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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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5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质量标准
分类号: F273.2
页数: 12
页码: 153-164
摘要: 1955年以来,我区一直执行粮食部制订的水份、杂质、不完善粒标准,作为粮食调拨标准。在征购环节仍按《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83年5月23日,江西省粮食局发出了《关于加强粮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凡调拨、销售、出口粮油均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内,以维护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关键词: 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管理

内容

一、粮食
   历来粮食以干燥、饱满、纯净为上,其次为中、再次为下。
  民国时期,仍以干、饱、纯为粮食质量标准,以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定等级。民国26年(1937年),江西省稻米检验所根据实业部《稻米检验暂行标准》而制订的《江西省稻米检验暂行细则》规定:大米分白米与糙米两种,白米检验标准为水分含量平均须在15%以下,以米不掺石粉、石膏及其它类似的杂物,无大于米粒的砂石,颜色纯洁,光泽细润,调制精良,米粒饱满整齐,即无虫蚀、发酵、发霉、变色之杂粒者为合格,否则不准运销外省。糙米检验与分等标准,较白米稍宽,民国27年(1938年)6月,江西省农产物检验所,改订米、谷检验与分级标准,并报经江西省政府指令核准施行。
  甲、机米检验标准:水分平均含量以14.5%为标准,以16%为最高限度;无虫蚀、发酵、发霉、变色之现象;未掺石粉、石膏及其它类似之物。凡不合以上标准之一者,不得运销外省。
  乙、糙米检验标准:水份平均含量以15.0%(原为14.5%)为标准,16.5%(原为16%)为最高限度;无虫蚀、发酵、发霉、变色之现象;未掺砂石、土块及其它类似之物。凡不合以上标准之一者,不得运销外省。
   民国31年(1942年)5月,江西省粮政局与农产物检验所会订《粮食检验执行办法》规定:
  甲、原熟米或糙米:水份平均含量各以14.5%为标准,原熟米以15%、糙米以15.5%为最高限度;色泽纯洁光润;未掺石粉及其它杂物;米粒饱满整齐无虫蚀、发霉、发酵及变色之现象。
  乙、稻谷:水份含量以15%为标准,16%为最高标准;无虫蚀、发霉、发酵及变色之现象。后改为“稻谷验收以含杂质0.3%,水份15%为限,不合格的要晒、扇后再验收”。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检验标准不断修正、充实,先后制订有省标准,部标准,国家标准等,逐步形成包括收购、调拨、出口、加工、销售等环节一整套的检验标准,促进了粮油品质的提高。
  1952年,中国粮食公司中南区公司规定商品粮的收购规格与出口标准为:
   出口大米:水份14—15%,杂质1.0—2.0%,碎米20—25%(或27%)。
   稻米收购水份:稻谷为14%,大米为13%。杂质为1.0—1.5%,碎米(大米)为25—30%。
  1954年9月,江西省粮食厅颁发《江西省粮食统购以质论价办法(草案)》。此项办法以水份、杂质、不完善粒、虫子、出糙率五项因子定为三等。分等标准如下:1954年江西省统购粮质等级与分等标准
  1955年以来,我区一直执行粮食部制订的水份、杂质、不完善粒标准,作为粮食调拨标准。
  1962年,省粮食厅修订了《征购粮食入库以质论价办法(修正草案)》,按照水份、杂质、出糙率之高低定为三个等级。要求公粮品质,应符合中等以上标准;购粮必须符合干、饱、净、无虫、无霉、无泥、无芽,正确贯彻国家粮食价格政策,进一步鼓励社员群众发展生产,交售好粮,支援国家建设。依质论价质量标准如下:1962年江西省征购粮食质量标准
  1963年,粮食部修订稻谷、大米、大豆、玉米、小麦粉等五个部颁标准,从1964年6月15日起,我区粮食系统在粮食调拨中执行此标准。
   文化大革命中,按质论价政策被冲击,许多地方在粮食征购中不按质论价,入库粮食质量较差。
  1966年10月,粮食部取消粮油调拨增减价。1973年11月商业部决定,自1974年起,恢复省间粮油调拨增减价办法。
  1973年3月,江西省粮食厅通知,恢复粮食按质论价办法,各种粮食分为三个等级作价,以二等为标准牌价,以出糙率定等。1973年江西省征购粮食质量标准
   单位:%
  1978年,商业部在部标准的基础上,拟订出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米、小麦粉六种国家粮食标准,由国家标准计量局第三号通告发布,自1978年6月起试行。1973年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颁布的《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中规定的征购粮油质量标准,在分等和品质指标两个方面与国家标准出入较大,考虑到一时在征购粮食中试行国家标准确有困难,经报请商业部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备案,江西征购粮食仍按省颁《征购粮油质量标准办法》办理。但调拨、加工、销售出口一律执行国家标准。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四种粮食在征购中,延至1979年5月1日起才执行国家标准。
   同年七月,经请示粮食部同意,又将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四个粮种征购的标准水份最大限度统一调整为:
   早籼谷:12.5%,最大限度13.5%
   早籼糯谷:12.5%,最大限度13.5%
   晚籼谷:14%,最大限度14
   晚籼糯谷:14%,最大限度14%
   早大豆:13%,最大限度14%
   晚大豆:14%,最大限度14.5%
   小麦:12.5%,最大限度13.5%
   玉米:14%,最大限度14%
  1979年3月,为适应稻米出口需要,江西省粮食局、外贸局会订出口双竹粘优质稻谷、大米质量标准。
  1980年4月,又制订出“特二大米质量标准”:
   出口“特二”大米质量标准
  自1981至1987年,省粮食局制订的粮食质量标准、赣一粉质量标准、干面条质量标准,经江西省标准局批准为《江西省企业标准》,分别从1985年6月1日、1985年2月1日起执行。“米粉干质量标准”、“波纹面质量标准”,经江西省标准局批准为《江西省地方标准》,自1987年1月1日执行。
  1986年5月6日,国家标准局正式批准颁布稻谷、小麦粉、玉米和食油质量的国家标准,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至此,全国粮油质量有了统一的标准。
   稻谷GB1350—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稻谷。
   (1)各类稻谷按出糙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标准:
   (2)收购稻谷水份的最大限度和稻谷安全储存水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大米GB1354—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商品大米。(1)早籼米、籼糯米按加工精度分等。等级指标及其它质量指标:
   (2)晚籼米质量指标
   注:一类地区: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
   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小麦粉GB1355—86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储存和出口的商品小麦粉。(1)小麦粉按加工精度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
   特制一等、特制二等和标准粉的加工精度,以国家制订的标准样品为准。
   普通的加工精度标准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粗细度中的筛上剩余物,用感量1/10天平称量不出数的,视为全部通过。
   气味、口味:一批小麦粉固有的综合气味和口味。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玉米GB1353—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玉米。
   各类玉米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
   各类玉米以二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玉米。
   收购玉米水份的最大限度和玉米安全储存水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油脂、油料
  1957年11月,江西省粮食厅规定:油料以出油率高低制订等级,以现行油料收购价为中等标准出油率的价格。中等标准价格的出油率如下(百斤):
  菜籽32斤,花生果25斤,芝麻44斤,茶籽20斤。油料的实际出油率每高于中等标准出油率1斤则增加本品种的1斤油脂价格,减少本品种的1斤枯饼价格。反之,每低于中等标准出油率1斤,减少本品种的1斤油脂价格,增加本品种的1斤枯饼价格。
  1964年,开始执行部颁调拨标准,油脂的酸价不超过8和水份不超过0.5%,每超过0.1%,减价0.1%。每低于0.1,增价0.1%。
  1966年以后,油脂油料的收购,实行一个等级,没有等级差价。
  1973年3月,江西省粮食局决定油料收购恢复按出油率定等作价,中等出油率仍按1979年规定不变,并增加棉子中等标准,其出油率为12%,水份为12%,杂质为2%,同时恢复调拨中杂质、水份的升降价。
   江西省油料(脂)收购质量标准
  1973斫4月1日实行同年12月,江西省粮食局对茶油、毛糠油、精糠油、油沙果油制订检验试行标准如下:
   茶油:酸价6杂质0.25%水份0.25%
   毛糠油:酸价18杂质1.5%水份0.5%
   精糠油:酸价2杂质0.2%水份0.2%
   油沙果油:酸价4杂质0.3水份0.25%
  1979年,我区自7月1日起在调拨、出口和加工中执行商业部5月转发国家标准总局颁布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棉子油等六种食用植物油料油脂国家标准,但在征购环节仍按《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茶油地方标准
   菜油质量国家标准
   菜籽油GB1536—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菜籽油。
   (1)技术要求:
   菜籽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①折光指数(20℃):1.4710—1.4755。
   ②比重(20℃):0.9090—0.9145。(2)质量标准:
   (3)菜籽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4)各级菜籽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5)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6)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标准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试行)》颁发后,江西省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认真试行食品卫生法的通知》。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商业部有关通知,江西省粮食局5月23日发出了《关于加强粮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凡调拨、销售、出口粮油均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内,以维护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各级化验室是粮食部门食品卫生检验机构,负责对粮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有权制止生产、调拔、销售、出口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单位,根据有关条款予以惩罚。我区各级粮油质监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出现大的事故。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国家标准如下:
   (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它异味。(2)理化指标:
   粮食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粮食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
   (2)理化指标: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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