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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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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89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29
页码:
303-331
内容
一、抚州市(分)院制定的重要文件
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53)检办字第一六三号
抚州专区分署成立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原有干部二人,现有专职干部三人,兼职检察长一人,一年来计受理案件及人民来信六十五件,成为专案计七件,抽调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参加了两期土改复查、婚姻法运动、普选运动、抗旱运动、及集中全部力量参加目前“统购”“统销”工作,并曾先后集中力量检查了宜黄、南丰等县监狱及专区直属劳改大队与临川县劳改队,结合检查“畸轻畸重”进行清理“三错”工作,着重在检查清理违法乱纪事件与及时反映所存在和发生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但由于业务不熟悉,联系得不够,在一个时期内,有些问题的反映是不够及时的,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尤其是与党政首长的联系更差,这是我们一个时期内存在过的严重问题,虽有所改进,但还不够,仍须努力克服纠正。一年来工作着重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一、处理案件与清理“三错”工作
(一)前后受理与处理案件及群众来信六十五件,并进行了四个监狱的检查,两个劳改队的清理“三错”工作。案件中及群众来信中较多的是违法乱纪案件,案件尚有七件未得到处理与答复,一般都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的原则。检查监狱劳改队清理“三错”工作,着重是错捕、错押、错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及干部的违法乱纪问题。检查劳改队中计检查案件八五五件,其中发现有问题的专直属劳改队九十件,临川县十二件,占原有案件百分之十二。计材料出入很大有可能是错判的廿五件,重罪轻判五件,轻罪重判四十六件,不应判的廿三件,经实地调查确实是错判的有四件,有的己作了处理。
(二)检查案件及检查监狱劳改队所发现的问题来看,其主要方面:
(1)部分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政策思想水平低,平日对政策的学习缺乏,加上领导上对其思想教育抓得不紧所致,造成严重事件,如宜黄县七区干部黄漠祥因为派饭问题群众提出意见而报复打击,造成逼死人命事件(已依法作了处理)。有的由于用人不当,对被用者历史了解不够,轻易采用,加上掌握不够,一直使坏人与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国家机关内来,而造成问题的发生,如前专区直属砖瓦厂劳改队会计许达甫(已开除)是廿多年的老商人,在作劳改队会计、管理员期间,采取漏账、毁账、造假账(假单据)等方法进行大肆贪污。又如南丰公安局劳改队人员余细桃,土地革命时期曾二度参加过红军(后来叛变了),解放后表现还好,剿匪中做了些工作,但由于历史的了解不够,没有继续予以审查,轻信其一面之词,信以为真,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些问题又没有及时作适当的处理抓紧教育,致使在劳改队中与犯人勾结,组织所谓“同心会”,企图阴谋乘机暴动。这也是造成问题发生的原因。
(2)人民群众中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统治思想的熏淹,虽经过解放后几年各种运动的教育改造,但封建的思想残余与农民狭隘的个人利益,在思想行动上仍然占着一定的统治地位,加上我们干部对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够普遍,掌握不够,自私自利观点的促使而对政策发生怀疑甚至不满(包括部分的乡干部),加上坏分子的乘机挑拨,我们干部工作方法简单,而造成问题的发生。如婚姻法运动中杀害妇女与被逼自杀,抗旱中的械斗,请仙婆大神看病等造成严重的伤亡事件,多是由此而产生的。
(3)从检查劳改队与清理“三错”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主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由于办理案件的粗枝大叶,对案件材料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以手下现有材料作根据,主观猜测推断着手判案,这些现有材料,有的是扩大,有的是张冠李戴,结果造成案件的轻判、重判、甚至是错判。如临川七区龙溪镇万国安以杀死人命、活占生妻为罪名列为“恶霸”判处徒刑十一年,经实地调查,结果被杀者是群众所痛恨的伪乡长,在群众愤怒下而被群众所杀(日本侵占时期),万国安是其中之一人,根本不能作为“血债”、“命案”追究。活占生妻问题,经被强占妻子的万国兴本人说:“我妻子嫌我,和我离婚后便和万国安住在一块去了”。又如临川案犯邹炳林材料中,:“一九三六年因争夺七里洲发动械斗杀死邹隆生等四人”,但据我们的审查与有关方面的了解,当时邹炳林仅十九岁,尚在九江读书,真正犯罪是其父(据了解在伪政府曾作过处理),因其父亲逃走而嫁罪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此类似,崇仁案犯陈壁以一九四○年窝藏土匪坐地分赃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计算起来那时案犯仅十六岁(现年廿九岁),罪过是其父亲的。又如南城县案犯李振邦判决材料说:“一九三一年在界山岭抢劫杀死二个过路商人”,按该犯今年卅七岁推算到一九三一年仅仅十四岁,这些都是很明显的问题,由于缺乏材料对证研究而造成判案上的错误。
②对材料缺乏系统的研究,再加上整理材料人员的粗心草率,往往把许多直接影响到案件关节的材料漏掉或重复,甚至不负责的加重,如崇仁县案犯张浩材料中,群众反映说“或者是参加抢劫”,而在结案材料中却写“曾组织匪首到处抢劫杀害人命二条”,结果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临川案犯吴鸣九,其原告材料中说:“吴犯买豆芽要我开发票多开些钱,我不肯,他便要我戴高帽子游街,气得我跳河自杀,幸蒙街邻救活”。而整材料的同志却写成“该犯强买吴金水之物不给钱,致使吴金水跳河自杀”,既然改变了原意,而又变成了一条命案。又如临川案犯张园红罪恶材料中说“该犯迫使芦明菜杀死父母,该犯又主使芦明菜杀死芦义桂、邓女女”。其实,芦义桂、邓女女就是芦明菜的父母,结果两条人命变成四条人命,这也是造成案件重判甚至错判的原因。
③对处理案件草率从事不负责任,不掌握政策,不顾结果的影响,忽视了处理案件其本身对群众的教育意义,仅为处理而处理,结果有命案也是四年三年,一般虽有些罪可以不判刑或者根本不应判刑的也判四年三年。如资溪县案犯周金福判决书上罪过有三条:“1、违抗政府法令禁烧田边草,任其蔓延烧伤树百余根。2、对抗劳改队班长及劳改干部的领导,造谣破坏说:‘你干的好还不是白干,再好也不会放你’。3、坚决反抗政府说:‘犯法死了多少,我周金福还死不得吗?’,教育不改抗拒改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领导上也就批上“同意”。而另一案犯高杯春勾结土匪杀我区长一人,却判徒刑三年。又一案犯章细全间接主谋杀死人命二条判二年。类似上所提出的案件情形,资溪县有很多一部分。
④由于官僚主义造成了久押不问有人无卷,甚至错押。收押时不审查案件来由,收押为完事。收押后既无材料又不及时进行审问,结果案犯关了两年多,收案机关还不知道自己收过这个案件。如检查临川县劳改队时,发现庄广福案件自一九五一年七月间扣押到一九五三年十月份从未审问过(是司法案件),经向县法院提出后,法院却不知有这样的一个案犯。据了解,该案犯只是因为打过妻子,和乡干部吵过嘴(贫农成份),并无其他罪过。
⑤除以上根据所有材料而提出的几方面外,其中也包括着其他造成错判等因素的,某些方面也可能是造成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有的是在运动当中由于群众对敌人的仇恨思想抱有一定程度的过火情绪(报复)扩大材料(也可能多少带有私人成见),一事放到两人头上,或者张罪架到李的头上,结果形成了犯罪行为。如临川邹炳林、崇仁陈壁、张浩等案都是其亲属所犯之罪。也有的是由干部的威胁逼供及乡村干部的违法报复而造成的。如胡芳恒案,扣到区上后,即拿出刑具威胁逼供,迫其招认用扁担打死人命一条,结果判刑廿五年(按现有情况看出入很大,可能是假的,尚未进行调查)。如张寅生案,中农成份,并无任何罪恶,只因拿不起公粮而区乡干部即造材料说成是不法地主,破坏征收而判三年(现已处理)。加上我们办理案件的同志对材料缺乏系统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分析,只听从现有材料而处理问题,结果造成了问题的发生。
(三)根据以上问题,除经常在干部中展开政策理论学习,并深入的在群众中贯彻宣传交清政策外,在政法部门必须严肃的掌握政策,着重办案机关,必须对每一案件的结果负完全责任,处理每一案件前,必须严格的进行,系统的多方面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处理后要倾听与分析各方面的反映与意见,审查案件的结果,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①对干部加强政策思想教育,以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尤其是政法人员,对违犯政策的必须及时的予以严格的处理以教育全体。 ②对国家机关内有问题的人员应严格审查和管理,加强教育,个别的应作适当处理。今后采用人员更应慎重细致的加以审查,严格人事工作的管理制度。 ③对处理案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案件领导上必须切实负责严格的进行审查,加强与强调责任制度,对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对案件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人员应严格的批评或予以应有的适当处理以教育全体。
④对已检查的监狱劳改队所发现的问题,在“统购”“统销”工作结束后,应责成各有关机关迅速的作出适当处理,对尚未有进行检查的监狱劳改队必须彻底的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因为我们现在所发现的问题来看,各地所存在的问题确是较严重的。
二、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检察工作开展以来虽没有多少显著的成绩,但也作了些工作,有一定的收效,在检察工作的开展上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初步的基础,这些经验也曾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整个工作中来说,检察工作是件新的工作,很多人对检察工作不很熟悉,它是做什么的?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如何?尚不清楚,以前没有过检察工作的机构,部分人虽然知道点却很浮浅,有的甚至就不知道,部分人对检察工作存在些顾虑,怀疑其在工作中的作用。因此检察工作本身大力的广泛的向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展开宣传,主动的向各机关单位经常的取得联系,就成为检察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由于对这个问题注意不够,在工作中一度处于被动。
宣传工作必须是理论上与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宣传才会起到实际的应有效果,这乃是经常工作方法之一。
(二)检察业务工作的干部除日常理论学习外,又必须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熟悉政策尤其是每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心,从思想上认识领会检察工作的作用与意义,安心与热爱自己的工作,工作中处于主动才会更有利的开展与发挥检察工作的实际作用。曾由于较负责的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足,不安心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的开展处于被动,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三)与各方面(尤其是政法部门)有关单位的经常联系密切配合,吸收与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是开展与发挥检察工作的一个巨大力量,尤其是取得同级党政首长的经常指导更是检察工作前进的首要关键,这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应勤于请示报告,这个我们在一定时期内作得很差,虽作了些工作,领导上还不知道检察署究竟在做什么,有的机关还不知道有检察署这个机关。
主动各方面的联系配合,向党政首长的勤请示勤报告,虚心听取吸收各方面的反映与意见,不仅利于工作,又是检察干部学习的好机会与方法。既正确的有利的解决处理了工作问题,密切各方面的关系,也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思想水平。
(四)人民检察机关是保护监督国家政策的贯彻与正确实施的机关,监督守法的机关,其在工作中好坏的影响也极广泛,责任的重大也就在于此。因此工作中必须有重点的抓住主要的有意义的问题,进行有始有终的彻底处理,结果收效才大。既教育了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也教育了广大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亦教育和提高了自己,扩大了检察工作的影响,宣传了检察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一般问题转由发生问题的单位或地区所在机关去负责处理。过去由于业务不熟悉,没有抓住这一原则,虽然作了些工作,没有发生问题,但收效是不大的。
必须抓住主要的,但对所受理的一般问题与群众来信也不能忽视抓紧处理,作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这样作既使案件不积压,及时得到处理,又可集中力量于主要的案件,前后计受理六十五件群众来信,现只有七件尚未处理与答复。
(五)细致的调查研究是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思想方法与指导方法问题,只有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切合实际的反映出问题的真实性,找出问题的根源,正确的解决问题提出问题的方法与意见。离开此,就不会再有其他更好的思想方法与指导方法。因此检察工作对问题没有经过系统的周密的调查就不能轻易的草率的提问题下结论。三、今后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问题和我署情况,除要求领导上对人员应予适当的解决,加强经常工作的领导与指示外,对检察分署本身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集中力量参加完成党的目前中心工作并抓紧自己的业务工作外,中心问题乃是加强业务与政策的学习,熟悉政策和业务,提高政策与业务的思想水平,并加强各有关机关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工作方针着重抓重点。根据目前“统购”“统销”工作的进度在这一方面今后的问题着重是对粮食运输和“供应”问题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已发生的问题,配合有关方面检察,这也是今后经常工作中的问题。
(三)、“统购”“统销”工作结束后,根据抚州分区的情况,重点仍应放在清理“三错”工作上去,我们准备与有关部门组织一定的力量,根据现有材料检察一个问题较多的县。
上面是我们的几点意见,如上级检察署另有新的工作安排,就按照上级的工作布置再作计划。
以上总结所提问题当否,请指示!
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
1953年12月31日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条措施
抚检发[1992]第48号
1、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当前要重点查处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贪污贿赂案件,严厉打击为图个人私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犯罪活动,要集中力量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大要案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在没有大案的情况下,一般案件也要办。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决纠正免诉不当的问题。办案中一般不要轻易查封帐册,冻结企业的银行帐户和流动资金;涉及企业生产、供、销渠道时,既当“包公”,又当“红娘”,巩固和发展业务渠道;对涉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岗位的关键人员,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调整人员,以保护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的连续性;对必须由已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出面解决供销,签约事宜的,尽量提供必要条件。
2、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专项打击和重点治理,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阻碍企业转换机制的刑事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快捕快诉。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3、依法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要及时严肃查办。公安机关在查处企业受骗的诈骗案件时,检察机要提前介入,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追究因渎职造成企业受骗的责任人的责任,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要大胆查处。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犯罪案件,要依法查处。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改革者和企业厂长、经理的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以保护他们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4、对于侵犯企业商标、专利,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企业声誉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和名优产品信誉,维护消费者利益。
5、对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其所在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第二职业活动获取的收入,不以受贿论处。对举报科技人员的犯罪线索,要妥善处理,经查实否定的,要在适当场合为涉嫌科技人员正名。对科技人员的犯罪问题,只要他们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查清后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的需要,可以从轻或从缓处理,也可以让其留在工作岗位发挥一技之长。6、积极主动地为“三资”企业提拱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三资”企业中外方人员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办案中涉及外籍人员,不随意限制涉嫌人的人身自由或扣押护照和其他证件。
7、在查处企业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中,对收缴或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应予发还的,应及时发还。
8、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变事后的法律监督为事前的法律服务。
9、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联系点,与厂长、经理、经济专家、科技人员、干部职工广交朋友,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10、深入边远地区挂牌设点、巡回接待举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1992年12月4日
全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搞好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职责
(一)反贪污贿赂局
1、针对案件特点,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分析案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发案单位建立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2、组织发案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防范能力;
3、责成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并充分利用悔过书进行法制教育,以警后人;
4、认真分析犯罪原因、作案动机,从中找出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以点带面,达到查处一个,提醒一片,教育一批的目的;
5、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行业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共同探讨行业预防的基本对策和具体措施。
(二)法纪检察部门
1、加大查办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力度。通过打击犯罪、遏制侵权、渎职案件的发生,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2、组织发案单位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以案说法,从职务犯罪的源头上进行预防,通过宣传教育,发挥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3、针对犯罪多发部门和行业,认真分析行业特点,犯罪易发环节及犯罪的特点、手段,研究其犯罪规律,抓住关键领域、关键单位和关键人员进行重点预防,开展类案分析。
4、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改,帮助发案单位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对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回访,以免流于形式。
(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1、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分析,坚持季度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举报线索中发现一些系统、行业、阶层的违法犯罪动向;
2、充分发挥举报分析的指导作用,根据掌握的举报动向,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信息和防范对策;
3、加大宣传力度,发挥与群众接触较多的优势,宣传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方法;
(四)审查批捕部门
1、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公安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在案件处理上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通过采取转有关部门查处,走访和检察建议等形式把这类犯罪的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2、在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中,注意从涉案单位的制度、措施、管理方面入手,找出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堵漏建制;
3、注意一段时期以来逮捕案件的个案、类案的综合分析、研究有关行业、部门,尤其是案件多发部门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发展变化规律,找出源头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
(五)审查起诉部门
1、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各种形式与发案单位联系,帮助建章立制;
2、在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要通过审查、讯问、询问等工作,了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罪不究等职务犯罪现象;
3、严格把握职务犯罪不诉关,对认罪态度较好的一律要求当事人出具悔过书,并深入发案单位了解发案过程,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认真发表公诉词,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危害性及应吸取教训等内容要进行深刻阐述,通过法制宣传,揭露犯罪,教育群众;
5、加强诉讼活动监督,通过诉讼活动及时发现审判机关是否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行为,提出检察建议,防止犯罪发生。
(六)监所检察部门
1、加大驻所检察力度。通过勤察、勤听、勤问、勤纠等形式,严格依法行使对监管改造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职能,防止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运用驻所检察工作优势,定期对在押职务犯罪分子进行犯罪原因、心理及类型的调查,研究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源,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3、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注重在监管改造场所进行《监狱法》、《看守法条例》和驻所检察任务的宣传,使进入监管场所进行执法活动的司法人员能够更加明确监管场所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已决犯进行谈话、教育,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促使其认罪服法,从思想深处与过去的犯罪行为决裂。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办案部门反映。
(七)办公室
1、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工作动态、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方法、对策和成功经验;
2、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印发传单、编辑手册、开通168信箱等形式进行宣传;
3、每月至少要开展1-2次宣传活动,撰写信息宣传稿件1—2篇,每季度制作一次黑板报或宣传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168信箱。使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八)研究室
1、结合本地实际,注意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对策;
2、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调研成果要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部门,指导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注重调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对本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开展调研,通过各种形式予以推广,对他人的调研成果要善于利用,使调研成果在指导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加大调研工作力度,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既可就某一类犯罪进行专题调研,也可就某一行业、某一阶段职务犯罪情况开展调研,充分发挥调研工作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的作用。二、要求
1、各职能部门要在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要做到勤请示、勤落实、勤反馈,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分院要求:对初查后不予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初查部门负责;对不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侦查部门负责;对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侦查起诉部门共同负责。分管领导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工作会议,总结前一季度工作,研究、协调后一季度任务,并于年底前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报告上报分院反贪局。
2、各职能部门要分别建立预防档案,做到每办理一件案件都要建立一个预防档案,并将预防档案抄送一份到本院反贪局。预防档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书,案发原因、分析报告、检察建议,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对案发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回访记录以及结合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其他情况。
1999年8月18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机关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
赣抚检发(2001)10号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2001年度各项检察工作,经市院党组研究决定,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2001年初在市院机关开展竞争上岗。为确保这项工作扎实、顺利、有效地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
以《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市委批准我院的“三定”方案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搞好竞争上岗,通过竞争上岗,建立和完善我院干部人事管理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使符合四化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能够脱颖而出,人尽其才,从而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检察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二、竞争职位
本次竞争上岗以“三定”方案的职数为基础,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处室正职岗位为法纪处处长职位、技术处处长职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处室副职岗位为法纪处副处长职位、监所处副处长职位和民行处副处长职位。
三、参与竞争上岗者的条件和资格
条件:
1、能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3、有胜任所竞争岗位的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同志,具备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政委“四条禁令”和高检院“九条卡死”规定。
资格:1、系本院正式在编干警,同时具有助检员以上检察法律职务;
2、50周岁(195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以上的干部不参加正职职位竞争;40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以上的干部不参加副职职位竞争;
3、报名参加竞争者须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作经历,其中参加正职职位竞争的同志须具备两年以上任副科级职务的资历;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服从组织分配。
四、竞争上岗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公布职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根据赣组字(20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竞争上岗方案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院党组在组织部门审批后,向全院干警公布竞争的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方法等有关事项。要求各处室组织干警认真讨论实施方案,明确竞争上岗的意义、目的、做法,达到统一思想、积极参加的目的。
(二)公开报名。院党组公布竞争岗位后,符合竞争条件和资格的院机关干部,均可到政治部报名,原则上限报1个职位竞选。如同一职位报名竞争者未满三人,该职位竞争自动取消,在报名截止后一天内该职位报名者可到政治部申报其他职位,逾期视为弃权。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院政治部统一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演讲答辩。整个竞争上岗采取百分制,程序需经过竞争上岗演讲、群众民主评议、院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和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个环节。每个环节所得分数依次按照20%、30%、20%、30%的比例折算计入总分。经政治部审查合格的报名者参加全院竞争上岗演讲,演讲内容框架为:个人基本情况、竞争职位、报名竞争上岗的理由、条件及竞争上岗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打算。演讲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竞争上岗演讲按照百分制进行平分。竞争上岗演讲由院竞争上岗评委会参加打分,评委会组成人员为马武金、陈金志、邹孟获、刘重农、童兆兵、陈振森、干警代表等同志,并邀请组织部和政法委部门同志参加。
(五)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结束后全院干警以无记名填表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主要是评议竞争者的德、能、勤、绩情况以及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民主评议设“好”、“中”、“差”三个等次,实行量化计分,具体方法如下:总分=(“好”票数×2分+“中”票数×1分+“差”票数×○分)×50÷总有效票数(弃权票不计入个人的有效票)。演讲答辩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量化的分数按照规定不当场亮分。
(六)组织考察。院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演讲答辩成绩×20%+民主测评成绩×30%”计分,确定竞争者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比例入闱(与第三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并进入实绩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警的德、能、勤、绩。
(七)任命审批。根据最后分数排名情况院党组从工作实际出发确定职位人选。政治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任用手续。
五、竞争上岗的组织领导
1、竞争上岗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由马武金、陈金志、邹孟获等同志组成院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由马武金同志任组长,陈金志同志和邹孟获同志任副组长,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工作。院政治部负责本次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草拟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综合工作;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本次竞争上岗的监督工作。
2,本次竞争上岗工作在三月底前结束。
2001年2月20日抚州市检察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
抚检发(2001)第19号
一、引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近年来,各类重大、特大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段向科技化、隐蔽化、网络化发展,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庭审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机关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检察机关必须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大力推进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市检察院党组非常重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2000年11月成立了以院领导为组长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管理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为适应检察工作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党中央全面推进国家信息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推动检察信息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作出了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并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检察技术工作实际,特制定20012003年检察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
二、检察信息化建设目标与建设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01-2003年全市检察信息化建设奋斗目标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实现全市检察机美的计算机、通信联网,提高全市检察机关信息收集及利用能力,协调指挥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预防犯罪能力,提高办案科学性和办案效率,从而更好地为我市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各级领导和检察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决策手段。
(二)具体目标
1、建设检察机关信息网,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我市特点,开通适当带宽的数字通信网,实现语言通讯、传真、计算机远程联网或数据传输,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功能;逐步开通三级网,实现信息畅通,反应快速,资源共享的检察机关综合信息网。
2、市检察院建成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及综合事务的计算机管理。
3、完成检察机关计算机骨干网络建设,依托检察机关专线网为基础平台,统一技术指标体系,逐步建设完成连接高检院、省检院、市院到各区、县院的检察机关计算机骨干网。
4、完成全市检察机关电话会议系统建设,提高全市联动、协调能力。市院逐步开通与省院的电视会议系统。
5、完成全市检察计算机应用系统建设。以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为基础,条件成熟时开发符合检察业务需求的应用软件系统,抓好应用工作实现内部公文的自动流转处理,建立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实现举报、控告、申诉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实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动态流转管理和案件的远程指挥和协调管理;完成各类基础数据库和检察业务数据库建设。
6、完成全市和各区、县范围内的各种“预警系统”、“社会基本信息系统”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参加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
7、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综合利用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建设比较完备的证据收集系统,逐步开展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逐步配备和使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把高新技术逐步运用到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中,为检察业务服务。8、逐步完成检察机关因特网站点的建设。拓宽对外宣传渠道,推进检务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意见,控告,举报和申诉提供畅通渠道。
(三)建设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高检院、省检院的统一领导下,科学、系统地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2、坚持“五个统一”的建设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和统一管理。
3、以应用带发展,以效益促应用,逐步完善。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重点,优先建设,运用典型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其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检察机关整体应用水平的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各种业务信息系统。
4、网络结构要合理,易于升级和扩展,应用系统要灵活。选择先进的技术、保证网络系统的结构稳定,又易于升级、扩展,为应用系统提供灵活使用的平台。
5、安全、保密、可靠原则。要把网络安全、信息保密放在重要地位予以考察。严格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做好系统安全保密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接受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
6、整体性、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原则。要从网络和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在成熟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和系统的先进性,满足当前的实用性,并适应未来技术发展。尽可能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有限的投资。
7、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通讯、计算机系统设备和各种应用系统以及积累的各类检察业务信息,保护原有投资,使得当前的各类应用系统可以正常运行,同时,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问题,面向未来寻求平稳过渡的解决方案。
三、检察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
(一)2001年
全市检察信息网建设,列入工作计划
全市各区、县院确定检察信息网建设目标,制定一个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计划,选准突破口,使科技强检有比较明显的实效。
市院逐步建立与各区、县院计算机单机联网,完善全市传真系统安全加密工作,上半年做好乐安、崇仁、临川、南城、南丰、广昌县院传真加密工作,下半年全市各区、县院全部实现传真加密。
加大全市监控系统建设力度,上半年,广昌、南城、南丰、崇仁县院建立监控系统,下半年,宜黄、金溪县院建立监控系统。
市院和有条件的区县院着手选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信技术人员、网络技术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市院各县区院向政府、财政都门、科委做好网络建设经费项目立项上报工作。市院需要配置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等。
(二)2002年
2002年上半年市院开通与省检院的二级专线网,2002年底,市院开通至临川、崇仁、乐安、南城、南丰、广昌等区、县院三级专线网。
2002下半年,市院要建立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网,各门类设备科技含量提高,临川、崇仁、乐安、南城、南丰、广昌县院计算机局域网建立。
2002年上半年,加强检察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与应用系统主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普通干警使用培训。逐步建立考试考级制度,并与干部管理挂钩。
(三)2003年
全市的监控系统全部建立。市院与各区、县院的三级网建设实现全部联网。
全市已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单位实现与市院计算机网络的互联,或实现计算机远程信息传输。
四、检察信息化建设经费估算
要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强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根据高检院、省检院的要求,参照目前市场情况,分别逐级给出经费估算,市院建设经费估算为60万元,各区县院建设经费为20万元。
2001年3月29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接受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实施办法
抚检发(2001)40号
(2001年6月11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在其监督下开展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国家宪法的重要体现,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都要从讲政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好接受监督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接受监督的主要内容
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行为,都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的抗诉书;
(三)市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计划;
(四)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改革工作;
(五)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
(六)市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七)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审议意见、批评意见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有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
(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接受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依法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或通报。
(二)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质询案时,由市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根据要求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四)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
(六)采用登门走访或开座谈会等形式,汇报、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主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要认真办理。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韵:《监督意见书》,落实监督意见,改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由检察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副检察长分管这项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受监督的日常工作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情况汇总、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需要听取本院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本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日前报送书面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时提出询问的,本院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到会答复或说明情况。如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本院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本次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应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院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涉及本院工作的质询案,本院应认真负责地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口头或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签署。
第八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和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院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责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的涉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问题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本院应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就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单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院必须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其所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组织述职评议,或者组织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执法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整改,并于评议后的两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 《法律监督书》或《法律监督函》的形式交由本院调查处理的重要申诉、控告,应责成有关部门抓紧调查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延期办结。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组织调查并要求本院配合的,本院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本院办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求本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的,本院应如实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需查阅已经结案的案卷材料和其他材料的,本院应积极主动提供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十四条本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确有错误,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本院复议、复核、复查的,本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涉及有关县(区)的,同时抄送有关县(区)人大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交由本院复查处理的案件,本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院要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认定的错案及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凡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本院追究有关错案责任的,本院应在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书面报告追究结果,不能按时报结的,应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办理。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本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决定予以撤销或责成纠正的,本院应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检察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纪律处分的,本院应将其涉嫌违法违纪事实及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对市人大代表因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报经许可,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本院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检察信息、简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院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不当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纠正决定前,本院仍应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1日
抚州市检察机关讯问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讯问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发挥讯问系统在办案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办案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讯问系统包括讯问室、询问室,以及值班室、监控机房、休息室等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条检察机关讯问系统由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技术部门、警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共同使用,监控设备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讯问系统应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可兼职)管理,并明确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司法警察等有关人员的各自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检察机关讯问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的全过程。
第二章使用程序
第六条讯问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讯问室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场所,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也不得另作他用。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在取得技术人员的配合和指导下使用讯问室,同时由两名以上的司法警察协助工作。
第九条办案部门需使用讯问室时,应填写《讯问室使用登记表》,经技术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通知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使用。技术部门必须在表上注明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使用完毕后,由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技术人员共同署名后存档。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条检察技术部门为讯问系统监控设备日常管理部门,承担对讯问系统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指导和配合办案人员使用讯问室或询问室,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办案随时使用。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进行具体案件的录音、录像时,应核对办案人员的身份,严禁与办案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室。
第十三条技术人员对运行中的设备要做好技术监视、技术跟踪调试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监控室。
第十四条非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开、关、调试设备,严禁触摸摄像镜头及拾音装置,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调试故障的,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视听资料由检察技术部门指定专人保管,结案后应及时移交档案室。
如办案人员需要调阅视听资料,应填写调阅单,报请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在讯问室内调阅,任何人员不得对视听资料进行任何修改、删除,原则上不得带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公诉部门办案需要调出的,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后,方可调出。
第十六条技术人员要经常保持监控机房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使用完毕讯问室、询问室后,必须负责把卫生打扫干净。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检察机关内部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案情,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办案安全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检院、省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必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使用讯问系统,并要对讯问室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后,一经发现其涉嫌犯罪,应立即立案并将其转入讯问室。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后,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将其接回,也可由两名司法警察送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交给单位负责人或成年亲属。
第二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讯问时应配备急救药箱,以备急用,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用餐、上卫生间、休息、拿放物品等时间段,要特别提高警惕,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讯问室应保持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同时在场,并配备司法警察,随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保证办案人员、被讯问人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必须由司法警察执行;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处在能及时、快速控制讯问室所发生情况的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因法定事宜离开讯问室时,应保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负责被讯问人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对办案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问题,应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3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试行)
抚检发〔2004〕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事行政主诉检察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任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决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处理及出庭支持抗诉等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第三条民事行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坚持主诉检察官责、权、利相一致,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第二章主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主诉检察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政治素质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熟悉民行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立办案的能力;
3、具有法律大专以上专业知识和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
4、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能胜任出庭工作;
5、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具有主诉检察官资格;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在全院挑选适合担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队伍。选拔和确定主诉检察官,应当遵循竞争上岗、择优选任的原则,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检察官,经本人申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推荐,市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经政治部门考核,由市院检察长批准并颁发主诉检察官证书的程序任命。
对选任的主诉检察官应报市院政治部备案。主诉检察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离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应事前报告市院政治部,并经市院检察长批准免除主诉检察官职责。
第七条主诉检察官任期2年,可以连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任:
1、违反办案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 《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3、办案中由于严重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年度办案考核不达标或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的;
5、有其他情况不适合担任主诉检察官的。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八条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为:成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由主诉检察官领导办案。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由一名主诉检察官,一名助理检察员,一名书记员或由一名主诉检察官、一名书记员组成。
第九条担任主诉检察官助手的助理检察员可独立办案;助理检察员协助主诉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应向主诉检察官负责,案件责任由主诉检察官承担。
第十条建立主诉检察官联系会议制度。主诉检察官遇有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召集主诉检察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作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参考,不作为主诉检察官审查决定的依据,讨论意见不能统一的,应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诉检察官会议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业务咨询、论证机构。由主诉检察官组成,讨论主诉检察官认为应当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第四章主诉检察官的职权
第十一条主诉检察官接受本部门分配的案件后,由主诉检察官自行承办或指定本办公室其他检察官承办。
第十二条主诉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长授予的下列权利:
1、决定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立案或不予立案;
2、决定调阅原审法院的卷宗材料,要求有关当事人举证。
3、决定进行调查、补查或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4、对直接立案审查的案件,提出决定终止审查、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或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建议提请抗诉的处理意见并报检察长批准;
5、对法院裁判虽然不当,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不宜提出抗诉的案件,根据案情按照办案程序决定向原审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6、制发有关法律文书。抗诉书、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等法律文书,属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核签署后呈分管检察长签发;属主诉检察官提交本部门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呈分管检察长签发;
7、决定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处理出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
8、检察长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主诉检察官必须接受和服从本部门负责人的日常行政管理,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对所办案件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对案件的审查向检察长负责。
第十四条主诉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由本部门负责人分配,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并认真做好案件讨论记录。参与办案的成员对案件讨论记录应审阅签名,以备考查。
第十五条主诉检察官决定案件的处理,受参与办案的其他检察官的制约。其他检察官认为主诉检察官的决定不当的,可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可要求主诉检察官报告案件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能统一的,按本细则第十条办理。
第十六条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有权检查和了解主诉检察官办案的有关情况;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要活动,应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案件办结后,主诉检察官应填写案件审结表,本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检查,并写出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在指导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否定或者改变主诉检察官的意见,如有分歧,应报检察长或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主诉检察官所制作的抗诉书、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等,均应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5日内报本部门内勤备案。内勤应及时将备案材料送部门负责人检查。
第十八条主诉检察官应将所办抗诉、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是否被上级院采纳的情况,及时报本部门内勤备案考查。
第六章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对主诉检察官的考评,由市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条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每年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量化考评一次。
第二十一条主诉检察官年内考评被评为优秀的,可作为任职、晋级及年度立功、受奖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主诉检察官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办案津贴,发放方式及具体数额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主诉检察官依照本细则行使职权时,对所办案件自行做出处理决定的,负完全责任;对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所做工作负完全责任;其他检察官对承办案件事实、证据及所做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主诉检察官不承担由于执行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意见或决定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主诉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在办案中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4年4月12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4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抚检发(2004)20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举报工作和初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举报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四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发动群众;
(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
(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其他部门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举报线索一律由检察长签批后,方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查。
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另案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到举报中心登记,严禁未经举报中心受理、登记、分流审批而擅自办理案件。
第六条举报中心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可暂存待查。
第七条举报中心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举报材料。(以下简称要案材料)。县区院受理的要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逐项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不得瞒案不报,不得将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要案举报材料的移送、备案,应当在接受举报材料后的七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县区检察院备案的要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查,查明举报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中心转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要转给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退回举报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初查工作应当秘密进行。
第十二条初查工作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一)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
(二)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的;
(三)上级检察机关或检察长交办的;
(四)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立案,但举报人不服,继续举报,审查后认为有再次初查必要的;
(五)移送给侦查部门逾期未查处的;
(六)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以及举报人要求举报中心查处的;
第十三条初查后,应当写出《初查情况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当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五条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代表本级人民检察院向县区检察院交办重要的举报材料。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检察院对要查报结果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查办结果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部门要进行催办、督办。对逾期未报查办结果的,承办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和承办人应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填写《查处情况回复单》,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初查结案后,应当在15天内将案卷装订成册,移交给举报中心统一归档,对超期不能办结或结案后超过期限未能移送案卷给举报中心归档的,由承办人向检察长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8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暂行规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4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抚检发(2004)21号
为了加强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整合侦查人才资源,切实发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在办案中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指挥中心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指挥中心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由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职权
1、代表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指挥权;
2、具体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及上级检察机关重点督办的、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经检察长同意,有权调动全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力量,也可以调动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人员参与侦查工作。
3、经检察长同意,对全市县处级及县(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跨县区或县、区院查办确有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直接立案侦查。
4、经检察长同意,协调反贪、渎检、监所、民行、控申等部门的侦查业务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院、市院各部门发现大要案线索后,在报市院举报中心的同时,应向指挥中心报告。对大要案线索的管理和查处,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全市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侦查人才在全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中产生,市院选择7—9人,各基层院选择3—5人。对侦查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采取以“专案”形式为主的办案方式查办大案、要案。“专案”由市院指挥中心组织侦查,指定专人负责,从全市侦查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办案,其间的一切费用以“专案”名义列支或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实行“专案”总结制度,对在办理“专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侦查人员,由指挥中心向市院党组报功,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各县(区)院需要指挥中心支持和协助办案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案情,并提出请求,由指挥中心报告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实施。
第九条各县、区院自侦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向侦查指挥中心汇报上月侦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完善侦查业务管理机制,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侦查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每季度对全市自侦案件进行一次案件质量检查,并对大要案的立案、起诉、判决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加强侦查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侦查骨干业务培训班,具体解剖案例,总结侦查工作经验,分析办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研讨新的侦查方法和措施,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2004年5月8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配合制约的若干意见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4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抚检发(2004)22号
各县、区检察院,市院各部门:
为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抚州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总体目标,就我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的配合与制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的配合与制约,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省检察长会议、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和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的要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内部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促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两条底线”和市院党组提出“提升质量、创新机制、以点带面、铸造品牌、力促抚州检察工作再上台阶”总体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配合制约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控申、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始终坚持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二)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全市两级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做到办案数量与质量并举,既要在办案数量上保持一定的规模,又要注重案件质量,确保案件查得实、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要依法快侦快结,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三)坚持重实体、重程序,重打击、重保护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打击力度与打击效果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客观公正。
(四)坚持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奖罚分明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既要赋予办案人员一定的权力,又要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既要注重制度建设,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又要建立奖罚机制,调动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推动我市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
(五)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既要严格执法,加大办案力度,集中精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又要公正执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要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制约
(一)控申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控申部门要主动督促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就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线索,及时送举报中心登记;初查的线索要优先保障侦查部门,要案线索经检察长决定后一律交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对举报中心分流到侦查部门初查的举报线索,要进行催办、督办,要求侦查部门按规定及时反馈结果;对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立案认为不当的,应要求侦查部门复查、复议或自行复查;对自行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案件线索自行初查后,需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分管检察长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对复查申诉案件,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性质错误的,在依法予以纠正的同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二)侦查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应及时到举报中心登记;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处情况;初查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后,要将不立案决定书抄送举报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举报中心认为不立案决定不当的,应当复议或复查;在立案和侦查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到案件能否诉得出、判得了,密切关注案件的公诉和审判过程,及时为公诉和审判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侦查支援;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或要案时,要适时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通报情况,在案件即将提请逮捕、侦查即将终结前邀请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前,要主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案件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后,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及时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作出的不捕、不诉、改变案件定性及认定事实的决定,认为不当的,及时提出复议或建议检委会研究;提请决定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未经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部门不得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的,未经公诉部门审查,侦查部门不得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三)侦查监督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侦查监督部门对决定不逮捕的案件,应与侦查部门及时沟通,充分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对侦查部门提出介入侦查引导取征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决定逮捕的案件,可以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必要时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的意见;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审查,报举报中心登记;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侦查部门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书面建议侦查部门重新审查;对应当逮捕而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四)公诉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公诉部门在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前,要派员介入侦查活动,从定罪量刑的要件、庭审质证的要求,对侦查活动的开展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侦查部门提请起诉而审查决定不诉的案件,应与侦查部门及时沟通,充分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阶段可以主动与侦查人员一起研究出庭方案,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熟悉案情的优势,必要时可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的审理;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审查,报举报中心登记;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侦查部门移送案件中有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应向侦查部门送达追诉漏罪、漏犯通知书,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侦查部门查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审查起诉;通过审查案件,复核证据,对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逼证以及超范围扣押案件当事人款物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监所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监所部门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督促侦查部门书面报告决定、变更、撤销拘留或逮捕措施的情况,督促侦查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督促公诉部门按规定要求书面报告变更羁押期限的情况;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时限监督,即将到期的提前通知办案部门,超期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检察长;发现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反映检察办案人员的问题,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六)其他部门的配合制约。办公室要主动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服务;技术部门要主动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科技支援;计财装备部门要主动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民行部门要主动按规定移送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配合制约工作制度
(一)检察委员会讨论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作用,建立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规则,建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不起诉和撤案等在内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程序和实体审查,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止冤假错案和定性不准、漏捕漏诉等工作失误和案件质量问题。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建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提出收集与案件定性、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意见以及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制定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明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范围、时机和方式。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三)办案督导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建立办案督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或参加执法办案专项督查、介入重点个案、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列席检委会讨论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定期分析办案方式,进行办案督导活动的制度。通过开展办案督导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四)纠防超期羁押制度。两级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抚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试行)》,建立和完善听取陈述辩解、告知权力义务、羁押情况通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依法执行换押、定期检查通报、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纠防超期羁押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五)纪检监察监督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在办案监督工作中继续执行市院推行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点评”做法的同时,紧紧围绕控申、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重点部门和案件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重点环节及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无罪判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建立重点案件备案审查、大案要案跟踪监督等一系列纪检监察监督制度。
以上意见,请各县、区院和市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2004年5月8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初查阶段中调取会计资料的九条规定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6月1日会议讨论通过)
抚检发〔2005〕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确保依法查办案件,准确打击职务犯罪,为加快抚州经济发展、构建我市平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线索初查应坚持秘密进行的原则,不得随意调取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下统称会计资料),坚决杜绝受利益驱动办案而大量查阅、调取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行为。
2、确需了解被查单位与举报线索有关的财务活动情况时,可以先在被查单位财务部门查阅、复制有关会计资料成了解情况。
3、需要调取被查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的初查案件,应具备可能立案的侦查条件。
4、检察人员因初查工作需要调取会计资料时,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审查同意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中调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应报经检察长批准;调取其他单位的会计资料应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5、初查阶段调取会计资料时,办案人员应当首先调取与线索有关联的会计资料,并认真清点会计资料数量,办理调取手续,妥善保管。
6、调取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会计资料,应当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的形象出发,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并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7、对被查单位当年的会计资料,调取审查的期限一般为半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及时归还。对被查单位的会计资料,调取审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上述期限,负责初查的部门领导应向检察长说明理由,并向被查单位进行解释。
8、检察人员对调取的会计资料,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9、对经初查后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线索,承办检察人员在归还会计资料时应向被查单位通报有关审查情况或鉴定结论。
2005年6月1日国家级刊物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登记表国家级刊物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登记表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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