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油脂、油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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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52
颗粒名称: 二、油脂、油料
分类号: TQ630.4+1
页数: 3
页码: 161-163
摘要: 1979年,我区自7月1日起在调拨、出口和加工中执行商业部5月转发国家标准总局颁布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棉子油等六种食用植物油料油脂国家标准,但在征购环节仍按《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油脂 油料

内容

1957年11月,江西省粮食厅规定:油料以出油率高低制订等级,以现行油料收购价为中等标准出油率的价格。中等标准价格的出油率如下(百斤):
  菜籽32斤,花生果25斤,芝麻44斤,茶籽20斤。油料的实际出油率每高于中等标准出油率1斤则增加本品种的1斤油脂价格,减少本品种的1斤枯饼价格。反之,每低于中等标准出油率1斤,减少本品种的1斤油脂价格,增加本品种的1斤枯饼价格。
  1964年,开始执行部颁调拨标准,油脂的酸价不超过8和水份不超过0.5%,每超过0.1%,减价0.1%。每低于0.1,增价0.1%。
  1966年以后,油脂油料的收购,实行一个等级,没有等级差价。
  1973年3月,江西省粮食局决定油料收购恢复按出油率定等作价,中等出油率仍按1979年规定不变,并增加棉子中等标准,其出油率为12%,水份为12%,杂质为2%,同时恢复调拨中杂质、水份的升降价。
   江西省油料(脂)收购质量标准
  1973斫4月1日实行同年12月,江西省粮食局对茶油、毛糠油、精糠油、油沙果油制订检验试行标准如下:
   茶油:酸价6杂质0.25%水份0.25%
   毛糠油:酸价18杂质1.5%水份0.5%
   精糠油:酸价2杂质0.2%水份0.2%
   油沙果油:酸价4杂质0.3水份0.25%
  1979年,我区自7月1日起在调拨、出口和加工中执行商业部5月转发国家标准总局颁布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棉子油等六种食用植物油料油脂国家标准,但在征购环节仍按《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茶油地方标准
   菜油质量国家标准
   菜籽油GB1536—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菜籽油。
   (1)技术要求:
   菜籽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①折光指数(20℃):1.4710—1.4755。
   ②比重(20℃):0.9090—0.9145。(2)质量标准:
   (3)菜籽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4)各级菜籽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5)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6)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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