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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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3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价格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17
页码: 90—106
摘要: 粮食价格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由于粮价不稳,奸商有机可乘,他们采取低进高出,囤积居奇,乡村买、城市卖,从中牟取暴利,造成穷苦居民过着食不饱腹的生活等内容。
关键词: 抚州地区 粮食价格

内容

《临川县志》记述:清康熙16年(1679年)每石米价银五钱。民国23年(1934年)发生旱灾,次年春,粮价猛涨,每石谷价5元(银元),民国26年,年景正常,谷每石2元,米每石价4元(均为银元)。抗日战争开始以后,国民政府滥发货币,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因此,民国29年(1940年)每百斤谷价32元,每百斤米价52元(当时货币),民国末期(1948年上半年),每担谷价100元(金元券),下半年每担谷就涨到600元(法币每3万元换金元券1元)。由于粮价不稳,奸商有机可乘,他们采取低进高出,囤积居奇,乡村买、城市卖,从中牟取暴利,造成穷苦居民过着食不饱腹的生活。一、国家牌价
  1952年3月30日抚州地区各业务区粮食购销牌价
   单位:百斤、元
   资料来源:地区档案馆粮食档案材料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省具体制定了抚州地区县以上城镇主要粮食品种的统购统销价格,并规定于12月10日开始执行。
  1953年抚州地区县以上城镇粮食统购统销牌价表
   单位:百斤、元
   注:1.表列面粉每袋为44斤;
  2.资料来源《江西省粮食价格文件汇编》1964年版。1957年,省对各地粮食购销价格又作了调整,抚州地区各点调整后的粮食购销价格(见下表):
  1957年全区县以上地区各粮种价格表
   单位:百斤、元
  1958年至1965年,根据省统一部署,全省先后六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早稻平均每百斤(下同)由5.69元调高到8.20元,小麦由8.61元调为11.30元,大豆由12.57元调为15.23元,绿豆由12.90元调为20.52元,蚕豆由9.25元调为13.12元,豌豆由9.91元调为13.94元,大麦由5.99元调为8.25元。与此同时,对于完成征购任务以外的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办法。
  1960年粮食统购价格全面调整以后,粮食统销价没有相应提高,第一次出现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情况(大米倒挂为23.84%)。
  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集市价格下降,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解决粮食倒挂问题已经有了条件。8月23日,江西省人委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关于提高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的报告》。规定:凡是国家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的粮食(包括经济作物区、缺粮区、灾区)都把销价提到同购价持平;凡是国家按人按月定量供应商品粮人口的粮食都不提价。国家供给菜农、渔民、林民的粮食,都提到同购价持平;国家供给船民的粮食,凡是按定量办法供应的,不提价,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的,都提到购价持平;国家供应给农民的种子粮、饲料粮、周转粮、回供粮、品种兑换粮一律提到同购价持平。目前销价已高于购价的,可以不降低;国家收购农副产品供应农民的奖售粮的价格,一律提到同购价持平;国家供应的各项补助粮,除对中学生、支前民工和对定量人口补助粮不提价外,其余各项补助粮都提到同购价持平;国家供应给国营农场、林场、渔场的粮食(包括口粮、种子粮、农副产品收购奖售粮)一律不提价,但供应场内集体所有制农民的粮食一律提到同购价持平。城乡工商行业用粮销售价格一律提到同购价持平。但对副食、酿造、糕点等粮食制品的价格,应当保持现价,不要因为粮食销价提高而提高。关于上述两类成品粮价格调整原则是:供应给工商行业用粮价格和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的成品粮价格,应根据原粮收购价加上加工费的原则进行调整。销价已经高于这个水平的,可以不动。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同统购价格持平,也同农村统销价格持平的决定,全省将县以上市场大米、稻谷等12个品种的粮食统销价格调高到与统购价持平。调为8.20元,提高幅度27.3%;大米由9.55元调为12.04元,提高幅度26.07%。这次调整粮食统销价一律自1965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并决定对工资收入低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和粮价调整同时执行。抚州专区粮食统销价格百斤(下同)稻谷从6.25元调到8.19元,标二早米从9.27元,调到12.01元,大豆从13.18元,调到14.90元。
  1966年7月12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并规定这次调整粮食统购价格后,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全省执行一个价格。早籼稻统购价格(每百斤,下同)全省城乡市场平均由8.20元调整为9.50元,提高幅度15.85%;晚籼稻由8.45元提到9.80元,提高幅度15.98%;糯稻(不分早、晚)由10.25元提高到11.90元,提高幅度为16.10%。各种杂粮的统购价也全面进行了调整。
  同年,为了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根据国务院相应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关于调整统销价格的报告》,对成品粮(包括复制品、副产品)的统销价格作了全面调整,并规定于8月1日开始执行。1966年江西省粮食统购统销价格
   品类:成品粮单位:百斤,元
  除上述价格外,省还对粮制品统销价制定了具体价格:早籼大米粉价格(百斤,下同):抚州市19.30元,宜黄20.00元,糯米粉:抚州市23.00元、黎川22.00元。无上述产品的县、市则未批价。粮食复制品统销价格,省也统一制定,并规定地区一价。省定抚州地区切面条(百斤,下同)22.00元,赣切面条25.00元,精切面条29.00元,米粉干28.00元。
  1971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超购部分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执行。
  1973年,为了鼓励生产队有计划安排小杂粮生产,支援出口的需要。江西省计委、省粮食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自一月一日起,对绿豆、红小豆、荞麦购销价格调整如下:绿豆每百斤(下同)统购价由20.80元调为21.00元,统销价由21.00元调为23.00元;红小豆统购价由18.99元调为20.00元,统销价由19.52元调为22.00元;荞麦购销价持平,由9.50元调为11.00元。调整后的购销价格实行全省一价。
  自从1966年调价后,直到1978年,价格基本未作大的调整。以后,又由于粮食生产成本上升,粮价日显偏低,工农业产品及农产品内部比价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为了增加农民收入,解决粮价上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决定从1979年起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其中:早籼稻每百斤(下同),由9.50元调为11.55元,调高幅度21.58%,小麦由13.00元调为15.70元,大豆由21元调高为24.00元,玉米由9.50元调高为11.60元,籼粟由9.13元调高为11.40元,高粱由9.00元调高为10.60元。由省掌握调整的统购价的品种有:粳稻由11.40元调高为13.30元;糯稻由11.90元调高为14.40元;名贵品种稻谷(如南城麻姑稻等),统购价一律调高为14.40元;双竹粘稻谷调为13.28元;大麦、米麦调为11.60元,荞麦11.00元不动,糯粟由9.50元调高为12.50元,青豆由21.60元调高为25.00元,绿豆由21.00元调为30.00元,蚕豆由13.50元调为20.00元,豌豆由14.50元调为21.00元,红薯由2.40元调为2.70元,薯干由10.00元调为10.80元,薯淀粉19.00元不动。粮食副产品的购销价也作了如下调整:细糠由3.20元调为4.20元,糠碎米由5.50元调为6.70元,糠饼由2.80元调为3.70元,混合糠由2.50元调为3.00元,统糠由1.90元调为2.20元。
   这次全省粮食购价调高后,统销价格未动,第二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
  1985年,为了调整粮食品种内部结构,促使大米优质化,经省政府同意,从四月一日起,将晚籼稻统购价每百斤(下同)由11.55元调为11.90元;标二晚籼米统购价由16.70元调为17.20元;标一晚籼米由17.90元调为18.40元;特二晚籼米由19.70元调为20.30元。粳稻统购价由13.30元调为13.86元;标二粳米统购价由18.70元调为19.50元;标一粳米由20.00元调为20.90元;特二粳米调为23.00元。晚、粳稻(米)统购价格提高后,其统销价格一律不动。
  同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的精神,于4月1日发出《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江西省粮食定购的品种有稻谷、小麦、玉米。其他粮食品种自由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定购的品种计价的原则按中央规定“倒三七”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具体价格:早籼稻统购价每百斤(下同)11.55元,比例价15.59元;晚籼稻统购11.90元,比例价16.07元;粳稻统购价13.30元,比例价18.71元;糯谷统购价14.40元,比例价19.44元;小麦统购价15.70元,比例价21.20元;玉米统购价11.60元,比例价15.66元。对属于早稻劣质品种的“红410”系统、“广陆矮4号”、“湘矮早9号”、“先锋1号”逐步做到不于定购,对因生产过多需要定购一部份的,其收购价格实行下浮,以早籼稻国标五等价每百斤10.86元为其中等统购牌价,“倒三七”比例价为14.66元。
  原粮按“倒三七”比例价格以后,其成品粮比例收购价相应调整为:标一早籼米统购价17.90元,比例价24.20元;标二早籼米统购价16.70元,比例价22.55元;标一晚籼米统购价18.40元,比例价24.80元;标二晚籼米统购价17.20元,比例价23.20元;标一杂优晚米统购价18.40元,比例价24.80元;标二杂优晚米统购价17.20元,比例价23.20元;标一粳米统购价20.90元,比例价28.20;标二粳米统购价19.50元,比例价26.30元;标一糯米统购价22.70元,比例价30.60元;标二糯米统购价20.80元,比例价28.10元;特二早米统购价19.70元,比例价26.59元;特二晚米统购价20.30元,比例价27.40元;特二杂优晚米统购价20.30元,比例价27.40元;特二粳米统购价23.00元,比例价31.05元;特二糯米统购价25.00元,比例价33.00.75元;精制粉统购价27元,比例价34元。粮食副产品也相应订为:四号粉每百斤统购价(购销同价)10.00元,比例价13.50元。饲料粉统购价7.70元,比例价10.40元;麦麸统购价5.40元,比例价7.30元;糠碎米统购价6.70元,比例价9.10元;稗子统购价5.80元,比例价7.80元;细糠统购价4.20元,比例价5.70元;糠饼统购价3.70元,比例价5.00元。
   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对城乡粮食销售价格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关于农村粮食销售价格。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籽粮、饲料粮、救济粮以及其他用粮,从1985年4月1日起,销售价格都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口粮的提价范围,包括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人员,离土不离乡从事工副业生产和兴办第三产业的人员,城镇工矿及农村中所有吃定销粮和补销粮的人员及国家供应菜农的口粮,从1985年7月1日起,按比例收购价供应。国家对从农民中招用的矿山轮换工、乡邮递员、驻段线务员、国营建筑企业的合同工,以及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人员,一律改为比例价加费用(原粮每百斤0.90元,成品粮1.25元)供应粮食。
  (2)、关于城市粮食销售价格。国家供应城镇吃商品粮人口的定量粮油,仍按统销价不变。食品、饮食、糕点、副食、酿造等行业用的大米、面粉、玉米和米面制品,按统销价供应的部分,仍按统销价供应;按议价供应的部分,继续按议价供应。对城镇定量人口定量供应的豆制品与生产酱油所需的大豆(豆饼),省核定销售指标内,按统销价格供应,进销差由省财政统一拨补。其它所需的大豆(豆饼)一律实行议销。工业用的酒精、溶剂、制药、浆纱、味精、淀粉和其它工业产品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供应城市饲料粮的价格,除奶牛、警犬、动物园和科研单位所需的饲料仍按现行销价不变外,其他饲料从1985年4月1日起调整到比例收购价。
  1987年,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省粮食局、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从4月1日起,早籼稻每百斤(中等、下同)合同定购价提高1.50元,粳稻提高1.75元的决定精神,于3月18日发出《关于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晚籼稻、杂优晚稻、糯稻按现行品种差率作相应调整。即:早籼稻统购价由11.55元调为12.66元,定购价由15.59元调为17.09元;晚稻统购价由11.90元调为13.04元,定购价由16.07元调为17.60元;杂优晚稻统购价由12.30元调为13.43元,定购价由16.61元调为18.13元;粳稻统购价由13.86元调为15.16元,定购价由18.71元调为20.46元;糯稻统购价由14.40元调为15.83元,定购价由19.44元调为21.37元;标二早米统购价由16.70元调为18.29元,定购价由22.55元调为24.69元;标二晚籼米统购价由17.20元调为18.83元,定购价由23.20元调为25.42元;标二杂优晚米统购价由17.80元调为19.39元,定购价由24.03元调为26.18元;标二粳米统购价由19.50元调为21.26元,定购价由26.30元调为28.70元;标二糯米统购价由20.80元调为22.81元,定购价由28.10元调为30.79元;标一早籼米统购价由17.90元调为19.57元,定购价由24.20元调为26.42元;标一晚籼米统购价由18.40元调为20.15元,定购价由24.80元调为27.20元;标一杂优晚米统购价由19元调为20.75元,定购价由25.65元调为28.01元;标一粳米统购价由20.90元调为22.75元,定购价由28.20元调为30.71元;标一糯米统购价由22.70元调为24.86元,定购价由30.60元调为33.56元;特二早米统购价由19.70元调为21.58元,定购价由26.59元调为29.13元;特二晚米统购价由20.30元调为22.22元,定价由26.30元调为30元;特二杂优晚米统购价由20.90元调为22.88元,定购价由28.22元调为30.89元;特二粳米统购价由23元调为25.09元,定购价由31.05元调为33.87元;特二糯米统购价由25元调为27.37元,定购价由33.75元调为36.95元。
  各种粮食副产品统购价也作了相应调高:糠碎米统购价由6.70元调为7.37元,定购价由9.10元调为9.95元;细糠统购价由4.20元调为4.62元,定购价由5.70元调为6.24元;糠饼统购价由3.70元调为4.07元,定购价由5.00元调为5.49元;统糠统购价由2.20元调为2.42元,定购价由2.97元调为3.27元;谷壳统购价由1.00元调为1.10元,定购价由1.35元调为1.49元;混合糠统购价由3.00元调为3.30元,比例价由4.05元调为4.46元。
  1988年2月23日,省粮食局、省物价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食品价格并给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精神,在《关于调整食油购销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油改为议价供应的通知》中规定:1988年计划内安排给各地的行业用粮,从3月1日起实行议价供应(包括粮食系统内食品用粮)。最迟到4月1日,行业用粮价格必须全部实行议价供应。放开后,对部队计划内的大豆仍按统销价供应。1950-1979年全区粮食分品种收购牌价变化表
   单位:百斤,元
   资料来源:江西省粮食局物价年报
  1985、1987年粮食分品种收购牌价变化表
   单位:百斤,元
   资料来源:江西省粮食局物价年报历年全区粮食分品种销售牌价变化表
   单位:百斤,元
   资料来源:江西省粮食局物价年报
  1989年,国家又一次调高部分品种粮食价格。江西省物价局、粮食局于3月10日下达《关于调整部分粮油合同定购价格的通知》规定:在1988年定购价格的基础上,每百斤(下同,并为中等)提价金额为:小麦提高1.50元,玉米提高6.00元,早籼谷提高5.01元,晚籼谷提高5.20元,杂优晚谷提高5.37元,粳稻提高6.04元,糯稻提高6.23元。上面三种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按国家规定“倒三七”计价比例,相应调整统超购价格。小麦、稻谷定购价格调整后,面粉、面条、大米、米粉干等品种价格亦作相应调整。大米按不同品种稻谷的定购价和标准出米率加以调整(调价时间为4月1日开始执行)。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统销价格一直未作调整。近十多年来,为了促进粮油生产发展,国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粮油购销价格倒挂差额随之扩大,国家用于粮油补贴逐年增加,影响了流通和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助长了不合理消费。为此,国务院决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下达了赣府发(1991)29号《关于调整粮油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全省六种中等粮质标准粮食(早籼稻、晚籼米、杂优晚米、粳米、糯米、面粉)平均每500克提高一角二分五厘。并规定:调整后的粮油统销价格,为全省统一价格。同时规定对职工给予适当的提价补贴。
  随着其它商品价格的不断上扬,为了保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决定自1992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江西省物价局、粮食局下达了《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将全省粮食定购价格调整为:
  原粮价格:早籼稻每百斤(中等粮质,下同)由22.10元调整为24.50元,提高幅度为10.86%;晚籼稻由22.80元调整为27.50元,提高幅度为20.61%;杂优晚谷与晚籼稻谷同价;粳稻谷由26.50元调整为31.50元,小麦由24.50元调整为30.40元。
   糯谷退出国家定购,实行议购议销,价格由各县、市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自行确定。
  成品粮定购价格:标二早籼米由31.80元调为36.00元,标二晚籼米由32.80元调为40.00元,标二杂优晚米与标二晚米同价,标二粳米由37.00元调为45.00元。标准面粉由32.00元调为40.00元。
  米、面复制品定购价格:标二晚米米粉干由52.00元调为63.00元,标一晚米米粉干由56.00元调为69.00元,标二早米米粉干由51.00元调为58.00元,标一早米米粉干由55.00元调为63.00元,标切面条由45.00元调为56.00元,赣切面条由48.00元调为63.00元,精切面条由53.00元调为72.00元。
  根据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问题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根据国务院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下达了赣府发[1992]24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通知》规定:按购销同价的原则,全省四种粮食(早籼米、晚籼米(含杂优晚米)、粳米、面粉)中等质量标准品的统销价格为:标准面粉每500克(下同)由0.27元调为0.40元;标二粳米由0.292元调为0.45元;标二早籼米由0.25元调为0.36元;标二晚米由0.258元调为0.40元。
   粮食复制品的统销价格,米复制品按原料提价幅度制定,面粉复制品在现行统销价格基础上加面粉提价额和增加的0.01元“原成差”制定。
   以上均为全省统一价格,无地区差价。粮油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1989、1991年江西省粮食购、销价格表
   全省一价单位:百斤、元
  注:两年的面条统购、定购、统销价都作了较大调整,标、赣、精粉面条每百斤统购价、定购价都调高了7.00元,统销价分别调高了17.00、19.00、21.00元。为了保证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国务院于1993年2月20日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全省确定1993年早、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每百斤分别为24.50元和30.00元,并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各县市自定。但不得低于保护价收购,违者严肃查处。省政府还规定,每收购百斤早、晚谷定购粮,供给平价标准化肥17斤,同时补给柴油差价款1.05元。
  1994年,国务院决定自6月10日起适当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根据国家规定,省政府对全省各县市的定购粮的购销价作了统一调整。全区定购粮购、销价格详见附表。
  粮食牌价提高后,省里规定对大中专在校学生、优抚救济对象、解放军和武警战士及民办教师等其他需要补贴的低收入职工,实行定向补贴。
  1995年,根据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江西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赣财商字[1995]第37号、赣粮字[1995]150号、赣价农字[1995]第26号下达《关于对一九九五年定购粮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补贴标准为:在去年国家规定的定购粮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每百斤稻谷价外补贴10元。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坚持市场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在市场价格过低时,各级政府要按定购价格进行保护性收购,防止“谷贱伤农”,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对居民口粮销售价格实行区别定价的办法:
  (1)、凡属军供、灾供、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口粮,列入民政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和定期社会救济对象,农村需救助的贫困人口的粮食,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2)、凭证定量供应的定购粮的销售价格,除上述五种对象外,从9月1日起,在原规定价格的基础上,每斤标一早、晚籼米平均提高0.165元(稻谷,提高0.11元)。其中;标一早籼米提高0.16元,标一晚籼米提高0.17元。销价提高后,对全省职工实行定向补贴。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享受国家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遗属,每人每月补贴8元。
  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购销价格,促进粮食流动体制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新粮上市起提高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同时,从本年6月1日起,相应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根据国家下达江西省的粮食定购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省人民政府确定全省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为:在现行粮食定购价的基础上每百斤提高15.00元,再上浮9.72%,同时,取消省政府1995年确定的定购粮价外补贴。从1996年新粮上市(7月1日)起执行。
  粮食销售价格的调高,省规定全省平均每百斤大米从现行103.54元调到131.62元,提价幅度27.12%。其中标一早米由99.2元调到127.19元,标一晚米由110.20元调到138.26元。
  由于国家连年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1997年,社会粮源充裕,国库粮食爆满,粮食调销不畅,粮食市场价格普遍低于国家的粮食购、销价格。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省仍然确定1997年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维持1996年价格不变,即每百斤早籼谷定购价为65.00元,晚籼谷为73.00元,对定购粮以外的粮食按照略高于市价的原则实行保护价收购,即每百斤早籼谷为55.00元、晚籼谷为66.00元。
  1994—1995年抚州地区定购粮购、销价格表
   单位:百斤、元1996年抚州地区定购粮购、销价格表
   单位:百斤、元二、市场价格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但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可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的业务。跨行跨业兼营粮食的私商,除少数大城市经国家特许代销者外,一律不准兼营粮食”的规定精神,在《江西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以县为单位在完成统购任务之后,允许粮食进入国家粮食市场交易”。其成交价格,规定要按高于统购价3%成交,购粮方还须交1.6%手续费,满100斤以上者并完纳2%货物税。因此,购粮方在市场买100斤以上粮食,实际支出超过统购牌价6.6%高于国家统销牌价1%。其后,又重新规定:“卖粮方按统购价加2%成交,购粮方买到粮食后交1%的手续费,2%的货物税”。在购销差价调整为不低于8%以后,其市场价格又规定为:“卖粮方按统购价加5%成交,购粮方交纳2%的货物税,1%手续费。
  1957年到1961年我区农村粮食市场,基本停止活动。
  1963年,省人委在《关于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和供销社开展粮油自营业务的通知》中指出:在继续作好农村人民生活安排,尽可能多换购一些粮食的同时,可以开放农村集市贸易。议购粮油的价格一般掌握在高于统购价50%以内,全省平均稻谷每百斤议购价为15.00—16.00元,大米议购价23.00—24.00元。
  1964年,省人委在发出的《关于议价粮油归口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决定:“粮油议购议销工作,全部由粮食部门归口管理,供销合作社不再经营议价粮、油”。市场议购价平均每百斤稻谷为14.35元,大米为24.64元。
  1966年下半年开始“文化大革命”,粮油议价经营作为“资本主义复僻”遭到了批判,全区再次关闭了粮油市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集市贸易重新逐步地规定范围内放开。1978年,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革委在《关于认真做好1978年度粮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粮食部门上队议购的粮油,可按高于统购价一倍(其中薯粉不得超过统购价50%)的价格收购。粮食部门的议销价格一律按议购价加价12%制订。
  1979年,省计委、省粮食局在《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料)统购价格的通知》中,对粮油议购议销价格作了以下三点规定:
   (1)上队议购的价格,由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统购价格一倍的限度以内实行一年一定。
   (2)议购落市粮油的价格,应随行就市,并略低于市价。但最多也不得高于统购价一倍。
  (3)议销价格由各地、市本着“高进高出略有利润的原则自行制订”。全省县以上市场平均议购价,早稻每百斤(下同)17.90元,晚稻18.10元,标二早米议销价29.00元。油菜籽议购价55.00元,菜油议销价180.00元,菜油议购价197.00元,议销价220.00元。
  1986年,根据国家和江西议销的需要,规定全省议购的价格,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比例价(早稻15.59元,晚稻16.07元),最高不超过原来的超购价(早稻17.33元,晚稻17.85元)。市场粮价过低时,国家按比例价下浮10%收购。全省县以上市场平均议购价,早稻每百斤(下同)19.43元,晚稻19.95元,大豆45.20元,标二早米议销价26.42元。下半年,我区市场粮价上涨,早稻集市每百斤上升到22.00元左右,标二米集市价上升到30.00元以上。
  1987年,为了解决计划内粮食收支逆差,国家决定采取“议转平”方式并实行全省统一定价收购,早籼稻每百斤21.00元,晚稻21.50元。“议转平”外的议价收购,省物价局、省粮食局作了具体规定:粮油议购价格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景、不同季节、不同品种、不同质量,并参照计划收购价格和集市价格,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掌握。议销价格,要贯彻“随行就市,薄利多销”的原则,以统购价为基价,加进销差率制订。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季节有赔有赚,全年统算略有利润。当地统购当地议销的粮油品种,以议购价为基价;从外地议价调进的粮油品种,按调进价加合理运杂费为基价,在基价的基础上加12%的进销差率为粮油议销价格。1987年,全省县以上市场平均议购价早稻每百斤(下同)22.90元,晚稻24.90元。标二早米议销价34.50元,标二晚米议销价36.80元。
  1988年5月28日,江西省粮食局、物价局《关于下达议价粮油作价原则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6月1日起,议价粮油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并规定,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后开放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凡经批准经营的部门(包括国营、集体、个人)和经批准用粮单位自购的稻米的议购议销价格,必须服从当地规定的价格,不得任意抬价,违者由当地工商、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物价纪律论处。其他粮食品种与集市贸易产销见面的零星粮油交易常年开放,价格自行协商。省《通知》下发以后,抚州地区粮食议价经营和集市贸易得到较快发展。为了进一步搞活粮油议价经营和集市贸易,1992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92]44号)。《通知》规定:议价粮油购销价格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定价,取消差率控制和省内经营不得二次批发的限制。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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