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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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54
颗粒名称: 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160
摘要: 检察建议是弥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模式局限性的有效途经之一,已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了法院明文认可,初步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抚州市检察院认真领会全国、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高检院的办案思路,正确认识检察建议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途经,指导各基层院用好、用活检察建议,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检察建议 法律监督

内容

创设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是指运用检察建议来增强监督力度,对符合抗诉条件但根据实际可以用检察建议形式来达到法院改判目的的案件,和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案件本身又存在较为复杂问题的案件,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建议是弥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模式局限性的有效途经之一,已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了法院明文认可,初步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抚州市检察院认真领会全国、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高检院的办案思路,正确认识检察建议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途经,指导各基层院用好、用活检察建议,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0年乐安县院受理的本县有线电视台诉尤明泉拖欠收视费申诉一案。办案人员认为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通过公开审查,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是县检察院对本县法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建议,纠正了错误,起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1年,崇仁县检察院对法院超过审理时限的违法行为发出了检察建议书。1999年,孔启生以孔会华烧毁其财物为由,依法向崇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会华及其监护人孔祥高赔偿其损失。法院受案后,长达一年之久还未审结,孔启生到崇仁县检察院反映此事,检察院查实后,以法院明显超过审理期限属程序违法为由,于2001年6月15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其超过审理期限的违法行为。法院采纳后予以纠正。
  2003年,南丰县院受理黄水英与陆传土地纠纷一案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通过与法院交换意见,确认法院在此案判决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没有对该案提请抗诉,而是建议法院再审,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很快进行再审并改判。
  2005年,宜黄县院受理了李承德因与卢菊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宜黄县法院(2005)宜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的申诉。宜黄县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判决就双方协议的工资等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给李承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宜黄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本案再审,宜黄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决定于2006年元月20日对该案予以再审。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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