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检察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651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事审判检察 |
| 分类号: | D925.1 |
| 页数: | 4 |
| 页码: | 155-158 |
| 摘要: | 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 |
| 关键词: | 民事审判 检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