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应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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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供应管理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5
页码: 70—74
摘要: 供应管理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自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对计划内供应的粮食,自上而下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关键词: 抚州地区 粮食供应 供应管理

内容

自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对计划内供应的粮食,自上而下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一、计划管理
  对粮食销量实行计划管理,是当时确保粮食正常供应,实现国家和地方粮食总量平衡的有效措施。从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对各地所需粮食销量,都必须依据上级规定的供应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自下而上逐级编制销售建议计划,经上级审查核定后,再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年、季度销售控制指标。市、县粮食部门还必须作出分月分项供应安排,并分月、分季检查分析销售计划执行情况,确保按计划控制销量。从1982年起,全省自省到县、市层层实行粮食销量包干,一定三年不变。1985年,全国、全省粮食库存饱和,因此,从1985至1987年实行一年一定。1988—1990年又实行第二轮一定三年销量包干,1991—1992年再延续两年包干。1993年以后,恢复一年一定。在包干期间,凡年度终了以后节余包干指标,允许当地支配;若突破包干指标,当地必须以议价粮弥补。从1982年实行包干以来,抚州地区执行情况较好,通过结算,购销包干捆在一起基本持平。
   二、业务管理
  1.执行按户口、按编制内实有人数,一人供应一份口粮的制度。
  2.执行以人分等评议定量供应的制度。
  3.执行以人定量,归户(单位)计算,凭证定点供应的原则。
  4.对流动人口实行凭有关证明,并以粮食供应证领取粮票或粮食支拨证,实行凭票或粮食支拨证购粮的制度。
  5.对定量人口的正常迁移,实行凭正式落户后的户口证,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的制度。6.对粮食定量升降等和供应人口增减,实行定期申报和审批制度。
  7.对定量人口采取定期核实其定量标准,年终全面核实,并换发新供应证的办法,做到供应证上的定量和实际工种(年龄)定量数量以及供应底册上的定量数量三相符。
  8.对工矿企业单位职工口粮,从1974年起,参照“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实行“三交”、“三到”、“三结合”的管理办法。“三交”:粮食部门向企业单位领导、职工交代党的粮食统销政策,交代当时粮食形势,交代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三到”:职工基本口粮(一般30斤)到户,工种补差粮到班组,工种补差粮指标到单位。“三结合”: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和职工群众三结合共同管理粮食供应。
  9.对农业人口转为定量人口,实行严格控制。从1977年起,并实行指标限额,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有的还增加劳动部门共同审批。这一年规定“农转非”人口指标不得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数的千分之一点五。1980年增加到千分之二,1985年扩大到千分之五,1988年又降为千分之三。
  10.对各项补助粮、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定期由单位申报,粮食部门审批的制度。对食品行业并实行凭票供应和定期缴交粮票,并在月、季末进行结算的制度。
   三、票证管理
   为方便城乡人口外出购买粮食、食品和就餐需要,国家和江西省分别实行了粮票和粮食支拨证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粮票管理
  1949年,在全省发行的粮票有三种,即: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发行的粮票;江西省军区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发行的米票、柴票;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发行的粮草票。以上粮票、米票以及粮草票均为机关、部队人员下乡和各级流动工作人员在民间就餐或在粮库支领粮食使用。这些票到1950年1月均停止使用。
  1950年,省人民政府印发少量“饭票”,限在江西境内出差工作人员使用,不能向粮库支领粮食。凡群众手中的“饭票”,由村政府于月底收集,并逐级解送到县粮食部门指定的粮库兑换粮食发还群众。
  1953年10月1日,在全区同时发行粮食部印制的“全国通用粮票”和省印制的“江西省地方粮票”。凡城镇定量人口外出,凭本人定量指标,农村人口外出,凭现粮向当地粮食部门兑换粮票使用。在省内流动的只限兑换“省票”,出省的才允许兑换“国票”。
  1956年10—12月,全省还发行了“农村供应粮票”和“周转粮粮票”,凭票向当地粮食部门购回本社(户)所出售了的周转粮。由于这种粮票弊多利少,省粮厅于当年12月4日通知废止。同时改用“农村粮食供应证”和“周转粮供应证”。1961年1月,全省发行“江西省地方粮票”和“江西省船民专用粮票”。两种票均采取“一年为限,一次有效,截角作废,逐月结算,按季划拨指标”的管理办法。这两种粮票,于1962年10月1日停止发行。
   从1962年1月起,“江西省地方粮票”改为循环使用。
  1972年,“江西省地方粮票”改为“江西省粮票”。同时规定粮票按1%比例带食油,即每发出或收回10市斤粮票,均同时扣回或供应食油1市两,到1985年1月停止带油。
  1976年,全省印制分地、市范围内使用的“工种补差粮票”,本区只限抚州市和乐安县公溪镇矿区使用,到1979年3月省即停止发行这种粮票。
  1986年1月1日起,全省对城镇粮食定量口粮,实行破点供应,全面凭粮票购粮的办法。县、市粮食部门发行粮票时,必须在粮票背面加盖“××市、县区内有效”印章。不跨市、县流通,以便进行销售指标结算。抚州市还自行印制市内居民定量口粮购粮券,允许在市内破点购粮。
  此外,全省曾于1960年还发行了“江西省华侨特种供应证粮票”,有效使用期为一年,一次使用,截角作废。只限在粮食部门购成品粮,不能在市面上流通。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曾停止发行和使用此种粮票。到1978年又开始恢复发行和使用。粮油供应标准为:瞻家侨汇每100元人民币供应粮食20市斤,食油1.5公斤。
  省粮厅历年对粮票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发放、回收、管理、结算办法。从1962年起正式制定了《粮票管理制度》,后又多次进行了修改补充。
  城镇居民和农业人口临时性所需粮票,一律凭单位、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原公社)、村(生产队)出具的证明,向当地粮管所或粮站兑换。每次兑换粮票,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定量口粮。定量人口兑换粮票须扣减本人定量指标。农业人口兑换粮票,应交售同等数量的口粮。粮管所、站当天收、发的粮票,须逐笔登记,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收支两条线,日清月结,定期盘存,凭据齐全,管帐、管票两分开,帐、表、票三相符。从1982年4月1日起,对收回和发出的“国票”、“省票”进行结差,参与年终粮食销售指标结算。1985年,为了制止社会上倒卖粮票的歪风,又规定粮票只供应成品粮,不供应原粮。粮票不准顶抵国家粮食定购,更不准补给差价款。对农业人口,只限参加党政军和企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或外出治病,凭会议通知和乡政府证明,才兑给粮票,而且每次不得超过50市斤。如以粮票购粮一次超过200市斤的,亦须乡政府出具证明。城镇居民一次以粮票购粮在200市斤以上的,以及饮食、糕点、副食业以票购粮,均须同时凭供应证才予供应。1988年3月1日起,城镇居民持票购粮一次超过5市斤的,实行凭证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及饮食业实行按计划、凭票、凭证按月供应。全区历年粮票发出、收回情况如下:
  1981—1993年全区粮票、支拨证收发数量表
   单位:万公斤
   (二)支拨证管理
  为减少粮票发行量,江西省粮食厅从1962年开始实行“粮食支拨证”的办法。凡长年在外(省内)流动工作的地质、基建等单位的人员及其家属和城乡人口集体外出,每批在10人以上,有固定地点、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可由外出人员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县(市)粮食局按其定量和外出时间,分季分月填发“粮食支拨证”,相应扣减粮食定量指标。如属农业人口,需将现粮卖给粮食部门,以换取“支拨证”。凭“支拨证”向到达地粮食部门购买粮食。“支拨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为购粮凭证,第三联由签发单位密封后交外出人员持交到达地供粮单位核对供应粮食。
   从1970—1983年,对换取支拨证的对象和粮食限额等多次进行修改和调整。
  1984年,国家放宽粮食流通政策,全省从4月1日起,停止使用“省内农村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1985年1月起,停止使用“省内城镇粮食支拨证”。1988年5月1日起,恢复使用“江西省内市镇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
   “支拨证”的签发、登记、统计、上报、结算等手续,与粮票一样严格管理。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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