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民事行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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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57
颗粒名称: 四、推行民事行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61-162
摘要: 传统的民行检察办案模式是“行政审批制”,即“办案人承办,处(科)务会集体研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其不足之处是,办案人员无最终决定权,而有最终决定权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又不具体办案,造成有些案件责任难以划清,办案效率不高,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责任制
关键词: 办案模式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内容

传统的民行检察办案模式是“行政审批制”,即“办案人承办,处(科)务会集体研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其不足之处是,办案人员无最终决定权,而有最终决定权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又不具体办案,造成有些案件责任难以划清,办案效率不高,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责任制。该办案责任制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简化了办案程序,明确了责任,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2004年上半年,抚州市院在考察外省推行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首创推行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制定了全市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规定》和实施方案。并根据该规定严格选拔主诉检察官,由市院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各基层院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分法律理论考试、民行实务考试、面试与答辩,考试合格者由市院统一颁发资格证。市院还发起主诉检察官报考全国司法考试的活动,从而保证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抚州市现已有由市院正式任命的16名主诉检察官。全面实施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旧的行政管理模式被打破,主诉检察官有权行使所办案件的立案、抗诉等方面的决定权,减少了办案流程,缩短了办案时间,明确了责任划分,从而使案件在规范、明晰的规则状态下完成。检察官成为独立办案的具体负责人,办案责任心、积极性显著增强。处长(科长)和主管副检察长则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队伍,制定全局性的工作制度。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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