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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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92
颗粒名称: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措施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306-307
摘要: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措施。
关键词: 抚州地区检察机 经济建设 十条措施

内容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措施
   抚检发[1992]第48号
  1、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当前要重点查处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贪污贿赂案件,严厉打击为图个人私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犯罪活动,要集中力量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大要案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在没有大案的情况下,一般案件也要办。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决纠正免诉不当的问题。办案中一般不要轻易查封帐册,冻结企业的银行帐户和流动资金;涉及企业生产、供、销渠道时,既当“包公”,又当“红娘”,巩固和发展业务渠道;对涉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岗位的关键人员,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调整人员,以保护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的连续性;对必须由已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出面解决供销,签约事宜的,尽量提供必要条件。
  2、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专项打击和重点治理,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阻碍企业转换机制的刑事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快捕快诉。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3、依法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要及时严肃查办。公安机关在查处企业受骗的诈骗案件时,检察机要提前介入,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追究因渎职造成企业受骗的责任人的责任,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要大胆查处。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犯罪案件,要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改革者和企业厂长、经理的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以保护他们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4、对于侵犯企业商标、专利,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企业声誉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和名优产品信誉,维护消费者利益。
  5、对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其所在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第二职业活动获取的收入,不以受贿论处。对举报科技人员的犯罪线索,要妥善处理,经查实否定的,要在适当场合为涉嫌科技人员正名。对科技人员的犯罪问题,只要他们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查清后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的需要,可以从轻或从缓处理,也可以让其留在工作岗位发挥一技之长。6、积极主动地为“三资”企业提拱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三资”企业中外方人员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办案中涉及外籍人员,不随意限制涉嫌人的人身自由或扣押护照和其他证件。
  7、在查处企业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中,对收缴或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应予发还的,应及时发还。
  8、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变事后的法律监督为事前的法律服务。
  9、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联系点,与厂长、经理、经济专家、科技人员、干部职工广交朋友,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10、深入边远地区挂牌设点、巡回接待举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1992年12月4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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