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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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供应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13
页码: 58—70
摘要: 计划供应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坚持按计划和定量供应,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农村遭受自然灾害,对粮食销量影响较大外,在正常情况下,粮食销量较为平稳等内容。
关键词: 抚州地区 粮食销售 计划供应

内容

粮荒,政府组织调节民食,广昌、南丰、南城、临川、宜黄等县和凤岗特别区共平粜食米10000余石,占全省平粜食米数三分之一左右。
  自政务院1953年11月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后,于1955年8月25日,国家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为贯彻上述命令和办法,于1955年9月20日制定下达两个《实施细则》,抚州地区从1953年11月开始,一直到1992年底,都是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到1993年1月1日,才正式放开粮食销售,实行市场调节。近40年来,由于坚持按计划和定量供应,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农村遭受自然灾害,对粮食销量影响较大外,在正常情况下,粮食销量较为平稳。
   历年全区城乡粮食销量表
   品名:贸易粮单位:万斤
   注:(1)1994年销量中含定购粮24646万斤,1995—1997年销量均为定购粮。(2)本资料全部按粮食年度统计数即从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一、居民口粮
  居民口粮,包括城乡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全区多数县城从1953年11月,即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居民口粮开始试行定量供应。起初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采取对市镇常住居民凭户口本附贴购粮登记卡,对流动人口凭临时户口证,对机关、团体凭购粮预算供应粮食。口粮定量标准,每人每月总供应水平不超过30市斤,崇仁县规定不超35市斤,由内部进行掌握。具体每人每天分等定量标准为:重体力劳动工人1.8斤(16两制秤,下同),一般体力劳动工人1.4斤,中等以上学校学生1.2斤,机关、团体、企业人员、工人家属、一般居民、10周岁以上60岁以下的人口及流动人口1斤,其余老人、儿童10两。实行定量供应后,国家粮食销量开始下降,销售计划初步得到控制。但因当时缺乏有效管理办法,重供、多供、虚报冒领等漏洞较多,1954年粮食销量又逐步有所回升。
  1955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省和专区均布置各县、市对城镇粮食销量开展检查整顿,并将原凭户口本附贴购粮登记卡的供应方法改为按户填发“粮食供应证”,实行凭证分月供应。
  当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9月20日省人委又具体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市镇粮食定量供应范围、对象、定量人口管理、定量标准调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各类人口定量口粮归类划等的标准,从此,各县市对城镇粮食供应均开始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归户计算,发证供应的管理办法。
  1959—1961年,国家处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供需矛盾较为尖锐,中共抚州地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精神,减少城镇人口,整顿和压缩城乡粮食销量。1960年全区定量人口290471人,1962年压缩到235922人,减少54549人,压缩18.78%。全区非农业粮食销量,1960年10751万斤(贸易粮,下同),1962年减为8829万斤,比1960年压缩17.88%。
  1969年,粮食形势有所好转,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城镇人口粮食定量标准全面提高,除特重体力和重体力劳动者恢复到压销前的标准外,其余各类人口定量标准还比压销前分别提高2—4斤。
  1972年,国民经济计划出现“三个突破”(即:职工人数、工资支出、粮食销量均突破计划),省、地革委会指示对城镇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从1973年2月份起,平均每人每月调减1斤。1955—1973年市镇人口粮食定量标准调整情况表
   品名:大米单位:市斤
  1962年儿童粮食定量标准表
   品名:大米单位:市斤市镇供应粮食折合率
   资料来源:本折率是1955年4月28日《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
   计量单位均为16两制秤。
  1990年,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理顺粮食购销关系,根据省政府决定,全区从1991年1月1日起调低部分定量口粮标准,适当压缩平价粮食销量。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平均调减定量3斤,一般居民平均调减2斤,体力劳动者平均调减2.56斤。
  1992年12月16日,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通知:从1993年1月1日起,取消农民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取消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保留商品粮关系档案。从此,历时近40年的粮食计划供应制度,在全区正式宣告结束。
   全区历年定量供应人口及定量口粮销量情况表
   品名:贸易粮单位:万斤说明:定量人口1953—1965年是计委非农业人口,1966—1970年是根据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1971—1997年是粮食部门定量人口资料。
   一、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包括企业、工厂、作坊生产制作酒精、医药、饮料酒、淀粉、味精、浆糊、溶剂以及浆纱等工业产品所耗用的粮食和从事食品、副食、酿造等工商行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料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从1953年底起,即逐步纳入国家计划供应范围。开始时,对熟食、复制、糕点业所需用粮,采取由用粮户据实编造分月分季的用粮计划,呈报当地城镇粮食供应委员会核准后,由粮食部门按月供应。但对糕点业用粮,本着节约用粮原则,适当核减其用粮量。对酿造业尽量利用代用品生产,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按月供应粮食。
  1955年9月,根据省人委颁布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工业用粮,实行由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计划和核定的耗粮定额,编造用粮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再上报县市粮食局审批发证,凭证分月按计划供应粮食。
  1959年,全区各地普通开展节约用粮群众运动,对各项用粮大力推行“低标准,瓜菜代”。各工业用粮单位纷纷采用椽子粉、葛根粉、红薯渣、海带胶、泡化碱、米糠、稗子、碎米、麦麸等各种代用品取代工业用粮。对商业行业用粮中的复制业、熟食业实行凭粮票供应粮食(豆浆、馄饨免收粮票)。对食品、酿造、副食行业所需用粮,由各商业、供销部门按旺淡季节和市场变化据实编造季度分月用粮计划,报县市粮食局审批,由当地基层粮管所、站发证,凭证分月供应粮食,用粮单位按规定回收的粮票,于月终缴交粮食部门进行结算。
  1983年,国家宣布以县市为单位在完成当年粮食征购任务后,允许行业用粮单位自行采购粮食,弥补国家计划供应的不足。
  1984年,对饮料酒用粮改由粮食部门安排议价粮供应或自行上市采购粮食。
  1985年4月1日起,对工业用粮一律取消计划供应,改供议价粮。同年6月,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外宾用粮及承办各种酒席用粮,均改为供应议价粮。
   从1988年8月1日起,对所有工商行业用粮全部放开,由粮食部门安排议价粮供应,从而结束了工商行业用粮由国家计划供应的制度。
  1960—1997年全区工商行业用粮销量统计表
   贸易粮:万斤
   三、军粮供应
  1949年,省人民政府成立前后,军队用粮均由部队出具领条,向当地国家粮库支领。从1950年初起,改按粮食部(粮、商合并后,则由商业部)发行的军用粮票供应粮食。军用粮票分“供给粮票”(有价)和“价购粮票”(无价)两种。只限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国家粮食部门领购口粮和马料。1963年5月,总后勤部与粮食部规定:部队凭票领购粮、料,须持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向指定的粮食供应站领购。军人外出。以军用“价购粮票”向粮食部门兑换地方粮票购粮。复员、转业军官离队,由部队发给一个月粮票购粮,并凭部队粮食供应介绍信由地方粮站再供应其两个月口粮,从第4个月起,由地方按粮食统销办法予以安排。退休军官离队,由部队按原定量发给当月粮票,从下月起发1个月粮票,并凭部队粮食供应介绍信再供应6个月口粮(均按原标准)。从第7个月起按地方国家机关同级工作人员的标准供应口粮。退伍士兵离队,除发给当月粮票外,另发给30斤粮票,从第2个月起即按地方粮食统销办法安排口粮。在编职工退职、退休,由部队发给当月粮票,回到地方后,即按地方粮食统销办法安排口粮。
  1970年,总后勤部与商业部规定:随军参战的民兵、民工,按军队标准由军队供给。由地方到军队锻炼和学习的人员,按部队口粮标准用粮,除由本人交足定量粮票外,差额部分,凡与部队一起用膳的,由部队价购粮报销;凡自行组织伙食的,凭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到地方粮食部门供应。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1962年1月1日起,按军队供应标准执行。
  1966年,省公安厅、粮食厅规定:公安消防民警的警士、中队、分队干部、警校学员,每人每月定量供应大米46斤,大队以上机关干部定量标准35斤。补助用粮:新兵入队后,前三个月集训期间,每人每天另补大米2市两。大队干部下中队与警士共同起伙用膳,按警士口粮标准补差。副食大豆按口粮标准的5%供应。1974年1月1日起,对消防警士、中队、分队干部、警校学员改按每人每月定量供应口粮45斤,副食大豆每人每月3斤。
  1993年1月1日后,全区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但各级粮食部门一直未放松军粮供应工作。1994年5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军粮供应和管理工作,地区粮食局还专门成立“军粮管理站”,各县、市粮食部门也陆续设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军粮供应、粮源组织、粮款结算、补贴,以及协调、管理等工作。
   四、农村统销口粮
   从1953年11月国家颁布粮食统购统销命令以后,抚州地区于1954年初即开展农村粮食统销工作。
  对农村实行粮食统销的范围和对象是:2000人口以下的小圩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和一般农村缺粮户。同时,对小圩镇中的熟食业、旅栈业等所需用粮,也一并安排粮食统销。安排农村粮食统销的具体办法,一般采取:由专、县、区、乡(镇)逐级下达粮食统销计划,乡(镇)政府发动群众进行评议,将统销计划评定到户,并由村将分户供应数量造册上报,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出榜公布。基层粮食部门按照“先吃自有粮,后吃统销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逐户填发农村缺粮户购粮证,凭证分期供应粮食。
  第一年实行农村粮食统销工作,缺乏经验,多数地方安排偏松,造成粮食超销。也有少数安排偏紧,致使出现一些不正常情况。后经及时整顿补课,很快得到纠正。1955年9月以后,根据省政府《实施细则》规定,全区在农村全面推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以农户常年粮食产量为基础,增减当年增减产的粮食,扣除公粮和按规定标准计留的种籽、饲料粮后,人均自有口粮达不到当地规定标准,而且缺粮时间超过20天以上的农户均列为缺粮户,由粮食部门按规定安排粮食统销。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各地粮食统销工作改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进行核定。
  1958年,根据省委、省人委的决定,全区将农村粮食“三定”改为“包产、包购、包销”的包干办法,逐级将“包销”粮食指标分配落实到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基层粮食部门发证供应粮食。
  1960—1963年,全区连续四年粮食总产低于1958、1959年的产量,加之城乡人口增加,粮食供应紧张。为此,全区大力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群众运动,贯彻中央提出的“低标准,瓜菜代”方针,压缩各项用粮标准,停止以粮食及副产品酿酒,停止以豆饼、大豆供作西瓜、柑桔肥料。
  1964年,粮食形势开始好转,农村粮食统销才逐步放宽。
  1965年,全区粮食连续增产,总产达139601万斤,比1958年增产18488万斤,增长15.26%,粮食情况进一步好转。当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决定》。全区在核定农村余粮生产队征购基数的同时,根据省定的统销口径,进一步划清农村粮食统销范围、对象的界限,对不同的统销对象,实行不同的统销办法。全区农村主要统销对象有:
  (一)定销:按照国家计划集中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林、牧、渔业、油茶、蔬菜等专业生产,而粮食不能自给的生产队、国营农(垦)场,以及经批准从外省迁入的三线厂矿家属、粮食不能自给的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分校等等,均为粮食定销范围。其口粮一般按照“不低于邻近粮产区社队口粮标准”的原则,由各县、市因地制宜核定供应定销口粮。
  (二)补销:补销对象为种粮缺粮的生产队和国营农(垦)场等缺粮单位,其口粮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按略低于当地余粮社队口粮标准安排补销口粮。
   (三)返销:指粮食生产单位由于夏丰秋欠,同时在夏收时交售国家征购粮过多,造成全年口粮不足,需要国家返销的粮食。
  (四)灾供:灾供对象为受自然灾害严重的生产队、国营农(垦)场,减免当年粮食征购任务后口粮仍不足的,由国家按照低于非灾区口粮标准安排灾供粮。
  (五)借销:指少数社队由于超吃超用、挥霍浪费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全年口粮不足的,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春借夏还或秋还的原则,安排借销粮。全区在上述各项农村统销口粮中,以定销粮占的比重最大,国家和地区对定销粮的供应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1965年,全区对棉花集中产区的粮食定销,实行“三定二奖”的办法,即对棉农实行定产、定购、缺粮定销;售棉奖售,超售超奖。1973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些地方随意扩大定销范围,提高定销标准,造成国家粮食大量超销。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全区在对农村粮食定销全面进行整顿的基础上实行“四定”的定销办法,即:定粮食和经作面积、产量、交售任务和基本口粮。并对社办企业中的定销人口全面进行了清理,凡不属定销对象的限期退回农村。1977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决定,对粮食定销又改为“四定一奖”,并从1978年起三年不变。对于不执行国家计划的,凡少种1亩经济作物,或少交售1亩的产品,均按粮食每亩平均定产指标增加1亩粮食定购或减少定销。定销单位如超售经济作物产品,由国家给予奖励。即超售皮棉每百斤奖售大米100斤;超售甘蔗每吨奖售大米100斤。1982—1984年,全区对粮食征购、销售和调拨实行“一定三年”包干办法。经济作物面积和定销粮食也同步实行包干。其中棉花按1980年的实种面积核定定销粮食指标,同时实行棉粮挂钩的办法。
  1985年,省政府通知:从当年4月1日起,凡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其它用粮,一律实行粮食购销同价,从而消除了农村统销粮食长期购销倒挂的弊病。
  1988年,除原由国家安排定销的专业棉农、蔗农、菜农,仍实行粮食定销外,其他缺粮农户的各项用粮,一律由市场调节或安排议价粮供应。
  1989年,为鼓励发展棉花生产,抚州行署规定:对当年新增1万亩棉田(临川、乐安、南城县各1000亩,崇仁县5000亩,金溪县2000亩),按各植棉县每亩水田平均负担核减其粮食定购任务,全区共减购稻谷267万斤。对棉农口粮,采取棉粮挂钩,每交售100斤皮棉或种足1亩棉花,由粮食部门供应稻谷650斤。
  1991年,全区棉花面积由4万亩增加到6万亩。1991年4月4日,行署通知:为保证棉农基本用粮水平,对主产棉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棉花面积占耕地总面积60%以上的),除实行棉粮挂钩外,另增销基本口粮,使其人均用粮水平达到660斤(稻谷)。但每少完成皮棉定购任务100斤,地区除扣已预拨的挂钩粮指标外,另罚县财政10元。
  1992年,全区棉花面积在1991年基础上再增加2万亩(临川县增1.3万亩,崇仁县增0.7万亩)。抚州行署规定:对扩种的棉花,凡用粮田改种的,仍按原政策相应调减其粮食定购任务,另外,每交售100斤皮棉,奖售棉农平价稻谷指标200斤。
   从1993年起,全区粮食销售全面放开,农村各项用粮一律由市场调节,或向粮食部门购买议价粮。五、城乡补助用粮
  国家实行粮食统销以后,在市镇对部分人口因工种临时变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而导致定量口粮不足的,由粮食部门实行口粮补助。从1955年起,先后出台补助项目有:国家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在群众家中用膳者,每人每天付给粮票20两(16两制秤),口粮定量差额由粮食部门补足。到1963年,仅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项目就增加到26项,其中:属干部出差、参加会议、脱产学习、参加劳动锻炼的补助计4项;属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中学生自带口粮不足,进行补差的计5项;属民兵集训补助项目计3项,属民工围垦造田补助计3项;其它各项补助计11项。1970年6月,省商业局革命委员会通知,将各项补助用粮压缩为9项。从1971年以后,各地补助项目又不断扩大,到1985年,全区补助项目增加到20多项。1986年,全区对各项补助粮进行了整顿,从当年7月1日起又压缩到9项。
   六、奖售用粮
   为促进农村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从1961年起,国家对经济作物的收购实行奖售粮食的政策。1961—1962年,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售项目和标准如下:
   注:木材、茅竹、篙竹奖售属省规定的,其余属国家统一规定的。
  1963年省规定,国家收购生猪,凡毛重达120斤或140斤的,每头分别奖售原粮30斤、40斤。
  1964年,全省又增加了收购鲜蛋、猪鬃、肠衣、茶叶、畜产品、桐油、一般晒烟、一部分杂皮、一部分中药材的粮食奖售。
  1965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又重新规定了当年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的项目:当年4月,省对收购土纸又规定了分等奖售标准:文化纸每担分1—6级,分别奖售贸易粮14、13、12、11、10、9斤,大表纸分1—4级,分别奖售贸易粮12.5、11、10、9斤,并对在计划外超购的黄麻,每担奖售贸易粮24斤。
  1966年,省对收购烤烟和松脂原定每担奖售贸易粮100斤均降为50斤。
  1967年,省规定:每收购1斤红花草籽,奖售贸易粮5斤;收购优质土纸每担平均奖售贸易粮由12斤降为10斤;每收购1担皮棉奖售贸易粮30斤,超购部分,每担增加贸易粮120斤。超购生黄麻,每担奖售贸易粮20斤,熟黄麻加倍计算。分散产区和社员自留地的黄麻收购,每担奖售贸易粮50斤。另对14个品种的药材也列入奖售范围。
  1971年3月15日,省将收购每头生猪奖售粮调整为稻谷50斤。
  1973年,省财办、农办联合通知,将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品种规定有65种,其中奖售粮食的有31种,并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
  这31个品种为:茅竹、篙竹、棉花、生漆、松脂、木材、级内茶、边销级外茶、红枣、柞蚕茧、山羊和山羊皮、中药(鲜人参、黄莲、当归、鲜附子、元胡、茯苓、川芎、黄芪、浙贝、川贝、砂仁、甘草、槟榔、芋肉、天麻、细辛、冬花、银花、川牛夕、党参、杜仲、厚朴、麦冬、三七、云木香、母皮、枸杞、枣仁)、出口育肥活鸭、出口填冻鸭、出口腊板鸭、出口冻肉用鸡、活塘鱼、对虾、出口笋干笋丝、栗子、核桃、杏仁、出口莲子、出口黑白瓜子、出口香菇、出口黑木耳、薄荷原油、出口育肥羊、生猪、茶油、红花草籽、土纸等,奖售标准有的作了调整,一直执行到1979年基本未变。
  1980年,省对级内茶、边销级外茶、茅竹等品种的奖售标准作了调整,并对林木育苗、基地造林、速生丰产林造林、幼林育林以及荒芜老油茶林垦复更新改造等,也纳入了粮食奖售范围。
  1981年,对茶叶奖售,改为每收购价值100元的毛茶,奖售大米100斤。
  1985年,省政府决定:对“国家收购所有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因取消奖售粮而缺粮的,由粮食部门按比例价供应”粮食。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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