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753 |
| 颗粒名称: | 三、卫生标准 |
| 分类号: | R194 |
| 页数: | 2 |
| 页码: | 163-164 |
| 摘要: |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试行)》颁发后,江西省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认真试行食品卫生法的通知》。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商业部有关通知,江西省粮食局5月23日发出了《关于加强粮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凡调拨、销售、出口粮油均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内,以维护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各级化验室是粮食部门食品卫生检验机构,负责对粮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有权制止生产、调拔、销售、出口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单位,根据有关条款予以惩罚。我区各级粮油质监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出现大的事故。 |
| 关键词: | 卫生指标 卫生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