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申诉检察与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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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申诉检察与刑事赔偿
分类号: D915.18;D913.1
页数: 4
页码: 151-154
摘要: 1957年,根据江西省院下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和高检院发出《关于加强处理群众控申工作的通知》,抚州检察分院设立了“接待室”,固定了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建立了星期三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申诉案96件,其中犯人申诉的86件,犯人家属申诉的6件,其他人申诉4件。经调查复核改判的9件。
关键词: 申诉检察 刑事赔偿

内容

1953年至1955年人民检察署初建,申诉检察工作尚未开展。
  1956年,全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负责一般监督的检察干部负责管理。重大的控告申诉案由检察长接待处理。全区共受理了申诉案8件,经检察机关调查都作了妥善处理,被告人黄启森在专区医院任内科医生时,借检查病为由侮辱妇女二人,1955年11月25日,被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刑10年,被告人黄启森之妻潘坤真不服法院判决,先后向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日报》社申诉。1956年1月14日,抚州检察分院、中级法院联合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经省法院审理改判黄启森训戒。
  1957年,根据省院下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和高检院发出《关于加强处理群众控申工作的通知》,抚州检察分院设立了“接待室”,固定了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建立了星期三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申诉案96件,其中犯人申诉的86件,犯人家属申诉的6件,其他人申诉4件。经调查复核改判的9件。
  1958年、1959年“大跃进”期间,控告申诉案件由公、检、法联合办公调查处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一般的转办,重大的查处。
  1960年至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方针,矛盾解决在基层,申诉案件少,全区受理申诉案134件,平均每年22件。按照健全制度,加强责任心的要求,各县(市)院普遍建立了接待、登记、处理(或转办、催办)、结案、归档的制度,使申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1978年至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重建伊始,控告、申诉检察尚未成立机构,其职责由办公室兼管。这期间群众申诉内容大量的为“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及其以前“左”的思想影响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通知精神,复查申诉案件主要抓住五个重点:(1)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刑事处罚是否恰当;(5)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央(78)78号、省委(79)16号文件精神,全区检察机关及时派人参与法院、公安机关复查,平反、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1966年至1978年全区共判处各种刑事案件3375件4109人,复查3355件4070人,占所判案件的99.1%,通过复查,共发现有问题的案件479件563人,占复查数的14.3%,本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对有问题的案件分别作了处理,属于全错予以平反的323件352人,占有问题案件的67.4%,部分错改判的156件211人,占32.6%。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高检院《关于处理控告、申诉的规定》,受理申诉案201件。黎川县樟村公社农民章某因不服黎川县院对被告人龚国清奸淫幼女案免予起诉决定,先后于1981年5月25日、9月11日、11月24日向抚州分院、省院、高检院申诉。抚州分院对章某的申诉信极为重视,派专人深入基层进行了调查,审查了全案材料,通过复查证实,被告人龚国清(时年26岁),1979年4月21日在樟村粮管所上班时,乘无人之机,对章某之女(时年9岁)进行奸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触犯《刑法》第139条之规定,构成奸淫幼女罪。经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奸淫幼女罪是历来打击的重点,黎川县院对被告人龚国清奸淫案免诉实属错误,应予纠正,遂于1981年8月27日书面通知黎川县院撤销免诉决定,重新起诉,县法院于1982年5月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龚国清有期徒刑4年,并经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1983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围绕“严打”斗争,认真做好申诉检察工作,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83年8月在“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中,黎川县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了被告人吴福安,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服,多次向县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诉,“说受害人的眼睛原来就有毛病,不是他打伤的。”周围群众反映也大,要求检察院查清案情,公正处理。县院对此申诉案极为重视,在“严打”办案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派出专人调查案情,又带受害人到南昌检察伤情,通过调查和鉴定证实了受害人的眼睛看不清东西是原来就有的毛病,不是被打伤的,排除了吴福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经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告人吴福安无罪释放。吴福安释放后,其本人及亲友满意,邻居也高兴,自动鸣放鞭炮,感谢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通知精神,对检察机关重建以前的免诉案件进行了复查。为确保免诉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分院成立了由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院亦相应成立了临时机构,抽调了工作人员,自1986年6月至1987年2月,历时9个月,采取学习文件,统一认识,查阅档案,走访知情人,做好笔录,写出审查报告的方法,全区共复查了免诉案件53件65人,其中反革命案13件13人,刑事案30件38人,经济案10件14人。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的14件21人,改变案件定性的1件,维持原免诉决定的38件43人。资溪县原百货公司营业员徐峰琴1956年8月因盘点短款180元被认定为贪污罪,被县院免予起诉,徐当年就向县院提出申诉,未得到解决。这次在复查免诉案件时,县院检察干部认真查找历史档案,在1958年另一案件中发现原认定徐贪污的180元为当年与徐一道工作的营业员周兆仔所贪污(周因贪污罪当年被法院判刑二年)。资溪县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高检院通知要求,依法决定撤销对徐峰琴的免诉决定。分院于87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抽调4位检察干部与县(市)院复查免诉案件的干部集中进行了检查验收。
  1988年至1991年,按照高检院、省院提出的“方便群众,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先后建立健全了控告申诉机构,充实了干部队伍,坚持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四年来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305件,对申诉案件,控申部门都做到接待、登记、转办、查办,并适时反馈给申诉人,对久诉不息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疏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1991年分院受理申诉案11件15人,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中:决定纠正的5件6人,维持原决定的1件1人。临川县七里岗乡小渡村医师黄顺祥趁少女尧××到其家中看病打针之机,用氯丙嗪(安眠类药)注射,致少女昏睡而强奸(按病情需要本应注射连霉素),案发后,被害人家长法制观念淡薄,自行与被告人“私了”,导致被告人前后翻供,临川县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捕。县公安局于1991年2月15日,提请分院复核,分院控申科认真审阅了全案材料,提问了被告人,并深入实地调查,证实被告人黄顺祥强奸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经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撤销临川县院不捕的决定,决定批准逮捕被告人黄顺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顺祥有期徒刑6年。
  1992年,控申部门重点查办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申诉案17件,其中不服免诉的10件,不服不捕案2件。6月,原抚州市印刷厂厂长王大友(国家干部)因不服抚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免诉决定,向抚州检察分院申诉,分院控申科调查复核了申诉人王大友玩忽职守免诉一案。1984年至1985年原造纸厂工人吴启明承包的纸盒车间,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生产浪费严重,造成亏损91284元。经复核认为申诉人王大友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对申诉人王大友的免予起诉决定。
  1993年、1994年,全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核工作,仅抚州检察分院控申科调查复核的申诉案达13件19人,经研究改变原决定的3件4人,占23%,维持原决定的10件15人,占77%。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刑事申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02件,立案复查9件,经复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1件,维持原结论的8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13日,申诉人王某因不服宜黄县院对吴尉涉嫌强奸一案作出的不诉决定,提出刑事申诉。县院控申科立案复查,对申诉人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送公安部作了DNA检测,确认“送检内裤上的精斑为犯罪嫌疑人吴尉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认定了吴尉的强奸犯罪事实,经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撤销原不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分院受理了原抚州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要求返还财产的赔偿案。控申处认真复核了原有证据,查清有关事实,分院检察委员会先后四次研究,对刑事判决涉及的财产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返还,对没收部分中证据不足的部分共计币19700元,依法退还给周贺元本人。
  2001年、2002年,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坚持“有案必办,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办好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切实解决一些案件申诉难、纠正难和赔偿难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二年来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赔偿案134件,控申部门立案复查27件,转其他部门处理76件。经控申部门立案复查的案件,其中改变原决定的2件,刑事赔偿件2件,息诉2件。临川区公安局干部饶某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市院提起公诉,2001年11月21日,被抚州中级法院判刑3年。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饶无罪。2002年10月14日市院和市中级法院根据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依法作出共同赔偿决定,11月22日,市院通知饶某将赔偿金8063.65元领走。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规范化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全市受理申诉案件60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13件,立案复查10件,其中市院控申处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2件,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2件。立案复查的10件刑事申诉案件,均已息诉。
  2004年,抚州市院制定了《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规定》,南城县院制定了《首办责任制的制度》和《点名接待制的制度》,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办案速度加快,办案质量得到提高。全市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5件,立案复查9件,所办案件均已息诉。5月,全市检察机关根据省院的工作部署,开展了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的专项复查活动,市院成立了以陈金志副检察长为组长的抚州市院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复查工作中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不受原检察委员会意见的束缚,采取个人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集体讨论的方法共复查了全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85件94人(含市院不起诉案件14件15人)。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24件24人中,贪污贿赂案件18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6件6人。通过专项复查工作,所办案件全部合格,对个别案件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改进意见。
  2005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申诉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间办结。全市受理申诉案件13件,经复查,改变原决定2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2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办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控申检察部门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效果。5月6日宜黄县黄陂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吴永芳到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受到死者亲属围攻、拉扯至酒楼,嫌疑人陈学标(不是死者亲属)当听说其母在酒店摔倒,误认为是吴永芳所为,遂对吴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乙级。县公安局以嫌疑人陈学标殴打他人治安拘留15天,又以陈学标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向县院报捕。县院研究认为嫌疑人陈学标没有参与围攻、拉扯,主观上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吴永芳不服提出申诉,县院控申科经立案复查,报县院检委会研究维持原决定。申诉人吴永芳仍不服,向抚州市院申诉,经复查研究后,12月31日,市院副检察长马武金带领控申处负责人在宜黄县院主持召开听证会上,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法院听证员、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交警部门干部、各县(区)院控申科长等共计40余人参加,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述了申诉理由,案件原承办人和复查人介绍了案情,说明法律适用情况,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质询,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认为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正确的,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致同意听证员的意见,通过听证,申诉人吴永芳表示愿意接受县院的不捕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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