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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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5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与探索
分类号: D630.9
页数: 4
页码: 160-163
摘要: 检察建议是弥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模式局限性的有效途经之一,已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了法院明文认可,初步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抚州市检察院认真领会全国、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高检院的办案思路,正确认识检察建议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途经,指导各基层院用好、用活检察建议,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改革与探索

内容

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创设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是指运用检察建议来增强监督力度,对符合抗诉条件但根据实际可以用检察建议形式来达到法院改判目的的案件,和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案件本身又存在较为复杂问题的案件,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建议是弥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模式局限性的有效途经之一,已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了法院明文认可,初步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抚州市检察院认真领会全国、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高检院的办案思路,正确认识检察建议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途经,指导各基层院用好、用活检察建议,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0年乐安县院受理的本县有线电视台诉尤明泉拖欠收视费申诉一案。办案人员认为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通过公开审查,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是县检察院对本县法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建议,纠正了错误,起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1年,崇仁县检察院对法院超过审理时限的违法行为发出了检察建议书。1999年,孔启生以孔会华烧毁其财物为由,依法向崇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会华及其监护人孔祥高赔偿其损失。法院受案后,长达一年之久还未审结,孔启生到崇仁县检察院反映此事,检察院查实后,以法院明显超过审理期限属程序违法为由,于2001年6月15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其超过审理期限的违法行为。法院采纳后予以纠正。
  2003年,南丰县院受理黄水英与陆传土地纠纷一案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通过与法院交换意见,确认法院在此案判决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没有对该案提请抗诉,而是建议法院再审,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很快进行再审并改判。
  2005年,宜黄县院受理了李承德因与卢菊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宜黄县法院(2005)宜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的申诉。宜黄县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判决就双方协议的工资等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给李承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宜黄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本案再审,宜黄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决定于2006年元月20日对该案予以再审。
   二、探索保护国有资产新途径
  200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探索利用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指示精神,抚州市检察院会同抚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向抚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全市开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工作。抚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27日,向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出了《关于积极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专项工作的通知》。查处的重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案件。查处的范围是:1、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土地资产损失;2、不评估或低价评估出让房地产;3、国有资产直接占用者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流失后果的。
  2001年,全市首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在东乡起诉。东乡县检察院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力合作,联合查处了该县岗上积镇政府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案。岗上集镇政府于1997年7月与东乡县物价局共同投资兴建一面积为780平方米标准厂房一幢。2000年12月14日,被告岗上积政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未经立项评估,未征得共有人县物价局同意的情况下,以13万元的低价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被告金泰医药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且二被告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东乡县院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1年,临川区院办理了临川市农业局种子公司(原称)职工陈曙光非法占用农业局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案。陈曙光于1997年10月,在只交了800元土管费,没有办理任何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立案等手续,也未经临川市农业局许可的情况下,强占农业局国有土地397平方米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于1998年底竣工,共建商住楼16套,店面4间,已全部售完。但陈一直未向农业局交纳占用土地的转让费,未到土管局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和交纳有关建筑规费,临川区院针对陈曙光侵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于2001年6月29日向临川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回国有资产土地价值,上缴国库。
  2001年元月,宜黄县院查办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宜黄县邮政局负责人朱某、职工熊某等五户从邮政局购置的6700平方米土地中转让出550平方米用于私人建房。该五户未向单位交纳购地款,以单位实际出资每平方米43.96元的标准计算,该五户实际侵占国有资产24179.48元,宜黄县院依法追回了损失,上缴国库。
  2002年,宜黄县公路分局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的6间店面店租收入22万余元帐外截留,采取低价入股(每股400元)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职工个人。宜黄县院建议对已分配的店租收益按实际出资的比例,重新进行分配,公路分局追回多分的红利6万元并全额上缴国库。
  2002年9月,金溪县院就金溪县外贸公司与饶庆辉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一案,向金溪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转让行为无效。金溪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1月1日开庭审理。判决金溪县外贸公司与饶庆辉之间的土地转让行为无效。该案的判决是抚州市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一次成功尝试。
   三、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摸索保护国有资产新途径
  针对当前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而有关单位不愿或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国家、集体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抚州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联合本院公诉处,于2004年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工作,并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工作方法、操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全市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13件,全部胜诉。宜黄县办理的欧阳雪花失火案,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09590元。广昌县王纯良失火案,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95480元。同时,针对一些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的情况,为了不使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广昌、宜黄、乐安等县民行部门大胆创新,建议法院在执行中,变换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补种被毁林木,恢复被烧毁林地植被等,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是民行检察部门运用检察职能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新方式。
   四、推行民事行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传统的民行检察办案模式是“行政审批制”,即“办案人承办,处(科)务会集体研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其不足之处是,办案人员无最终决定权,而有最终决定权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又不具体办案,造成有些案件责任难以划清,办案效率不高,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责任制。该办案责任制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简化了办案程序,明确了责任,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2004年上半年,抚州市院在考察外省推行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首创推行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制定了全市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规定》和实施方案。并根据该规定严格选拔主诉检察官,由市院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各基层院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分法律理论考试、民行实务考试、面试与答辩,考试合格者由市院统一颁发资格证。市院还发起主诉检察官报考全国司法考试的活动,从而保证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抚州市现已有由市院正式任命的16名主诉检察官。全面实施民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旧的行政管理模式被打破,主诉检察官有权行使所办案件的立案、抗诉等方面的决定权,减少了办案流程,缩短了办案时间,明确了责任划分,从而使案件在规范、明晰的规则状态下完成。检察官成为独立办案的具体负责人,办案责任心、积极性显著增强。处长(科长)和主管副检察长则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队伍,制定全局性的工作制度。
   主诉检察官必须通过市院组织的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之后才能上岗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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