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宣传、调研、信息、综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7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宣传、调研、信息、综治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10
页码: 187-196
摘要: 新中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初,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普遍认识不深,了解不多。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在成立之初,密切联系宣教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能的活动;同时,围绕镇反、三反、五反等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业务,广泛发展检察通讯员“宣传守法、检举违法”,以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加深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关键词: 法制宣传 调查研究

内容

一、法制宣传
  (一)初建时期的法制宣传工作情况
  新中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初,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普遍认识不深,了解不多。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在成立之初,密切联系宣教部门,大力开展宣传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能的活动;同时,围绕镇反、三反、五反等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业务,广泛发展检察通讯员“宣传守法、检举违法”,以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加深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当年检察宣传采取的主要形式有:
  在检察机关成立之际,出布告、发通告、写明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等;分、县院(署)检察长在出席地、县有关会议上,传达上级院有关会议精神,宣传检察院组织法,报告检察工作;在城乡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分子和各界人士中广泛聘任检察通讯员,通过他们进行宣传发动;在城区设立检举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结合办案和参加全党中心工作,检察干部走到那里宣传到那里,走一线宣传一片;通过出黑板报、夜光报、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放幻灯片,组织宣传队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出席审判庭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扩大影响。
   (二)重建后的法制宣传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重建以后,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为更好地依法行使检察权,结合各项检察业务广泛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除继续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等宣传形式外,较多地采用电视广播新闻、通讯、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开展法律咨询以及到工厂、学校、农村基层上法制课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
  1979年至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是围绕“两法”的颁布实施,“经打”和“严打”斗争的开展进行。
  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法制宣传工作开始逐步规范化。全区13个检察院都建立通讯报道小组,各报道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当年便向广播、报刊投稿135篇,被采用73篇。其中,江西司法6篇,辽宁司法1篇,社联刊物3篇,江西日报2篇,江西法制报4篇,新生报7篇,其它50篇。此后,宣传队伍进一步扩大,全区检察机关每个科室均设有一名兼职宣传报道员。同时为鼓励全体人员人人动手,积极写稿,还设立了奖励制度。对被采用的,予以奖励,尤其是被中央级报刊采用的,予以重奖。
  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全体人员的积极参与下,全区检察机关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整体而言仍比较薄弱。从重建以后至1997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共投寄各类宣传稿件1200余篇,被采用576篇,其中检察日报采用93篇,省级报刊采用126篇,地级报刊采用198篇,广播台、电视台采用159篇。
  针对全区法制宣传工作薄弱的现状,分院及时调整部署,鼓励各县、市院增强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水平。之后,全区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1998年全区检察宣传稿件被各级报刊采用63篇,其中国家级采用23篇,省级采用19篇,地级采用21篇。全区办公室通讯工作获全省第2名。1999年全区检察宣传稿件全年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50篇,其中国家级采用29篇,省级采用21篇。2000年,全市办公室工作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
  2001年开始,检察宣传工作由办公室划归政工部门分管。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培训了三十余名宣传骨干,形成了市、县(区)院二级新闻通讯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工作,围绕“严打”斗争和集中教育整顿等中心工作开展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应,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的形象。全年全市检察宣传稿件被地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303篇。其中国家级采用28篇,省级采用124篇,地市级采用151篇。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以开展“塑造抚州检察干警新形象”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工作的力度。一是在2002年上半年,与团抚州市委联合开展了评选抚州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检察官”的活动,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二是对各项工作的先进典型在省院政工通讯上进行连续报道,同时在省、市两级报刊上大力宣传,以达到教育、激励干警和宣传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的双重效果。三是围绕检察工作重点积极宣传检察工作、宣传法治。如2002年6月26日《检察日报》刊登的《抚州检察干警奋力抗洪》就及时把全市检察干警心系群众,舍小家、为大家,奋力投入抗洪抢险战斗的感人事迹展现给广大读者。又如金溪县院在2002年12月15日《检察日报》上刊登的《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一,一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行为被判无效》一文,通过把江西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介绍给广大读者,不仅让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增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而且还给其它检察院以一定的借鉴作用。四是举办举报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反腐败查处大要案工作。五是选派宣传骨干参加各类新闻宣传培训班,提升宣传人员的综合素质。市院和崇仁、东乡等县院都派员参加了检察日报社第十二期优秀通讯员培训班。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477篇(不含政工通讯)。其中国家级媒体51篇,省级媒体191篇,市级媒体232篇。通过抓整顿、搞宣传、树典型,队伍形象有了大的提高,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同年,市院被省院树为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工作的典型。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刊用稿件数量和质量较往年大幅提高,尤其是在中央主要媒体上的上稿有较大的突破。全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稿件853篇,其中国家级176篇,省级345篇,市级332篇;另外在省院《政工通讯》等刊物上刊用稿件66篇。全市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中名列前茅。但全市检察机关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较为突出,其中较好的有临川区院、乐安县院、东乡县院和南丰县院。
  2004年为使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市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工作力度。4月,市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对加强领导,完善考核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于6月组织成立了抚州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中心组,组长为市院副检察长王楚荣。与此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南丰、宜黄、资溪等院均选派人员参加了检察日报社的优秀通讯员培训;7月,全市宣传骨干参加了由市委宣传部举办的全市新闻写作及摄影知识培训班。在多方合力的作用下,全市新闻宣传工作取得新的进步。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稿件871篇,其中国家级199篇,省级203篇,市级469篇;在省院《政工通讯》等刊物上刊用稿件30篇;另外还邀请了中央、省市二十余家新闻媒体,召开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新闻发布会,并取得较大影响。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宣传中特别注重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等各项教育活动进行正面宣传,及时宣传了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方面取得的成果。12月20日,抚州市院成立新闻工作站,为市院办公室内设机构。工作站设站长一名,通讯员一名,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检察院新闻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本地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稿件281篇,其中国家级52篇,省级22篇,市级207篇,在省院《政工通讯》等刊物上刊用稿件8篇。
   通过法制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知名度和透明度。
   二、调查研究
  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和检察机关各个时期的检察任务,以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的精神,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找出新办法,为本单位领导、上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提供分析形势、制定政策、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信息依据和建议,为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开创新局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抚州市院注重调查研究与检察实务相结合
   (一)初建时期的调研工作情况
  抚州检察机关成立以来,虽然因为人员少而没有成立专门的调研机构,但对调研工作却一直比较重视。五、六十年代各级检察机关主要是密切关注各个时期的斗争形势、社会治安动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项检察业务活动和全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上级院报告。
  六十年代初期,在毛泽东主席倡导下,全党掀起研究之风。分、县院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办案和参加中心工作、参加生产劳动,进行扎实的典型调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1960年临川县院在春耕生产时,发现大量耕牛、生猪被残害、偷窃、私宰和非正常死亡,于是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全县先后被残害、偷窃、私宰耕牛18头、生猪31头,非正常死亡耕牛380头、生猪9500头,并且找出了主要原因,提出了具体措施,打击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保护了耕牛、生猪,保卫了生产。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全区各检察院共进行了248次类似的专题调研。
  1961年,全区共进行各种调研62次,撰写各种材料84篇(其中专题49篇,综合性报告26篇,经验总结9篇)。通过调研掌握了地、富、反、坏分子思想动态、改造程度,对社改检察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1962年,全区检察机关结合战备工作对敌社情况、三类人员思想动态、四类分子活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进行了各种专门调研119次,并写了大量专题材料。
  1963年至1966年,全区调研工作继续围绕战备工作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和执行“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为课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
  1967年,调研工作因检察机关被“砸烂”而废止。
   (二)重建后的调研工作情况
  1979年后,本区检察机关先后重建,由于组建不久,人员较少,仍没有成立专门的调研机构。直至1982年,分院才成立研究室。次年,又因机构调整而撤销。1990年,根据省院指示,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重新设立(与检察官协会合署工作)。各县、市院根据省院和分院的要求也部分设立了研究室,它们是:临川、崇仁、乐安、宜黄、金溪、东乡等县、市院。1998年根据省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县、市院研究室成为选设机构,全区除临川、南城、东乡、广昌四个县(市)院保留了研究室外,其它县院均撤销了研究室。
   虽然全区检察机关调研机构的设立几经兴废,历尽波折,但全区检察机关的调研工作却一直开展得有声有色。
  1980年,分院党组考察了检察工作的历史和现状,敏锐地意识到:依法治国刚开始,许多法律正在制定,已制定的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调查研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修改某些法律的建议;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也需要在业务实践中去探索、研究。基于这种认识,分院党组作出了用调查研究开路,打开法纪和经济检察案件来源渠道的决定。从此,分院及各县、市院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犯罪和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情况,从而使法纪检察工作和经济检察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1980年临川县院通过深入商业、粮食、工交、税务、银行及重点公社等单位进行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情况调查,发现了贪污案件14起14人。1983年,全区各县、市院先后派出177名经检干警深入工厂、农村、财贸等单位进行调查,发现各种案件118件,立案63件。其中,东乡县院通过调查摸底,查处了马圩公社董塘大队综合厂王长生等人偷税124375元的大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000余元;宜黄县院通过调查摸底,侦破了县杂品公司业务员曾日辉贪污、受贿5481元的案件。1985年,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使检察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高检院召开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第一次调研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工作暂行条例》。此后,根据上级精神,全区两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研究工作。据统计,仅1985年全区便发动干警240人次,深入到232个单位调查,发现各种案件线索164条。同时通过调查,根据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针对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严重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全区检察机关共写出各方面调查报告19份,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情况和依据。
  1990年,随着分院和部分县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设立。两级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了对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全区先后配置了58名兼职调研和宣传报道通讯员。
  1991年4月,全区调研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建立健全了队伍和目标管理制度。根据会议要求,各县、市院纷纷成立调研和法制宣传理论写作小组,落实了责任制,建立了奖励制度。同年,分院创办了内部刊物《检察实践与理论探讨》季刊,为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理论研讨提供了学习交流园地,当年出刊4期。
  1992年,全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目标管理得到“三落实”(即任务、人员、时间)。同年,分院蒋志毅、刘金泉撰写的《商贸活动中因玩忽职守导致货款被骗的诈骗案应由检察机关办理》(《江西检察》1992年第2期)和金溪县院周国刚撰写的《试论反举报的情形及其认定和处理》(《江西检察》1992年第4期)两篇文章被省院评为1992年度优秀调研文章并通报表彰。
  1994年,全区检察机关首届理论研讨会召开。此后,全区每年召开一次理论研讨会,各县院每年各至少召开一次理论研讨会便逐渐形成制度。
  1995年,分院创办的内部刊物《检察实践与理论探讨》季刊改为双月刊。
  1996年,为弥补调研人员经费不足的现状,鼓励干警积极参与调研,分院设立调研基金,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调研能手”评比活动。这一举措充分调动了干警的调研积极性。
  1997年9月,赣东南检察理论研讨会在南丰县召开,分院副检察长王楚荣撰写的《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探讨》参加了该会的论文交流。同年,围绕“两法”(刑诉法、刑法)的实施,全区共撰写了150余篇专题调研文章。
  1998年,根据省院要求,分院研究室作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逐步开展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工作,其它县院也把检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到研究室(或办公室)。
  1999年,分院研究室先后多次组织全区检察机关干部开展依法治国和保护民营经济专题调研,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犯罪专题调研。分院撰写的《检察机关打击与防范金融犯罪的几点思考》调查报告引起了地委、地委政法委和有关金融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地委和地委政法委组织的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获三等奖。
  2001年在查处了抚州市首例副厅级领导干部原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建军贪污受贿案后,市院检察长赵恩洪带领人员赴东乡红星集团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撰写了《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红星现象”》一文。文章被省院刊发后,国企改制中的“红星现象”问题引起了全省关注。
  2002年,根据省院和市委政法委通知精神,市院成立了以检察长赵恩洪为组长的调研领导小组,并就预防职务犯罪和政法队伍的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撰写了《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当前我市政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等一批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文章。其中,《当前我市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一文获全省优秀论文特别奖。同年,按照市院检察长赵恩洪“搞好、搞活”的要求,市院内部刊物《检察实践与理论探讨》改名为《抚州检察》,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文章体裁、印刷质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改进,提高了刊物质量。同时还向市委、人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兄弟市院等免费赠送,以扩大刊物交流范围和影响。
  2003年3月,为了使全市检察机关干部尽快明确调研工作重点、目标和方向,市院在广昌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拿出切实措施做好研究室工作:一是领导认识程度与工作到位的关系;二是业务工作与调研工作的关系;三是奖励、激励与处罚、鞭策的关系。并要求各县、区院检察长带头撰写文章。会议以后,全市两级院领导率先垂范,全市检察机关理论调研氛围日益浓厚。市院检察长赵恩洪撰写的《强化一把手责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副检察长马武金撰写的《紧密结合实际,强化党建工作》、副检察长蔡田撰写的《基层检委会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文章分别被《江西检察》、《风范》杂志等采用。领导的亲身参与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全市上下形成了大兴调研,打造学习型检察机关的良好氛围。
  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人民检察组织法》和《刑诉法》的修改等重点课题,开展了大量专题调研,并取得一批调研成果。市院副检察长刘炽和临川区院研究室主任王建荣合著的《比较与借鉴:暂缓起诉制度研究》等三篇文章在全省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获奖。市院研究室撰写的《抚州市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专题调研报告》中有关处理积案的意见引起省院党组重视并被采纳,随之在全省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积案工作。
  为了加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2004年7月1日,市院在东乡县院举办了“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实务暨理论研讨会”,省院研究室主任熊金文、公诉处处长王景风等省院同志到会指导并对文章进行了点评。同年9月21日,市院又在宜黄县院举办了“全市检察机关侦查实务暨理论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参会文章《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机与技巧》被《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刊载。
  为了进一步搞好调研工作,2005年市院召开党组会,就进一步健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加大对检察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改革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和拨付办法,提高检察理论研究的质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会后成立了市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关于实行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制的工作方案》。这些措施,为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经费保障。当年,调研工作再次取得重大突破。在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临川区院研究室主任王建荣与省院控申处处长刘炽合写的《关于公诉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分析与检讨》获一等奖;在全国第六届检察理论研究会上,以上两人合写的《比较与借鉴:暂缓起诉制度研究》获得三等奖;此外,在全省第一届检察理论年会上,全市还有多篇文章获奖,临川区院研究室主任王建荣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2003—2005年度优秀调研能手”。同年,全市检察机关还成功申报了高检院、省院的多个重点调研课题,并在全市全面推行了课题负责人制。
   全市检察机关调查研究情况统计表
  多年来,本着“为检察业务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宗旨,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检察机关调研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1994年,被评为全省第二名;1995年,被评为全省第三名;1996年,被评为全省第二名;1997年,被评为全省第一名;1998年,被评为全省第三名;1999年,被评为全省第一名;2000年,被评为全省第二名;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第三名;2003年被评为全省第二名,并荣立集体三等功;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市院研究室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三、信息工作
  检察信息是党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了解人民检察院情况、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包括:全面、准确及时反映人民检察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情况;反映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经验教训等。
  全区检察机关的信息工作大都经历了一个这样的发展过程:信息意识从自发到自觉;信息队伍和信息网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初具规模。
  1990年以前,全区检察机关对各自的检察工作及其他工作情况,主动向上下左右通报的不多,信息量小,信息质量也不高。针对此种现状,根据省院有关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精神,分院于1990年9月4日成立了信息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分院办公室和各主要科、处、室的6名兼职信息员组成。同年10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分院召开了检察长办公会议,并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培训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工作人员。这些措施的采取,当即产生了积极效果,仅1990年10—12月份,全区就有8篇信息被省院、地委办采用。
  1991年9月,为贯彻落实省院(1991)19号文件《关于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决定》,分院召开了全区办公室主任会议。会议要求全区两级检察机关要把信息工作作为“龙头”,以此来带动办公室其他工作的开展,并就信息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会后分院下发了《检察信息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使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此后,信息网络和信息员队伍开始逐步建立,并日渐发挥作用。1991年广昌县院被省院评为检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该院提供的信息—《广昌县院在水电系统发动肃贿小高潮》被省院评为当年十大好信息之一。当年,分院编发信息达52期,并有33篇被省院和地委办采用。
  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按照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健全了信息网络,扩大了信息来源,并建立了奖励制度,鼓励干警积极撰写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逐渐提高。当年分院编发《情况反映》28期,《检察工作简报》7期,《专报信息》25期。其中,被高检院采用6篇,被省院采用29篇,被地委采用4篇,有的信息还得到了高检院、省政府、省人大及地委领导的重视。
  1994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院(1991)19号文件《关于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决定》,推动全区检察信息工作的发展,根据省院《关于检察信息上报的几项规定》和本区工作实际,分院制定了《检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该《办法》对评比项目、评比范围、评比办法、评分标准及表彰奖励办法等作了较以前更为详细的规定。当年分院编发信息88条,被高检院采用1条,被省院和地委、行署采用25条。
  1997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实现传真通讯三级联网,信息传输手段由此得到改善。
  1999年4月,省院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自1991年省院下发《关于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决定》以来10年信息工作的基本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对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意见》精神,此后全区两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报送信息的思路,加强了检察信息队伍建设,畅通了信息渠道,完善了对检察信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等激励机制,积极为信息工作创造条件。到2002年时,全市检察机关的信息工作开始跨入全省检察机关先进行列,全市检察机关的信息工作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了领导,健全了信息网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信息写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由各主要科室具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干警任成员。市院还配备了专职信息员,各县、区院也有专人负责信息工作。
  (二)各县、区院报送信息积极性高、数量多。各县、区院每年报送信息条数大都超过了30条,临川、东乡、广昌等县、区院每年向市院报送信息有时达上百条。市、县(区)两级院领导也亲自参与信息编写工作,使信息意识在干警中得到增强。
   (三)信息质量明显提高,出现了一批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信息。逐步解决了初级信息多,高层次信息少;一般性反馈信息多,深入揭示和分析问题的信息少;即时发生的信息多,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信息少;一事一报的信息多,全局性、综合分析的信息少等问题。初步实现了检察信息服务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化,由“收发室”向“加工厂”的转化,由“参考资料”向“决策预案”的转化。
  (四)信息人员的素质较以往有所提高。通过培训和召开信息调研会等形式,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敏感性、洞察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培养,一些高质量的检察信息开始在他们笔下出现。如2002年南城县院许永强撰写的《针对“严打”期间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多提出八条建议》就先后被省院和高检院采用。
  全市检察信息工作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报送程序不规范、报送形式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针对这些问题,2004年市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信息工作的通知》,就信息报送中的不规范问题提出了要求,规范了信息刊物形式、报送方式和报送渠道,并根据省院要求确定了信息直报点(即只有被确定为省院信息直报点的基层院可向省院直接报送信息。其他县、区院一律通过市(分)院向省院报送信息)。信息直报点实行考评淘汰制度,当年临川区院、东乡县院、广昌县院被确定为省院信息直报点。在对各县区院的信息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的同时,市院办公室也加强了自身信息撰写工作。当年市院本级撰写的信息共被省院采用23条,占全市被采用数的51%。其中,《加大监督力度,坚持三个到位——抚州市检察机关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几点做法》和《抚州市检察院围绕五个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分别被高检院《检察简报》第23、25期采用。
  多年来,在全市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检察系统已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系、内外结合、灵敏高效的检察信息网络,为各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政府了解情况、制定决策和推动工作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2005年抚州市(分)院信息编发情况统计表四、综合治理
  抚州地区两级人民检察机关,结合检察业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从1978年后逐步认识、逐步开展起来的。在“文化大革命”前,也曾实行过“办一案、查一线、联一片”的办法,但尚未从综合治理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它作为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任务而坚持下来。1979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提出了“政法部门要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参加综合治理”的要求,加之当时全区青少年犯罪比重较大,分院党组决定把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列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贯彻执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加强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并逐步发展成结合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建立综合治理点。在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预防犯罪、挽救失足者、堵塞漏洞、改章建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81年,高检院在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五项任务,即:第一、要经常调查研究犯罪活动,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动向、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治安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同时报告党委。第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第三、在办案中注意发现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建议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四、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不批捕和不诉、免予起诉的人,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察,促进转化,挽救失足者。第五、总结和推广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任务,此后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协同公安、法院整顿治安、打击犯罪的斗争中,切实贯彻“抓两头,感化中间”的指导思想,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并把参与综合治理与各项检察业务结合起来进行。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持公诉、办理自侦案件、实施监所检察和受理控告申诉等业务活动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教育改造在押罪犯、开展检察建议、促进安全防范等综治工作。如1981年,临川县院先后三次派人深入十一个公社和一镇一场调查情况,宣传法制,开展安全防范活动;1984年,原抚州市院为掌握免诉人员的改造情况,先后对免诉人员回访考察150多人次,并将每次回访考察情况记录下来,制定《免诉人员考察情况表》,同时与免诉人员单位落实帮教组织和措施。同年,金溪县院在办理浒湾粮管所职工余远清等人重大贪污案件时,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县粮食局提出了三条检察建议。县粮食局对此全部采纳,并在粮食系统进行了一次“反贪污反腐,遵纪守法做精神文明模范”的教育,大大提高了职工的法制观念。
  1991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10年综治工作的基本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对综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从立法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任务、目标、工作范围、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体制、重大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共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之后,全区两级检察长都参加了地、县(市)综治领导机构(1991年改为综治委员会)。2003年为进一步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大力发挥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市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赵恩洪任组长。在市院的推动下,各县、区院也先后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多年来,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促进各项综治工作的开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查处各类犯罪案件中,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堵漏建制。如临川市院针对国企改革的新情况、新特点,建立了案件双重责任制,帮助企业干部、职工学法、守法,并把集中整治和专项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抓。仅1999年,该院就先后为企业上法制课20余次,散发宣传材料1000余份,法律咨询30余次,提出检察建议80余条,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宣判会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形式,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
  依据劳改、劳教工作“三延伸”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和劳改、劳教单位,在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的同时,加强对“五种人”的回访考察和帮教,促进监督改造工作。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激化的矛盾,及时妥善处理“告急”信访,以减少不安定因素,争取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调研,注意发现和掌握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提出相应的措施,报告党委和上级院。
  积极参与各项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重点地区、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建立了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或法律服务联系点),扎实开展检察官进社区活动,协助落实综治措施和文明建设,开展“共建”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共组织检察官568人次进入93个社区,进行法制宣传,接受宣传的人数达9万余人次。其中临川区院的检察官进社区工作成绩最为突出,多次被评为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并被市院作为综治工作进社区的先进典型向全市推广。2003年临川区院成立了以检察长胡京华为组长的,包括各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的检察官进社区活动小组,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检察官进社区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帮助社区健全了综治机构,维护了社区稳定;二是通过深入社区进行法律宣教活动,营造了社区浓厚的法治氛围;三是送法到基层,为客商提供服务。临川区院与9家落户金巢开发区的客商建立联系点,把关心外商、支持外商、服务外商、保护外商作为检察官进社区的一项职责。
  认真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了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全区检察机关做了抚州市院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大量相关工作。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成立了44个青少年帮教小组。1993年遵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精神,两级院先后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使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2000年后,各县、区院普遍开展了法制教育试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送法进校等三项活动。其中,广昌县院在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远远地走在全市的前列。该院找准切入点,选准突破口,围绕革命老区开展传统教育,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建立了“红色青少年维权岗”,并与学校、家庭一同开展帮教活动,建立帮教档案,用社会和家庭的温暖改造失足青少年。2001年10月29日《江西法制报》以《为使“歪苗”长成才》为题,报道了该院的青少年维权活动。2004年该院被团中央、高检院等11家单位联合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2005年5月,广昌县院青少年维权岗又被抚州市政法委评为“抚州市杰出青少年维权岗”。为了做大做强,市院提出了“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要求,将广昌县院的工作经验在全市进行了推广。各县、区院分别根据自己的实际,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走出一条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的新路子。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