从粮食商业企业中分出来,成为独立的核算系统。从此,全区粮食系统形成商业、工业、运输业三条核算线的会计核算体制。
  1984年,恢复议购议销业务,议价实行单独核算。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实行双重领导制,既有议价系统的垂直领导关系,又有以地方粮食局为主的行政隶属关系。会计报表也实行双线上报。
  1985年,粮油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加强了会计核算的独立性,但会计核算体制和记帐方法没有变动。
  1986年,省粮食局决定全面恢复“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1987年,饲料企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开始单独核算。会计报表在1989年以前,商业、运输业由地、县(市)粮食局逐级汇总上报省粮局,工业、饲料、议价均由各专业公司汇总,逐级分别上报省各专业公司。1989年起,工、商、议、运、饲各行业核算的报表由县(市)粮食局逐级汇总上报。从此,粮食企业开始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报表制度。
  九十年代以后,由于全区粮食企业亏损严重,财务形势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1991年12月,为巩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地位,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会计法》经过修改又重新颁布实施,使得全区粮食会计工作有法可依。
  1994年,为使粮食流通及粮食财务顺利进行,地区粮食局在全面执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下达了《关于强化粮食会计工作的规定》,强调各单位要实行会计证,预算、审计、财务清查、现金管理、费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1995年,随着全区粮食企业“两线运行”机制的试行,为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分别核算,地区粮食局针对各县(市)的不同情况,明确了以下做法:对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把政策性业务全部上收到县(市)粮食局,由县(市)粮食局进行总的收支平衡;也可以从资金、商品、货款往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划分,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对政策性业务,各粮管所实行报帐制,统一上报到县(市)粮食局进行核算;可以结合本地粮管所的实际,从粮食收购任务、销售指标、加工能力上,从资产、资金、人员、货款往来等一系列经济核算指标上对粮管所进行定额定率包干,将包干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商业性经营则完全按市场规律,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1996年后,为使全区粮食系统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确保国家资金安全,杜绝资金体外循环,各县(市)粮食局先后成立了粮食结算中心(后按农发行要求改为粮食财务核算部),实行了资金统一管理及审批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各种不合理的开支,加强了财务核算工作。
  1997年,全区粮食系统全面实施“两线运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分帐核算,政策性业务由县(市)粮食局统一核算,基层单位实行报帐制。同时,各县(市)粮食局进一步加强了对财务核算部的管理,经过一年的实践,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第八节粮食审计
  1985年6月,省粮食局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和省审计局的督促,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县(市)粮食局进行全面审计,本区被抽审东乡、乐安两县粮食局。同年9月,省粮食局正式成立审计处,具体管理和指导全省粮食系统的内审工作。
  1986年5月,商业部颁发了《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同年,地区粮食局成立了审计组,大部分县(市)粮食局也成立了审计股,从此全区粮食内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为了配合全省财税大检查,本区派出3人,参加了地、市粮食局交叉审计。
  1987年,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双增双节”活动的通知,本区组织了以围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为中心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全面内部审计,同时开展了厂长、经理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责任审计。通过对全区131个粮食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审计,共查出有问题资金598.56万元,其中违反财经纪律的有201.60万元,促进增收节支197.81万元。
  1988年,为达到进一步整顿经济秩序,深化企业改革的目的,本区从实际出发,结合粮食企业的特点,先后开展了以查损失浪费为重点的经济效益审计,抓了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厂长离任审计,同时还灵活运用多种审计形式和方法,开展了就地审计,送达审计,专题审计,调查审计,后续审计等工作。当年全区进行了审计的单位111个,结论率为86%,覆盖面达到50.23%。共审出有问题资金566.42万元,其中违纪金额253.69万元,损失浪费金额5.38万元,贪污盗窃金额0.01万元;处理缴交当地财政4.57万元,上缴主管局109.04万元,促进增收节支215.02万元,调整补交税金0.12万元;为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34条,为各级主管局领导提供有决策意义的报告14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效地整顿了全区粮食经济秩序。
  1989年,抚州地区粮食局正式成立审计科,县(市)局全面成立了审计股,全区共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9人,至此,全区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计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地区粮食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还制订了《抚州地区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评比竞赛试行办法》。同时,为提高内审人员素质,全区还先后派遣二批共56人,参加了国家审计署和省粮食局审计处举办的培训班,为全区内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0年至1991年是本区开展内审工作又一个高峰时期。重点对亏损大户进行专项审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同时还开展了行业审计、基建工程审计、承包经营审计等多种审计。两年内,全区粮食企业共查出有问题资金2150.33万元,其中违纪金额1040.10万元,损失浪费金额98.68万元,促进增收节支478.46万元。
  1994年,本区粮食企业由亏损转为盈利,全区粮食内审工作又恢复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结合进行其他审计工作,同时对承包经营、领导离任审计等进行优先审计。1994年,全区粮食系统对136个基层单位开展了经济效益审计,还重点对金溪、乐安、抚州市两县一市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通过审计,共查出有问题资金2096万元,其中违纪金额786万元,上缴财政17万元,上交县(市)粮食局152万元,并对审查出来的问题作了处理结论。
  1995年是我国实施《审计法》的第一年,全区粮食企业内审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1995年至1997年是本区内审工作的第三个高峰时期。这三年中,参加全区粮食内审的多达162人次,审计覆盖率达64.38%,共查出有问题资金9121.16万元,促进增收节支1359.68万元。1986-1997的粮食企业内审工作成果
   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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