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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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801
颗粒名称: 一、委托加工
分类号: S37
页数: 1
页码: 207-207
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粮油工业企业的管理逐步加强。对大米加工采取委托加工,实行“包缴制”,1954年省粮食厅通知各地废除“包缴制”,一律执行“工缴制”,1963年,省粮食厅粮油工业局针对国营、社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明确提出:社队粮油加工厂的经营方向主要是代社员加工口粮和油,并利用农产品的副产品加工饲料,满足社员需要。
关键词: 农产品加工 委托加工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粮油工业企业的管理逐步加强。对大米加工采取委托加工,实行“包缴制”,即每百斤中等稻谷向国家交标一米(八八米)66.5斤,或标二米((九二米)68斤,或标三米(一机米)70斤,或糙米73.5斤,超过的米、细糠及副产品归厂方所有,抵偿加工费。因这种管理方式对国家不利,1954年省粮食厅通知各地废除“包缴制”,一律执行“工缴制”,即加工大米和副产品全部由国家收回,由委托方付给厂方加工费。
   历年抚州地区粮油加工费标准表
   单位:元/吨
  1963年,省粮食厅粮油工业局针对国营、社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明确提出:社队粮油加工厂的经营方向主要是代社员加工口粮和油,并利用农产品的副产品加工饲料,满足社员需要。不能同国营粮油加工厂争国家收购的粮油原料加工。代国家加工供应当地的成品粮油,应当服从国家计划,执行加工合同。国家粮油加工厂,在保证完成国家加工任务的前提下,也要积极开展代农加工。国家的粮食原则上一律由国家粮食加工厂加工。各基层粮食仓库(或粮油供应站)根据上级下达的粮食加工计划,同加工厂签订合同;分批拔付原粮,定期收回成品粮和粮食副产品,分批结算,按月上报,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在国家计划外自行支用粮食副产品。我区各级粮食部门均按此执行。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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