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运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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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77
颗粒名称: 二、义务运送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2
页码: 180-181
摘要: 自有田赋征实以来,送粮入库都是尽义务。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才开始规定送粮入库的义务运送里程,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粮食部门要付给运费。
关键词: 粮食流通 义务运算

内容

自有田赋征实以来,送粮入库都是尽义务。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才开始规定送粮入库的义务运送里程,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粮食部门要付给运费。
  1949年7月,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动员群众义务运送,原则上三十里,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五十里。”同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于征收公粮的运送,在五十华里以内者,由群众义务运送。”1950年3月,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明确指出:“公粮征收入库时,纳税人有往返100华里运输公粮的义务。”1953年10月,省人民政府又在《关于粮食安全运输入库的指示》中规定:“一般平原丘陵地区义务运输里程规定为单程30华里(往返60华里),但道路崎岖,运输特别困难的大山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义务送粮里程可减至25华里(往返50华里)。”为了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6月,国务院通知:“运送统购入库的粮食,应按实际运送里程,按当地运价付给运费,国家征收的公粮仍按过去规定的义务里程执行。”但是,由于购粮和公粮同时入库,不易分开,我区基本没有执行。对此,省人民委员会1963年再次作出决定,将平原丘陵地区义务运送里程,由原来30华里,减为20华里,山区由原来25华里,减为15华里。
  本区真正执行义务运送里程规定是从1964年开始。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共国家计委党组和中共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送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义务送粮数量的限额为:一般地区的生产队交售公粮和统购粮,按总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不超过200市斤。义务送粮里程(单程)不超过30华里,超过义务运送部份,按国家规定的当地运价,由粮食部门付给运费。为了便于操作,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决定采取华里综合计算办法,即义务送粮限额标准,平原、丘陵地区6000斤华里;山区5000斤华里,超过部份,由粮食部门付给运费。体现了合理负担,有利于促进粮食合理摆布。
  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再次调低农民义务送粮限额,调后的标准为:平原、丘陵4000斤华里,山区3000斤华里。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1973年至1982年,全区共付给农民超义务运送里程运费111.11万元。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定购后,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对超义运里程和超购粮付给运费的办法,不再实行,义务送粮制度宣告终止。抚州地区1973年至1982年起义运里程运费表
   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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