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粮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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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4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粮油检验
分类号: TS207
页数: 14
页码: 151-16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抚州地区粮油的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及质量标准。
关键词: 食品检验 粮油检验

内容

第一节检验机构
  抚州稻米检验,始于民国27年(1938年)5月,江西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农产物检验所,办理稻米出省检验,以南昌、九江、湖口、临川、贵溪、樟树、筠门岭七处为检验地点。除南昌为检验所外,九江、赣县、筠门岭分别设立检验分所及办事处,其他各地则由检验所派员办理检验,检验及格后,发给检验证书。民国28年(1939年)1月,粮食运销由江西省工商管理处战时贸易部统制,中央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及《非常时期粮食调节办法》,将检验工作降为次要位置,各地检验工作,遂呈停滞状态。粮食征实、征购后,检验工作,由各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办理。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检验由各县粮食局储运部门办理。检验项目,逐步增多。1952年专区粮食局在温圳粮食公司和专粮局粮油储运加工厂成立了化验室,设专职检验员五人,各县(市)粮食局也相继建立了化验室。当时只有手木砻、隧道式水分测定仪、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的天平等简单的检测设备。1954年上半年成立了抚州专区粮食局防化大队,由储运科长任大队长,专职防化员6人。省、地防化大队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培训了保管检验人员70多人,初步建立了全区粮食质检体系。1956年4月1日地区油脂分公司归属抚州专区粮食局,成立了粮油检验化验室,有两名专职的化验员,到1958年共检验粮油200多个批次,并协助省商检局为出口大米把关,参于解决粮食调拨中的质量争议,为抚州专区的粮食收购、调拨、出口、加工、销售等环节把好质量关,促进了粮油品质的提高。1958年专粮局粮油检验化验室因人员编制紧缺而撤消,仪器设备转给了抚州市粮食局。1957年为加强粮油质检工作,专区粮食局制定了《江西省抚州专区检验工作暂行办法》,并要求县城粮管所(转运站)和加工厂设立了专职检验员,其他粮管所和加工厂设防治化验员(总保管员)负责粮油检验工作,全区共配检验人员200多人。使我区在粮油购、销、调、存、加工、出口各个环节中,能公正地、科学地评定粮油质量,对国家负责,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负责。1978年,为适应粮油检验工作的发展需要,抚州地区粮食局开始筹建粮油中心化验室,配有两名专职检验员,并于1983年开展了粮油检测工作。1984年成立抚州地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定编十人(1994年增编1人)。行政由地区粮食局主管,业务由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区技术监督局指导。该站主要的责职是:监督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对所有经营环节的粮油质量、计量、食品卫生实施监督;制定有关粮油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参与粮油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总结推广先进检测经验,交流质量检验科技情况,推广各项防霉去毒技术成果;仲裁因粮油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培训检测、化验人员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工作;调查统计国家粮油质量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质量信息,搞好宣传工作,定期通报产品质量情况,对各县(市)站、各公司进行质检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对粮油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组织全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查、评比。该站1997年底有人员九人,配有一辆专用监测车。
  该站自1985年成立以来,除担负全区粮食系统内平、议价粮油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加工及社会上粮油产品的质量检验监督外,每年对全区粮油检验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1985年底,还组织了全区粮油质量大检查。
  1986年,该站与地区饲料公司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全区饲料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饲料质量进行了检测。1988年,参加了全区《计量法》实施情况大检查。1989年,被地区标准局授予“1989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先进单位”。
  1995年该站在全省粮食系统首先提出并推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并于1995、1996、1997年三年连续被评为全省粮油质量、计量、卫生竞赛第一名;1996年还被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授予粮油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1985到1997年该站共检测粮油产品及饲料等共计1609批次,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区粮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二节检验方法
  历来稻米检验,均为感官检验。民国时期,江西省粮政局曾规定米谷检验及品质鉴别分为简易检验及精密检验二种,简易检验即利用感觉上之经验与简单之器具予以大略之评判,以感官检验为主,即用目视、牙咬、鼻闻、尝味等方法,鉴别水分、杂质、重量等因子。
  新中国成立后,入库期间,仍多采用传统的感官方法来鉴别粮食的干燥,饱满、纯净和色泽、气味的程度。1955年油脂油料划归粮食部门经营后,对油脂、油料的检验,亦沿用传统的感官检验方法,则以右手指沾油到左手心,用右食指摸动,滑者水分少,涩者水分多,再以鼻闻其油香,以辨别真假。
  经省、地粮食部门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涌现出一批感官检验能手,其检验结果与仪器对照,几乎相差无几。由于感官检验,具有简单、迅速、方便的特点,一直被广泛采用。从五十年代起,全区粮食部门在采用感观检验粮油的同时,开始购置仪器如干湿度计、米温计、油浴式水分测定器、手木砻等,后来逐步增多。至七十年代推广快速水分测定器,为粮食收购带来很大方便。同时,推行“队评站核”(即由生产队验质人员先评定质量等级,再由粮站核定)、“浮谷定糙”,进一步简化了手续,减少了测检误差,深受验质人员和农民的欢迎。1980年7月,江西省粮食厅、江西省标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推广“队评站核”、“浮谷定糙”先进检验方法,并组织“三结合”队评小组,全面开展“队评站核”工作。这时,粮油检验项目增加到粮食水分、出糙率、含杂率、大米含碎率,油脂的杂质和酸价等几十种。八十年代中后期,为了强化检测手段,搞好质量监督,抚州地区各县(市)粮食部门共建有化验室12个,各县(市)化验室已能进行常规和简单的卫生指标检测。
  抚州地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化验室,设有仪器检验室、天平室、热源室、恒温仪器室、通风、冷源室、物理检验室、气相色谱室、仪器及试剂储藏室等。先后投资购买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旋光仪、罗维朋比色计、精密天平、二次重蒸溜水器等仪器。能进行各种粮油、饲料及粮油制品的常规检验,对各类产品质量水平作出公证的、准确的评价,以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1984年,各县相继成立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配备了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形成了地、县二级质量监测网,确保全区粮油食品供应质量。
   第三节质量标准
   一、粮食
   历来粮食以干燥、饱满、纯净为上,其次为中、再次为下。
  民国时期,仍以干、饱、纯为粮食质量标准,以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定等级。民国26年(1937年),江西省稻米检验所根据实业部《稻米检验暂行标准》而制订的《江西省稻米检验暂行细则》规定:大米分白米与糙米两种,白米检验标准为水分含量平均须在15%以下,以米不掺石粉、石膏及其它类似的杂物,无大于米粒的砂石,颜色纯洁,光泽细润,调制精良,米粒饱满整齐,即无虫蚀、发酵、发霉、变色之杂粒者为合格,否则不准运销外省。糙米检验与分等标准,较白米稍宽,民国27年(1938年)6月,江西省农产物检验所,改订米、谷检验与分级标准,并报经江西省政府指令核准施行。
  甲、机米检验标准:水分平均含量以14.5%为标准,以16%为最高限度;无虫蚀、发酵、发霉、变色之现象;未掺石粉、石膏及其它类似之物。凡不合以上标准之一者,不得运销外省。
  乙、糙米检验标准:水份平均含量以15.0%(原为14.5%)为标准,16.5%(原为16%)为最高限度;无虫蚀、发酵、发霉、变色之现象;未掺砂石、土块及其它类似之物。凡不合以上标准之一者,不得运销外省。
   民国31年(1942年)5月,江西省粮政局与农产物检验所会订《粮食检验执行办法》规定:
  甲、原熟米或糙米:水份平均含量各以14.5%为标准,原熟米以15%、糙米以15.5%为最高限度;色泽纯洁光润;未掺石粉及其它杂物;米粒饱满整齐无虫蚀、发霉、发酵及变色之现象。
  乙、稻谷:水份含量以15%为标准,16%为最高标准;无虫蚀、发霉、发酵及变色之现象。后改为“稻谷验收以含杂质0.3%,水份15%为限,不合格的要晒、扇后再验收”。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检验标准不断修正、充实,先后制订有省标准,部标准,国家标准等,逐步形成包括收购、调拨、出口、加工、销售等环节一整套的检验标准,促进了粮油品质的提高。
  1952年,中国粮食公司中南区公司规定商品粮的收购规格与出口标准为:
   出口大米:水份14—15%,杂质1.0—2.0%,碎米20—25%(或27%)。
   稻米收购水份:稻谷为14%,大米为13%。杂质为1.0—1.5%,碎米(大米)为25—30%。
  1954年9月,江西省粮食厅颁发《江西省粮食统购以质论价办法(草案)》。此项办法以水份、杂质、不完善粒、虫子、出糙率五项因子定为三等。分等标准如下:1954年江西省统购粮质等级与分等标准
  1955年以来,我区一直执行粮食部制订的水份、杂质、不完善粒标准,作为粮食调拨标准。
  1962年,省粮食厅修订了《征购粮食入库以质论价办法(修正草案)》,按照水份、杂质、出糙率之高低定为三个等级。要求公粮品质,应符合中等以上标准;购粮必须符合干、饱、净、无虫、无霉、无泥、无芽,正确贯彻国家粮食价格政策,进一步鼓励社员群众发展生产,交售好粮,支援国家建设。依质论价质量标准如下:1962年江西省征购粮食质量标准
  1963年,粮食部修订稻谷、大米、大豆、玉米、小麦粉等五个部颁标准,从1964年6月15日起,我区粮食系统在粮食调拨中执行此标准。
   文化大革命中,按质论价政策被冲击,许多地方在粮食征购中不按质论价,入库粮食质量较差。
  1966年10月,粮食部取消粮油调拨增减价。1973年11月商业部决定,自1974年起,恢复省间粮油调拨增减价办法。
  1973年3月,江西省粮食厅通知,恢复粮食按质论价办法,各种粮食分为三个等级作价,以二等为标准牌价,以出糙率定等。1973年江西省征购粮食质量标准
   单位:%
  1978年,商业部在部标准的基础上,拟订出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米、小麦粉六种国家粮食标准,由国家标准计量局第三号通告发布,自1978年6月起试行。1973年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颁布的《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中规定的征购粮油质量标准,在分等和品质指标两个方面与国家标准出入较大,考虑到一时在征购粮食中试行国家标准确有困难,经报请商业部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备案,江西征购粮食仍按省颁《征购粮油质量标准办法》办理。但调拨、加工、销售出口一律执行国家标准。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四种粮食在征购中,延至1979年5月1日起才执行国家标准。
   同年七月,经请示粮食部同意,又将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四个粮种征购的标准水份最大限度统一调整为:
   早籼谷:12.5%,最大限度13.5%
   早籼糯谷:12.5%,最大限度13.5%
   晚籼谷:14%,最大限度14
   晚籼糯谷:14%,最大限度14%
   早大豆:13%,最大限度14%
   晚大豆:14%,最大限度14.5%
   小麦:12.5%,最大限度13.5%
   玉米:14%,最大限度14%
  1979年3月,为适应稻米出口需要,江西省粮食局、外贸局会订出口双竹粘优质稻谷、大米质量标准。
  1980年4月,又制订出“特二大米质量标准”:
   出口“特二”大米质量标准
  自1981至1987年,省粮食局制订的粮食质量标准、赣一粉质量标准、干面条质量标准,经江西省标准局批准为《江西省企业标准》,分别从1985年6月1日、1985年2月1日起执行。“米粉干质量标准”、“波纹面质量标准”,经江西省标准局批准为《江西省地方标准》,自1987年1月1日执行。
  1986年5月6日,国家标准局正式批准颁布稻谷、小麦粉、玉米和食油质量的国家标准,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至此,全国粮油质量有了统一的标准。
   稻谷GB1350—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稻谷。
   (1)各类稻谷按出糙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标准:
   (2)收购稻谷水份的最大限度和稻谷安全储存水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大米GB1354—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商品大米。(1)早籼米、籼糯米按加工精度分等。等级指标及其它质量指标:
   (2)晚籼米质量指标
   注:一类地区: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
   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小麦粉GB1355—86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储存和出口的商品小麦粉。(1)小麦粉按加工精度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
   特制一等、特制二等和标准粉的加工精度,以国家制订的标准样品为准。
   普通的加工精度标准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粗细度中的筛上剩余物,用感量1/10天平称量不出数的,视为全部通过。
   气味、口味:一批小麦粉固有的综合气味和口味。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玉米GB1353—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玉米。
   各类玉米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
   各类玉米以二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玉米。
   收购玉米水份的最大限度和玉米安全储存水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油脂、油料
  1957年11月,江西省粮食厅规定:油料以出油率高低制订等级,以现行油料收购价为中等标准出油率的价格。中等标准价格的出油率如下(百斤):
  菜籽32斤,花生果25斤,芝麻44斤,茶籽20斤。油料的实际出油率每高于中等标准出油率1斤则增加本品种的1斤油脂价格,减少本品种的1斤枯饼价格。反之,每低于中等标准出油率1斤,减少本品种的1斤油脂价格,增加本品种的1斤枯饼价格。
  1964年,开始执行部颁调拨标准,油脂的酸价不超过8和水份不超过0.5%,每超过0.1%,减价0.1%。每低于0.1,增价0.1%。
  1966年以后,油脂油料的收购,实行一个等级,没有等级差价。
  1973年3月,江西省粮食局决定油料收购恢复按出油率定等作价,中等出油率仍按1979年规定不变,并增加棉子中等标准,其出油率为12%,水份为12%,杂质为2%,同时恢复调拨中杂质、水份的升降价。
   江西省油料(脂)收购质量标准
  1973斫4月1日实行同年12月,江西省粮食局对茶油、毛糠油、精糠油、油沙果油制订检验试行标准如下:
   茶油:酸价6杂质0.25%水份0.25%
   毛糠油:酸价18杂质1.5%水份0.5%
   精糠油:酸价2杂质0.2%水份0.2%
   油沙果油:酸价4杂质0.3水份0.25%
  1979年,我区自7月1日起在调拨、出口和加工中执行商业部5月转发国家标准总局颁布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棉子油等六种食用植物油料油脂国家标准,但在征购环节仍按《江西省征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茶油地方标准
   菜油质量国家标准
   菜籽油GB1536—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菜籽油。
   (1)技术要求:
   菜籽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①折光指数(20℃):1.4710—1.4755。
   ②比重(20℃):0.9090—0.9145。(2)质量标准:
   (3)菜籽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4)各级菜籽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5)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6)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标准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试行)》颁发后,江西省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认真试行食品卫生法的通知》。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商业部有关通知,江西省粮食局5月23日发出了《关于加强粮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凡调拨、销售、出口粮油均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内,以维护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各级化验室是粮食部门食品卫生检验机构,负责对粮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有权制止生产、调拔、销售、出口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单位,根据有关条款予以惩罚。我区各级粮油质监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出现大的事故。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国家标准如下:
   (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它异味。(2)理化指标:
   粮食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1)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粮食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
   (2)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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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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