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油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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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3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食油价格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10
页码: 107—116
摘要: 食油价格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食油价格变化历史等内容。
关键词: 抚州地区 食油价格

内容

清朝后期,市场食油价格相对稳定。从民国10年(1921年)开始,油价逐步上涨。
   据江西省《工农业商品比价问题的调查研究资料汇编》记载,抚州市1930—1936年的食油价格如下表。
   抚州市1930—1936年菜籽、油、饼价格
   金额单位:银元
   注:①菜籽为收购市价,菜油、菜饼为零售市价;②价格均为年平均价。
  新中国成立初期,油脂油料价格一般随行就市,自由买卖。为了稳定价格,保障人民生活需要,国家一方面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活动;另一方面组织农民多种油料作物。但由于国家油脂库存薄弱,无力彻底扭转市场供应紧张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省财经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布实行食用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政策价格的精神,于1953年11月18日发出了《关于油脂、油料统一由国家经营的通知》。从此,基本上取缔了自由市场,食油价格基本趋于稳定。
   抚州市1950—1954年菜籽、油、饼价格统计表
   单位:元(新人民币)
  1955年,根据中央关于继续稳价政策,全省油脂、油料、油饼价格基本不动,仅进行个别调整。1955年抚州专区油脂统购、统销价格
   单位:元/斤
  1955年抚州专区油料、油饼收购价格
  单位:元/斤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决定,于1956年10月和1957年4月先后两次提高油脂、油料统购统销价格。菜籽统购价(每百斤,下同)全省平均由13.93元调为18.62元,调升幅度为33.19%;菜油统购价由40.29调为53.59元,调升幅度33.01%;统销价由52.57元调为58.94元,调升幅度12.12%。茶籽统购价由8.71元调为10.58元,调升幅度21.47%;茶油统购价由46.55元调为57.96元,调升幅度24.51%;统销价由59.12元调为69.99元,调升幅度18.39%。
  1957年抚州专区油脂价格调整表
   单位:百斤,元1957年抚州专区油料、油饼价格
   单位:百斤,元
  为了有利于糠油的生产和销售,省物价委员于1957年11月制定下达了毛、净糠油价格的指示,确定我区毛糠油和净糠油购价每百斤分别为44.50元和53.50元。其销价由专署分别按当地菜油销价76%、89%确定。
  1958年,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指示规定:菜饼全省平均销价由6.00元降为5.54元,并核定我区抚州市、资溪县豆饼销价每百斤(下同)分别为9.70元和11.00元,棉饼平均为2.80元,菜饼分别为5.70元和6.00元。
  1959年,国家为了进一步促进油料生产,鼓励农民交售油脂油料积极性,对超额完成油脂(料)统购任务的实行加价奖励。凡交售油脂超任务在5%以内的,按超交部份的值奖励5%,超任务5—10%的奖励8%,超任务10%以上的奖励10%。
  1960年,省人委规定我区各种油脂、油料调后购、销价格(均为每百斤全区平均价):花生统购价18.20元,花生油统购价64.80元;统销价73.80元;菜籽统购价19.00元,菜油统购价54.55元,统销价63.90元;芝麻统购价29.80元,麻油统购价64.50元,统销价76.50元,茶油统购价65.00元,统销价80.00元。
  1961年,省规定抚州地区油脂、油料购销价格调整后平均每百斤的价格是:茶籽统购价14.25元,茶油统购价72.5元,统销价86.36元;菜籽统购价23.40元,菜油统购价67.10元,统销价72.66元;芝麻统购价32.3元,麻油统购价69.57元,统销价81.44元;花生统购价19.80元,花生油统购价70.23元,统销价79.16元。
  1964年5月9日,省人委规定:菜油统销价每百斤(下同)由73.00元提高到78.00元,菜油由87.00元,提到89.00元,花生油由80.00元提到82.00元,麻油由82.00元提到87.00元,豆油由76.60元提到82.00元,精棉油由69.70元提到71.00元,毛棉油由62.04元提到63.84元,糠清油由69.66元提到71.00元。上述8种油脂的统销价平均每百斤由75.02元提到77.98元,提高幅度4%。
  1967年,为鼓励农民完成油脂统购任务后多交售食油,省里决定对食油超购实行加价。即生、麻、茶油加价30%,菜油加价15%,棉油加价10%。1968年,超购油脂、油料加价幅度不分品种,一律改为按各该品种的统购价加价20%执行。
  1971年,省规定:从4月1日起,油菜籽统购价每百斤(下同)由23.50元提到28.00元,提高幅度19.15%;菜油由68.62元提到85.00元,提高幅度23.87%;茶籽由14.34元提高到21.00元,提高幅度46.44%,茶油由73.00元提到90.00元,提高幅度23.29%;花生果由20.00元提到27.00元,提高幅度35%,花生油由71.00元提到90.00元,提高幅度26.76%;芝麻由32.50元提到42.00元,提高幅度31.25%,麻油由71.93元提到92.00元,提高幅度29.03%;豆油由67.58元提到90.00元,提高幅度33.18%;毛棉油由56.39元提到57.00元,精棉油由63.94元提到64.00元,提高幅度0.09%;毛糠油由47.62元提到57.00元,提高幅度19%;精糠油由63.94元提到64.00元,提高幅度0.09%。以上油脂油料收购价为全省一个价。提价以后,为使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油脂油料的销售价格一律未动,江西省第一次出现油脂油料购销价格倒挂的现象。
  1972年,省计委、省商业局通知:油脂、油料超购加价幅度,由原加价20%调为30%,并从9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油料、油脂议购。
  1977年,省粮食局规定:芝麻统购价每百斤(下同)由42.00元调为50.00元,麻油统购价由92.00元调为105.00元,棉籽统购价由6.70元调为8.00元,毛棉油统购价由57.00元调为60.00元,精棉油由64.00元调为67.00元。与此同时,对各种油饼的价格也作了调整。即:棉籽饼销价由现行全省平均每百斤2.60元调为4.00元,棉仁饼由4.66元调为6.00元;芝麻饼由6.13元调为9.00元(以上油饼均执行购销同价)。调价时间,棉籽(油、饼)统购价9月1日起执行,芝麻(油、饼)统购价自8月1日起执行。以上价格,为全省一个价。
  1978年,为了促进木本油料生产。省计委、省粮食局发出《关于调高茶籽、茶油统购价格的通知》。规定:茶籽统购价每百斤(下同)由21.00元提到22.00元,提高幅度4.76%;茶油统购价由90元提到108.00元,提高幅度20%。同年三月,随着大豆购价的提高,豆油统购价也由90.00元提到100.00元,提高幅度8.64%。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江西在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同时,较大幅度提高油料、油脂统购价格。油菜籽每百斤(下同)由28.00元提到36.00元,提高幅度28.58%;菜油由85.00元提到106.00元;茶籽由22.00元提到23.00元,茶油由108.00元提118.00元,花生由27.00元提到34.00元,花生油由90.00元提到115.00元,芝麻由50.00元提到58.00元,大麻油由105.00元提到120.00元,毛棉籽由8.00元提到10.00元,毛棉油由60.00元提到72.00元,精棉油由67.00元提到84.00元,豆油由100.00元提到116.00元,毛糠油57.00元不动,精糠油由64.00元提高到84.00元,油沙果20.00元不动,油沙果油由90.00元提到106.00元,檬籽由20.00元提到23.00元,檬籽油由80.00元提到96.00元,葵花籽由26.00元提到33.00元,各种浸出油脂的统购价格,按调整后的同品种油脂统购价格的90%制订。油料统购价格提高后,其副产品销售价格(购销同价)也相应作了调高。菜籽饼由5.50元提到9.00元,花生饼由9.00元提到11.00元,棉籽饼由4.00元提到5.00元,棉仁饼由6.00元提到7.50元,糠饼由2.80元提到3.70元,热柘豆饼由10.45元提到11.50元,各种浸出油饼价格,与调整后的同品种油饼价格相同。茶饼购销价格控制在3.00元以内,由地、市具体安排。并可在县间和县内保持合理的地区差价,以利经营管理。油脂(料)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格不动。但食用油料统销价格则提到与统购价格相平。农村生产队或社员个人以油料向国家兑换食油的,按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办法付油、付饼。生产队或社员个人向国家进行油料品种之间兑换和供应奖售油,一般种籽等,均按统购价格作价。
  其后,省粮食局对毛棉籽制订了分等价格。即:统购价分为一、二级籽棉加工的棉籽为一等,每百斤(下同)10.90元;三、四级籽棉加工的棉籽为二等(中等牌价,出毛棉油12斤)10.00元;五、六级籽棉加工的棉籽为三等7.20元;七级籽棉加工的棉籽为四等5.50元。等外级籽棉加工的棉籽,按棉籽出油1—2斤、出饼20斤左右进行计价。对剥过棉短绒的光棉籽作价问题,省粮食局又会同省供销社决定:全省供销社棉花收购部门剥过两道以上棉短绒的光棉籽交给粮食部门,按毛棉籽收购价加价9%(包括原经营费5%);剥绒一道仍按毛棉籽收购价加价(即仅加经营费5%)。剥绒后的棉籽按实际数量过磅拨交结算。
  1981年,随同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加价的同时,豆油收购价格由116.00元提到170.00元,热柘豆饼购价由11.50元提到17.00元。
  1982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改进油料收购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的具体情况,决定:从1983年粮食年度起(即1983年4月1日起),对油菜籽、芝麻、花生、油茶四种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实行“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价,棉籽(油)实行“顺四六”(即60%按统购价,45%按超购价)计价的办法。具体价格是:菜籽统购价每百斤(下同)36.55元,定购价46.80元;菜油统购价106.00元,定购价137.80元。茶籽统购价23.00元,定购价29.90元;茶油统购价118.00元,定购价/53.40元。豆油统购价170.00元,定购价221.00元。花生果统购价34.00元,定购价44.20元;花生油统购价115.00元,定购价149.50元。芝麻统购价58.00元,定购价75.40元;麻油统购价120.00元,定购价156.00元。毛棉籽统购价10.00元,定购价12.00元;毛棉油统购价72.00元,定购价86.40元;精棉油统购价84.00元,定购价100.80元。《通知》还规定:除茶油外,只收购油菜籽、芝麻、棉籽、花生等油料,不收购这些油料的油脂。油饼的定购价为:菜饼11.70元,花生饼9.10元,生仁饼15.00元,芝麻饼14.30元,棉籽饼6.00元,棉仁饼9.00元,热柘豆饼17.00元。
  同年,为了提高菜油质量,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省粮食局、省物价局于6月16日制订一级菜油统购价,即每百斤(下同)121.00元,试销价95.00元,全省不分城乡均自1983年7月10日开始试行。
  1985年,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调整生产和农村粮油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定购的部份,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油菜籽、芝麻、油茶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继续卖给国家的,仍按比例价收购。花生和小宗油料,不搞合同定购,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城镇人口定量供应和饮食、糕点、副食的食用植物油,仍按统销价供应。
  1987年,为有利于棉籽(油)和花生油的收购,省粮食局、省物价局3月18日通知确定:从1987年4月1日起,毛棉籽统购价(百斤,下同)由10.00元调到12.50元,定购价由12.00元调到15.00元;毛棉油统购价由72.00元调到90.00元,定购价由86.40元调到108.00元;精棉油统购价由84.00元调到105.00元,定购价由100.80元调到126.00元。花生油统购价由115.00元调为132.96元,定购价由149.50元调为172.50元。棉籽、花生的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其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相应调整为:棉籽饼统购价每百斤(下同)由5.00元调为6.25元,定购价由6.00元调为7.50元;棉仁饼统购价由7.50元调为9.38元,定购价由9.00元调为11.25元。花生饼统购价由7.00元调为8.08元,定购价由9.10元调为10.50元;生仁饼统购价由11.50元调为13.27元,定购价由15.00元调为17.25元。
  同年4月6日,省粮食局规定:今年菜籽实行计划内30%按原超购价,70%按“倒四六”比例价结算。凡农户完成菜籽定购任务后,继续交售的菜油(料),仍可按上述方法计价。菜油收购执行价外补贴的办法。茶油收购作价一律在“倒四六”比例价基础上,每斤补价0.466元(即每斤购价2.00元)。实行茶油价外补贴后,各地不得再开支茶油补助粮食。合同定购的芝麻油(料),仍执行70%按“倒四六”比例价,30%按原超购价的计价办法结算。
  1988年,对芝麻、茶籽(油)收购价格作了调整:1.芝麻(油)收购价格。从1988年4月1日起,芝麻收购执行部颁标准,并按芝麻颜色(即白色、黑色、其它纯色、杂色),以其它纯色芝麻为标准品,中等标准统购价每百斤(下同)由58.00元调整为66.90元;定购价由75.40元调整为87.00元。大磨麻油统购价由120.00元调整为138.50元,定购价由156.00元调整为180.00元;小磨麻油统购价由128.00元调整为147.70元,定购价由166.40元调整为192.00元。芝麻(油)原定70%按定购价,30%按原超购价的计价方法同时废止。2.茶籽(油)收购价格。每百斤中等标准茶籽合同定购价由29.90元调整为34.50元,统购价由23.00元调整为26.50元;茶油定购价由153.40元调整为177.00元,统购价由118.00元调整为136.20元。3.芝麻收购价格提高后,每百斤芝麻饼统购价由11.00元调整为12.70元,定购价由14.30元调整为16.50元。
  同年,为加速理顺价格进程,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进一步搞活经济。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食油购销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油改为议价供应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4月1日起,对合同定购任务以内的食油实行价外补贴。菜、茶油实行价外补贴后,取消菜油化肥奖售和各地定的茶油挂钩粮食,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有余的食油,允许自由上市,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应按照“随行就市,可高可低”的原则积极收购,但不得低于现行合同定购价。在油源充裕的情况下,也要按现行合同定购价敞开收购。
  1988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调整表
   单位:百斤、元资料来源: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油购销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油改为议价供应的通知》
  1989年3月10日,江西省物价局、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食油合同定购价格的通知》。规定:菜油每百斤实际收购价由175.00元提高为178.00元。菜油定购价每百斤(下同)提高10.00元为158.40元;花生油提高11.40元为183.90元;毛棉油提高17.00元为125.00元;精棉油提高19.50元为145.50元。上述提价于1989年4月1日起实行。
  1989年4月23日粮食局、物价局又联合通知,在1988年定购价的基础上,茶籽油每百斤(下同)调为188.70元,大麻油调为191.90元;茶籽油和大麻油的实际收购价分别为233.00元和207.00元。
  国家多次提高油脂、油料收购价格,而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食油统销价一直未作调整,购销价格倒挂差额愈来愈大,国家用于食油的补贴逐年增加,财政负担很重,影响了流通和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助长了不合理消费。为此,国务院决定调整油脂统销价格。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江西省政府于1991年4月16日下达赣府发[1991]29号《关于调整食油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调整食油销售价格。全省五种食用植物油(花生油、大曹麻油、菜油、茶油、精棉油)平均每斤提高1元3角1分,全省统一价格。
  1991年江西省油脂(料)购、销价格表
   全省一价单位:百斤、元
  1992年5月16日,赣府发[1992]49号《通知》规定:从11月1日起,取消除军供油以外的城镇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平价食油的规定,各种补助油供应也一并取消,食油销价放开,由粮食企业自行定价。同时,从1992年粮食年度起,取消对农民的油脂定购任务,改按议价收购,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经过近四十年的油脂(料)统购统销和城镇居民凭证、凭票供应食油的政策和规定从此结束。
  1992年至1997年,全区食油市场价格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未出现较大的起伏现象。以菜油为例,1992年每斤(下同)为2.60元至3.00元左右;1993—1994年在3.10—4.10元之间;1995—1996年为4.00—4.40元;1997年为4.00—4.50元之间。
   抚州地区历年油脂平均销售牌价及集市价格变化情况表
   单位:百斤、元
  1992年4月1日起,油脂油料退出国家定购,实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表中19992年及其以后的价格均为市场零售价。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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