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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探索保护国有资产新途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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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55
颗粒名称:
二、探索保护国有资产新途径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探索利用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指示精神,抚州市检察院会同抚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向抚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全市开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工作。
关键词:
检察职能
国有资产
内容
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探索利用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指示精神,抚州市检察院会同抚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向抚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全市开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工作。抚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27日,向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出了《关于积极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专项工作的通知》。查处的重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案件。查处的范围是:1、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土地资产损失;2、不评估或低价评估出让房地产;3、国有资产直接占用者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流失后果的。
2001年,全市首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在东乡起诉。东乡县检察院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力合作,联合查处了该县岗上积镇政府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案。岗上集镇政府于1997年7月与东乡县物价局共同投资兴建一面积为780平方米标准厂房一幢。2000年12月14日,被告岗上积政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未经立项评估,未征得共有人县物价局同意的情况下,以13万元的低价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被告金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且二被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东乡县院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1年,临川区院办理了临川市农业局种子公司(原称)职工陈曙光非法占用农业局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案。陈曙光于1997年10月,在只交了800元土管费,没有办理任何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立案等手续,也未经临川市农业局许可的情况下,强占农业局国有土地397平方米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于1998年底竣工,共建商住楼16套,店面4间,已全部售完。但陈一直未向农业局交纳占用土地的转让费,未到土管局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和交纳有关建筑规费,临川区院针对陈曙光侵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于2001年6月29日向临川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回国有资产土地价值,上缴国库。
2001年元月,宜黄县院查办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宜黄县邮政局负责人朱某、职工熊某等五户从邮政局购置的6700平方米土地中转让出550平方米用于私人建房。该五户未向单位交纳购地款,以单位实际出资每平方米43.96元的标准计算,该五户实际侵占国有资产24179.48元,宜黄县院依法追回了损失,上缴国库。
2002年,宜黄县公路分局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的6间店面店租收入22万余元帐外截留,采取低价入股(每股400元)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职工个人。宜黄县院建议对已分配的店租收益按实际出资的比例,重新进行分配,公路分局追回多分的红利6万元并全额上缴国库。
2002年9月,金溪县院就金溪县外贸公司与饶庆辉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一案,向金溪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转让行为无效。金溪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1月1日开庭审理。判决金溪县外贸公司与饶庆辉之间的土地转让行为无效。该案的判决是抚州市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一次成功尝试。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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