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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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93
颗粒名称: 三、面袋
分类号: S377
页数: 2
页码: 196-197
摘要: 1958年省粮食厅、商业厅联合通知规定,要求地产地销面粉回收面袋为97%,调往省外销售面粉其面袋回收率为93%。从上海调入面粉的面袋一直采取回收返还办法,本区面粉主要从上海调入。粮食部颁发《麻袋、铁桶、面袋管理办法》规定,省内、省间面粉调拨,其它各项管理参照麻袋铁桶作法,面粉主要从上海、樟树、鹰潭调入。面袋分别由调入县或中转单位分批回空,购面粉者以布袋串换化纤面袋,以化纤袋串换布袋则找回差价0.50元,商业部颁发《粮油装具管理办法》规定,面袋规格调整为专用维棉面袋和棉布袋两类和新、旧两等。
关键词: 粮食包装 面袋

内容

1958年省粮食厅、商业厅联合通知规定:全省开展面袋回收工作。要求地产地销面粉回收面袋为97%,调往省外销售面粉其面袋回收率为93%。从上海调入面粉的面袋一直采取回收返还办法。本区面粉主要从上海调入,其面袋全部返还。
  1963年,粮食部颁发《麻袋、铁桶、面袋管理办法》规定:凡能装50市斤的面袋,统称标准面袋,分新、旧、修补三等。其调拨价为新袋每条0.65元,旧袋每条0.50元,修补袋每条0.40元,非标准面袋不分新、旧、大小,一律每条0.35元。省内、省间面粉调拨,均实行对口回空,其它各项管理参照麻袋铁桶作法。
   七十——八十年代,面粉主要从上海、樟树、鹰潭调入,面袋分别由调入县或中转单位分批回空。
  1980年6月,省粮厅规定:借用面袋收押金每条2元;如以袋换袋,不论时间长短,每条收取折旧费0.03元。购面粉者以布袋串换化纤面袋,每条收差价0.50元,以化纤袋串换布袋则找回差价0.50元。
  1982年12月,商业部颁发《粮油装具管理办法》规定:面袋规格调整为专用维棉面袋和棉布袋两类和新、旧两等。
  1984年4月,省粮食局规定:面粉销售时,面袋可随同面粉一同出售,其价格为维棉布新袋每条1元,旧袋每条0.50元,纯棉布新袋每条0.60元,旧袋每条0.50元。
   九十年代本区抚北饲料粉厂和临川面粉厂投产后,面袋均自购自制,面袋随面粉作价调出。
   八十年代抚州地区面袋定额周转数
   单位:万条部颁粮油装具标准规格
   资料来源:商业部《粮油装具管理办法》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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